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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论我国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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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论我国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问题.doc

    再论我国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问题 董辅礽 经济研究1979年第1期发表了拙作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问题。这篇文章曾引起较大反响,赞成者有之,反对者也有之。这里不想就反对者提出的各种批评进行辩论,还是留待实践去检验这篇文章的论点为好。不过,我觉得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问题实在需要研究,这一点应该说是可以肯定的。这里,我只想就我国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问题,从经济体制改革的角度再谈一点粗浅看法。在进入正题以前,有必要先区分一下社会主义所有制一般和具体形式的社会主义所有制。两者的关系是一般与个别的关系,抽象与具体的关系。一般寓于个别之中,抽象寓于具体之中,社会主义所有制作为“一般”总是寓于个别之中,它总是具体的,具有具体的形式,例如,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等。同样,在另一层次上,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等,作为“一般”,也总是寓于个别之中,它们各自也是具体的,具有不同的具体形式。例如,前者具有国家所有制等形式,后者具有合作社、集体农庄、人民公社等形式。我们研究社会主义所有制问题,不能停留于研究社会主义所有制一般,而必须研究具体形式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即本文所说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一、经济体制与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1980年我在关于布鲁斯的社会主义经济模式的理论一文中写过这样一段话:“社会主义经济模式问题,依我看,可以从两个不同的角度来考察,一个是从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着眼来研究,也就是研究在特定的生产力性质和水平的基础上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形式、它们的结构以及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的发展和它们的结构的变化。另一个是从社会主义经济运行的原则的角度来探讨。社会主义经济模式问题的上述两个方面显然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依我看,在探讨社会主义经济模式问题时,可以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来进行,但最后必须把两者结合起来,才能求得问题的完满解决。” 见拙著大转变中的中国经济理论问题,山东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下同),第148149页。现在,我还是坚持这样的看法,而且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我愈加深信,应该把改革我国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和结构作为改革我国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前几年,在推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为了减少人们的顾虑,减少改革的阻力,有人曾经提出,实行“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不会改变农业集体所有制,改变的只是农业集体所有制经济的经营方式。这种主张,在当时有一定的作用,但是从理论上说是不妥的,对于改革的深入是不利的,因为它把在农村的经济体制改革中农业集体所有制形式的变革问题从人们的视野中抹掉了。前几年,当城市中的经济体制改革逐步开展起来以后,为了同样的目的,我们又读到了一种主张,这就是,扩大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自主权,使全民所有制企业成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会改变全民所有制(国家所有制),改变的只是企业的经营方式。为了论证这种主张,还提出了一些理论。这种主张的出发点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从理论上看,这种主张还值得商榷。