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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学简述题和论述题整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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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学简述题和论述题整理.docx

    监督学简述题和论述题整理监督学简述题与论述题整理 简述题 1简述腐败的主要特征。 答:1)腐败的主体是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 2)腐败的方式是滥用公共权力。 3)腐败的结果是公权力最终成为摄取私人利益的工具,以权谋私,以至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2简述监督的基本原则。 答:监督的基本原则是蕴藏于各种具体监督制度中的普遍的、更高层次的监督规则,对各种具体监督制度起基础性、支撑性作用。监督的基本原则对监督主体实施的所有监督活动具有指导和约束作用,即使在监督缺乏具体法律依据时,监督的基本原则也可以为监督主体提供适当的行为准则。 监督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依法监督原则;公开监督原则;公正监督原则;全面监督原则;全程监督原则。 3简述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答:以监督过程为标准,监督可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事前监督是指监督主体为了预防腐败的发生,防范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和不当行为而对监督对象拟进行的活动所作的前置审查。根据审查的情况,监督主体可以准予或者不准予监督对象进行相应活动。事前监督对应的是监督的“预防功能”, 事中管理是指监督主体对监督对象在得到法律授权或者某种准予之后的活动所作的监督和管理,以确保其能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事中监督对应的是监督的“校正功能”, 事后监督是指在监督对象完成某项活动或者出现违法、违纪行为之后,对该活动进行检查、调查、核实和鉴定,对该行为进行查处、惩戒,以纠正失误,惩戒违法。事后监督是对权力运用的阶段性监督,也是对违法违纪行为所造成的消极后果的补救性监督,既有校正和制约功能,也有惩戒、教育和警示功能。 1简述清末的政党监督思想。 答:清末是我国立宪政治的活跃时期,也是政党政治的孕育时期。作为政党思想重要内容之一的政党监督思想也逐渐开始形成。清末政党监督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政党易于监督*。政党起着社会平衡和稳定的作用,所以易于监督*。 2)政党能够监督*。国民是监督*的真正力量来源,而政党则是国民利益的代言人和组织者,政党可以通过国民的力量有效监督*。 3)政党善于监督*。政党具有监督*的天然本能,*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是公正廉明的,否则,政党有能力也有力量予以制裁。 2简述孙中山的监督思想。 答:孙中山作为中国民主革命的先行者,提出了丰富的监督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监察权独立思想。监察权独立是孙中山监督思想的核心内容,也是他长期一贯坚持的思想。他认为,监察权必须独立于立法机关,由独立的监察机关行使,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外国监察制度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弊端。 2)党政分察思想。党政分察是指设置两个相互独立且有联系的监察机构,对党政两个系统分别行使监察权。该思想是孙中山“以党治国”理论在其监督思想中的集中体现,对于民国*的监察体制产生了重要影响。 3)弹惩合一思想。弹惩合一是指监察机构将弹劾和惩戒连为一体,具有弹劾与惩戒的双重职能。弹惩合一思想是孙中山监察权独立思想的深化和发展,是防止行政权干涉监察、影响监察效能的有效制度设计,也是其思想最具有特色的的地方。 1简述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答:中国古代监察官员品秩较低,但权力显赫,地位尊崇。 强有力的手段是监察职权充分发挥的重要保障。 监察机关垂直领导体制为监察职权的发挥减少了障碍。 中国古代的监察职权缺少法律的有效保障,最后决定权在于皇帝。 既严厉处罚诬告又允许根据传闻进行弹劾 监察权和行政权的混淆影响了监察效率 2、简述南京国民*监察制度的特点。 答:监察机构拥有较广泛的监察权,其中最主要的两项是弹劾权和审计权,加上其他各项监察权,构成了一个主次分明的权力系统,但在实际中,监察机构往往不敢执法,形同虚设。 监察法规体系较为完备,但往往徒具虚文。这些法规从字面上看,似乎都很严密,但多数是抄录西方国家的法规条文,在实际中始终未能真正发挥作用。 南京国民*设立的五院,虽然在形式上遵循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分立”学说,但实际上五院包括监察院均由国民党或蒋介石个人控制。在这一政治体制下建立的监察机构,难以真正依法进行监察。 1.简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法律框架。 答:1、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法律框架: 1)宪法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规定。 2)组织法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规定。 3)立法法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规定。 4)监督法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规定。 5)其他法律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规定。 2.简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方式。 答: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方式指人民代表大会实施监督时所采取的方法和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法律文件的改变与撤销 2)法律文件的备案 3)法律文件的审查 4)执法检查 5)听取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报告 6)听取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 7)审查和批准计划、财政预决算,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8)询问和质询 9)就特定问题进行调查 10)组织代表视察 11)受理公民和组织的申诉、控告和检举 12)提出罢免案 13)其他监督方式 1、简述党内监督的特征。 答:1)广泛性2)有限性3)强制性4)目的性5)先进性 2、简述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 答:1)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2)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 3)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4)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5)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6)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7)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3、简述党内监督的主要制度。 