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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复习完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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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复习完整.docx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复习完整本学期课程考试题型及分值比例:本学期课程期末考试试题类型与比例:判断正误、单项选择、多项选择、简答、论述 本学期本课期末复习要点: 一、简答 1隐私权的含义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具体人格权。许多电子商店在消费者进人购物时,往往要求消费者输人许多个人资料,例如姓名、地址、职业、电话、电子邮件地址、薪资等等;有些业者更采取会员制;要求须提供上述各项个人资讯登录加人为会员,方可进行购物。诸如此类收集个人资讯行为,无疑涉及了隐私保护之法律问题。在电子商务环境中,隐私权主要涉及的是个人资料的利用和保护问题。 2电子商务的含义 广义的电子商务是指所有利用电子技术手段和信息技术进行的商业贸易活动。广义的电子商务中的电子技术,是一个开放的概念,它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通讯与电子计算技术。电子,是指电讯、数字、磁力、无线、光学、电磁技术,以及与相关或相似的技术。狭义的电子商务是指基于网络所进行的各种商贸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服务活动的统称。本课程所说的电子商务是一种广义上的电子商务,是指所有利用包括电讯、数字、磁力、无线、光学、电磁技术手段和信息技术进行的商贸活动、金融活动和服务的统称。 3数字签名的含义 数字签名是在公钥加密系统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数字签名的产生涉及的运算方式是为人们所知散列函数功能,也称“哈希函数功能”。哈希函数功能其实是一种数学计算过程。所谓数字签名,就是只有信息的发送者才能产生的,别人无法伪造的一段数字串,它同时也是对发送者发送的信息的真实性的一个证明。签署一个文件或任何其他任何信息时,签名者首先须准确界定要签署内容的范围。然后,签名者软件中的哈希函数功能将计算出被签署信息惟一的哈希函数结果值。签名者的软件然后使用签名者的私人密码将哈希函数结果值转化为数字签名。得到的数字签名对于被签署的信息和用以创建数字签名的私人密码而言都是独一无二的。数字签名可以同时具有两个作用:确认数据的来源,以及保证数据在发送的过程中未作任何修改或变动。 4电子认证的含义 认证,是指特定认证机构对电子签名及其签署者的真实性所做的认证。 这里所说的认证是针对数字签名及其签署者的认证。认证机构通过向其用户提供可靠的在线证书状态查询,满足用户实时证书验证的要求,从而解决了可能被欺骗的问题。电子认证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在电子商务交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的情况下,提供有效的认证解决方法。信息发送人难以否认电子认证程序与规则,为交易当事人提供了大量的预防性的保护,避免一方当事人试图抵赖曾发送或收到某一数据信息而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发生。 当多个认证机构存在的时候,很难肯定公钥密码使用者所使用的认证证书是其信赖的认证机构所发放的认证证书。因此,为了获得该认证机构的公钥密码,该公钥使用者又需获得另一认证机构签发的证明该公钥密码的认证证书。通过这种方式,每一数字证书都与上一级的签名证书相关联,最终通过安全认证链,追溯到一个已知的可信赖的机构。 这里所说的认证就是针对数字签名及其签署者的认证。但是,这绝不意味着本书所述的电子签名就是数字签名。在现实生活以及未来发展中,电子签名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和方案呈多样性特点,与之相应,电子认证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和方案也是多样性的。正如电子签名不限于数字签名一样,电子认证也并非限于仅对数字签名进行认证。 5电子支付的含义 完全电子商务是指交易的各环节全部通过电子信息形式进行的电子商务,不仅合同的订立是以信息形式进行的,合同的履行也是以信息形式进行。当然包括了以信息形式付款,这就是电子支付问题。而不完全电子商务是指部分地通过电子技术手段所进行的商务活动。它可能是在线订立合同,也可能是在线付款,也可能是在线交付物品。如果是在线付款,就涉及到电子付款的问题。 从简单的意义来说,支付是将现金的实体从发款人传送到受款人。所谓电子支付,又称“网上支付”,是指以电子计算机及其网络为手段,将负载有特定信息的电子数据取代传统的支付工具用于资金流程,并具有实时支付效力的一种支付方式。 