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运输与保险课件.ppt
第四章 提单与海运单 第一节 提单概述 提单的定义(Bill of Lading,B/L)由于海上运输是国际贸易货物运输的最主要 运输方式,因此,运输单据主要是提单。提单 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提单是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收到货物归 其掌管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单据,国际公约 及中国海商法都对提单下过定义。中国海商法第71条:提单是指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了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提单的当事人是承运人与托运人。关系人 包括收货人、持有人、受货人和货物所有人等。第二节 提单的性质与作用 根据国际运输惯例和各国法律,提单代表 货物,占有提单即占有货物的控制权或所有权,并在货物运输中有权处理提单上所载明的货物。所以,提单有以下性质和作用:,(1)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出具的 货物收据(B/L As a Receipt of Goods)所谓收据指,收到金钱或有价值的东西的 书面确认,即将一种东西(或金钱或货物)从 一方交给另一方,双方都会要求一份书面的 记载以资证明,记录这一行为。提单是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收据,证明 承运人已收到或接管提单所列货物。已装船 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证明货物已收到并装上 船舶付运的收据。,(2)提单是物权凭证(B/L As a Document of Title)物权凭证通常指能够代表货物本身,其占有 或转让同货物本身的占有或转让具有相同效力。承运人要按提单的规定凭单交货,在货物交付 之前,货物是在承运人的保管或占有之下,只 要不是记名提单,提单即可以转让,善意受让 提单的人即可凭以向承运人提货。提单是物权凭证已得到多数国家法律的认可。,(3)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或运输合同(B/L As An Evidence of Contract or Contract)托运人持有提单时,托运人与承运人间的 法律关系一般应以运输合同为准,提单只是 运输合同的证明;而承运人与收货人、提单 持有人等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依提单的 规定确定,即提单在承运人与收货人、提单 持有人之间为运输合同。,第三节 提单的种类及其使用 按签发人不同,提单可分为(1)船东提单(Ship Owners Bill of Lading)(2)租船人提单(Charterers Bill of Lading)(3)货运代理人提单(Freight Forwarders Bill of Lading),船东提单(Ship Owners Bill of Lading)船东提单是指由作为承运人的船东向托运人 签发的提单,这是最传统的提单。在租船运输中,作为承运人的船东可以向 托运人签发提单。但在班轮运输中,船东签发 提单的情况越来越不多见了。目前各国法律 承认有权签发提单的“承运人”已经包括“无船 承运人”等。这一变化对货主申请行使扣船的 权利极为不利。,租船人提单(Charterers Bill of Lading)租船人提单是指,由船东以外的租船人作为 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的提单。租船人包括光租 船的租船人和期租船的租船人等。在光租船或期租船的情况下,与托运人订立 运输合同的,通常是以期租船或光租船方式取 得船舶运营权利的租船人,对托运人而言,他 们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因此可以向托运人签发 提单。上述两种提单均可称之为“承运人提单”。,货运代理人提单(Freight Forwarders Bill of Lading)货运代理人(Freight Forwarder),简称“货代”,又称运输代理行,指经营货物运输 领域内一项或数项业务并收取报酬的经营性 组织或实体。货代本身通常没有运输工具,一般为货主或承运人代办托运、代办报关、提货或其他运输业务。