上述这些主张,有一个共同点,这就是,人们不希望、不愿意在经济体制改革中触及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或者说具体形式的社会主义所有制)问题,更不愿意变革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内心深处担忧;如果变革了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会使经济体制改革偏离社会主义方向,以至改变社会主义经济的性质。我认为,这种担心是没有根据的。但这反映出以往的关于社会主义经济特别是关于社会主义所有制问题的某些传统观念还在支配着一些人的头脑,而这些传统观念已被实践证明是不正确的。实际上,稍微深入的经济体制的改革,都要求不同程度地变革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不进行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的变革,就不可能使经济体制改革深入下去并取得成功。我们不必讳言,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必须变革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其实,把道理说清楚,人们是可以理解的,对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是有利的。经济体制改革实际上是对社会主义经济模式的改革,即改变传统的旧的模式,建立新的模式。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问题之所以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就在于它同社会主义经济模式问题中的社会主义经济的运行问题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这些联系主要在于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决策系统。在社会主义经济的运行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经济的决策是如何做出的以及由谁做出的,也就是说,社会主义经济是通过怎样的决策系统来运行的。不同的决策系统是区别社会主义经济模式的一个重要标志。经济决策,说到底,无非是确定经济的发展目标以及确定为实现这些目标而对资源的配置进行的调节。由中央部门集中地确定经济的发展目标并为实现这些目标而对资源的配置进行集中的调节,要求建立中央集权的经济决策系统。在这种经济决策系统中,自然并不是说经济决策权全部集中于中央某一个部门,因为这在事实上是不可能的,而是通过等级的层次集中于中央部门的,低层组织只能在上层组织规定、划定的权力范围内活动,不得逾越,低层组织必须服从和执行上层组织的决策,这种等级服从的决策系统,使得最高层的中央部门实际上集中了经济决策权。中央集权的等级层次的经济决策系统往往通过两种等级系统来管理整个经济活动,即按部门划分的行政系统(即所谓“条条”)和按地域划分的地区系统(即所谓“块块”)。在这种经济决策系统下,企业没有自己独立的目标,也无权确定自己的目标,它们的目标是中央集中确定的目标分解给自己的部分,或者说实现中央集中确定的目标就直接是它们的目标。在极端的情况下,甚至劳动者个人也没有或者很少有自己的决策权(如职业的选择权、消费品的选购权等)。在我国原有的经济体制中建立的就是这种中央集中的等级层次的经济决策系统。在各种社会主义经济模式中,南斯拉夫构筑了权力分散在各个企业的经济决策系统,而在企业内部由工人委员会行使经济决策权。这里,各个企业可以自行确定自己的目标,并为实现自己的目标而行动。这是一种分权的经济决策系统。除了上述两类经济决策系统以外,还有其他的或者介乎二者之间的经济决策系统,例如在匈牙利。第二个方面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动力系统。这里说的动力是指社会主义经济运行的动力,也就是社会主义经济在运行中实现经济发展目标并对资源的配置进行调节的动力。经济的动力系统是同经济决策系统相适应的。在上述中央集中的等级层次的经济决策系统下,为了实现中央集中地确定的目标和为实现这些目标而进行的对资源的配置的调节,建立了相应的动力系统,这种动力系统主要是以强制性的行政手段作为经济运行的动力的。这就是,中央的集中决策采取行政命令、指令、决定等形式,从上到下,按照行政系统和地区系统,通过等级结构直到企业,层层贯彻执行。在这种等级结构中,上级机构同下级机构之间是命令和服从的关系,上级机构的决策以命令、指令、决定等形式对下级的行动及其后果起着强制的约束作用,下级机构如需更改上级下达的命令、指令和决定或者需要采取别的行动,必须向上级请示并获得上级的批准。我国原有的经济体制中经济运行的动力系统大致就是这样的。而在另一种社会主义经济模式中,同企业分权的经济决策系统相适应,建立的是以经济利益或者说经济刺激为主的动力系统。各个企业的行动以获取更多的利润为动力,企业的成员则以通过企业获取更多的利润使自己获得更多的收入为动力。这种动力系统通过市场的竞争引起经济利益关系的变化来进行对资源配置的调节。在南斯拉夫的经济体制中大体上是这样的。此外,还有其他的或者介乎二者之间的各种动力系统,它们大致是强制性的行政手段的动力与非强制性的经济利益的动力并用,但又有多种不同的结合方式。社会主义经济的运行问题自然不止上述两个方面的问题,还有信息系统、调节系统等问题。但上述两个方面的问题同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问题的关系最为密切。这里仅就中央集中的经济模式来说明。