6电子合同的含义 电子合同是通过电子手段订立的合同。换言之,电子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通过电子手段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电子合同的法律特征如下: 电子合同是一种合意。 电子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 电子合同是以电子手段形式订立的合同。 7电子签名的概念和特征 联合国贸法会对电子签名规定为:“在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或在逻辑上与数据电文有联系的数据,它可用于鉴别与数据电文有关的签字人和表明此人认可数据电文所含信息。” 我们将这种电子签名的定义称为“广义的电子签名”,以与后面的数字签名相区别。 这一定义电子签名具有如下两个特点: 技术中立原则 所谓“技术中立原则”,也就是说立法上不能对任一技术发展造成任何限制或偏袒效果,倘若立法规范上以某一种或者某几种技术作为主要适用技术,将造成日后仅有这些技术始得使用,从而产生独占效果,进而对其他技术的发展造成障碍。 功能等同原则 所谓功能等同原则,是指只要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或在逻辑上与数据电文有联系的数据符合签名的两个功能,即可肯定其签名的效力。 8数据电文的含义 数据电文是一种新的意思表示方式。数据电文,是一种交易手段,表现在法律中,就是一种意思表示的方式。它不同于传统的口头、书面形式的意思表示方式,因此说数据电文是一种新的意思表示方式。 数据电文是一种信息。数据电文,实质上是一种传达民商事主体的内在意思的无纸化信息,它可分别处于信息的传递和存储过程中。从其动态形式看,它可能是传输于信道中的电磁波或比特;而其静态,则可能是硬盘、软盘或磁带上的电磁记录。 至于数据电文具体可能是电子的、光学的、也可能是磁的,只要技术手段能达到法律所要求的标准,就应当承认其法律效力。 从数据电文的具体形式上看,它包括了电话、电报、电传、传真、电邮、电子数据交换,因特网数据等,但不限于这些,只要符合了上述要求的技术手段,都可视为数据电文。 综上所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包括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者传真等。 9域名的含义 域名是计算机主机在国际互联网上的数字地址的一种转换形式,其功能近似于电话号码或者门牌号码。互联网用户键入想要访问或浏览的网页的域名后,互联网服务器通过一套所谓的“域名解析机制”,将用户与其所要访问的网站的服务器数字地址连接起来。这样,用户就可以浏览或访问该网站的网页。因此,域名所标识的是互联网地址。从技术角度讲,域名是互联网上的电子地址,是打开无数网站大门的钥匙,它在网络的构造中占有重要的位置。 10电子商务可以划分为哪些类型? 按照电子商务交易双方主体不同划分: 企业与企业(B TO B )的电子商务,是指企业与企业之间利用网络进行的各种商务活动。这种电子商务正在成为电子商务的主流,企业之间利用网络可以完成采购、信息沟通、付款、发货等工作。 企业与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是指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发生的商务活动,包括企业对消费者和消费者对企业两种形式。这种商务的基本形式是电子零售业, 企业与*(BG)的电子商务,是指企业与*之间发生的电子商务活动。 *与个人的电子商务,是指*与个人之间发生的电子商务。 按照商务活动的内容分类:电子商务主要包括两类商业活动:一类是贸易型电子商务,一类是服务型电子商务。 贸易型电子商务是移转财产权利的电子商务,包括有形货物的贸易和无形的信息产品的贸易。 服务型的电子商务包括为开展电子商务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和通过网络开展各项有偿服务活动的经营活动。 按照商务在网上的实现程度划分,电子商务主要有完全电子商务和不完全电子商务。完全电子商务是指商务活动的全过程,从订购、付款、交货,都可以在网上完成。不完全电子商务是指商务活动全过程的完成既要利用网络,也要依赖传统的商务活动。 11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和商务特征 技术特征: 电子商务必须以现代信息网络技术作为支撑。 电子商务打破了传统商务活动的时空观念。 电子商务以全国或全球市场为其经营市场,过去由于国界、运输、劳务、财力、技术等条件的限制,许多企业的经营市场局限在较小的地域范围,很难将市场拓展至全国或国外。 电子商务具有极大的便捷性和更高的协调性。 商务特征: 交易无纸化。电子交易以电子媒介取代了传统商务的纸张媒介,并以电子形式取代了传统的书面、签名形式。 交易环境发生了变化。传统交易是“面对面”的交易,电子交易则在很多情况下表现为“机对机”的交易,交易在互联网上进行,交易对象可能是互联网上遇到的任何人。