随着集装箱运输的不断 发展,货运代理人签发提单的情况越来越多。,按货物是否已装船分为(1)已装船提单(On Board or Shipped On Board B/L)(2)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已装船提单又称为装运提单,指货物已全部 装上船,凭大副收据签发的提单,提单上除其 他项目外,须注明船名和装船日期并有货已装 船(Shipped On Board)字样,如“货已装船,其表面状况完好”(shipped on board the vessel 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20条规定,若信用证要求提单作为 运输单据时,银行将接受注明货物已装船或已 装指名船舶的提单。因此,信用证中均规定要 求提供已装船提单。(通常集装箱运输除外),备运提单又称收讫待运提单,是指货物(集装箱运输除外)在装船前已由承运人接管,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而签发的提单。由于 这种提单的货物没有装船,没有载明船名、装船日期,到货时间没有保证,对货方很不利,因此,进口商一般不接受备运提单。在跟单信 用证支付方式下,银行一般都不接受这种提单。备运提单在货物装船后,可凭以向船公司 换取已装船提单。,一般做法是,由承运人在备运提单上加注已 装指名船和装船日期并签字盖章,备运提单即 变为已装船提单。按提单收货人抬头分为(1)记名提单(Straight B/L)(2)不记名提单(Bearer B/L)(3)指示提单(Order B/L),记名提单又称收货人抬头提单,指提单 上“收货人”(Consignee)一栏内已具体填写 特定的人或公司名称的一种提单。根据这种提 单,承运人在卸货港只能将货物交给提单上所 指定的收货人。记名提单原则上不能转让,因 此,一般只有在运输贵重物品或展览品时采用。一些国家的习惯做法是,若采用记名提单,收货人只要在“到货通知”上背书即可提货,而可以不凭记名提单提货。,不记名提单指,提单“收货人”一栏内 没有指明任何收货人,而只注明提单“持有人”(Bearer)字样。谁持有提单,谁就可以提货,承运人交付货物只凭单,不凭人。不记名提单 无须背书即可转让,流通性极强。由于不记名提单是物权凭证,若发生提单 丢失或被盗,以致再转让到善意的第三者手中,则极易引起纠纷。因此,在以信用证为支付方 式或经过银行押汇的国际贸易中,极少使用 这种单据。,指示提单指在提单上“收货人”一栏内只填 写“凭指示”(To order)或“凭指示”(To order of)字样的提单。这种提单可通过背书的 方式进行转让,因而在国际上使用最为广泛。“To order”称为空白指示,或不记名指示;“To order of”称为记名指示,指示人包括 Bank,Shipper 或Consignee 等。“空白背书”(Endorsed By Blank)仅由背书人(提单转让人)在提单的背面签字或盖章,而不 注明被背书人(提单受让人)的名称。,“记名背书”(Endorsed By)指在提单 背面既有背书人签字或盖章,又有被背书人 名称的记载。“空白指示、空白背书”的提单,一般又称为“空白抬头、空白背书”提单。它是国际贸易中 使用最多的一种提单。按对货物外表状况有无不良批注分为(1)清洁提单(Clean B/L)(2)不清洁提单(Unclean or Foul B/L),清洁提单指,承运人在签发提单时,未 在提单上加注任何有关货物残损、包装不良的 批注或其他妨碍结汇的批注。依UCP600第27条 规定,银行只接受清洁提单。清洁提单也是 提单转让时所必备的条件。,不清洁提单指,承运人将货物包装不牢、破残、渗漏、沾污、标志不清等现象,在提单 上加以批注。不清洁提单是不能结汇的。为此,托运人应对外表状况有问题的货物进行修补或 更换。但有时托运人以“保函”(Letter of Indemnity)换取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这种做 法不可取。,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分为(1)直达提单(Direct B/L)(2)转船提单(Transshipment B/L)(3)联运提单(Through B/L)(4)多式联运提单(Multimodal Transport B/L or Intermodal Transport B/L)按提单格式分为(1)全式提单(Long Form B/L)(2)简式提单(Short Form B/L),全式提单指,既有正面记载的事项,又有 背面详细条款的提单。正本提单通常为全式提单。