答:1)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 2)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 3)述职述廉制度 4)民主生活会制度 5)信访处理制度 6)巡视制度监督制度 7)谈话和诫勉制度 8)舆论监督制度 9)询问和质询制度 10)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制度 4、简述党的委员会在党内监督中的职责。 答:(1)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 (2)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加强党内监督工作决议、决定的措施,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3)对党委常委、委员,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4)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 (5)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监督上级党委、纪委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简述职务犯罪。 答:职务犯罪不是刑法术语,而是理论界针对涉及职务违法犯罪的情况,做出的一种概括和表述。职务犯罪的本质特征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广义的职务犯罪可包括一切基于职务行为的犯罪;狭义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管理职能,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受到惩处的行为。 狭义的职务犯罪可划分为三大类:即贪污贿赂、渎职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贪污贿赂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等。渎职罪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枉法追诉裁判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包括刑讯逼供罪,报复陷害罪等。 检察机关通过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或抗诉等,履行对职务犯罪的监督职责。 1、简述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 答:行政行为的无效是指行政行为有明显或重大违法情形,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如具备下述情形即为无效。 行政行为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 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职权的行为。 行政主体受胁迫所为的行政行为。 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行政行为无效的结果是: 行政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即自始至终不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相对人可不受该行为之约束,可自行决定不履行该行为所规定的 义务,而不承担法律责任。 被确认为无效的行政行为没有时效的限制,有相关权力的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其无效。 行政行为被宣布为无效后,行政主体因此所得到的一切利益应返还给相对方,而对相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应予以赔偿。 2、简述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答:行政诉讼与其他诉讼既有一些共同的司法原则,也有一些特有的司法原则。 与其他诉讼共有的司法原则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合议制原则。 回避原则。 公开审判原则。 两审终审制原则。 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原则。 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 人民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原则。 行政诉讼特有的司法原则 选择复议原则。 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停止执行原则。 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原则。 不适用调解原则。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3、简述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答: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所应具备的前提条件。主要包括: 行为主体 实施行政侵权行为的人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或其他被授权或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人员。 侵权行为 1)行政侵权行为必须是执行行政职务的行为。行政职务行为是指履行行政职务的行为,包括行政主体本身直接作出的职务行为,也包括行政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组织所作出的履行职务的行为,职务之外或与职务无关的行为纵然违法,只能对行为人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或其他违法责任,不能产生行政赔偿责任。 2)行政侵权行为必须是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行政侵权行为的客观损害。在确定损害事实时应注意: 1)损害必须是已经发生的、确实存在的损害。对于某种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不确定状态的损害,可不予赔偿。 2)受损害的权益必须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权益才发生赔偿问题。 3)损害事实包括物质损害事实和人身损害事实。物质损害,是指对财产权益的损害;人身损害,是指对公民身体的直接损害。 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应有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是连结责任主体与损害的纽带,是责任主体对损害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和前提,如果缺少这种因果关系,行为人就没有义务对损害负责。 1简述人民政协监督的内容。 答:人民政协的监督既包括政协内部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之间及其他社会各界人士间的相互监督,也包括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具体而言,人民政协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国家宪法与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2)党和国家机关制定的重要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况 6)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 2简述人民政协监督的方式。 答:人民政协监督的主要方式: 1)提出建议案 2)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或有关报告 3)委员提案 4)委员视察 5)参加会议 6)调查和检查 7)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部门特约监督人员 8)其他监督方式 3简述民主党派监督的形式和途径。 答:民主党派监督的形式和途径: 1)在政治协商中提出意见。 