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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完善中国的应急志愿服务法律保障体系之管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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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完善中国的应急志愿服务法律保障体系之管见.doc

    关于完善中国的应急志愿服务法律保障体系之管见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前言:应急意愿效劳是意愿效劳法制建立的重要内容德国著名社会学家尼克拉斯·卢曼(Niklas Luhmann)说,“我们生活在一个除了冒险别无选择的社会里”。当今世界,各国政府简直都面临着无法意料的各种严重自然灾祸、人为事故、恐惧攻击、传染病爆发与盛行等公共危机的应战,似乎昭示着全球曾经进入了“风险社会”(risk society)。人类社会开展到今天,、社会和自然界都进入了一个各类突发事情发作概率更高、毁坏力更大、影响力更强的阶段。“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开展时期,各种传统的和非传统的、自然的和社会的风险、矛盾交错并存,公共平安和应急工作面临的形势愈加严峻。”近年来,从2003年的“非典”出其不意的横行全国,到2008年的南方雪灾来临、“5·12”汶川地震的胜利应对等,一系列的自然灾祸、公共平安等突发事情的应对使我国政府越来越认识到应急法制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的重要组成局部,如何应对各种风险与突发事情成为我国政府和社会亟需处理的严重管理问题。2008年汶川特大地震发作后,我国政府在抗震救灾与恢复重建中的出色表现博得了世界的普遍赞誉,而意愿者等社会力气所发明的意愿肉体等肉体财富也使其成为中国意愿效劳的重要里程碑。但是,另一方面,在意愿效劳得到严重开展的历史契机中,应急意愿效劳也暴显露了需求法律保证的种种问题,其立法的相对空白已远远滞后于理想中意愿效劳的疾速开展。目前,我国曾经认识到这一立法的迫切需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意愿效劳法已在草案的起草之中,笔者作为参与立法的专家参谋之一,参与了草案的起草、讨论与修正工作。在此,笔者意欲经过对应急意愿效劳所应当遵照的特殊准绳、组织机制,以及应急意愿者面临的特殊风险及其权益和义务等相关立法问题的论述,立足于应急意愿效劳与常态意愿效劳的不同之处,构建应急意愿效劳的法律保证体系,明白法律应当规则与调整的范围,以期有助于我国突发事情中应急意愿效劳的标准化与法治化。一、应急意愿效劳的概念以及法律保证的重要意义应急意愿效劳的界定离不开意愿效劳概念的界定。所谓意愿效劳(Voluntary Service),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基于利他动机,自愿无偿的奉献学问、体能、劳力、经历、技艺及时间等,以促进别人福利,提升个人价值,促进社会调和与进步的效劳活动。结合国前秘书长科菲·安南亦曾给出界定,意愿者是指在不为物质报酬的状况下,基于道义、信心、良知、同情心和义务,为改良社会而提供效劳、奉献个人的时间及精神的人和人群。“应急意愿效劳”的概念固然目前尚未有科学、公认的界定,但是我国理论中曾经较为普遍的运用,特别是“5·12”汶川地震发作之后,应急意愿效劳随着人们对应急与应急法制的高度注重而遭到了学术界与实务界的普遍关注,不只各地政府纷繁成立了特地的应急意愿者队伍,而且还有中央政府规章对应急意愿者停止了特地的标准,如广东省应急意愿者方法(试行)第2条规则,“应急意愿者是指在应急意愿者组织注册注销,按规则参与应急学问、技艺等培训和相关演练,具备按规则参与应急救援等应急工作相关才能的意愿者。”