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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铁四局集团二公司合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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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铁四局集团二公司合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doc

    中铁四局集团二公司合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合同管理,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公司、公司所属各单位之间与路内路外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签订的协议。第三条 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合同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依法签订、严格履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公司及各单位应当重视合同管理工作,加强对合同管理工作的领导,规范合同管理,健全合同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合同管理人员,提高合同管理水平。第五条 公司机关及各单位职能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合同管理部门做好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门职责第六条 预算合同部为公司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各单位经营管理室(或计财部)负责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并配有专职或兼职合同管理员,定期向上级合同管理部门报告合同管理工作情况。第七条 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责是:(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合同及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2)制定公司合同管理实施办法,建立合同管理制度,负责合同管理日常工作;(3)组织参与公司及各单位重大合同的论证、起草、谈判、签订及审核工作;监督检查公司和各单位合同的履行;(4) 统一管理公司合同专用章,建立合同专用章使用制度;(5) 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手续;(6) 处理公司内部的合同纠纷,参与经济纠纷案件的仲裁活动和诉讼活动;(7)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和各所属单位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业务培训,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8)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负责合同的传阅,定期向上一级合同管理部门和本单位领导报告合同管理工作情况。第八条 合同管理员应具有一定的经济管理知识,并经过必要的法律业务培训。第三章 合同的评审第九条 公司成立以董事长或总经理为组长,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为副组长,生产部、企管部、财务部、预算合同部、经营开发中心、技术开发中心、安质部、公司办公室、监审部、董事会办公室为组员的合同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评审以集团公司或公司名义承揽的合同。第十条 各单位成立以单位正职领导为组长,单位副职领导、经营室主任(或计财部部长)为副组长,由施工、经营、材料、机械、安检、财务、项目队长为组员的合同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评审本单位经济承包合同。合同评审小组成员名单报公司企管部备案。第十一条 公司承揽的施工承包合同、各单位签订的对外经济合同必须在合同正式签订前由合同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合同评审,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评审的须经合同评审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在合同正式签订后的两周内补办合同评审手续。第十二条 主要经济合同评审内容一、 公司承揽的施工承包合同(1)公司企业资质能否符合要求;(2)公司财务能力是否符合要求;(3)安全、质量要求;(4)工期要求;(5)施工设备要求;(6)采购要求;(7)法律法规要求;(8)其他特定要求。二、 各单位劳务分包合同(1)外协劳务项目的名称、地点、工程内容;(2)外协单位的资审和考察情况,是否具备承担该项目施工的能力及自身信誉和经济实力;(3)对外协劳务作业的单价进行分析;(4)对外协劳务作业合同条款进行评审(工期、安全、质量和标准,造价、结算方式、材料供应方式、机械租赁等);(5)双方的责任义务,违约责任和奖罚办法;(6)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等(协作队伍管理办法)。三、 各单位机械设备租赁合同(1)租赁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的原因;(2)租赁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及期限;(3)机械设备的进出场费用;(4)机械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使用、保养、维修管理等;(5)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期间的所有权与使用权;(6)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方式、价款及支付;(7)合同的纠纷处理方式(8)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等四、 各单位的物资购销合同(1)物资购销的种类、数量、价款、提(交)货的时间、地点、方式;(2)物资的质量标准;(3)销售方对物资质量负责的条件及保质期规定;(4)物资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及回收;(5)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6)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7)运输方式及费用、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8)结算及支付;(9)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10)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等。第十三条 合同评审领导小组应及时认真地按照公司有关程序文件对合同评审内容进行评审,合同管理部门应对评审内容进行详细的记录,所有参与评审的人员要签认。合同评审意见应及时的反馈到合同执行者,合同执行者要认真按照合同评审记录的要求执行合同。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及时的将评审后的价值50万元以上的劳务分包合同、价值10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合同、设备(周转材料)租赁合同等上报公司企管部,待公司相关部门正式批复后方可签订正式的合同文本,公司相关部门应及时反馈批复情况。第四章 合同的签订第十五条 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签订合同,采取法定代表人或经过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表人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签订合同。未经授权,任何职能部门、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和个人无权以委托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第十七条 严禁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各类合同。被代理人发现有以上严禁内容之一时,有权对合同拒绝追认。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滥用代理权,属于禁止之列:(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订立合同;(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代理的第三人订立合同;(3)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第十九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公司所属相关单位正职负责人以公司名义洽谈、签订一切经济合同(不含经济担保、借款合同、对外投资合同)。第二十条 各单位以公司名义承揽业务,签订合同,由单位正职负责人向公司企管部提出办理项目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书面申请,企管部承办具体手续。