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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大学本科生宿舍文明建设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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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大学本科生宿舍文明建设管理条例.docx

    浙江大学本科生宿舍文明建设管理条例浙江大学本科生宿舍文明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公共场所,也是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的重要载体。为加强学生宿舍管理服务工作,学校设立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作为对全校学生宿舍管理的专门机构。 宿管中心将围绕学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四有”人才的中心任务和向世界一流大学迈进的总体发展规划,加强对学生日常生活的服务和引导,为广大住宿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营造良好的宿舍氛围。 第二条 学生宿舍是高等学校的重要后勤支撑条件。为体现高等学校良好的育人氛围,为了能够为住宿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条件,要求住宿人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及宿舍管理规定,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体现大学生的良好精神风貌。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浙江大学学生宿舍内所有在住本科学生及进修、实习等短期住宿人员。本条例所称宿舍楼,包括校内外由浙江大学建造的学生宿舍、以租借或联建等方式用于安排学生住宿的楼舍。 二、机构设置、职责范围 第四条 在除紫金港校区外的其它各校区,由浙江大学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代表学校全面负责学生宿舍的安全、卫生、纪律、学生素质教育、寝室文化建设、文明寝室评比、学生在宿舍内的记实考评及提出违纪事件处理的建议意见、寝室分配调整、家具管理,负责学生宿舍的规划、建设、住宿资源的调配及日常维修工作。同时,宿管中心负责建立、健全各项学生宿舍管理规章制度,并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及时加以修订和完善。紫金港校区学生公寓由紫金港校区学生教育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具体管理规定另订。 第五条 宿管中心在各校区设立学生宿舍管理办公室。除专职管理人员外,宿管中心聘请部分干部、教师担任管理员;聘用品学兼优的的学生担任助理管理员。 第六条 宿管中心的工作人员,将围绕“导教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的工作宗旨,为学生创造良好、文明的学习、生活和休息环境,切实提高广大同学的生活质量,营造良好的文明氛围,促使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此外,宿管中心在各学生宿舍楼设有“宿管中心意见箱”,在中心网站上设有宿管信箱,认真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欢迎广大同学提出建议和批评。 三、学生住、退宿须知 第七条 凡本校录取的计划内全日制新生及经学校有关部门同意来校学习、培训的各类人员,可凭入学证明及有关证件向各校区宿管办申请住宿。校区宿管办在宿舍资源允许的情况安排申请者到指定的宿舍楼、寝室、床位住宿,并与之签订住宿协议,办理住宿登记卡。住宿卡用于建立住宿人员档案,并作为管理人员平时检查床位、会客管理、借用钥匙等工作的核对凭证。住宿协议每学年签订一次,请妥善保管;非计划内全日制学生进修、培训人员等还需交纳一定的住宿押金。 第八条 未经宿管中心批准,任何人员不得私自入住学生宿舍,不得擅自调换寝室和床位。 第九条 学生宿舍实行查房和卫生检查制度。住校学生如严重违反宿舍管理规定,宿管中心有权取消其住宿资格,限期搬离现住寝室。待其有悔改表现后,重新申请办理住宿手续。在此期间,学生所交纳的住宿费一律不予退还。 