在本文中,笔者对“应急意愿效劳”作如下界定:应急意愿效劳是指意愿者、意愿效劳组织以及意愿效劳组织者在自然灾祸、事故灾难、公共卫惹事件和社会平安事情等公共突发事情的应对中提供、展开的意愿效劳。近年来,随着意愿效劳的蓬勃开展,制定特地的意愿效劳法的必要性曾经得到了学术界和实务界的普遍认同,笔者也深以为然。但是,另一方面,应急意愿效劳作为意愿效劳在突发事情应对中的特殊形态,由于突发事情的忽然性、开展的不肯定性、危害的严重性和公共性、时间的紧迫性以及采取特殊措施的必要性等特性,更具有法律保证的迫切需求与理想需求,这种迫切的需求主要缘由在于,在突发事情应对这种特殊的形态下,行政应急权具有更大的优益性,而意愿者及意愿效劳组织应当承当更多专业性与组织性保证的义务,并且其展开意愿效劳的自主权益将遭到较大的限制,否则将由于次序的紊乱与才能的欠缺,而给国度利益、公共利益和人民大众生命财富平安带来超乎寻常的宏大损失。正是由于应急意愿效劳的这一主要特征,意愿效劳立法应当就应急意愿效劳所应遵照的准绳、活动机制、组织化与专业化保证以及应急意愿者的特殊权益与义务停止特地规则,笔者在此将中国的应急意愿效劳法律保证体系略加描绘如下(如图1所示),其中涵括了立法应当规则的主要内容与问题,在此根底上对若干重要问题略加论述。   图1 应急意愿效劳法律保证体系逻辑图    二、应急意愿效劳的总准绳应急意愿效劳的总准绳是展开应急意愿效劳所应当遵照的主要准绳。作为意愿效劳的一种特殊形态,应急意愿效劳首先要遵照意愿效劳的普通准绳,如自愿、无偿、对等、诚信、合法准绳等,除此之外,由于应急意愿效劳处于突发事情应对的特殊情形之下,应急意愿效劳还应当遵照特殊的指导准绳,笔者以为将其概括为就近就便、专业高效、统一有序这样三项准绳。(一)就近就便准绳就近就便准绳,是指意愿者、意愿效劳组织及意愿效劳组织者应当本着便利、就近的肉体,恰当地展开力所能及的意愿效劳活动,防止舍近求远、激动行事,合理、理性、成熟的谐和展开意愿效劳与本身工作、生活的关系。固然我国向来有着“一方有难、八方援助”的优秀传统与道德风气,但是在应急意愿效劳中,就近就便准绳可以降低交通、能源等社会本钱与个人、时间本钱,减轻突发事情发作地的与指挥压力。在“5·12”汶川地震发作后,意愿者从五湖四海涌向灾区,为抗震救灾作出了宏大奉献,但也有一些意愿者仅凭满腔热血,不思索个人与社会本钱,发作了由于路途悠远、筋疲力尽而发作车祸招致多人死亡与受伤的惨剧,也发作过在途中遇到泥石流等自然灾祸不幸遇难的悲剧,更发作过意愿者不顾自己工作岗位需求,不具备应急意愿效劳才能或弃长用短地自觉参与意愿效劳活动,最终被单位开除的事情。因而,意愿效劳肉体固然值得发扬,但参与应急意愿效劳活动尚须恪守就近就便准绳,力所能及、冷静理性地展开。(二)专业高效准绳专业高效准绳,是指展开应急意愿效劳活动,应急意愿者在需求具备学、交通、心理、通讯或后勤等专业学问与技艺的前提下,实在有效地停止,追求预期目的与最终效果的统一。在突发事情发作后,国度利益、公共利益与人民大众生命财富平安危在旦夕,时间就是生命,效率就是一切,只要专业、高效的展开应急意愿效劳,才干尽量减少突发事情带来的灾难与损失。专业高效准绳需求有意愿者的招募、培训等制度建立以及应急意愿效劳队伍建立等提供有力保证。(三)统一有序准绳统一有序准绳,是指应急意愿者、意愿效劳组织以及意愿效劳组织者应当在突发事情发作地政府及其他应急机构的统一指挥、布置和下,有条有理地展开应急意愿效劳活动。需求遵照统一有序准绳是应急意愿效劳与常态下意愿效劳的重要区别,也是有效展开应急意愿效劳的根本请求。没有政府的统一指导和良好次序,有效应对突发事情将无从谈起,结果将不堪想象。统一有序准绳请求,不只政府需求构建相应的制度停止统筹与应对,而且请求应急意愿者、意愿效劳组织及意愿效劳活动组织者展开应急意愿效劳时,负有服从组织、布置与的法定义务。