简式提单指,提单上只有正面的必要记载 项目而无背面详细条款。这种提单多用于租船 合同下所签发的提单,并注有“所有条件均根据 年月日签订的租船合同”(All terms and conditions as per charter party dated.)。简式 提单上一般均印有“Subject to the terms conditions provisions and exceptions as contained in the carriers regular long form bill of lading”。,按提单使用的有效性分为(1)正本提单(Original B/L)(2)副本提单(Copy or Non-Negotiable B/L)正本提单指,提单上有承运人正式签字 并注明船名和签发日期。这种提单在法律上和 商业上是公认的有效的单据。正本提单的份数 若干,若无明文规定,一般是一式三份并且须 在提单上注明签发的份数。此外,提单上须要 标明“正本”(Original,First Original,Duplicate)字样,以区别于副本提单。,副本提单指与正本提单相对的提单,即 提单上没有承运人签字盖章,只供工作上参考 使用。副本提单上一般都标有“Copy”或“Non-negotiable”字样,以区别于正本提单。按船舶经营性质分为(1)班轮提单(Liner B/L)(2)租船提单(Charter Party B/L),班轮提单,是经营班轮运输的船公司 出具的。该提单通常有印就格式,如印有班轮 公司的名称(抬头),其背面条款不会因不同 航次或不同的发货人而轻易改变。但有些班轮 公司一旦出现不利形势,则会马上更改或重印 提单格式与条款,力求抵消不利因素的影响。租船提单,是依租船合同签发的一种提单。提单上一般批注“根据租船合同出立”字样。因此,该提单要受租船合同条款的约束。,按收费方式分为(1)运费预付提单(Freight Prepaid B/L)(2)运费到付提单(Freight to Collect B/L)运费预付提单,指若贸易合同采用CIF,CIP或CFR等条件托运时,须预付运费,此时 出具的提单称为运费预付提单。这种提单正面 载明“运费预付”字样。付费后,若货物灭失,运费不退。,运费到付提单,是指若贸易合同采用 FOB,FAS等条件,则不论是买方订舱或买方 委托卖方订舱,运费均为到付(Freight Payable at Destination),并在提单上载明“运费到付”(Freight to Collect)。按提单签发时间分为(1)倒签提单(Ante-dated B/L)(2)顺签提单(Post-dated B/L)(3)预借提单(Advanced B/L),集装箱提单(Container B/L)集装箱提单由负责集装箱运输的经营人或其 代理,在收到货物后签发给货物托运人的货物 凭证。它与传统提单的作用和法律效力基本相 同,但集装箱提单在很多方面突破了传统提单 的内容,形成自身特点。,(1)装卸地不同。集装箱提单的装运地 和目的地可以是港口,也可以是内陆城市。而传统提单只能是港口。,(2)承运人不同。海运承运人或多式联运 经营人,包括无船公共承运人均可签发集装箱 提单。而传统提单只能由船公司或船舶承租人 等海运承运人签发。(3)承运人责任不同。集装箱提单承运人 的责任范围可以从“船边(舷)船边(舷)”延伸到“码头码头”、“装货地收货站卸货地 收货站”或“门门”。而传统提单承运人的责任 范围一般为“船边(舷)船边(舷)”。,(4)甲板货责任不同。集装箱提单上不出现“甲板货”(On Deck)字样,但承运人对装在 甲板上的集装箱如同装在舱内一样负责,而不 必注明“On Deck”。这一点与传统提单不同。(5)“装船”标志不同。集装箱提单上没有“装船”(Shipped On Board)字样,即不是“已装船提单”,提单上一般不载明船名或装船 日期,它是收讫待运提单,但提单上却没有“收讫待运”字样。,在多式联运时,一般用“场站收据”换取集装 箱提单后即可结汇。而传统提单一般为“已装 船提单”,并载明船名、装船日期,凭“大副 收据”换取提单后进行结汇。(6)货物数量记载方式不同。整箱货提单上 所列明的货物件数可以是集装箱的数目,也可 以是每箱内的货物件数,一般注有“STC”条款:“Said To Contain,Shippers Load,Count and Seal”,以此免除承运人的责任。,若提单上只载明箱子的数目,而没有载明 箱内的具体货物件数或其价值,遇有货损时,每箱则只能作为一个赔偿计算单位。因此,在 整箱货运输时,托运人最好申报每箱内货物的 件数和价值,这样则可不受单位赔偿限额的限 制。而传统提单记载货物的具体数目。(7)铅封完好交货条款 在整箱货运输时,承运人在铅封完好无损时 接货;在交货时以铅封完好无损时完成其任务,并解除其所有责任。