在此情景中,传统的时空界限被突破,交易的环境具有更大的开放性。 交易内容发生了变化。在电子商务时代,信息本身成为交易标的物。 12简述认证机构的主要职责和设立条件。 主要职责: 认证机构有责任使用可信赖的系统以行使其职责,并披露相关信息,以确保认证机构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认证机构应依照认证业务操作规范颁发证书。 认证机构有责任在收到申请人或其代表人的申请后暂停证书;同时,有责任在证书中存在重要虚假陈述或认证机构的认证系统存在严重影响其可靠性或有证据证明签名者死亡或消失或不复存在等情况下撤销证书。 我国电子签名法第17条规定,从事认证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场所; 具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3电子商务法有哪些特征?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如何? 特征: 商法性。商法是规范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 技术性。在电子商务法中,许多法律规范都是直接或间接地由技术规范演变而成的。 开放和兼容性。所谓开放性,是指电子商务法要对世界各地区、各种技术网络开放;所谓兼容性,是指电子商务法应适应多种技术手段、多种传输媒介的对接与融合。 国际性。电子商务固有的开放性、跨国性,要求全球范围内的电子商务规则应该是协调和基本一致的。电子商务法应当而且可以通过多国的共同努力予以发展。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为这种协调性奠定了基础。 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为以下两个方面: 电子商务交易形式。 作为商事法新的表现形式,它必然以商事关系为其调整对象,但是这种商事关系又有着以下一些特点:它是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的商事关系;这种商事关系是由于交易手段的使用而引起的,一般不直接涉及交易方式的实质条款;该商事关系并不直接以交易的标的为其权利义务内容,而是以交易的形式为其内容, 电子商务交易内容。 电子商务交易内容规范,涉及到当事人在电子商务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电子商务中交易的对象有有形货物,也有无形的信息产品。有形货物的交付仍然可以沿用传统合同法的基本原理。而信息产品的交付则具有不同于有形货物交付的特征,对于其权利移转、退货、交付的完成等需要作详细的探讨。 14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P6468 数据电文的法律承认;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和证据力;数据电文的保存效力 15认证法律关系中有哪些当事人? 在开放型的电子商务环境下,电子认证机构一般是以中立的、可靠的第三方当事人出现,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服务的。因而,在认证法律关系中至少有买卖双方以及认证机构参与。换言之,认证法律关系一般涉及三方当事人:认证机构、证书持有人和证书信赖人。在有些复杂的交易或服务关系中,交易当事人可能会更多些。如在以信用卡在线电子支付的交易中,即以安全电子交易协议进行的交易中,认证机构不仅要向买卖双方相互间提供身份认证,而且还要对发卡银行、收付机构四方当事人之间提供认证服务。 16简述网络传播权的法律保护。 在著作权法中,版权的保护方式就是赋予版权人控制作品传播方式的专有权。在网络环境下,当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时,法律应当赋予著作权人一种直接的控制作品在网络上传播的权利。这就是网络传播权。我国著作权法给网络传播权的定义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作品的权利。” XX年修改的著作权法在第十条第项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了明确规定,同时,新著作权法还将该种权利延及到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这些规定依据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需要,采纳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这样的全新的法律术语,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唱片条约以及多数国家的相应规定基本一致,完全符合网络环境下保护著作权的立法要求。 17我国应如何确定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和证据力? 