第十条 按学校规定,学生应在学校安排的校内宿舍住宿,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在校外找房住宿。如确有特殊原因要求在校外住宿,需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体检复查未通过而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两周内到宿管办办理退宿手续,其床位不再保留,当年住宿费延用至下一学年;下一学年如要复学,请在开学前一个月与宿管中心联系,以便安排住宿。 第十二条 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而休学的学生,离校前必须到宿管办办理退宿手续,其原床位不予保留。复学后向宿管办申请住宿,给予另行安排。 第十三条 转系的学生在住宿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可申请调整校区宿舍和床位,但需凭转系单到所在校区宿管办办理有关手续,其住宿床位由宿管办妥善安排。 第十四条 学生宿舍住宿费用的收取标准严格按照省市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执行。学校计划内学生及其他长住人员,住宿费每学年交纳一次,包含两个学期。学生宿舍寒暑假对在册学校计划内学生提供免费住宿。对因毕业、住宿协议到期、培训到期、退学及其它原因必须离舍者,应及时到宿管办指定地点办理退宿手续,并将所有个人物品搬离宿舍,按时离校;学生因退学、转学、停学、出国或不愿意继续住宿等个人原因退宿时,住宿不满一学期按一学期收取住宿费用,超过一学期不满一学年按一学年收取住宿费。对已办理退宿手续的学生,一般不再恢复其校内住宿资格;如有特殊原因,可向宿管办提出申请,宿管办根据房源情况决定是否安排住宿。休学学生经办理退宿手续后,当年住宿费延用至下一学年;凡未办理退宿手续的休学学生,休学期间应交纳住宿费。收费标准不同的宿舍之间的住宿调整,按实际住宿月份折算,多退少补,凭原住宿发票到所在校区宿管办办理。跨校区的宿舍调整,在新住宿校区办理住宿费的退补手续。 第十五条 学生离校时应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离校;在离校期间要注意爱护对宿舍内物品及公共财产,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清点公共设施和财产。如有缺损,相关责任人须按价赔偿。严禁在宿舍墙上、床板上、门和走廊上乱涂乱画、以及张贴广告、宣传画、海报及不健康的宣传品等;严禁焚烧纸张和其它物品。若有违反,将按校纪校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住宿人员办理退宿手续后,在必须在一周内带走自己的物品,否则,因宿舍清扫、维修或寝室另作它用等原因而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由住宿者本人负责。 第十七条 对按学校规定应办理退宿手续,但在规定办理的最后期限不来办理的,将视为违约离走,宿舍内物品因清扫、维修等原因而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由住宿者本人负责。 第十八条 校区宿管办有权根据宿舍情况及学校基建、维修计划等对学生现住宿床位实行局部调整或集体搬迁,对因未报到、毕业、休学、退学等原因而空出的床位,宿管办将及时加以调整,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宿管办工作。 第十九条 住宿人员必须按期交纳住宿费用,逾期未交且未向宿管办说明合理理由的,每延期一天,将向当事人加收0.05的滞纳金,同时宿管中心将视情节轻重取消其住宿资格。 四、学生申请校外住宿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因特殊原因要求在校外住宿者,应遵循学生校外住宿管理的有关规定。 1要求在校外住宿者,须在学年结束前二周向相关宿管办递交校外住宿申请书,说明需校外住宿的原因,领取并填写浙江大学学生校外住宿审批表,经学生家长、班主任、所在院党委和宿管办签署同意意见后,方可在校外住宿,同时取消原校内宿舍床位。 2在校外住宿期满后,必须到宿管办办理回校内住宿手续,并按期回校内住宿。家在杭州市区的学生,除周末及节假日外,其余时间应在学校住宿。 3学生在校外住宿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凡因在校外住宿而引起的责任后果由学生本人自负。 4学生办理退宿手续后仍在校内学生宿舍住宿者,一经查出,即终止其校外住宿资格,并加倍收取当年住宿费。 