2)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中国共产党各级组织和相关国家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3)参加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组织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意见。 4)在政协大会发言和提出提案、在视察调研中提出意见或者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 5)参加有关方面组织的重大问题调查和专项考察等活动。 6)担任司法机关和*部门的特约人员,参加有关执法检查和执法监督工作。 1、简述舆论监督的功能。 答:舆论监督的功能: 1)导向功能。引导舆论是现代新闻媒体的一大功能。引领着整个社会的舆论方向,而舆论反过来又影响和左右人的思想和行为。 2)监视功能。舆论监督有监视社会环境、推动社会发展的功能。 3)宣泄功能。舆论的形成过程是对社会个体情绪、心态和意见进行调节、疏导和重新整合的过程。这种疏导与整合,既能使公众的不满情绪得以宣泄,又能使社会某些不稳定因素得以抑制。 4)威慑功能。新闻舆论通过公开揭露不法和不道德行为,唤起社会对这些行为的普遍谴责,将违反者置于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之下,从而在心理和行为上迫使社会成员遵守社会公认的行为规范。 2、简述舆论监督的方法。 答:舆论监督的方法: 1)新闻报道。新闻报道是指各种新闻媒介对国家机关的重要工作和重大活动所进行的宣传和报道。由此使广大社会成员及时了解国家机关的工作,在无形中将国家公权力机关置于整个社会的监督之下。 2)公开披露。公开披露是指各种新闻媒介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公开揭露和谴责。由此造成强大的舆论压力,促使有关部门对违法违纪的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及时查处。 3)表达民意。表达民意是指各种新闻媒介播出或者刊登群众来信,或者就有关国家机关的工作向群众进行采访,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通过这些形式,对国家机关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国家机关更好地履行职责,纠正错误,为社会服务 监督学论述题 一、论述监督的特征。 答:1、监督主体的多样性。一个完整,健全的监督体系,意味着各种监督主体并存,且充分发挥各自的监督功能。在我国,执政党各级组织,各级国家立法机关,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各级国家审判机关,各级国家检察机关,全国各级政协以及各种社会力量,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都是监督的主体,都有权对公共权力的活动实施监督。2、监督对象的特定性。监督的对象是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这些机关和人员掌握着公共权力。公共权力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必然会被滥用,也必然会产生腐败。抑制权力滥用,权力腐败的最可靠途径只能是严格的,全面的,持续的监督。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的区分并非绝对的,监督主体有时就是监督对象,反之亦然。为了保证监督的有效性,在具体监督主体依附或者受制于监督对象。3、监督内容的广泛性。监督的内容是被监督对象行使公共权力的各项活动,例如制定法律以及公共政策的活动,执行法律或者作出行政处理的活动以及这些活动的公平性,公正性,成本,效率等。对国家公职人员而言,监督的内容主要是其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4、监督依据的法定性。监督是一种法制监督,以法律为基础耐而不是以监督主体的正义感,道德感为基础。目前,我国监督依据体系已初步形成,各监督主体的监督活动已基本有法可依。 二、试述中国的监督主体。 答:1、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又称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其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党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所实施的监督。2、中国共产党的监督。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作为监督主体,中国共产党有对党内和党外实施政治,思想和组织监督的职能。党内监督是指中国共产党通过其组织系统和专门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按照党章和党内其他有关监督的规定,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所进行的监督活动。党外监督是指中国其产党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化等各个方面实施的综合监督。3、检察机关的监督。在我国,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运用检察权对国家公权力机关,国家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和个人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4、人民法院的监督。人民法院的监督又称审判监督,是指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行政案件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所进行的法律监督。5、行政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简称“行政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系统内外各种监督主体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所作的监察或者督察;狭义行政监督专指行政系统内部各监督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所作的监察或者督察。6、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的监督。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的监督是指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所进行的监督,监督方式主要是意见,批评,建议等。7、社会组织和公民的监督。社会组织的监督是指各种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等对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职权活动所进行的监督。公民监督是指公民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利,对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职权活动所进行的监督。 三、试述监督的功能。 答:1、预防功能。预防功能是指监督地于防范腐败,将腐败遏制在将发而未发之时的功能。监督的这一功能对于防患于未然,提前发现和排除公共权力运用中可能出现的错误和偏差,保证公共管理秩序和目标的顺利实现有重要意义。2、校正功能。又称偏功能,是指监督对于及时制止,及时纠正已经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使其终止而不再继续的功能。监督的这一功能对于避免公权力运用的更大失误和更严重后果具有重要意义,监督校正的对象既包括终止违法规范性文件和公共政策的执行,也包括终止国家有关违法的和不当的具体管理行为。3、制约功能。是指监督对于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活动或者行为的控制,约制功能。