三、应急意愿效劳活动的组织与机制“机制”一词最早源于希腊文,原指机器的结构和动作原理;机制是指系统的构造及其运转机理,实质上是系统的内在联络、功用及运转原理,是决议成效的中心问题,在任何一个系统中,机制都起着根底性的、基本的作用。应急意愿效劳活动组织与机制是应急意愿效劳立法所应当处理的重要问题之一,这将为整个突发事情应对工作背景下的意愿效劳效果提供根本的体制保证。这一组织与机制是:意愿效劳组织和意愿者参与应急意愿效劳活动时,应当承受突发事情发作地的人民政府和其他应急机构的统一指挥、布置和。主要有以下缘由:第一,政府是突发事情应对工作的主导力气与法定主体。突发事情应对法第4条规则,“国度树立统一指导、综合谐和、分类、分级担任、属地为主的应急体制。”这一“统一指导”的应急体制决议了政府是突发事情应对工作的主导力气与法定主体。依据突发事情应对法第9条规则,国务院和县级以上中央人民政府是突发事情应对工作的行政指导机关,也就是说国务院和县级以上中央人民政府是突发事情的应急机关。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代表,担当着追求国民福祉、停止社会管理的法定职责,当巨灾降临时,政府具备指导全社会力气应对危机的最强才能,顺理成章地成为突发事情应对工作的主导力气与总指挥。政府机关由于身负法定职责、掌控极多资源,面对宏大灾祸、灾难的“大事”之际,天经地义要积极实行职责,成为灾祸救援的主导力气和中坚力气,而且有义务积极组织、调动和指导社会力气与民间力气参与突发事情应对工作,成为全社会应对突发事情的指导者与总指挥,使得意愿效劳等社会应急力气也能在政府构建的良好次序中发挥最大功效。第二,行政应急性准绳与突发事情的特性赋予了行政应急权的宏大优先性。应急性准绳是现代行政法治准绳的重要内容,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状况下,出于国度平安、社会次序或公共利益的需求,行政机关能够运用紧急权利,采取必要的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带来限制和影响的措施来应对紧急状况。应急性准绳改动了日常法律肯定的国度机关与公民之间的权益义务关系,赋予了行政权利在应急法制中的宏大的优先性与权威性,这使应急权利的优先性与紧急处置性是公共应急法制的重要特征。英国思想家洛克曾经把行政紧急权利称为“行政特权”。究其缘由,主要是由于突发事情发作的忽然性、开展的不肯定性、时间的紧迫性以及危害的严重性和公共性等特性所决议的。因而,出于行政应急性准绳与行政应急权行使的需求,应当确立意愿效劳组织或者意愿者参与突发事情意愿效劳活动时,应当承受突发事情发作地的人民政府及其他应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这一应急意愿效劳的基本组织机制。四、应急意愿效劳的组织化保证由于突发事情应对的次序性需求,应急意愿效劳的组织化在突发事情应对这一特殊语境下具有极端重要的意义。意愿者经过参与意愿效劳组织提供给急意愿效劳,与自发的个体意愿者提供效劳相比具有以下优势,因此在应对突发事情中成为更受欢送的方式:第一,有组织的意愿效劳更有利于救援的有序化。次序是法治的根本价值之一,在具有紧急性特征的突发事情处置与救援中,良好次序关于生命和财富的救援来说特别重要。在抢险救灾的过程中,组织化的意愿效劳更容易与受灾大众的实践需求对接,更能发挥出意愿效劳的实效性。第二,有组织的应急意愿效劳有利于保证灾区人民大众的人身财富平安和社会次序。应对突发事情的过程中,有组织的应急意愿效劳有助于防备存心不良者以意愿效劳为名而行非法行为之实,能够有效减少违法立功事情的发作。第三,非组织的单个意愿者参与应急意愿效劳容易招致权益义务关系的界定含糊和弥补艰难。自发展开应急意愿效劳的单个意愿者,在权益遭到损害后不易遭到维护。