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经济补偿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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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经济补偿办法.doc
信用社(银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经济补偿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确保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甘肃省农村信用社相关用工管理的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及其下辖各级机构(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第二章 经济补偿第三条 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须给予经济补偿的,应一次性给予。第四条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主要有: (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员工权益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即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获取经济补偿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员工协商一致的;(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员工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经济补偿计算方法。经济补偿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按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员工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 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月工资是指正常情况下,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七条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除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发给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第八条因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不给予经济补偿:1.除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外,员工本人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2.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员工不同意续签的;3.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员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5.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6.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7.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8.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 9.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10.被劳动教养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1.其他符合用人单位应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九条 各县(区、市)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与员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符合给予经济补偿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各行社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员工协商,如达成一致,向员工发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商书。 2. 各行社经会议研究同意后,填写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经济补偿审批表,报省联社人力资源部审核。 3.省联社人力资源部依据相关规定审批后,各行社与员工签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办理员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并向员工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第十条 省联社本部员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符合给予经济补偿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省联社人力资源部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员工协商,如达成一致,向员工发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商书。 2.人力资源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并与员工签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负责办理员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向员工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第四章 附 则第十一条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收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由个人依法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员工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形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其他应向员工给予经济补偿情形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补偿。第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有相关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