通过监督,使国家公权力机关以及公职人员合法行政,合理行政,并且在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时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有了这种制约,国家公权力机关以及公职人员在实施管理活动或者作出某种行为时就会更加谨慎和规范,这无论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还是对于提高社会管理水平都是极有价值的。4、救济功能。是指当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某种消极后果时,监督可以对这种消极后果予以补救,使受害人的权利得到救济。这种消极后果可能是侵权,也可能是侵权加损害。行政诉讼就是一种以救济为主要功能的行政监督形式。国家赔偿也是一种以救济为主要功能的监督形式。从人权保护的历史潮流看,救济功能的充分体现是完善我国监督制度的重中之重。 四、试述中国古代监督思想。 答:中国古代监督思想中最重要的内容体现在以下方面:1、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的思想。古代政治家认为,统治者廉洁自律,善于听取臣民的进谏,整个国家,社会就会政治清明,生活安定。统治阶级为了维护统治和巩固政权,一般也会加强对自身的监督。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的思想最早萌芽于周朝。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思想在我国古代监督思想中影响极为深远。但是,这种思想也有较为明显的局限性。所以古代这种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的思想实际上不可能从根本上杜绝腐败。2、严格监督官吏的思想。在中国古代,官吏不可能真正做到廉洁,但是为了维护政权及统治地位,统治阶级不得不重视对官吏的监督。各朝各代的统治阶级和政治思想家都提出了严格监督官吏的国想,并在日常政务中对官吏进行监督考察。3、监察权权重而独立的思想。监察权权重而独立的思想是我国古代重视监督,强化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主要是指通过提高监察机关及其官员的地位,加强其权力,维护其独立性等方式,达到强化监督的目的。首先,古代监察官员位卑权重,禄薄赏厚。位卑权重,既容易使监察官员被皇帝控制于手掌之中,又不易干涉中央和地方的行政事务,也与朝廷及地方的官吏少利害牵连,迫使监督权紧紧依附皇权。禄薄赏厚,使得监察官员不会萌发贪恋职位之心而腐败。其次监督权相对保持独立。监督权独立是指我国古代监察机关和监察员保持独立性,不隶属于被监察的对象,最大限度地避免受到人为牵制。监察权权重而独立的思想是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重要基础,对我国古代监察机关的职权设置,领导体制等方面产生了重要影响。 五、试述毛泽东的权力监督思想。 答:毛泽东关于权力监督的思想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毛泽东在领导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长期实践中,始终注重权力监督体系的建设。他继续和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权力监督思想,提出了一整套关于监督的理论与政策。1、让人民监督*。毛泽东始终认为党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必须向群众学习,必须接受群众监督。2、从加强党的建设高度重视党内监督。毛泽东一直非常重视党内监督,将党内民主看做是一种制约权力的有效途径。他认为党内互相监督是防止党的肌体免受侵蚀的唯一有效途径。3、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的监督作用。毛泽东认为,由民主党派监督共产党并非一时的权益之计,而是出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长远考虑。为此,必须在共产党和其他民主党派之间建立起长期的互相监督的党际关系。4、严惩权力腐败。毛泽东对腐败现象深恶痛绝,主张严惩腐败分子。 六、试述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的五个阶段。 答:第一阶段:先秦时期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萌芽与逐步形成。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在战国末年至秦统一中国这一时期确立并发展起来的,但是监察作为社会特定职能的产生,可上溯到先秦时期。中国原始社会晚期,固有的权力所有者与执行者之间出现了分离,简单的对权力执行者进行监督的机制逐渐形成。夏商王朝的建立,使权力监督的性质,格局发生了变化,开始以维护专制王权为价值取向,以诸侯,官吏为监督对象。西周时期,出现了监督机构专门化的趋势,监督方式也渐趋多样。在西周还出现了对王谏议的监督方式,其中包括贵族谏议,专职官吏进谏,国人谤政等,这些对于集中统治经验和智慧,了解民间舆论,保证决策正确和改正错误,具有重要的作用,但这些监督都缺乏确定的制度保证。春秋战国时期,贵族世袭的“世卿世禄”制逐渐废除,封建的职业官僚制度逐步建立起来。第二阶段: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御史机构与监察制度的发展。秦统一后,仍以御史大夫主管监察。西汉初年,承袭秦制设御史府,长官仍为御史大夫,地位仅次于丞相。东汉时期进一步加强了监察制度。魏晋南北朝时期,基本上沿袭汉代的御史建制,设有御史建制,设有御史台,并分设御史大夫,殿内御史,治书侍御史,监察御史,检校御史,侍御史等职以及郡县一级的刺史监督机构,逐步发展和完善了监察法制,使监察机构成为以监察官员法纪为主的国家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具有独立性的国家权力机构。第三阶段:隋唐五代时期一台三院制的建立。隋唐五代时期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进一步完备的阶段。隋代曾设御史,司隶,谒者三台,负责百官法纪监察。第四阶段:宋元时期御史台的进一步发展。宋代从建立之初开始,中央集权即不断加强,逐步建立起一套以台谏机构为核心的监察系统。元代中央监察机构仍为御史台。第五阶段:明清时期院科道监察体系的完善与古代监察制度的瓦解。 明清时期的监察发生了突出的变化,由以前的台院制演变为都察院科道制,台院逐渐合并,察监言职合一,言谏功能削弱,君权日增,君主专权达到高峰,监察机构也更为集中和简化。 七、试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涵义和特征。 答:一、涵义:1、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主体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2、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对象包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也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对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3、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的依据是宪法和法律。4、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内容是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5、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人民的利益和法律的尊严。二、特征:1、民主性。人民代表大会的产生与组成机制,体现了中国政治制度的民主性,反映了我国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本质属性。2、根本性与全局性。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需要从全局的眼光入手,解决根本性的,全局性的问题。3、权威性。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所实施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因而具有权威性。4、公开性。公开性是指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应该是公开的,透明的,除了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之外,人民代表大会应向社会公布与监督有关的所有信息,而不能隐瞒相关的监督信息。