关于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和证据力问题,我国应当明确规定:数据电文可以作为证据材料。数据电文不得因为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否定其作为证据的可接受性。 审查数据电文的证据力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的方法的可靠性; 保持信息完整性的方法的可靠性; 用以鉴别发件人的方法; 其他有关因素。 18.应如何确定数据电文的确定收讫规则? 对数据电文的确认收讫问题包括以下内容: 收件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数据电文不属于发件人的,不可将该数据电文视为发件人发送。 数据电文根据双方约定或者法律规定,需要确认收讫的,应当确认收讫。在收到确认之前,数据电文可视为未发送。 数据电文根据双方约定需要确认收讫,但未约定确认收讫方式的,收件人可以通过足以向发件人表明该数据电文已经收到的方式确认收讫。 发件人收到收件人的收讫确认,即可推定有关数据电文已由收件人收到。但此项推定并不表示该数据电文与所收到的电文相符。 19.如何确定数据电文发送与接收的时间与地点? 由于我国采取的达到主义,所以法律只需要对达到时间和达到地点作出规定。 数据电文的到达时间 合同法第16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电子控制权 所谓电子控制,是指信息产品的许可方采取某种电子措施和类似方法,限制他人对信息的利用。之所以赋予许可人此种权利,是因为信息产品具有易复制、易更改性信息许可方使用一定的控制手段,方能保障其权利。但是,该权利的行使要有一定条件和限制。 信息的担保义务 传统关于货物合同与服务合同的分类,在信息产品交易中不再适用。因为信息产品合同较难归入这种类合同分类,如某人订制一软件,既要求当事人提供的软件质量合格并适于特定的目的,又要求当事人提供软件的维护服务。 22电子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法律规定。 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合意,而电子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换言之,当事人对电子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电子合同才能成立。 电子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电子合同的成立一般应经过要约和承诺阶段。 所谓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 合同的生效应当符合以下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23电子支付的方式 由于使用的传输网络、传输协议和支付程序的不同和相互组合,在实践中衍生出了各种各样的电子支付工具。 电子资金划拨。 电子资金划拨是 BtoB中电子支付的主要方式。电子资金划拨多为贷方划拨,即债务人作为发端人,向其代理行发出支付指令,发端人代理行通过中介银行或直接向受益人代理行发出支付指令,直至款项最终到达受益人。 电子支票 电子支票是一种借鉴纸张支票转移支付的优点,利用数字化网络传递将钱款从一个账户转移到另一个外户的电子付款形式。这种电子支票的支付是在与商户及银行相连的网络上以密码方式传递的,多数使用公用关键字加密签名或个人身份密码代替手写签名。用电子支票支付,事务处理费用较低,而且银行也能为参与电子商务的商户提供标准化的资金信息。 信用卡系统 这种电子支付方式的基本作法是通过专用网络或国际互联网以信用卡号码传送做交易,持卡人就其所传送的讯息,先进行数字签名加密,然后将讯息本身、数字签名经CA认证机构的认证后,连同电子证书等一并传送至商家。具体又分为以下几种形式:账号直接传输方式、专用账号方式、专用协议方式。 电子现金或数字货币 电子现金是一种以数据形式流通的货币。它把现金数值转换成为一系列的加密序列数,通过这些序列数来表示现实中各种金额的市值,用户在开展电子现金业务的银行开设账户并在账户内存钱后,就可以在接受电子现金的商家使用。 从目前支持电子现金的要件的不同来区分,电子现金可分为两类:智能卡和电子钱包。 24如何收集和合理利用个人信息资料? 未经明确同意而收集和使用用户的个人资料,是违反隐私权保护法律的行为。然而,如果只对用户的个人隐私加以维护,无疑又与因特网上的信息自由流动性相抵触。如何在二者之间达成一种利益平衡,这也是目前各国立法力求解决的问题。因特网上的隐私权保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信息收集者应当告知用户,他们收集了什么信息,并打算如何使用这些信息;二是信息收集者应该争得用户的同意,并为用户提供控制对个人资料进行使用和再使用的方法。通过这两项做法,用户可以对隐私公开的适当及修改个人资料等事宜,作出更有效的判断和行动。 如果各国关于因特网上信息流动的法律互相不能协调,将会产生对信息流动的不合理限制。