根据我国的情况,在中央集中的经济模式中上述经济的决策系统和动力系统对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和结构产生了一系列的要求:第一,要求范围尽可能大的生产资料的公有化。因为公有化的范围越大,就能把越多的资源集中于中央决策部门,从而越能实行集中的决策并用强制的行政手段作为动力来推动经济的运行和集中决策的贯彻。除了人们担心从个体所有制经济会大量产生资本主义以外,这就是在我国原有经济体制建立以后,要求个体所有制尽可能快地、尽可能全部地转变为社会主义所有制的重要原因。因为个体所有制的大量存在,意味着有相应数量的资源分散于各个体所有制经济而不能集中于中央决策部门。同时,个体所有制经济单位各有自己的目标,这些目标可能同中央集中确定的目标不相一致。个体所有制经济作为一种私有制经济,它们的运行是以个体所有者的经济利益为动力的,中央决策部门一般地不能对它们直接运用行政的强制力(这里不包括必要的法令、政策等)使它们按中央集中的决策行动。第二,要求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全民化,而且全民化的范围越大越好。因为全民化的范围越大,就能将越多的资源集中于中央决策部门,从而越能实行中央的集中决策,并保证能运用行政的命令、指令、决定等作为动力来贯彻集中做出的决策,并推动社会主义经济按照集中的决策的要求运行。在我国的原有经济体制下,在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广泛建立以后,一再使集体所有制企业“升级过渡”,即由所谓“小集体”升为所谓“大集体”,由“大集体”过渡为全民所有制,这是一个重要原因。因为,集体所有制经济虽然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经济,但是由于企业独立经营,拥有自己支配的资源,可以自行确定目标,并做出相应的决策,对经济利益的考虑推动着它的行动,因此,同全民所有制经济相比,它的存在不利于资源的高度集中,从而不便于实行中央的集中决策,中央决策部门也不能用行政手段的强制力使集体所有制经济贯彻中央集中的决策。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升级过渡”、实现全民化,正是高度集中的社会主义经济模式所要求的。第三,要求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政企合一”化。“政企合一”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使社会主义企业从属于各级行政机构,由各级行政机构直接经营和管理企业。由于经济的决策系统是等级结构的,企业也相应地划分为等级,各自从属于相应的行政系统和地区系统的行政组织,即有中央直属企业和地方企业之分,而地方企业又有省属企业、地市县属企业之分。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政企合一”形式,保证了各级行政机构得以用命令、指令、决定等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手段来推动企业,并使其按照中央集中的决策行动。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政企合一”化,不仅包括全民所有制的“政企合一”化,而且也包括集体所有制的“政企合一”化。在我国的城市中,许多集体所有制企业通过层层“升级”,虽然还保留着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名称,实际上已经成为变相的地方政权所有制,从属于市、区等各级行政机构,有些集体所有制经济则从属于街道办事处。在我国的农村中,集体所有制采取“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形式,各个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与乡镇政权合为一体,人民公社作为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同时成为一级政权组织。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政企合一”化,使各个企业从属于各级行政机构,从而不仅使全民所有制经济而且使城乡集体所有制经济都纳入中央集中决策的系统,包罗于行政强制的动力系统,按照各级行政机构下达的具有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指令和决定等行动,以便贯彻中央集中确定的决策,企业不必也不能自行决定自己的行动。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政企合一”化,也就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国家所有制化,“政企合一”化不仅使全民所有制具有国家所有制的形式,而且使城市和农村的集体所有制也某种程度地具有国家所有制的形式。 对国家所有制,我不是从法学的概念来理解的,而是从政治经济学范畴来理解的。(参见拙著大转变中的中国经济理论问题,第5153页)。在别的社会主义经济模式中,例如,在南斯拉夫的经济模式中,分权的经济的决策系统、以经济利益为动力的经济的动力系统,也要求有相应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自治的社会所有制就是这样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在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中,随着经济的运行机制的改变,随着经济的决策系统、动力系统的改变,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也要进行相应的变革。