5学生未办理校外住宿申请手续擅自在校外住宿,引起的责任后果由学生本人自负,宿管中心一经发现,及时通报学生所属学院,由学院做出相应处理 五、安全保卫及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宿舍安全、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二条 发现火警、火灾等灾害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点。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保卫部及宿管中心并协助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细菌和病毒标本、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不得在寝室内留宿外来人员,确有特殊情况需临时留宿校外人员,必须征得寝室全体人员的同意,经相关校区宿管办批准后,办理住宿登记手续,并将住宿单交到值班室并在留宿册上登记。留宿人员离校时应注销登记。因留宿人员造成其他同学或集体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留宿者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住宿人员因故需借用本寝室钥匙须凭有效证件到值班室办理。住宿人员不得将寝室钥匙借与他人,严禁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丢失门锁钥匙要及时上报宿管办,由宿管办统一更换门锁,新换门锁的成本费由责任人员负责。违反本条规定引起的一切事故后果由责任人员自负。 第二十六条 养成离室锁门的习惯,贵重物品妥善保管。学生应该制止小商小贩在宿舍内兜售,发现形迹可疑者及时报宿管中心和保卫部。 第二十七条 增强消防意识。宿舍内严禁有以下行为,违反者将受到严厉的处罚,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经济责任: 擅自挪用消防器材; 在宿舍内使用明火; 使用劣质电器,使用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热褥、取暖器等电热器具、非安全器具及未经管理部门批准的功率大于200瓦的其它电器设备; 使用床头灯; 私自拉电线; 在宿舍内烧煮饭菜; 乱扔烟蒂; 其他将给宿舍和同学安全带来危害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自觉维护宿舍治安秩序,提高防范意识。学生进出宿舍大门可能需要查验有效证件,请服从值班员的管理。寝室人员违反安全规程和条例也将可能给其它同学带来利益损害,应及时阻止或报告工作人员出面处理。 第二十九条 宿舍内财产和物品安全。因宿舍为学生密集、各类人员进出频繁的公共场所,故住宿人员不宜在宿舍内存放贵重物品和大量现金,否则责任自负;宿管中心不承担财产保险责任,建议住宿人员自行参加个人财产保险;寒暑假期间,请住宿人员带走个人贵重物品,如有需要,宿管中心可以提供代管服务。 第三十条 严格会客制度。来访客人须在值班室登记,交押有效证件后方可进入宿舍;会客结束离开时取回所押证件。会客时一般不得超过2小时,以免影响周围同学,客人晚10:00前必须离开宿舍。上课时间及晚上10:00以后,学生宿舍一律不会客。男性一律不得进入女生宿舍楼,若有特殊情况,可由值班员传呼。寒暑假期间,非本宿舍人员一般不得进入寝室,会客一律在会客室或大厅进行。 六、公共环境及秩序 第三十一条 认真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积极参加宿舍公益劳动。室内垃圾须直接倒入走廊卫生筒内或指定的垃圾集中堆放点,剩饭菜自觉倒入盥洗室的泔水桶内,废电池等危险废弃物请放入指定的危险废弃物堆放点,保持学生宿舍走廊“24小时无垃圾”,爱护宿舍周围绿化地。 第三十二条 宿舍内不得有以下行为: 将水倒入卫生筒内; 向窗外、门外泼水; 随地吐痰; 乱丢果壳、纸屑等杂物; 公共场所内堆放脸盆架等杂物; 在门厅、走廊、寝室内停放自行车; 在走廊和房间内私自拉绳晾晒衣物等; 在宿舍及周围墙壁上刻画、涂写或张贴、散发各种大小字报、启事、标语、漫画、传单、广告及海报等; 在宿舍内饲养狗、猫、鸟等宠物; 在宿舍内擅自装修; 其他影响公共环境和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讲究文明礼貌。宿舍内严禁打球、踢球、溜冰等。自修时间及熄灯后,不大声喧哗和进行打牌、下棋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宿舍内严禁赌博、酗酒、起哄闹事、摔酒瓶、瓶胆等爆响物,不在禁烟区内吸烟。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珍惜他人劳动成果,自觉服从并配合卫生和纪律检查。 第三十四条 严禁经商。未经宿管中心批准,任何学生及单位、团体不得在宿舍内从事租赁、修理、代售代销等经营性活动及收费性服务活动。严禁组织旅游票、影视票等代售及校外勤工俭学等中介代理活动和传销活动。 