在“5·12”汶川地震的抗震救灾中,曾发作多起意愿者在赶往灾区途中由于车祸或自然灾祸遇难事情(有的不幸事情一次就伤亡上百人、损失上百辆车),而在此类事情中,如何界定意愿者的身份?意愿者身份以及意愿效劳关系难于界定的状况下如何给予补偿、安慰?这些问题处理起来都十分棘手。出于以上思索,组织化保证是意愿效劳法律保证体系中关于增强应急意愿效劳保证的重要内容。从立法的功用与政府的职能动身,可就政策导向与制度保证两方面内容停止规则:(一)政策导向:国度鼓舞公民展开与参与组织化意愿效劳法律不只具有为调整对象设定权益、义务的强迫性功用,还能够经过引导性条款完成一定的政策导向功用。能否参与以及经过何种方式参与意愿效劳是公民的权益与自在,法律不宜作强迫性规则,但有必要规则国度鼓舞公民经过参与相关意愿效劳组织的方式展开应急意愿效劳。经过国度的导向与态度,来引导公民参与应急意愿效劳的方式,从而到达应急意愿效劳的组织化与有序化保证。(二)制度保证:意愿效劳接待机构的设立与自发意愿者的1意愿效劳接待机构的设立机制的树立与有效运转,一靠体制,二靠制度。突发事情发作地的人民政府和其他应急机构及其拜托的意愿效劳组织,能够经过设立应急意愿效劳接待机构的制度设计,来完成应急意愿效劳的组织化,并依据当地应急工作需求和意愿者特长来布置运用和组织意愿者。意愿效劳接待机构是政府对应急意愿效劳完成组织化的前台与窗口,是可以完成意愿效劳有序化展开的制度设计。意愿效劳接待机构的设置是“5·12”汶川地震抗震救灾中应急意愿效劳经历与经验的深入总结与制度创新。“5·12”汶川地震发作后,众多意愿效劳组织和意愿者匆忙中一同涌向灾区,从各地前往地震灾区的意愿者前后到达数十万人,有的人抵达灾区后茫然手足无措,有的抵达灾区数日后发现当地并不缺乏意愿者,并且由于本人不能对灾区有实践协助而备感失落,有的则由于意愿者的蜂拥而至给政府救援工作添加了宏大的交通、能源和物资供给压力。在总结“5·12”汶川地震的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的经历经验根底上,于2009年9月25日经过的四川省意愿效劳条例第22条第2款规则,“突发事情发作地的人民政府及其拜托的意愿者组织,应当在当地设立意愿效劳接待机构,依据需求布置运用和意愿者。”这一制度创新是理论经历的总结,值得推行。意愿效劳接待机构既可由突发事情发作地的人民政府及其他应急机构设立,也可由人民政府拜托的意愿效劳组织(如意愿者结合会、意愿者协会等)设立,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2自发意愿者的自发意愿者在此指突发事情发作后,完整出于个人意愿,以个人为单位,非组织化地参与到意愿效劳中的自然人。自发意愿者由于意愿行为的分散性与不可控性,仅仅依托政府设立的特别接待机构停止很难到达对一切或大局部应急意愿活动停止整合、标准的目的,因而除了政府的设立特别接待机构的制度设计以外,另一方面,意愿者自发展开应急意愿效劳活动前,应当及时与突发事情发作地的人民政府和其他应急机构及其拜托的意愿效劳组织设立的应急意愿效劳接待机构联络,并在意愿效劳活动中承受其统一指挥、布置和,就近、就便、发挥特长地展开应急意愿效劳活动。五、应急意愿效劳的专业化保证在突发事情应对中,应急意愿效劳的专业化保证是法律保证的重要内容。这是由于在紧急性突出的突发事情应对中,只要专业化的意愿效劳才干保证救援的效果,否则会由于时间的延误、资源的糜费与次序的紊乱等缘由而招致人民大众的宏大生命财富损失。因而,相关于常态下的意愿效劳来说,应急意愿效劳的专业化是极端重要的。应急意愿效劳专业化的重要意义,曾经成为各界的共识并已遭到普遍关注,意愿效劳专业化的欠缺被公以为“5·12”汶川地震抗震救灾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在汶川特大地震灾祸中,各地意愿者关于抢险救灾迸发出极大的热情,其中有很多意愿者是手无寸铁、毫无配备和心理准备的状况下进入灾区参与救援工作的,他们从事应急意愿效劳的独一力气就是爱心和热情,没有救援学问,没有特地技术,没有特地工具(被人们戏称为“三无意愿者”)。