一国可以以保护本国公司隐私权的名义,限制信息的跨国界流动,这种限制又会异化为一种新的非关税壁垒。很多国家已注意到这种危险,目前所采取的措施,旨在建立一种以市场导向为基础的新的隐私权方案。 我国在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方面尚无明确法律规定,也无专门法律来保护网络中的个人资料的安全。在实践中,对隐私权的诉讼经常适用其他诉因,这对保护隐私权不利。 25什么是格式条款?网络中的格式条款是什么?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要么接受,要么走开”,消费者没有协商的余地。而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利用其优势地位,往往在格式条款中写入对自己有利而对消费者不利的条款。 当消费者进行网络交易时,通常网页上会由网络商家预先载明合同条款,最常见的情况是,经由计算机程序的设计,消费者必须以鼠标按下同意键后才可以进行交易的下一步程序。而许多网络商家会附带声明,一旦消费者按下鼠标,即视为消费者同意网络商家就合同所订之条件,这种就是“网站包装合同”,又由于只要点击鼠标即视为同意,所以又称为点击合同。点击合同是典型的网络格式合同。 拆封授权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套装软件授权形式,其条款通常附随于有形的磁片或只读光盘上,非常典型的是在该软件的包装或封套上或于其内印刷或记载着合同条款,消费者毋需签订合同,而该合同条款则会声明:“当消费者拆启该包装使用该软件时,即视为消费者接受该授权之全部条款。”点击合同与拆封授权合同十分相似,点击合同可以说是拆封授权合同的衍生。 26简述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 数据库是指经系统或有序安排,并可通过电子或其他手段单独加以访问的独立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的集合。一般说来,数据库应该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数据库是一个集合,或称汇集、汇编,它是信息的集合体;第二,数据库并不是信息材料的随意堆积,它是根据一定的目的和要求,按照一定的方式,经过一定的筛选,进行系统的编排而形成的一个信息的有机集合体;第三,数据库作为集合的内容,是著作权作品或者著作权作品之外的其他信息材料;第四,数据库的内容可以通过电子手段或者其他手段单独地进行访问,从而满足用户需要。 关于数据库的特殊权利保护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标准,是在数据库内容的收集、组合、证明、组织或表现上有数量的或质量的实质性的人力、技术、财力或其他资源的投入。 其次,数据库特殊权利在表现在它对数据库内容的保护。欧盟数据库指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数据库条约草案,都赋予了数据库制作者“摘录权”和“利用权”,以阻止他人擅自使用数据库的全部或数量上及质量上实质部分的内容。 27我国“电子签名法”对数据电文原件问题所作的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应当视为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随时调取查用; 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在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28数据电文功能等同原则的含义。 关于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问题,贸法会电子商务工作组创造性地提出了“功能等同法”的解决方案,所谓功能等同原则,是指只要数据电文符合书面形式的功能,即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要求,而不管它是“纸面的”还是“电子的”。示范法只是挑出书面形式要求中的基本作用,以其作为标准,一旦数据电文达到这些标准,即可同起着相同作用的相应书面文件一样,享受同等程度的法律认可。 应当指出的是,功能等同原则的适用并不限于解决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问题,它还被电子商务示范法用来解决“签名”和数据电文的“原件”问题。这样,“功能等同法”不仅消除了“书面形式”要求的障碍,还为解决与书面形式要求相关的“原件”要求提供了依据。同时,也为后面将要论述的电子签名的有效性奠定了基础。 29电子信息交易中的违约救济方式。 对于电子信息交易中的违约行为,当事人可以采取下列救济方式: 实际履行。下列情况下可要求实际履行:合同中规定了实际履行,而不是以支付金钱代替;合同不是关于个人提供服务,且约定的履行是独特的;其他适当的情况。实际履行的要求可以提出被认为正当的任何条件,并且必须提供与合同相符的对信息的保密性以及双方的信息和信息权的充分保障。 完成履行。