第三十五条 遵守作息时间。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按时起床、熄灯,宿舍楼夜间11:00熄灯及关门。迟归者必须说明理由并在“迟归登记本”上登记后方可入内。对已经使用门禁系统的宿舍,迟归者应注意关好门,注意防盗安全。通宵供电的寝室成员间要协商好熄灯时间,晚上11:00后应保持安静,不得影响其他同学的休息。 第三十六条 每个寝室应制定相应的公约和规范,相互督促,共同遵守,防止自身合法权益被侵犯。 七、公用设施管理 第三十七条 宿舍内水电设施、门窗、玻璃、家具、电话及其它设施、设备均为学校财产,要妥善使用和保管,不得私自拆装、调换、故意破坏。 第三十八条 学生宿舍内家具由学校统一配置。个人使用的家具由自己保管,共同使用的家具由集体分工保管,寝室长负责。未经宿管部门同意,一律不准将任何家具转借他人或互换使用;不准将自备或其它场所的家具搬入学生宿舍使用;不准将宿舍内家具拆卸或搬出使用。学生按规定调整宿舍时,家具及其它公共设备不得擅自搬迁。 第三十九条 管理人员定期对公用设施、设备进行清点检查,遇有丢失、损坏现象,相关责任人须按价赔偿,并根据住宿协议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水电管理 第四十条 提倡节约用电,人离灯熄。提倡节约用水,随用随关,杜绝长流水。如发现水电设施损坏,请及时到值班室登记报修。电气设施不得擅自修理。 第四十一条 水电实行以寝室为单位的定额指标管理。不同类型或收费标准不同的宿舍,将有不同的免费水电指标。为使同学养节约用水用电的好习惯,免费指标按月拨给,当月有效。水电用量以寝室为单位结算,用水用电超出定额部分按表记由所辖人员分摊,超定额收费标准根据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及调整。每月抄表公布各寝室水电用量,每两个月收取一次超额电费,由宿管中心代收代缴。 第四十二条 在宿舍内安装和使用大于200瓦的电器应向校区宿管办提出申请。 九、电话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为方便学生通讯,每个寝室已配置201校园电话,使用电话须遵守201电话管理规定。 1电话线路和话机属公共财物,需认真爱护,人为损坏要照价赔偿。话机按照宿管办统一规定的地点放置,请勿私自更改线路或移动话机。 2“201”卡及其密码需妥善保管,不轻易转告他人,否则由此而引起的话费损失责任由持卡人自负。 3“201”卡使用方法、使用范围及计费办法等请认真阅读电信局有关资料或向有关部门咨询。 4晚上熄灯后,如无特殊情况请勿使用电话,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5遇线路出现故障,请拨电话障碍受理台申告;话机出现故障,请及时到值班室报修。 6严禁恶意拨打“119”、“110”、“120”等特种服务电话及校内急用值班电话。如被追踪查实,学校将严肃处理。 7学校仅在宿舍值班室代售“201”电话卡。 8、在电话机上拨“124”可查询本机的号码。 十、计算机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宿舍内使用计算机,必须严格遵守本管理规定。 1学生在宿舍内使用计算机,必须事先向宿管办提出申请并填写学生宿舍计算机使用申请登记表,经批准并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使用。未经申请和批准,计算机一律不得进入学生宿舍,不予开具物品出门证;严禁私自跨寝室、跨宿舍进行计算机联网或在公共网络线上私拉乱接。计算机开具物品出门证后取消在宿舍内的使用资格,再次进入宿舍须重新申请方可使用。 2在宿舍内使用计算机,须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对计算机信息管理的规定。 3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时间内,严禁使用计算机玩游戏、看影视碟片及从事其他与学习科研无关的活动。使用计算机时,不得妨碍他人学习和休息。 4严禁使用计算机玩黄色电子游戏、看黄色碟片和上黄色网站。严禁查阅、调用、复制、传播反动、黄色的影像制品、刊物和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拥有者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计算机。如向他人违纪使用计算机提供便利,计算机所有者与使用者要共同承担责任。 5执行安全用电规范,宿舍楼可能出现电压异常波动甚至断电等现象,希望在宿舍内使用计算机的学生自行配置可靠的电源稳压保护器。学校不承担因上述原因可能造成的各种责任。 十一、学生寝室布置规范 第四十五条 寝室布置规范化是为了保证寝室的文明、整洁、美观、有序。根据各宿舍楼的住宿条件,制定相应的寝室布置规范化要求如下: 1整体布置:室内家具和生活用具按规范化要求定点摆放。