关于此类情形,固然“肉体可嘉”,但由于这些意愿者没有专业救助才能,关于救援工作来说很难提供有效协助;更有一些意愿者缺乏灾祸救援学问和本身生存才能,不期然沦为了急需社会救助的“难民”,徒增灾区政府的救援工作与能源、物资供应压力。因而,应急意愿效劳是意愿效劳立法需求保证的重要内容,应从制度建立与队伍建立两方面停止法律调整。(一)制度保证:应急意愿者的专业培训制度专业培训是保证应急意愿者专业化的最有效的制度保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其他应急机构和意愿效劳活动组织者,能够依据应急工作需求,有方案地展开抢险救援、运输通讯、疗卫生、心理引导、后勤保证等专业培训和结合演练,进步应急意愿效劳才能(例如疗卫生、心理引导等才能培育非一日之功)。这包括专业培训制度和结合演练制度两个方面。专业培训制度是应急意愿者进步应急才能的根本制度保证,在应急意愿者在完成各专业技艺培训的根底上,还需求将各专业的应急意愿者组织起来,停止协同与配合的演练,这样才干构成应急意愿者队伍的协同作战的综合应急才能。同时,依据突发事情应对法第26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协作,结合培训、结合演练,进步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才能。(二)队伍建立:特地应急意愿效劳队伍的树立由于应急意愿效劳对专业化的特殊请求,应急意愿者的专业培训是无法一蹴而就的,相关于普通意愿者更需求长期、系统的专业锻炼。但是由于意愿者的活动性较大而不利于展开日常专业培训等要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其他应急机构、意愿效劳组织以及意愿效劳活动组织者能够成立特地的应急意愿效劳队伍,经过“养兵千日”的日常专业化建立到达突发事情发作后“用兵一时”的效果。因而,在意愿效劳立法中能够规则国度鼓舞成立特地应急意愿效劳队伍并增强其专业化建立。首先,成立特地应急意愿效劳队伍已有明白的法律根据。我国突发事情应对法第26条规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树立或者肯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能够依据实践需求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能够树立由成年意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单位应当树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协作,结合培训、结合演练,进步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才能。”这为特地应急意愿效劳队伍建立提供了明白的法律根据,在意愿效劳立法中有必要更明白地予以强调,以到达经过队伍建立提升应急意愿效劳专业化与实效化的立法目的。其次,成立特地应急意愿效劳队伍已有丰厚的理论根底。2008年,10月13日,四川省应急意愿者总队在成都成立。这是5·12汶川特大地震发作后,由团省委牵头,省应急办等14家厅局共同参与组建的首支正轨化应急意愿效劳队伍。2009年5月12日第一个国度防灾减震日,重庆市应急意愿效劳总队成立,由重庆市应急意愿效劳指导小组办公室(重庆市意愿效劳工作指导中心)直接。常态下,这支队伍以“自我、自我运转”形式,展开专业技艺培训、演练和宣传等工作。突发事情应对中,依据实践状况和统一部署,展开应急意愿效劳工作。目前重庆市应急意愿者效劳总队建有应急抢险、应急疗卫生、应急心理调试、应急机动效劳四支队伍,共计200人。