,其他种类提单 过期提单(Stale B/L)过期提单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出口商在装船 后延滞过久才交到银行结汇的提单。按UCP600 第14条规定,银行将拒受在运输单据签发日期 后超过21天才提交的单据。在任何情况下,交 单不得晚于信用证截止日。二是指提单晚于货 物到达目的港,这种提单也称为过期提单。因 此,近洋国家间的贸易合同一般都规定有“过期 提单也可接受”的条款(Stale B/L is acceptable)。,转换提单(Switch B/L)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因国际贸易的交易形式 不同,转换提单的使用有两种不同的情况。第一,主要项目不变的转换提单。这种转换提单指,在直达运输的条件下,依 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承诺,在某一约定的中 途港(如香港)凭在起运港(如上海)签发的 提单,换发以该中途港(香港)为起运港,但 仍以原来托运人为托运人的提单,并注明,“在中途港收回本提单,另换发以该中途港为 起运港的提单”或“Switch B/L”字样的提单。这种转换提单与原提单的区别是,起运港 和签发地发生了变化,即转换提单的起运港和 签发地是该航线上的某一约定的中途港,而两 种提单的其他项目不变。,第二,主要项目发生变化的转换提单。这种转换提单也是在已签发的原提单的基础 上,再签发另外一套提单。但转换提单与原提单 相比较,除了起运港和签发地发生变化外,其他 主要项目均可能发生变化。例如,原提单的中转 港(如香港)可能变为转换提单的起运港(再以 香港为起运港,最终目的港为欧洲港口);原提 单的托运人是实际货主(大陆出口商),而转换 提单的托运人则可能换成贸易中间商(香港);,原提单的通知人是中间商在换单地(如香港)的代理,而转换提单的通知人则可能换成实际 收货人(如欧洲)或其代理等。,无船公共承运人提单(NVOCC B/L)随着集装箱运输的发展,运输领域出现了 无船公共承运人。它本身一般不掌握运输工具,是货物运输的设计者和组织者,一方面以承运 人的身份向货主揽货,接受货主的委托;另一 方面,以托运人名义向实际承运人托运。它具 有双重身份,对货主而言,它是承运人或运输 经营人;对实际承运人而言,它又是货物托运 人。在法律上它有权订立运输合同,签发运输,单据,并受其条款约束。无船公共承运人提单 项下的货物的交付,通过向其在卸货地的代理 人出示无船公共承运人提单完成,代理人转而 向实际承运人出示所要求的提单取得交付。,舱面货提单(On Deck B/L)俗称甲板货提单,是指将货物积载于船舶 露天甲板承运,并在提单上注明“装于舱面”(on deck)字样的提单。除按商业习惯允许装于舱面的货物(如木材)、法律或有关法规规定必须装于舱面的货物(如 某些危险品)、和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经协商 同意装于舱面的货物外,承运人不得随意将其 他任何货物积载于舱面承运。,第四节提单的制作、签发及背书转让 提单制作的质量如何直接关系到货主的切身利益。对承运人而言,签发提单是其最主要的义务之一,提单的背书转让可以实现货物的转移。因此,提单的制作、签发及背书转让是国际货物运输和国际贸易的重要业务内容。,一、提单的制作 提单正面除承运人或其代理签字、船名、装船日期等项目由承运人或其代理填制外,其他项目通常由托运人逐一填制。制作的依据是信用证或贸易合同内容以及实际装船的情况,有时还要根据特殊情况和规定,作相应的变动。,二、提单的签发、原始取得及更正与补发(一)提单的签发 签发提单是承运人的重要业务内容之一。提单必须经过签署才能生效。提单是根据 货物装船后大副签署的收货单或场站收据 签发的。,(二)提单的原始取得 提单的原始取得是指,包括卖方或买方在内的托运人从承运人或其代理处取得提单。由于提单的功能之一是货物收据,承运人向卖方签发提单则证明承运人是收到卖方向其交付的货物。因此,FOB条件下向承运人实际交货的卖方应被视为合法持有提单的托运人,即卖方从承运人那里原始取得并持有提单,属于合法取得和持有提单。这有别于提单签发后的背书转让而取得提单的过程。,(三)提单的更正与补发 1.提单的更正 在实际业务中,提单通常是在办妥托运手续后,货物装船前,由托运人或出口商在缮制有关货运单据的同时缮制的。在货物装船后,这种事先缮制的提单,可能与实际装载情况不符而需要更正或重新缮制。此外,货物装船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提单前,也可能因托运人申报材料的错误,或信用证要求的条件有所变更,或其他原因,而由托运人提出更正提单内容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或其代理人通常都会同意托运人提出的更正提单内容的合理要求,重新缮制提单。