寝室布置力求美观大方,格调健康高雅。 床铺、书桌、脸盆架、书架、箱架等家具,热水瓶及卫生洁具等须根据实际情况,本着美观、有序、方便生活的原则统一定点摆放。 室内要经常通风,保持空气清新。 2墙面:墙面布置要统一、美观、健康。所有张贴物均用透明胶或图钉固定,不要使用浆糊和胶水。 3床面: 夏秋天,床上蚊帐及帐杆须齐高,起床后应将帐帘等高挂起。冬春天,须将蚊帐统一摘下; 起床后须叠被并放在床铺靠窗的一侧,枕头置于被子上面,内衣等要叠好,可放在被子内侧; 床面不堆放杂物; 床下鞋子、纸箱请放置整齐; 不得使用床帘。 4桌面:除学习时间外,桌上只能放置茶杯、装饰用品、电视机、计算机和少量常用书籍,且应整齐摆放;人离寝室须将方凳置于桌下,桌面不能堆放纸箱等物品。 5地面:保持地面清洁,果壳废纸等应放在畚箕里,不随手乱扔。地面上不乱堆放脸盆、酒瓶、衣物及其它杂物。 6书架:书架内书本、物品必须放置整齐。 7箱架:个人物品装箱入包,在箱架或空闲床铺上整齐摆放;箱架上不乱堆杂物。 8其它: 脸盆内平时只放置洗漱用具,脏衣服不得长时间堆放。 毛巾等生活用品要统一挂放。 室内不得拉绳晾晒衣服,衣服也不能挂在蚊帐杆及铁丝上。 请勿将待洗衣物长时间堆放在盥洗室内。 十二、学生寝室值周制度 第四十六条 为保持寝室整洁、优美,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和劳动习惯,防止疾病的传播,特制定每人轮流负责一周的寝室卫生值周制度。 1排周: 在开学第一周,宿管办根据住宿情况由计算机自动生成排定值周表。 每个寝室应确保值周制度的落实和执行。如寝室人员发生变化,寝室长负责调整值周安排,并及时上报有关宿舍管理人员。 值周时间:从每学期开学初到学期末由全寝室成员轮流值周;寒暑假期间由留校学生轮流值周。 2值周生职责: 值周生必须每天打扫卫生两次以上,将室内公用物品如热水瓶、卫生工具等统一定点摆放。 值周生必须在每天上午8:00、下午2:00之前打扫完卫生。 负责卫生间的清扫和整理。 为保持寝室及走廊清洁,垃圾一律直接倒入走廊卫生筒内或指定的垃圾集中堆放点。 值周生可免早锻炼,但应在当周早锻炼时间内搞好寝室卫生。 值周生应督促寝室其他成员搞好个人卫生。 值周生应积极配合寝室长组织参与寝室文明建设活动。 周末寝室卫生大扫除由寝室全体同学共同完成。 做好熄灯、报修等寝室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寝室长做好寝室安全、纪律等工作。 3奖惩: 寝室卫生成绩计入该生宿舍综合记实考评,与年度评奖评优挂钩。 值周制度不健全的寝室,如果卫生不及格,则给全体寝室成员计50分。 未经宿管办批准及更换记录,同学私换床位而出现卫生成绩统计错误,由责任人本人负责。 第四十七条 为敦促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树立公德意识,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激发广大学生的共建热情,各校区宿管办组织专人进行每周至少一次的宿舍卫生检查,检查结果予以公布并记录在册。宿舍卫生检查包括寝室卫生及个人卫生两部分。评分标准如下: 1寝室卫生成绩 普通宿舍: 地面:20 分 物品:30分 家具:20分 其它:20分 寝室文化氛围:10分 公寓: 地面:15分 阳台:20分 卫生间:30分 物品:25分 寝室文化氛围:10分 2个人卫生成绩 普通宿舍: 床面整齐 5分 被子叠放 5分 无乱挂衣物 5分 无床头灯3分 无床围 3分 鞋子整齐3分 无乱张贴 3分 无私拉线3分 卧具统一 3分 公寓: 床面整齐 5分 被子叠放 5分 书桌整洁 5分 无乱挂衣物 3分 无床头灯3分 无床围 3分 鞋子整齐3分 无乱张贴 3分 无私拉线3分 十四、卫生“免检寝室”申报及评定办法 第四十八条 为调动广大同学参与宿舍文明建设的积极性,增强同学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管理的意识,创建规范、整洁、优雅的学习生活环境,各校区宿管办应大力开展创建卫生“免检寝室”活动。卫生“免检寝室”评定标准及申报评定办法如下: 1卫生“免检寝室”评定标准 寝室内家具摆放规范合理; 寝室整洁、舒适、高雅; 寝室氛围健康向上,遵守作息时间,具有良好的卫生、生活习惯,值周生制度健全; 寝室卫生成绩保持优良。 2卫生“免检寝室”申报评定办法 由学生寝室自愿向宿管办递交卫生“免检寝室”申请; 申报后由宿管办组织检查,连续两周卫生检查均达到88分以上,个人卫生每次扣分不超过人均2分,并且寝室卫生始终能保持良好状态,宿管办给予确认并挂牌; 卫生“免检寝室”挂牌后由宿管办及楼管会负责监督,其他寝室及个人有权监督举报,如发现挂牌寝室不符合卫生“免检寝室”评定标准的,宿管办将及时核实情况并给予警示,对于受到两次警示而不整改的寝室将取消卫生“免检寝室”称号 十五、“文明寝室”评比标准 第四十九条 “文明寝室”是学生宿舍寝室文明评比的荣誉称号,宿管中心在结合日常卫生纪律检查的基础上,根据记实考评结果,每学年开展一次“浙江大学校级文明寝室”评比。