我们不能否定变革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的客观需要,更不能否定实际上已经发生、正在发生和将要发生的它们的变革,而应当自觉地去推进这种变革。二、经济体制改革中我国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的变革对于生产资料所有制,我认为,不应该从法学的概念来理解,从法权关系来把握,即把它看作是法律上财产的归属,而应该从政治经济学的范畴来理解,即把它看作是生产关系的现实形态,即现实的生产关系总和,看作是劳动者同生产资料结合的社会方式。从这种理解出发,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就是联合劳动者(或自由人的联合体)同公共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具体形式。在我国,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正在发生深刻的变革。在农村,我国的集体所有制形式(或者说具体形式的集体所有制)已经发生了而且还将发生深刻的变革。正如前面所说,为了适应中央集中决策系统和行政强制的动力系统的需要,在我国,曾实行过“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化。这种农村集体所有制形式在颇大程度上使各个集体所有制经济单位丧失了独立经营的地位,它们不能自主地按照市场的需要因地制宜地安排生产,从事经营。中央集中的决策和以强制性的行政手段来贯彻决策,往往损害了集体所有制经济及其成员的经济利益,造成农业生产增长缓慢、农民收入提高不快的后果。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中,农村的集体所有制形式发生了两个根本性的变化。第一,实行“政社分离”,使农村集体所有制不再具有变相的国家所有制形式、不再从属于国家的行政组织。集体所有制形式的这种变化给社会主义经济的运行带来了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是经济体制改革所要求的。在经济决策系统方面,各级行政部门不再能直接地对集体所有制经济单位的活动进行集中的决策,而是由各个集体所有制经济单位,进一步说,由实行承包的农民家庭,分散地进行决策,中央决策部门只能对集体所有制经济单位、对农民家庭的决策进行引导、指导和给予影响。在经济的动力系统方面,各级行政部门不需要也不再能用命令、指令、决定等具有强制性的行政手段来推动集体所有制经济单位、推动农民家庭去贯彻集中制定的决策(这里不包括必要的法令、政策等)。各个集体所有制经济单位、各个农民家庭将根据对经济利益的考虑来决定自己的目标和行动。国家对农村经济的发展的计划和指导也将主要借助经济杠杆对经济利益关系进行调节来实现。第二,实行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责任制,即“包产到户”、“包干到户”。这是农村集体所有制形式的另一深刻变革。就土地、水利设施、道路等生产资料和基础设施仍属集体所有,农民家庭不得买卖而言,实行“包产到户”、“包干到户”后,农村的经济的基础部分仍然是集体所有制的;但与此同时,又加入了个体所有制的成分,例如,农民家庭用于改良土壤的投资,农民自行购置的生产资料(耕畜、农具、运输工具等),农民家庭自行建立的基础设施(如水井等)。这样,农民家庭从承包的土地以及森林、水塘、果园等取得的收入中,不仅有相当于过去的劳动报酬的部分,而且有凭借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而取得的收入,或者说由于使用了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使劳动生产率提高而取得的额外收入。可以说,目前实行“包产到户”特别是“包干到户”的农村经济,在生产资料所有制上是集体所有制和农民的个体所有制的结合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这是农村集体所有制形式发生的异常深刻的变化。我们不应当否认这种变化。承认这种变化并不会导致人们怀疑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正确性,因为实践已经证明,这种变化是一个伟大的创造,对农村生产力的发展起了巨大的促进作用,农村经济保留着社会主义的基础。在城市,集体所有制形式也在发生变化。这种变化主要是集体所有制企业同它们原有的主管行政机构相分离,将不再由主管行政机构统负盈亏,不再从属于这些机构,从而不再具有地方政权所有制或变相的国家所有制的形式,而成为真正的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但是,应该说,这种变化还在进行,还没有完成。那么,在经济体制改革中,我国的全民所有制形式(或者说具体形式的全民所有制)是否也在发生变化呢?如果从法学的概念看,即把生产资料所有制看作是法律上财产的归属问题,那就会得出结论:我国的全民所有制形式没有发生变化,因为生产资料在法律上仍归全民所有,或者说归代表人民的国家所有。但是,如果我们从政治经济学的范畴看,即把生产资料所有制看作是现实的生产关系总和,看作是劳动者同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方式,那就应该承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形式也在发生深刻的变化。