5、多样性。多样性是指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根据监督对象,监督内容和监督目的的不同,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监督。 八、试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地位和作用。 答:1、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地位: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最重要的监督形式。对于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我国的宪法和法律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在我国的政治法律生活中具有无可比拟的崇高地位。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是我国各种监督制度中最根本的,层次最高的,最具有法律效力和最有权威性的监督。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其负责,向其报告工作,只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义务,而没有制约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2、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作用。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是防治腐败,实现勤政廉政的有力保障,在我国的政治法律生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促进依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维护法制统一和尊严。制约公共权力,遏制腐败行为。 九、试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内容。 答:一是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即法律监督;二是监督相关对象特别是“一府两院”的工作,即工作监督。1、法律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意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上级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在所辖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立法监督。执法监督。2、工作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监督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日常工作进行的监督,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同级常务委员会,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行的监督。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日常工作进行的监督包括:总体监督。决策监督。绩效监督。廉政监督。人事监督。 十、试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程序。 答:人民监督的程序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监督的主体,在实施监督行为时须遵循的方法,步骤,时间,顺序等方面的规则的总和。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是通过多种不同的方式实施的,不同的监督方式由于其性质所限,需要遵循不同的程序,以下就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方式,对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程序进行说明。1、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的程序:程序一,由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向大会报告,报告须由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口头进行,但同时必须附有正式的文稿。程序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工作报告进行讨论,审议。程序三,意见的整理与报告的修改。程序四,主席团的审议。程序五,大会对报告进行表决。2、执法检查的程序:执法检查计划的确定。执法检查内容的确定与执法检查组的组成。执法检查的实施。执法检查报告的整理与提交。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与处理。3、质询程序:质询的提起。质询案的提交。质询案的答复。4、特定问题调查程序:调查程序的启动。调查委员会的组成。调查的实施。调查报告的提出。 十一、试述纪检权关监督的对象与主要内容。 答:1、对象:从广义上讲,全体党员和所有党的组织都是监督的主体,也是监督的对象。在这个意义上,纪律检查机关作为监督的主体,它所监督的对象包括全体党员和所有党的组织。从狭义上讲,对一个具体的纪律检查机关而言,其监督对象是有限的。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范围内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并对应由其直接监督的对象实施党内监督;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则负责本地区范围内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并对应由其直接监督的对象实施党内监督。2、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内容: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情况。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最基本的和经常性的任务。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十二、试述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权。 答: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的权限包括以下内容:1、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2、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3、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4、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5、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十三、试述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方式。 答:1、案件检查。指纪律检查机关依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这一,为查明党内违纪案件或反映党纪问题的事实真相而开展的相关海动。2、案件审理。案件审理是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调查结束的党员违纪案件所作的审核处理,是检查处理党员或党组织违犯党纪案件的重要环节。3、宣传教育。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根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在党内开展的以提高党员遵守纪律自觉性为主要目的,有组织的和经常性的思想引导活动。4、信访处理。