评比标准如下: 1团结向上。寝室成员思想上要求进步,积极参加校、院、班、宿舍楼组织的各项活动。成员之间团结互助,集体荣誉感强,敢于与不良行为作斗争。 2勤奋学习。寝室全体成员勤奋好学、遵守自修纪律、互帮互学,不断提高学习成绩。 3遵纪守法。寝室全体成员模范遵守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宿舍文明建设管理条例,校纪校规及有关公约。 4卫生整洁。寝室、个人及包干区卫生能始终保持整洁,全室成员积极参加公益卫生劳动,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寝室卫生检查,全年平均分在80分以上,而且每周卫生检查均合格。 5卫生“免检寝室”如符合本条第1、2、3项标准,将直接授予“文明寝室”称号。 第五十条 如果寝室成员中有任何一种下列行为则取消该寝室该学年“文明寝室”的评选资格: 因违反宿舍管理条例,一人次以上受校级警告以上处分者。 因违反宿舍管理条例,二人次以上受到校级通报批评者。 无正当理由夜间迟归二人次以上者。 违反自修纪律,在寝室内玩游戏、打扑克、下棋等活动被查到二次以上者。 十六、奖励细则 第五十一条 宿管中心开展创建文明宿舍活动,表扬先进,督促后进,对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1每学年末,宿管中心将根据“文明寝室”评比标准和各项检查结果评选浙江大学校级“文明寝室”,并给予表彰及奖励。 2对积极参与宿舍文明建设、参与宿管工作的将给予奖励,并在记实考评中予以加分。 3宿管中心在当年学生助管员、文明寝室长及楼管会学生干部中直接推荐参加校级“优秀学生干部”评选。 4.住宿人员表现优良的班级方有资格参加校级“先进班级”的评选。 5宿管中心及时对节约水电、爱护公物、拾金不昧,抓到盗窃分子、小商小贩等好人好事予以表扬和奖励,并登记入册,在记实考评中给予加分。 十七、处罚细则 第五十二条 住宿学生应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宿舍管理条例和住宿协议,恪守有关文明公约。违纪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在宿舍楼内进行下列活动者,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在记实考评中给予扣分。 1在宿舍楼内打球、踢球、溜冰、乱张贴、乱刻画,污损寝室或走廊墙面; 2私自调换寝室,占用另外床位; 3私拉电线、网线、电话线; 4自修、午休时间或熄灯后在楼内大声喧哗、打牌、高声播放音响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 5向窗外和楼道上乱倒污水、垃圾、剩饭剩菜;乱扔果壳,纸屑等杂物; 6在宿舍楼内随地便溺; 7宿舍内停、骑自行车; 8无正当理由在晚上熄灯、锁门后返舍或夜不归宿; 9寝室脏乱,卫生检查不合格; 10将寝室钥匙转借他人,私自换、加门锁; 11晚10:00后仍留来访客人在宿舍内; 12擅自搬迁、拆换家具或其它公用设施; 13宿舍夜间关门后,爬窗、翻门等返回寝室者; 14在宿舍楼内吸烟影响他人的; 15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在寝室内玩游戏、看影视碟片或从事其它与学习、科研无关的活动。 16其它违反宿舍管理条例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收取20100元的违约金,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1故意损坏家具及公用设施或挪公归私; 2因在宿舍楼内吸烟、乱扔烟蒂等过失引起火险; 3在室内存放剧毒、易燃、易爆、易腐蚀、具有放射性等物品,擅自挪用消防器材,使用明火的; 4未经宿管办批准留宿外来人员,或将床位转租、转借他人; 5寝室内拥有违章电器者; 6私开电闸及偷换电表保险丝,私自配房门钥匙或调换门锁者; 7使用床头灯者; 8浪费水资源,情节严重者。 第五十五条 对在宿舍楼内进行下列活动者,除没收有关物品外,收取50100元的违约金,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1在宿舍内使用违章电器者; 2在宿舍内从事租贷、修理,代售、代销等经营活动及收费性服务活动者;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1在寝室内酗酒引发事端; 2烧煮饭菜、点燃蜡烛等明火,危及宿舍安全; 3聚众斗殴、起哄闹事,在宿舍楼摔砸酒瓶等爆响物; 4赌博或变相赌博; 5非法张贴或散发有不正当内容的大小字报、标语、漫画、传单等; 6干扰、阻碍学校工作人员履行宿舍检查或依法、依校规执行公务; 7擅自长期留宿外来人员或留宿外来人员造成严重后果; 8非法同居及容留异性在宿舍内过夜; 9恶意拨打“119”、“110”、“120”等特种服务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 10盗用他人电话卡拨打电话; 11使用计算机玩黄色游戏、看黄色影片;使用计算机查阅、调用、复制、传播计算机网络中反动、黄色影像制品、刊物和计算机软件者;传播计算机病毒,攻击他人计算机造成损失者。 