首先,全民所有制正在改变“政企合一”的形式,这种改变将使全民所有制从联合的劳动者通过国家为中介同公共生产资料的间接结合向直接结合转变迈出重要的一步。“政企分离”后,全民所有制企业将成为独立经营的经济实体,成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关系将发生根本的变化。企业不再从属于国家行政机构,国家行政机构同企业的关系不再是命令和服从的关系。企业将具有作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所必须具有的经济决策权,从而使经济决策权不再全部集中于各级行政机构。除了少数必要的情况外,国家不再以命令、指令、决定等强制性手段规定企业的行动,推动全民所有制经济的运行(这里不包括必要的法令、政策等)。这样,全民所有制的国家所有制形式发生了变化。其次,全民所有制企业作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实行自主的经营和自负盈亏以后,在企业职工的利益同企业的利益建立了直接的联系以后,经济利益将成为推动全民所有制企业运动的内在动力,全民所有制企业将把盈利作为自己的目标,通过实现自己的盈利目标来实现社会的共同目标。在这种情况下,在企业这一层次,联合劳动者同公共生产资料的结合具有了现实的经济关系的内容,即成为经济利益的结合,换句话说,经济利益成为结合的纽带。这同原有的全民所有制形式已经有了明显的差别。在原有的经济体制下,企业没有自己的经济利益,劳动者的利益同企业的利益没有直接的联系。当然,在原有的全民所有制形式下,联合劳动者同公共生产资料的结合归根到底也是经济利益的结合,但是这种经济利益的结合是在全社会范围这一高层次上实现的,而不同时是在企业这一层次实现的。同时,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各自作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要建立等价交换的关系,这种关系也是具有经济利益内容的现实的生产关系,而在原有的经济体制下企业之间的关系则不是建立在以经济利益关系为内容的等价交换的基础上的。全民所有制经济中的这些现实的生产关系的变化,都是全民所有制形式的变化。由此可见,经济体制改革必然会引起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的变革,这种变革必须同社会主义经济的决策系统和动力系统的变革互相适应。三、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的模式问题过去的理论认为,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有其固定的模式,这就是社会主义所有制有两种具体形式:(1)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形式,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全民所有制又只能采取国家所有制形式;(2)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形式,在农村,集体所有制只能采取集体农庄、人民公社或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形式,在这里,同一地域的集体劳动者共同劳动,在整个集体经济范围内进行统一分配。此外,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的高级形式,集体所有制则是其低级形式,并将过渡为全民所有制,直至建立全社会的单一的全民所有制。关于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的模式的这种理论,一直指导着许多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这样的模式固然有其合理性,或者说在一定的历史阶段有其合理性,但是如果把这种模式看作是固定不变的、唯一的模式,那就是不恰当的,对经济体制改革是不利的。且不谈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情况,单就我国近几年的情况看,这种模式也已经被突破,而且还将继续被突破。我国农村实行以家庭为单位的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对原有的集体所有制形式的突破,不仅是对我国人民公社这种形式的突破,也是对集体农庄、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形式的突破。当然,随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也会发生变化。目前在农村已经出现了新的联合形式。但这些联合形式已经不是重新采取农业生产合作社或人民公社这种形式,其中不少是专业性的联合,例如运输组织、拖拉机耕作组织等,而不是按行政区划,按地域、自然村,将本地区、本自然村或几个自然村的居民全部并入一个人民公社或农业生产合作社,等等。人们很关心目前以家庭为单位的农业生产组织的发展前景。由于我国人多地少,每个家庭承包的土地是很有限的(除了地广人稀的地区以外),资金也有限,以家庭为单位组织农业生产是否会限制现代农业技术的运用,从而限制农业生产力的发展?这种情况在一些地区开始发生了,为了适应运用现代农业技术、发展农业生产力的要求,已经开始通过转承包等形式使土地逐步集中。