,2.提单的补发 若正本提单结汇后,在寄送途中遗失,收货人可在目的港凭副本提单和具有信用的保证人,如银行出具的保证书提取货物。在这种情况下除须依照一定的法定程序将提单声明作废外,无须另行补发提单。若提单在结汇前遗失,应由托运人提供书面担保,经承运人同意后补签新提单并另行编号。同时还要将有关情况转告承运人在目的港的代理人,声明前签提单作废,以免发生意外纠纷。,三、提单的背书转让 在国际贸易中,提单的背书转让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转让提单可以转让货物占有权,同时转让提单还可能转让其所体现的运输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提单无论作为物权凭证、债权凭证或货物控制权凭证,其核心特征是不需要任何正式让与或对债务人(如承运人)的任何通知即可转让,从而使货物尚在运输中即可进行交易,因而极大地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国际货款结算的顺利进行。提单的转让通常需要背书,并产生相关的法律效力。,(二)提单的交付 交付提单是指转移提单的占有。指示提单通过背书并交付给提单给受让人而转让;不记名提单无须背书只需交付即可转让。指示提单经空白背书后,指示提单就可像不记名提单那样仅凭交付即可转让。所以,指示提单经空白背书之后,谁持有提单,一般认为谁就是提单持有人。,(三)提单转让的时间 提单的转让应有一定时间的限制。通常情况下,货物运抵卸货港,承运人开始交付货物,提单就不应再转让。(四)提单转让的效力 提单转让不仅是一纸单据本身可以实现从持有人到受让人的转移,而且是该单据本身的转让可以使它所代表的权利从持有人转移到受让人。提单受让人取得的权利不能优于其转让人,即提单的转让并不能给持有人,包括收货人比转让人更多的权利。,(五)鹿特丹规则关于运输单证转让的规定 依据鹿特丹规则第57条和第58条的规定,签发可转让运输单证的,其持有人可以通过向其他人转让该运输单证而转让其中包含的各项权利,这些权利通常包括物权(并不一定都是货物的所有权)、提货权、控制权、赔偿请求权和诉权等。权利转让的同时,义务并不当然同步转让。作为运输单证的受让人,即非托运人的持有人,只有其行使运输合同下的权利,才承担运输合同下的责任,并且这种责任以载入可转让运输单证或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为限或者可以从中查明。换言之,非托运人的单证持有人,不能仅因为其持有单证而承担运输合同中的任何责任。,第五节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 截至目前,国际上有效的关于提单的 公约是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 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虽已通过,但何时生效无法确定。(略),第六节 海运单(Sea Waybill,SWB)航运科技的快速发展,集装箱运输的普及,载货船舶航速不断加快;与此同时因货款结汇 程序复杂,银行处理货运单据的时间相对较长,从而出现载货船舶已经到达卸货港,而此时收 货人尚未收到凭以提货的提单,进而又导致承 运人无法放货、收货人无法提货的尴尬局面。海运单的出现及使用,将在一定程度上化解风 险,破解困局,促进国际贸易和海上货物运输 的顺利发展。,1.海运单的定义 海运单(Sea Waybill,SWB)是证明海上货物 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及承运 人保证据以将货物交给指定收货人的不可转让 的海运单据。英国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第1条第3款 规定:本法所称的海运单是指不属于提单的任 何单据,但它是一种包含或证明了海上货物运 输合同的货物收据;而且载明了承运人根据该 项运输合同向其交付货物的被指定人。,2.海运单的性质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海运单与提单最大的 区别在于,海运单不是船载货物的物权凭证,因而不能背书转让。这也是海运单的性质所在。由于收货人已事先确定,海运单无法再进行转 让,收货人提货的凭证也不再是海运单,而是 其身份证明,因此,占有海运单不是提货的 前提。3.海运单的作用 它是承运人接收货物或装船并由其照管货物 的收据;它是海上运输合同或其证明。,4.海运单的形式与内容 在形式上,海运单也是由承运人签发,分正面 内容和背面条款。