12其它严重违反宿舍管理条例或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一学期内二次寝室卫生检查不及格的值周生和学年宿舍综合记实考评不及格,以及违反其他宿舍管理规定的学生,宿管中心将通报各院及党委学工部,取消该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资格及学校设立的奖学金的评选资格。 第五十八条 对多次违反校纪、校规,不遵守学生宿舍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者,宿管中心有权取消其住宿资格已交的住宿费不予退还。对因违纪而被取消住宿资格的学生在就读本校期间,本市学生不再安排住宿,外地学生如本人提出申请可另行安排住宿,住宿费标准另定;待其对错误有认识并愿意改正后,经宿管办批准方可重回原宿舍楼住宿。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浙江大学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一、寝室长工作职责 寝室长是学生寝室文明建设的核心,寝室长由寝室成员民主选举产生。寝室长若有调整,应报宿管办备案。寝室长工作职责如下: 1保证和组织寝室值周、清扫卫生以及公益劳动等的顺利进行; 2组织好寝室活动,开展丰富健康的寝室文化活动; 3处理寝室日常报修、洗理等工作,协调好寝室成员之间的关系; 4维护寝室利益、安全、纪律和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 5积极参与宿舍管理、教育、服务等活动; 6及时反映同学的意见和建议,献计献策; 7积极配合楼管会、楼长、助管员做好宿舍管理工作,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8发现本寝室同学擅自离校外出或外出逾期未归,及时向班主任和学校有关部门汇报。 附二、学生宿舍助理管理员工作职责 宿管中心聘用品学兼优的学生担任助理管理员,学生助理管理员协助宿管会工作,分层、分区包干,密切联系广大同学。除进行日常的宿管工作外,尽自己的能力为同学提供服务,解决同学们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学生助理管理员工作职责如下: 1学生助理管理员应树立良好的形象,以身作则,遵守校纪校规;了解所辖区域宿舍资源的基本情况,主动、热情、负责地开展活动,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协助宿管办完成各项宿舍管理任务,落实具体的宿管工作,积极对宿舍文明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3协助宿舍管理员定期检查和公布学生个人、寝室的卫生状况,并记入记实考评,不定期查看值班员“门前三包”和公共场所、周边环境的卫生状况,同时对卫生状况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4协助宿舍管理员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定期检查防盗设施和消防器材,协助查禁违章用电,参与日常治安日常巡视工作。 5协助宿舍管理员维护学生宿舍正常的生活秩序,参与作息制度的执行、内务管理、公共场所管理,做好事故的预防工作及必要的防范措施,协助宿舍管理员处理宿舍楼内违纪和突发事件。 6加强与同学间的沟通,充分发挥宿管办与学生间的桥梁作用,及时了解、收集广大同学的思想动态、对宿舍管理的反映和要求,对同学生活中的困难,应及时帮助解决,尽可能为同学生活提供便利。 7围绕工作要点,开展面向在住学生的宣传工作,同时积极向校刊、校报等媒体投送稿件,协助宿管办开展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工作,并向同学宣传宿舍管理制度。 8积极开展寝室文化建设活动,营造良好氛围,组织学生宿舍楼管理委员会开展丰富多彩而有益的各种活动,美化宿舍楼,定期评定“免检寝室”、评比和创建“文明寝室”、“党员示范寝室”,实施专题教育等。 9协助做好迎接新生、毕业生离校、学生来访接待、计算机管理、水电表读数抄写、卫生成绩输入计算机等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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