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以家庭为单位的农业生产组织是否会继续存在下去呢?农村的集体所有制将会出现怎样的形式呢?目前要回答这些问题为时尚早。但农村中一定会出现各种新的,不同于集体农庄的,也不同于人民公社和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集体所有制形式,则是确定无疑的。从美国和日本等国农业发展的情况看,家庭农场仍然是主要的,有生命力的,即使在地少人多的日本也是这样。在我国,很有可能长期保持以家庭为农业生产的基本组织,当然土地会逐步集中;与此同时,一些农民家庭会共同发展各种合作和联合,例如成立信用合作组织为各农民家庭提供金融、信贷服务;成立供销合作组织为各农民家庭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农业生产资料和消费品的供应的服务;成立运输合作组织为各农民家庭提供运输服务;成立农业生产服务合作组织用现代农业手段为各农民家庭提供耕作、灌溉、施肥、病虫害防治、收割、育种等农业生产服务;成立农产品加工合作组织开展农产品的就地加工,等等。这是不同于集体农庄、人民公社和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集体所有制形式。在这种集体所有制形式下,农业生产仍以家庭为单位,由各家庭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以便继续发挥各个农民家庭在发展农业生产中的积极性,同时,又可以突破家庭农业由于地少人多、资金有限对农业生产的进一步发展所可能产生的限制,发挥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优越性。此外,在一些地方发展起来的农工商联合体、农民合资兴办的企业等也突破了集体农庄、人民公社和农业生产合作社这样的农村集体所有制形式的模式。无论在我国的农村还是在城市,已经出现并正在发展集资兴办的企业,有些是个人集资兴办的,有些是个人和单位共同集资兴办的,有些是一些单位共同集资兴办的。其中,有些企业个人入股者只凭劳动取得报酬,不按股份分红;有些企业个人入股者既凭劳动取得报酬,又按股份分红;有些企业有一部分个人入股者不参加企业的劳动,但可按股份分红。情况各式各样,很不相同。这些企业都不同程度地具有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性质,其中有些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这里不打算研究这些企业的性质及其发展前景。我只想说明,在这些企业中有不少企业在不同程度上突破了原有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形式的模式。个人集资兴办集体所有制企业,入股者可按股份分取红利,对于经济的发展是有作用的,这一点无可置疑,至于由此可能产生怎样的社会后果,引起一些什么社会问题,尚需研究,我曾于1980年在一篇文章中谈论过(见大转变中的中国经济一文,载拙著大转变中的中国经济理论问题)。现在看来,在那篇文章中我对问题的有些认识可能仍然是适当的,有些认识(例如对个人入股分红的认识),则可能需要再考虑,但目前我还看不准确。我国的全民所有制形式也在经历深刻的变化,上面已经简略地提到,这里还想说几点。鉴于以往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的情况,我们在经济体制改革中,正在试验将一部分中小型全民所有制企业在所有制形式上进行一些变革。例如,有些企业转为集体所有制,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这种实践告诉我们,不能简单地凭所有制形式本身来判定某种所有制形式是高级的,某种所有制形式是低级的。应该考虑,在何种情况下什么样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就采取什么样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不能简单地说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过渡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提高”、“前进”,全民所有制转为集体所有制则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的“降低”、“倒退”,也不能说集体所有制注定要向全民所有制过渡。又如,有些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由职工承包经管、租赁给个人或职工集体。从法律上看这些企业的生产资料仍归国家(或全民)所有,所有制没有发生变化,但从生产关系的现实形态看,从劳动者同生产资料的给合的社会方式看,这些实行承包、租赁的企业,在企业与国家之间,企业与职工之间以及职工与职工之间在经济利益关系方面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些变化都是原有的全民所有制形式的巨大变化。再如,有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试行由职工占有本企业的部分股份,职工除凭劳动取得报酬外,还可以按股份分红。这当然也是原有的全民所有制形式的巨大变化。