项目结束后,应及时将授权委托书交还公司企管部。第二十一条 凡以集团公司名义对外承揽工程,参加具体的投标活动,中标后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按照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必须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行政公章代替合同专用章。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时,可向公司企管部申请借用公司合同专用章并对借用的合同专用章负全面责任,使用后应立即退还公司企管部。但10万元以上的经济合同应报公司企管部审核批准。第二十四条 以集团公司或公司名义承揽的施工合同,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必须由公司企管部法律事务室派人参与合同洽谈、签订。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第二十五条 对谈判协商过程中形成的电报、电传、传真、信函、图表等电文数据资料,要注意保管。如有不同意见,要立即回复对方,不得拖延,避免造成经济损失。第二十六条 合同签订后,应当全面履行合同。如合同不能履行,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等影响合同履行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注意保存有关证据。第二十七条 发现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经办人员除督促对方继续履行外,应必须立即将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及时报主管领导和合同管理部门。第二十八条 合同管理部门和合同管理人员应随时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第二十九条 合同若有发生纠纷的可能时,合同管理部门必须及时报告公司企管部法律事务室,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若有纠纷发生时,合同管理部门应尽全力处理合同纠纷,有关部门应积极给予配合,争取双方能够通过和解或调解的方式解决合同争议。第三十条 如需诉讼解决的合同纠纷,统一由企管部法律事务室进行登记、审查和办理。第三十一条 各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合同履约情况报告制度,每季度向公司合同管理部门报告合同履约情况。对业主(甲方)履约情况要重点报告,包括设计变更、计价拨付工程款、甲方的最新要求等。第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合同履约情况评议制度,由分管领导主持,主要领导和各有关部门参加,根据各单位的情况汇报及总部有关部门掌握的情况,不定期的对主要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评议,并制定相关措施。第六章 合同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 以公司或集团公司名义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公司与各单位签订的责任成本合同、各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的劳务承包合同、价值10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合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周转材料租赁合同在合同签订后的两周内报送公司企管部建档保管。各单位签订的所有经济合同均由所属单位经营室(计财部)管理。第三十四条 合同管理部门应将入档前的经济合同送有关领导和部门传阅,并建立健全经济合同管理台帐和合同借阅制度,重要合同的借阅必须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借阅。第三十五条 合同管理部门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防止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第三十六条 合同的监督检查是企业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合同评审领导小组成员、合同管理部门要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掌握公司合同的管理情况,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转让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依法变更合同。我方发生需要变更合同的情况时,除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以外,都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进行协商,并让对方在文件上签收。我方在接到对方要求变更合同的通知时,应立即审查对方的理由是否合法、合约、正当;如果符合变更条件,同意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因变更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向对方提出索赔。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我方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我方接到对方解除合同的通知时,应当立即审查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合法、合约、正当;如有异议,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因解除合同而损害了我方利益的,应向对方提出书面索赔请求。第三十九条 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可以依法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可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债务人转移义务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按照合同法总则或分则及建筑法、招投标法等法律有关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转移的债务。第四十条 对方提出变更,解除合同或债务转移时,我方若不同意,必须在三日内书面明确答复对方。第八章 惩罚与奖励第四十一条 在合同签订、履行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未造成经济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进行批评教育或取消授予的签订合同代理权;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损失大小,对直接责任者和主管领导分别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1)超越或滥用代理权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2)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没有签订,因此发生纠纷或造成经济损失的;(3)合同承办人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应当签订、索要、收集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合同资料没有取得或将取得的资料丢失的;(4)合同承办人没有向合同管理机构或合同管理员准确、及时传递合同资料,贻误时机造成损失的;(5)丢失、滥用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委托证及合同专用章的;(6)丢失或毁坏合同原件、附件、凭证、信函及其他与合同有关资料的;(7)在洽谈签订、履行合同中,因不负责任,致使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8)泄露我方商业秘密、谈判意图给合同签订造成困难,损害企业利益的;(9)与对方或所签合同有关的其他人员恶意串通损害企业利益的;(10)利用洽谈、签订合同之便谋取私利,进行其他非法活动的;(11)其他情况。第四十二条 在合同签订、履行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可视不同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1)尽职尽责,工作成绩显著的;(2)在合同管理工作中,为企业避免或者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3)其他应该给予以表彰和奖励的情况。第九章 常用的经济合同及文本第四十三条 常用的合同及文本(1)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附件一);(2)一般工业品买卖合同(附件二);(3)机械设备租赁合同(附件三);(4)周转料租赁合同(附件四);(5)房屋租赁合同(附件五);第十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预算合同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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