2010年4月16日,一支从这200人中挑出的应急救援小分队从重庆动身赶赴青海玉树灾区,展开了一系列的救援行动,遭到玉树灾区人民交口称誉。2010年5月12日,在汶川抗震救灾两周年之际,北京市意愿者结合会综合应急意愿效劳队成立,旨在增强应急意愿者队伍建立,以保证应急意愿者能真正“应急”,一旦遇到突发状况就能疾速做出反响,实在协助市民避险求安,为建立调和美妙家园作出奉献。此外,西南交通大学成立了全国高校第一支高校的综合应急意愿者效劳队,共设6个支队,296名意愿者。他们均由各学院招募选拔,经专业机构培训后,可从事校内外消防救援、疗卫生、交通平安、赛会效劳、物流运输、心理援助等方面的专业意愿效劳。由此可见,特地应急意愿效劳队伍的成立曾经具有丰厚的理论根底与迫切的理想需求,有望成为提升应急意愿效劳专业化与实效性的有力保证与制度探究。六、应急意愿者的特殊权益与义务权益保证是法治社会的中心要素。在应急法制中,虽然处于不同于常态的突发事情应对过程中,法律关系更为复杂、特殊,但依据比例准绳、最小损害准绳和统筹均衡准绳,意愿者面临的特殊风险及其权益维护在行政应急权利具有宏大优先性的应急法制中同样不可疏忽。由于突发事情应对工作的紧急性与风险性,有必要关于应急意愿者在应急意愿效劳中的特殊权益和义务作出特地规则,依法停止调整。(一)应急意愿者的特殊权益依据对意愿者权益的现有研讨成果及相关中央立法,意愿者大致享有以下诸类权益:自愿参与或者退出意愿效劳活动和意愿效劳组织;取得意愿效劳活动真实、必要的信息;参与意愿效劳活动组织者提供的有关、培训;恳求意愿效劳活动组织者协助处理在参与意愿效劳活动中遇到的艰难;参与意愿效劳活动组织者提供的有关、培训;对意愿效劳活动组织者的工作停止监视,提出倡议和意见;请求意愿效劳活动组织者出具意愿效劳证明等等。在应急意愿效劳中,应急意愿者还应当享有取得平安保证的权益、取得物质协助的权益以及对所从事应急意愿效劳活动风险的知情权。1平安保证权平安保证是公民的根本权益。在突发事情应对过程中,不只是受灾民众的生命财富平安遭到极大的要挟,应急意愿者的人身权与财富权同样具有高度风险,“5·12”汶川地震的抗震救灾过程中就发作过多起意愿者因参与应急意愿效劳在灾区遭到伤害以至失去生命的事情。因而,与常态下意愿效劳的意愿者相比,应急意愿者有权请求较高请求的平安保证。从各地的意愿效劳立法中来看,大多中央立法规则意愿效劳组织及意愿效劳活动组织者能够依据本身条件和实践需求,为意愿者办理相应的人身保险。但是由于应急意愿效劳的高风险性,宜在立法中明白国度鼓舞意愿效劳活动组织者以购置保险等方式为意愿者提供平安保证,组织意愿者展开有平安风险的应急意愿效劳活动,有关的意愿效劳活动组织者应当为应急意愿者办理相应的人身不测伤害保险,提供相应的平安保证。2物质协助权虽然意愿者不以取得报偿为目的,“无偿”是意愿效劳的根本特性,但这不意味着意愿者不需求一定的物质协助。在对物质、技术条件请求较高的应急意愿效劳中,物质协助更具有必要性,作为应急意愿者的根本权益的物质协助权应予以有效保证。例如,应急意愿者参与应急救援需求专业的设备。汶川地震的应急救援曾经警示我们,不要说意愿者,即使是人民解放军官兵进入灾区救援,假如缺乏专用设备,单纯指靠双手和铁锹在钢筋水泥森林似的宏大废墟上救人是极为艰难、效果有限的。建立应急意愿者队伍体系,特别是专业应急意愿者队伍,应当依照各专业意愿者队伍的任务与义务,装备专业设备。这些设备的置办装备,应当归入意愿者体系建立的规划,尽量由财政列支处理。3对从事应急意愿效劳活动风险的知情权知情权是意愿者的重要权益,目前正在制定中的意愿效劳法(草案初稿)(2010年5月31日讨论稿)第15条规则,“意愿者享有以下权益:(二)取得意愿效劳活动真实、必要的信息;”全国各中央性立法对意愿者的知情权也多有规则。在应急意愿效劳中,由于突发事情应对的高风险性与不肯定性,应急意愿者对将要从事的应急意愿效劳活动的风险具有知情权,这就请求意愿效劳组织、意愿效劳组织者在展开应急意愿效劳活动前,应当实行向意愿者照实告知活动存在风险、留意事项、救济途径等内容的法定义务,这种告知能够经过书面告知与口头告知两种方式停止。