如被许可方违约,则:如在许可方获知违约行为时,符合合同的拷贝仍由其占有,许可方可以将尚未特定化的任何拷贝特定化到合同项下;在为避免损失并且有效地收回投资而进行合理的商业判断之后,被许可方可以完成信息并将其特定化于合同项下,或停止对信息的工作,或对其进行再许可或做其他处置,或采取其他商业上合理的措施;并且对未被弃权的违约寻求其他救济。在被许可方违约之时,双方均受所有合同使用条款的约束。 继续使用。如许可方违反合同,应适用下列规则:第一,未撤消合同的被许可方可以继续使用合同项下的信息和信息权,如被许可方继续使用信息或信息权,则其应受所有合同条款,包括合同使用条款、不竞争条款和支付合同费条款的约束。第二,被许可方可以就未被弃权的违约行为寻求各种救济。第三,许可方的权利仍然有效,但应受被许可方因违约而享有的救济包括扣除权或抵销权的约束。 中止访问。在访问合同发生重大违约或协议中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一方可以中止违约方所有的访问权并指示协助合同履行的任何人中止其协助行为。 三、论述 1结合国外立法,分析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哪些特殊性? 所谓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计算机和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全球经济环境在一夜之间就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电子市场的持续高速增长,消费者可以在世界任何地方,在每天的任何时间里进行购物。同样,商家也可以以迅捷的方式、低廉的成本接触到世界各地的消费者。 电子商务交易有两个特点明显区别于传统的商品交易:一是消费者只能通过广告获取有关商品的信息,而不能实际地观察、挑选和检验商品,在经营者没有进行充分公开或公开虚假信息时往往使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失;二是货款不能即时当面清结,在电子商务交易一般由消费者先向经营者汇款,并说明欲购的商品,后者收到汇款才发货。在实践中,有的经营者利用通讯交易的这一特点,以虚假不实的广告,诱使消费者购买质次价劣商品,或是收到货款后拖延邮货,或是以邮售为名,行诈骗之实。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在传统的交易中,即使消费者和商家面对面的进行交易,消费者的权益也常常受到侵害,那么在电子商务时代,是什么能让消费者放心呢?或许只有法律能做到这一点。 因此,电子商务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消费者面临着可获得法律保护和损害赔偿的考虑,商家也面临着管理环境的成本和可预见性的考虑。 2.分析电子合同订立过程的特殊性 电子合同订立过程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要约生效时间。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电子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接受数据电文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采用数据电文订立合同,其速度远比传统方式快。当要约发出后又要撤回,这种撤回实际上是不可能的。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要约能否撤销取决于交易的具体方式。当事人采用电子自动交易系统从事电子商务,承诺的做出是即刻的,要约人没有机会撤销要约。但是,如果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订立合同,在一般情形下,要约是可以撤销的。一方发出要约之后,另一方并不一定立即自动做出回应。因而在发出要约与最终做出承诺之间可能会有一段间隔,在此期间内,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 电子商务在线交易中,当事人与网页上用鼠标单击确认图标成交,其过程十分短暂,甚至是在瞬间完成的,虽然法律并不禁止承诺的撤回,但是通过网络通信订立合同在实际上不存在撤回的问题。 确认收讫是指在接收人收到发送的信息时,由其本人或指定的代理人或通过自动交易系统向发送人发出表明其已收到的通知。当事人可以很好地利用确认收讫制度解决发信后的不确定问题。 3.电子商务风险种类 对于电子商务活动的参与人,经常会遇到以下种种风险问题: 因电子商务交易的不确定性而引起的损失。黑客入侵,商业毁誉,通讯线路瘫痪,电子系统失灵,电子商务中的交易惯例的不合理,以及工作人员的失误,都可能引起电子商务的中断,并给交易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因欺诈而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外部入侵及内部管理不严,都有可能引起资金的错误划拨,以及金融交易记录的丢失; 因网络服务中断而导致的商业机会的丧失。