此外,有些全民所有制企业共同集资兴办一个企业,或者有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向其他企业(全民的或集体的)投资,投资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按投资分红,这些情况都使生产关系的现实形态发生了变化,使劳动者同生产资料的结合的社会方式发生了变化,因此都使原有的全民所有制形式发生了变化。对于全民所有制形式的上述变化本身,这里不作评论。但是,这些变化告诉我们,全民所有制形式不会是一成不变的。我们还看到,目前在我国已经出现了许多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这些所有制形式,我们已经很难简单地用“两种公有制形式”的模式去套,把它们简单地归入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例如,原有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在改革中由职工占有企业的一部分股份,我们已不可能将其归入原有概念的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之列。又如,全民所有制企业同集体所有制企业合资兴办的企业,我们也不能简单地将其归入原有概念的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之列。“两种公有制形式”的模式事实上已经被突破,原来那种全民所有制形式和集体所有制形式的模式也已经被突破,现在已经出现了并还将出现许多目前我们还无以名之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这里想顺便谈一下半社会主义所有制问题。上面谈到的城乡新出现的一些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按照过去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分类,不少属于“半社会主义所有制”,因为在这些社会主义所有制企业里,劳动者不仅凭自己的劳动取得报酬,还可以凭自己的资金(股份、生产资料等)取得报酬。我们暂且仍然称之为“半社会主义所有制”。对于这一类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的出现,我们应该怎样来理解呢?既然我们已经完成了从私人所有制到社会主义所有制,从“半社会主义的所有制”向“完全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的过渡,为什么又要使一部分“完全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回到“半社会主义所有制”去呢?这不是历史的倒退么?我想,我们首先应该从各种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是否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来看待其存在是否合理,因为发展生产力是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同时,我们也需要改变对社会主义的看法,即认为只有“完全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才是社会主义的,“半社会主义所有制”就不那样象社会主义的。其实,社会主义社会本来就不应该被看作是纯之又纯的。为了发展生产力,既然可以容许某些个体所有制的存在,甚至某些私人资本主义所有制(如外国投资的独资企业)、某些国家资本主义所有制(如中外合资企业)的存在,为什么不可以容许“半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存在呢?其实只要我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主体部分是社会主义的,就可以保证我国的经济沿着社会主义的方向发展。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只要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就应该容许其存在和发展。更何况究竟什么样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更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还需要实践去证明。总之,在经济体制改革中,我们不应该回避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问题,而应该积极地研究这个问题。现在的问题是理论跟不上实践的发展。人们往往想把实践纳入某种固定不变的理论框框。可以说,如果我们不研究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问题,不根据实践的发展去发展关于社会主义所有制的理论,我们就不仅不能自觉地去推进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的变革,从而推进经济体制改革,而且不能消除有些好心人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正确性的疑虑(例如,我国的改革是否坚持了社会主义方向等)。在这篇文章里,我没有去涉及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的非社会主义所有制问题以及包括社会主义所有制和非社会主义所有制在内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结构问题,那是需要专门讨论的。