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现阶段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面临的情况问题及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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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现阶段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面临的情况问题及对策.docx
浅析现阶段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面临的情况问题及对策 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的发展,交通事故已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根据新形势的需要,20xx年x月x日国家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这部法律的施行,是我国道路交通法制建设历程中的一件大事,开启了道路交通事业走向法制化的崭新篇章。国务院和公安部同时颁布了与之配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随后,国务院又于20xx年x月x日颁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继颁布施行给我们的交通事故处理带来了崭新的理念,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也使我们的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更加显得的有法可依,对于现实的交通事故处理具有超前的理念,但同时,由于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于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一些操作性的规定还不够全面,使得在实际处理交通事故中会面临着许多的新情况、新问题。笔者结合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发现的一些问题,结合实际操作过程中的一些作法,就当前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谈一些看法:一、关于伤者药费落实的问题。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上述的规定很详尽,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难以得到落实,医院方往往强调自身的经济效益,如果费用未落实,在现实当中不可能得到及时、有效地的救治;如果发通知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会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最多给予垫付8000元抢救费用,这对于伤势严重的伤员来说是杯水车薪。而到现在为止,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仍未成立。目前的做法,只能是要求肇事方垫付或者受害方自行先垫付,如果碰到肇事方和受害方均无能力垫付的,则不可避免地影响伤者的救治。建议在实际办理此类案件中,由卫生等有关主管部门出面与保险公司和医院进行协调,使伤者能得到必要的救治。有关部门也已经看到了这个问题,正在酝酿一项关于伤者医药费未落实的情况下医院也要给予医治的方案。同时,应尽快成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二、扣车、押金和预支药费的依据问题安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事故处理程序第三十三条对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上述法律、规章以及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均未讲到当事人需不需要交纳押金的问题。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得约束当事人去做的原则,当事人发生事故后是不需要交纳事故押金的。一方面,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还未成立,在现实办案中擅自要求当事人交纳压金会引起很多的负面影响。一是受害方会不理解,容易造成不必要的信访和一些社会不安定因素;二是不利案件的顺利办理。特别是外籍车辆肇事,在没有押金的情况下车辆一旦放行,肇事方往往对事故的民事赔偿问题很被动,对伤者的正常救治也很不利,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就会难以有效维护。实际操作当中我们往往在法定的扣车期限内尽量做肇事方的思想工作,使其主动给伤者方支付医疗抢救费用,如肇事方有能力垫付医疗费仍拒绝支付的,告知受害方尽快向法院提起财产诉前保全措施和诉前先执行支付医疗费的申请。但法院对财产诉前保全措施和诉前先执行部分医疗费的裁定是需要受害方提供担保的,因此,受害方不能提供担保时,此项措施也难以奏效。此外,一些肇事者不愿意直接向医院或伤者方支付医药费,而是主动提出向交警部门交纳事故押金,由交警代为审核支付给伤者方作为其医疗费,在此情况下,交警部门是否可以收取压金,所收的押金可不可以预支给受害方作为医药费的预支款,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在现有的条件下,笔者赞成这种做法。三、“六类案件”中关于严重超载的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严重超载驾驶的,负事故主要责任以上的,致一人以上重伤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