对于某些必须以电子数据通讯或交换为基础的交易,如果系统被遭受攻击或堵塞,而使交易停顿,则给交易人带来的损失可能是灾难性的; 保密信息的外泻。许多信息,对于某些机关或企业而言,是至关重要的,一旦泄露出去,对该机关或企业可能会造成致命的打击。 因非法使用而遭受的损失。攻击者可能非法使用交易人的网上资源,而使之遭受损失。在实践中常见的是,黑客通过某一交易人的计算机系统作为工作平台,转而攻击第三人的系统或网络,而让该交易人代为承担责任。 因系统被攻击而产生的损失。尽管各国都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但是,电子储蓄或理财系统更易成为被攻击的对象,银行系统的紊乱,对于用户来说,无疑是使其最感不安的事情。 4.如何确定电子商务纠纷的法律适用? 信息交易中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 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第109条对计算机信息交易中的法律选择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三方面: 第一,在通常情况下,UCITA允许当事人约定可适用的法律,明文承认了当事人自由选择合同准据法的约定的效力。但是一项重要的例外是,如果在一项消费者合同中做出的此种选择,改变了根据有管辖权地区的法律不许以协议加以改变的规则,此种选择无效。 第二,如果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确定法律选择条款,UCITA规定了缺省性规则,就该法涵盖的不同类型的交易作了规定。 对于访问合同或以电子方式交付的合同,应适用缔约时许可方所在法域的法律。 要求以有形介质交付拷贝的消费者合同,应适用向消费者交付该拷贝的地方或本应向消费者交付该拷贝的地方的法律。 在其他任何情况下,合同应适用与该交易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域的法律。 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 第一,当事人已约定准据法 在合同法律领域中,最基本的原则依然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在电子商务合同中对法律适用问题做出的明确约定,应当得到尊重。但是,对于消费者合同,应当适用特殊的法律适用制度,以保护消费者利益。 第二,当事人未约定准据法或者约定的准据法无效 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适用的法律 在当事人未约定准据法或者约定的准据法无效时,应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应适用的法律。其中最为关键的问题是如何确定电子合同的订立地、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和当事人营业地等连结点。 适用缔约时许可方所在地的法律 对于访问合同或以电子方式交付的合同,应适用缔约时许可方所在法域的法律。在电子世界里,常常无法确定被许可方所在的位置。 适用交付拷贝的地方的法律 以有形介质交付拷贝的消费者合同,应适用向消费者交付该拷贝的地方或本应向消费者交付该拷贝的地方的法律。 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 传统侵权法领域中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原则,也同样是网络环境中最主要侵权问题的法律适用原则。在网络纠纷中,其主要问题在于如何确定侵权行为的发生地和结果地,而这常常是比较难以确定的。 5.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及解决办法。 目前,常见的域名与商标的纠纷有三类:一是域名抢注或恶意注册行为,一般是指行为人明知或应知其所申请注册的域名是他人享有权利的商标,仍抢先在商标权人之前予以注册的行为。二是注册并使用与他人在先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域名的行为。这种行为与域名抢注行为具有明显的不同,它并非为了“待价而沽”,而是为了“搭便车”,注册与他人在先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域名。三是若干权利人就相同商标分别享有商标权,而其中一个权利人将与该商标相同的字符组合注册在某一顶级域名下的二级域名,导致其他商标权人无法使用其商标在相同的顶级域名下注册。 当然,域名的注册也与商标注册一样,实行“先申请原则”。因此上述三种行为并不必然是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必须具备一定的要件,才能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根据XX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认定侵权或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条件,应当符合以下要件。 