同时,我在这里着重讲的是经济体制对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的要求,而没有着重讲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对经济体制的要求。这是因为,当前我们需要着重研究的问题是,如何变革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以适应和推进经济体制的改革。 原载经济研究1985年第4期我的大学爱情观1、什么是大学爱情:大学是一个相对宽松,时间自由,自己支配的环境,也正因为这样,培植爱情之花最肥沃的土地。大学生恋爱一直是大学校园的热门话题,恋爱和学业也就自然成为了大学生在校期间面对的两个主要问题。恋爱关系处理得好、正确,健康,可以成为学习和事业的催化剂,使人学习努力、成绩上升;恋爱关系处理的不当,不健康,可能分散精力、浪费时间、情绪波动、成绩下降。因此,大学生的恋爱观必须树立在健康之上,并且树立正确的恋爱观是十分有必要的。因此我从下面几方面谈谈自己的对大学爱情观。2、什么是健康的爱情:1) 尊重对方,不显示对爱情的占有欲,不把爱情放第一位,不痴情过分;2) 理解对方,互相关心,互相支持,互相鼓励,并以对方的幸福为自己的满足; 3) 是彼此独立的前提下结合;3、什么是不健康的爱情:1)盲目的约会,忽视了学业;2)过于痴情,一味地要求对方表露爱的情怀,这种爱情常有病态的夸张;3)缺乏体贴怜爱之心,只表现自己强烈的占有欲;4)偏重于外表的追求;4、大学生处理两人的在爱情观需要三思:1. 不影响学习:大学恋爱可以说是一种必要的经历,学习是大学的基本和主要任务,这两者之间有错综复杂的关系,有的学生因为爱情,过分的忽视了学习,把感情放在第一位;学习的时候就认真的去学,不要去想爱情中的事,谈恋爱的时候用心去谈,也可以交流下学习,互相鼓励,共同进步。2. 有足够的精力:大学生活,说忙也会很忙,但说轻松也是相对会轻松的!大学生恋爱必须合理安排自身的精力,忙于学习的同时不能因为感情的事情分心,不能在学习期间,放弃学习而去谈感情,把握合理的精力,分配好学习和感情。3、 有合理的时间;大学时间可以分为学习和生活时间,合理把握好学习时间和生活时间的“度”很重要;学习的时候,不能分配学习时间去安排两人的在一起的事情,应该以学习为第一;生活时间,两人可以相互谈谈恋爱,用心去谈,也可以交流下学习,互相鼓励,共同进步。5、大学生对爱情需要认识与理解,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一) 明确学生的主要任务“放弃时间的人,时间也会放弃他。”大学时代是吸纳知识、增长才干的时期。作为当代大学生,要认识到现在的任务是学习学习做人、学习知识、学习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在校大学生要集中精力,投入到学习和社会实践中,而不是因把过多的精力、时间用于谈情说爱浪费宝贵的青春年华。因此,明确自己的目标,规划自己的学习道路,合理分配好学习和恋爱的地位。(二) 树林正确的恋爱观提倡志同道合、有默契、相互喜欢的爱情:在恋人的选择上最重要的条件应该是志同道合,思想品德、事业理想和生活情趣等大体一致。摆正爱情与学习、事业的关系:大学生应该把学习、事业放在首位,摆正爱情与学习、事业的关系,不能把宝贵的大学时间,锻炼自身的时间都用于谈情说有爱而放松了学习。 相互理解、相互信任,是一份责任和奉献。爱情是奉献而不时索取,是拥有而不是占有。身边的人与事时刻为我们敲响警钟,不再让悲剧重演。生命只有一次,不会重来,大学生一定要树立正确的爱情观。(三) 发展健康的恋爱行为 在当今大学校园,情侣成双入对已司空见惯。抑制大学生恋爱是不实际的,大学生一定要发展健康的恋爱行为。与恋人多谈谈学习与工作,把恋爱行为限制在社会规范内,不致越轨,要使爱情沿着健康的道路发展。正如马克思所说:“在我看来,真正的爱情是表现在恋人对他的偶像采取含蓄、谦恭甚至羞涩的态度,而绝不是表现在随意流露热情和过早的亲昵。”(四) 爱情不是一件跟风的事儿。很多大学生的爱情实际上是跟风的结果,是看到别人有了爱情,看到别人幸福的样子(注意,只是看上去很美),产生了羊群心理,也就花了大把的时间和精力去寻找爱情(五) 距离才是保持爱情之花常开不败的法宝。爱情到底需要花多少时间,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有的大学生爱情失败,不是因为男女双方在一起的时间太少,而是因为他们在一起的时间太多。相反,很多大学生恋爱成功,不是因为男女双方在一起的时间太少,而是因为他们准确地把握了在一起的时间的多少程度。(六) 爱情不是自我封闭的二人世界。很多人过分的活在两人世界,对身边的同学,身边好友渐渐的失去联系,失去了对话,生活中只有彼此两人;班级活动也不参加,社外活动也不参加,每天除了对方还是对方,这样不利于大学生健康发展,不仅影响学习,影响了自身交际和合作能力。总结:男女之间面对恋爱,首先要摆正好自己的心态,树立自尊、自爱、自强、自重应有的品格,千万不要盲目地追求爱,也不宜过急追求爱,要分清自己的条件是否成熟。要树立正确的恋爱观,明确大学的目的,以学习为第一;规划好大学计划,在不影响学习的条件下,要对恋爱认真,专一,相互鼓励,相互学习,共同进步;认真对待恋爱观,做健康的恋爱;总之,我们大学生要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念,让大学的爱情成为青春记忆里最美的风景,而不是终身的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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