充沛保证应急意愿者的知情权,不只能够降低突发事情应对中的人员伤亡与财富损失,还能够防止应急意愿者由于一时激动、仅仅依托满腔热情而自觉展开的意愿活动,保证应急意愿效劳有理性、有次序的展开。(二)应急意愿者的特有义务:服从统一指挥与布置的义务在非应急状态下,参与意愿效劳的时间、地点、内容及方式等是公民的自主权益。四川省意愿效劳条例第10条就规则,依据本人的意愿和时间、才能等条件,选择参与意愿效劳活动是意愿者的权益。但在突发事情应对中,应急意愿者这一权益应当遭到较大的限制,这表现为应急意愿者应当服从统一的指挥与布置。假如应急意愿者不能树立大局认识,明白本人服从统一指挥与布置的法定义务,就会致使国度利益、公共利益及突发事情发作地人民大众利益遭到损失。在“5·12”汶川地震中,曾经发作过政府的行政应急权与意愿者的自主意愿效劳权益抵触与矛盾的事情。由于救灾形势严峻,中央政府对局部灾区施行严厉管制(个别地域实践上曾经采取了相似于“戒严”的措施,不允许意愿效劳组织或者个人意愿者进入灾区停止救援),而少数意愿者由于不了解应急意愿效劳的特殊性,过于强调按其个人意愿展开意愿效劳的自主性(这里尚未思索要素),以为政府没有权利与理由阻止其的个人意愿效劳活动,这种结果不只会严重挫伤意愿者的参与热情和积极性,形成意愿者对政府机关在抢险救灾中运用指挥权的不了解、不支持,会大大降低政府在突发事情应对中指挥效能,增加抗震救灾、恢复重建的时间与效能本钱。因而,有必要在立法中明白规则应急意愿者服从统一指挥与布置的法定义务。义务的违背必将招致法律义务的承当,应急意愿效劳活动中,意愿者不服从突发事情发作地的人民政府和其他应急机构统一指挥、布置、,形成严重结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依法承当法律义务。结语:法律对社会问题的积极回应拉丁谚语所说:“哪里有社会,哪里就有法律”(ubi societas ibi ius),卢曼在其法社会学一书的开篇即明白指出:“一切人类的集体生活都是由法律直接或间接地塑造的。法律就像学问一样,是社会情形中一个必要的和无所不在的事实。没有任何一个生活范畴不管是家庭或者宗教共同体,不管是科学研讨或者政党的内在关系网可以找到不立基于法律的稳定的社会次序。”法律的调整范围到底是什么?法律保证与社会自治的关系又是怎样?这是范畴永久的论题。变革开放以来,随同着中国体制变革不时深化,在从传统方案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转型开展过程中,面临着国度与社会关系革新、法律调整与市民社会自治关系调整的严重课题,一方面,我们反对事无巨细的停止立法,反对法律的过度扩张与泛化,另一方面,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度的任务依然任重道远,法律依然需求发挥其调整社会关系、应对社会新问题、全面维护社会次序的传统功用,经过国度立法机关和政府制定法律、法规来及时和疾速地应对大量频繁呈现的社会新问题,从而使国度的法律制度得以跟随时期的步伐向前推进。关于应急意愿效劳的法律保证同样如此。意愿效劳是一项主要基于公民团结互助、友爱贡献肉体而展开的无偿效劳的崇高事业,具有强迫力特性的法律理应不该干预过多。但是,在牵涉众多公民的生命平安与财富平安与公共利益得失的危机应对的特殊情形下,基于自在主义和个人主义而构成的法律关系难以完成普遍正义和多数人的幸福,由此显现了依法予以调整和保证的必要性。笔者在对应急意愿效劳的法律保证问题停止论述的根底上,勾勒出立法应当停止规则的主要调整内容,希冀有助于我国应急意愿效劳的法治化与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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