信访的受理范围包括: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检举控告;对党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对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有关党纪党风的问题。5、其他监督方式。除了以上监督方式之外,纪律检查机关还通过其他一些方式开展党内监督。 十四、试述检察机关监督的主要内容。 答:1、法纪监督和经济犯罪监督,主要是指对叛国案、分裂国家和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直接行使检察权;对国家工作人员与职务有关的犯罪直接行使检察权(包括侵犯公民权益、贪污贿赂和失职渎职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通过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或抗诉来履行这一职能。 2、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是否合法所进行的审查监督,侦查监督主要是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侦查活动监督来完成的。 3、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审核法院的审理活动是否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法院作出的刑事、民事或行政诉讼方面的判决和裁定是否有错漏或偏颇,保证法院尽量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审判监督范围主要包括:法院对案件审判的法庭组成是否合法;是否遵守法定程序:是否遵守法定审理时限和送达时限;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是否得到保护;庭审过程中的决定是否合法;庭审过程中审判人员是否依法审判等;还包括监督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等。 4、刑罚执行监督。是指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所实行的监督。刑罚执行监督的内容有:监督死刑执行;监督公安和劳改机关在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判决过程中交付狱内执行的情况和在执行刑罚期间提出减刑、假释等执行的变更情况;通过掌握本地区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以及假释、监外执行罪犯的情况,检察公安机关的具体交付执行和对犯罪分子的管束、监督措施是否落实;检察了解监管改造情况,主要是落实劳改政策,执行收押、分管分押的制度和规定,检查使用武器、械具、禁闭处罚及狱政管理是否文明等工作情况。 十五、试述贪污罪的认定。 答: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权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1、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该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关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廉政制度。犯罪对象是公共财产。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2、贪污罪的界定:贪污罪与非罪的界限。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犯罪主体不同、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界限。:犯罪主体不同、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犯罪客观方面不完全相同。 3、贪污罪的共同犯罪:刑法第382条第3款规定,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按贪污罪的共同犯罪处理;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非法占有该单位财物的,按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处理;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按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十六、试述受贿罪的认定。 答: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职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1、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该罪。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获取财物的目的。该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廉政制度。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2、受贿罪的界定:受贿罪与非罪的界限:受贿罪与获取合法报酬的界限、受贿罪与接受馈赠的界限、受贿罪与一般受贿行为的界限。受贿罪与贪污罪的界限:犯罪的手段方式不同、犯罪的客体和对象不同。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受贿罪与公司,企来人员和其他人员受贿罪的界限:犯罪的主体不同、犯罪的客体不同。 2、受贿罪的共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交易,收受干股,合作开办公司,委托投资理财,赌博,挂名领取薪酬等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 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上述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贿罪的其犯论处。这里特定关系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家人,情人等。 十七、试述挪用公款罪的认定。 答: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1、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该罪。该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共财产所有权和国家的廉政制度。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殷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2、挪用公款罪的界定:挪用公款罪与非罪的界限。挪用公款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从挪用公款的数额,时间,目的,用途,是否归还等方面,综合分析认定。对于一般违反财经制度的挪用公款行为,不应以挪用公款罪处理。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两罪侵犯的客体和罪过形式相同,客观方面都具有利用职国上的便利的特点。二者的区别在于:主观目的不、主体范围不同、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不同。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两罪在主观方面都是故意并具有非法使用单位资金的目的,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的行为。二者区别在于:犯罪主体不同、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刑法第384条第2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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