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被告域名同原告要求保护的权利客体之间具有相似形; 被告无注册、使用的正当理由; 被告具有恶意。 恶意条件体现了域名纠纷案件的特点,对恶意的认定是审理域名纠纷案件的关键,常见的恶意情形有: 为商业目的将原告驰名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域名; 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相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它在线站点; 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但是,被告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具有恶意。 6论述认证机构的责任。 主要职责: 认证机构有责任使用可信赖的系统以行使其职责,并披露相关信息,以确保认证机构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认证机构应依照认证业务操作规范颁发证书。 认证机构有责任在收到申请人或其代表人的申请后暂停证书;同时,有责任在证书中存在重要虚假陈述或认证机构的认证系统存在严重影响其可靠性或有证据证明签名者死亡或消失或不复存在等情况下撤销证书。 归责原则;认证机构的责任限制;P111113 7.电子货币涉及的法律问题。 电子货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 电子货币的性质 对于电子货币是否构成货币的问题在学术界尚有争论。一些法律学者认为在经济学界对货币的概念尚无定论的前提下,将电子货币是否构成一种新型货币的论证任务交给法学家是不现实的。要真正成为流通货币的一种,现金模拟型电子货币还应当满足一定的条件。 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问题 当今各国在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问题上并无统一的解决方案,而是根据具体国情而定。 美国和欧洲在发行电子货币的机构这一问题上持有不同立场。在我国,对于信用卡,我国XX年x月x日起实行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信用卡的发行者仅限于商业银行,对于信用卡之外的其他电子货币种类,我国尚无法律规定。 电子货币的安全性问题 我们可以在纸币上加上防伪设计,电子货币也应该要有一套可以防止复制的系统,问题是,电子货币所使用的安全性技术是否应受到国家的管制?因为只有在高科技基础建设存在的情况下,电子货币才能以有效率和有效的方式在电子商务中被使用。 电子货币的流通性问题 电子货币是否应像纸币一样不记名,以利于像货币一样可以流通?如果对电子货币加密,其实就等于记名一样,如果欲不记名,则连密码都不能加。问题是如果使用不记名的电子货币,则一些犯罪活动,如洗钱、贩毒、恐怖活动、买卖军火等将大肆猖獗,而执法机构将无法在网络中查出这些电子货币的来源或去处,在此情况下,则又形成无法保护使用者的局面。毫无疑向,电子货币无国界并可在瞬间转移的特性将造成治安上的死角。法律应当权衡两者,在两者之间做出一个平衡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在电子货币的交易中,有关结算信息会被大量积累储存到结算服务提供者处。不同的电子货币种类和结算类型所涉及的个人信息有所差异,所涉个人信息的隐私程度和范围也有所不同。客户对结算服务提供者处大量积累个人信息未必能理解,由而产生不安全感。所以,结算提供者应对其存储和积累的个人信息的范围和隐私程度公开向客户作必要的说明,并保证该信息的积累和使用仅为保证交易之安全的目的。 8应当如何规制电子商务中的格式条款。 合理、适当的提示原则 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条款内容合理的原则 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该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严格解释原则 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由此可见,我国也采用了不利解释的原则。 免责条款无效原则 所谓免责条款无效原则,是指在格式合同中的某些免除制订合同一方责任的条款,对双方不发生法律约束力。我国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个别协商优先原则 合同法第41条也规定了这一原则:“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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