通常海运单只签发一份正本,但经托运人请求,也可签发二份或二份以上的正本。在内容上,海运单的所有条款一般为承托双方 共同的意思表示,其正面通常标明“Non-Negotiable”(不可转让)字样。,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 海运单在使用形式上与提单非常类似。海运单正面记载的内容几乎与提单完全相同,但其背面通常空白,或仅记载一个“参照条款”或“并入条款”,即该条款表明有关事项适用承 运人标准运输条款、提单或其他文件中的相关 规定等。,另外,海运单其“收货人”栏(Consignee)不会记载“to order”,以表明海运单不以背书 方式转让货物。甚至有些海运单没有收货人栏,而仅记载货物在目的港交付给托运人指定的收 货人。因此,海运单仅在形式上与海运提单类 似,但其本质上是不同的两种运输单据。,两者性质不同。海运单仅具有货物收据和 运输合同证明两种性质,是非物权凭证;而 提单除具有货物收据、运输合同证明的性质 外,它是物权凭证,可凭以提货。两者流通性不同。海运单是一种非流通性 单据,且记载了特定收货人,因而不能流通 转让;而提单多为是流通性单据,可以采用 背书或背书加交付的方式流通转让。,两者记载收货人方式不同。海运单“收货人”栏内只记载特定的收货人,不能记载“凭指示”(to order);而提单“收货人”栏内通常记载“凭指示”(to order)等。两者交货方式不同。海运单载明的收货人 提货时无须提示海运单,承运人仅凭收货人 提示的身份证明交付货物;而提单的合法持有 人和承运人只凭正本提单提货与交货。,海运单与记名提单不同。尽管海运单与 记名提单两者均记载特定的收货人,且不能背 书转让,但其本质是不同的。记名提单是提单 的一种,是物权凭证,持有记名提单,其收货 人可凭以提货;而海运单因其为非物凭证,其 收货人无法仅凭海运单提货。,四、海运单的优越性 从海运单流转程序可以看出,海运单具有快捷、简便、安全的特点,较之提单有以下优越性。(略)五、海运单的使用范围 海运单因其非物权凭证的性质而具有自身的优势。它能在多大程度上发挥作用,主要取决于立法支持和航运界本身的态度。事实上,海运单的使用范围很广泛,至少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是适用的。(略),六、“电放”的风险及海运单的应用“电放”货物的操作程序是,由托运人或 出口商首先向承运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电放 保函,表示因“电放”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及 后果由托运人承担。一旦承运人接受申请 及保函,则向卸货港承运人的代理人发送 电放通知单。电放通知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 签发的载有“Surrendered”或“Release”的 提单副本或传真,该单据又称“电放”提单。,待货物在装运港装船后,托运人将全套正本提单交还给承运人,承运人或其代理再向托运人签发电放通知,由托运人再向收货人传真电放通知单;收货人收到该电放通知单并加盖公司章,向卸货港的承运人的代理换取小提单凭以提货。“电放”货物实际上是使用提单的一种特殊情形,其本质属于一种无单放货行为。这种做法使得提单本来可以通过背书加交付,或仅凭交付而自由转让的性质,即通过背书或交付转让提单而实现物权转移的性质完全消失。,尽管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贸易商或承运人,但目前并没有相关的国际公约或国家法律对“电放”予以规范,因此,它对贸易商、银行甚至承运人都存在着不同程度上的风险。例如,出口商可能丧失货权和货款控制权;中国境内的外国货代与进口商联手欺诈出口商;出口商失去信用证付款的保障;收货人可能丧失货物、失去货物保险索赔权;收货人可能丧失对承运人的诉讼权;承运人可能无法享受提单的保护;保险人可能拒绝赔偿或追回赔偿金等。,为了克服“电放”货物的上述风险,在贸易实务中可适当使用海运单并在海运单中采取以下措施保护各方的正当权益。(1)载明“NODISP”条款(Non Disposal Clause)(2)以银行为海运单的收货人(3)保护收货人利益条款(Anti-Privities Clause)(4)加列首要条款(Paramount Clause)具体措施详见:姚新超.国际贸易运输.3版.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0:第5章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