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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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doc
目录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1部分:展览会场馆1二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2部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11三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3部分:金融营业场所19四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4部分:公共供水28五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5部分:电力系统36六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6部分:学校、幼儿园45七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7部分:城市轨道交通51八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8部分:旅馆、商务办公楼63九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9部分:零售商业70十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10部分:党政机关80十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1部分:医院86十二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12部分:通信单位94十三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13部分:枪支弹药生产、经销、存放、射击场所100十四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14部分:燃气系统107十五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15部分:公交车站及公交专用停车场(库)113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1部分:展览会场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展览会场馆(以下简称展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安全技术防范分类、系统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维护。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展馆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10408.1 入侵探测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10408.3 入侵探测器第3部分: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GB 10408.4 入侵探测器第4部分: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GB 10408.5 入侵探测器第5部分:室内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GB 10408.6 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GB/T 10408.8 振动入侵探测器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 12899 手持式金属探测器 技术条件GB 15208 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GB 15209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GB 15210 通过式金属探测门通用技术条件GB 50198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 308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T 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368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 394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DB 31/295 安全技术防范监控用硬盘录像机通用技术要求DB 31/321 防盗防火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DB 31/329.4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4部分:公共供水DB 31/329.5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5部分:电力系统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展览会,简称展会 在固定地点及预定时期内举办的,通过展示促进产品、技术或信息交流的社会活动。3.2 展览会场馆,简称展馆 举办展会的场所。3.3 展区 展示展品的区域。3.4 展品 展示物的总称。3.5 特殊展品 贵重金银珠宝饰品、字画、钟表等以及武器、文物藏品定级标准三级文物(含)以上的展品。3.6 安全技术防范 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和相关设备,对应当进行治安安全防范的单位和部位进行有效防护和守卫,预防、制止、延缓违法犯罪行为和各类不安全因素,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活动。3.7 实体防护装置 以实体屏障作为防护手段的装置。4 展馆的安全技术防范分类4.1 一类展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类展馆: a)展示面积在5000 m²(含)以上; b)举办国际性展览; c)举办特殊展品展览。4.2 二类展馆 不符合一类展馆条件的,均为二类展馆。4.3 二类展馆举办国际性展览或特殊展品展览时,应按照一类展馆的要求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5 系统设计和施工要求5.1 总体要求5.1.1 展馆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原则应符合GB 50348的规定,并应根据表1的要求设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5.1.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程序应符合GA/T 75的规定。5.1.3 展馆二次供水设施中的泵房、水箱(水池)等部位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符合DB 31/329.4的规定。5.1.4 展馆变(配)电站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符合DB 31/329.5的规定。5.1.5 展馆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建设,应纳入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并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同时交付使用。表1 展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基本配置序号项目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配置要求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彩色摄像机展馆、封闭式停车场(库)出入口强制2安防中心控制室出入口强制3一类展馆内特殊展品展区、展品装卸区、展品贮存库出入口强制4一类展馆内主要通道强制5一类展馆室外展区强制6一类展馆内非主要通道推荐7二类展馆内主要通道、展区、展品装卸区、展品贮存库、室外展区出入口推荐8展馆电梯轿厢内推荐9控制、记录与显示装置安防中心控制室强制10入侵报警系统入侵探测器展馆出入口、与外界相通的窗户强制11展馆财务室强制12一类展馆展品贮存库强制13一类展馆特殊展品展区强制14展馆周界围墙等封闭屏障处推荐15紧急报警装置安防中心控制室强制16一类展馆特殊展品展区、展品贮存库、财务室、室外展出三级以上文物或特殊展品强制17展馆主出入口内隐蔽处推荐18防盗报警控制器展馆中心控制室强制19出入口控制系统一类展馆展品贮存库强制20安防中心控制室推荐21金属探测系统一类展馆主出入口推荐22X射线安全检查系统一类展馆主出入口推荐23电话来电显示和语音记录系统来电号码显示展馆电话总机、公开对外的电话强制24来电通话记录公开对外的电话强制25电子巡查系统一类展馆特殊展品的室外展区推荐26一类展馆重要部位强制27实体防护装置防盗防火安全门展馆展品贮存库、中心控制室、财务室强制28防盗栅栏展馆通风口强制29一类展馆室外展区特殊展品推荐30防暴展柜一类展馆特殊展品强制 5.2 系统组成和设计施工5.2.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5.2.1.1 系统由前端摄像机、传输网络、控制、记录与显示装置等组成。5.2.1.2 摄像机安装位置应减少或避免图像出现逆光,且摄像机工作时监视范围内的平均照度应不小于200Lx。5.2.1.3 摄像机在室外安装位置离地高度宜大于3.5 m,室内安装位置离地高度宜大于2.5 m。5.2.1.4 出入口安装的摄像机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固定焦距、方向; b) 不应有盲区; c) 通过监视器应能清楚地显示出入人员面部特征、机动车牌号,必要时应加装照明装置; d) 出入人员面部的有效画面宜不小于监视器显示画面的1/30。5.2.1.5 室内展区主通道应按1/600m2的比例配置摄像机。对特殊展品的展区,应按1/60m2的比例预留安装摄像机的管线,在展出特殊展品时,应全部安装到位,通过监视器应能清楚地显示特殊展品展示区域人员活动的情况。5.2.1.6 室外展区可选用带有云台、变焦镜头的摄像机,通过监视器应能清楚地显示特殊展品展示区域人员活动的情况。5.2.1.7 电梯轿厢内安装摄像机的,应安装在电梯厢门前上方的一侧,且应配置电梯楼层信号叠加器。5.2.1.8 展览期间,系统应采用硬盘录像机进行24h图像记录。图像记录帧速应不少于24frames,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0天。硬盘录像机应符合DB 31/295的要求。5.2.1.9 系统应能切换图像,并能根据系统的配置,控制摄像机云台、镜头等。5.2.1.10 系统应具有时间、日期的字符叠加、记录和调整功能,时间误差应在±30s以内。字符叠加不应影响图像记录效果。5.2.1.11 摄像机在标准照度下,系统图像信号的技术指标应不低于GB 50198规定的评分等级4级的要求,回放图像质量应不低于GB 50198规定的评分等级3级的要求。5.2.1.12 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A/T 367的规定。5.2.2 入侵报警系统5.2.2.1 系统由各类入侵探测器、紧急报警装置、传输网络、防盗报警控制器(报警控制主机)组成。5.2.2.2 展馆内入侵探测器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壁挂式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安装高度距地面宜为2.2m±0.2m,其视场中心轴与可能入侵目标方向之间的夹角为90。±5。,入侵探测器与墙壁的倾角视防护区域覆盖要求确定; b) 壁挂式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式入侵探测器安装高度宜为2.2m±0.2m,其视场中心轴与可能入侵目标方向之间的夹角为45。±5。,入侵探测器与墙壁的倾角视防护区域覆盖要求确定; c) 吸顶式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应水平安装在需要防护部位的上方; d) 微波、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的视窗应避开正对强光源,附近及视场内不应有温度快速变化的热源,防护区内不应有障碍物; e)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应安装在门、窗开合处(干簧管安装在门、窗框上,磁铁安装在门、窗扇上,两者间应对准),间距应保证能可靠工作; f) 振动入侵探测器应安装在展品贮存库的内墙处。5.2.2.3 展馆周界围墙等封闭屏障处入侵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a) 不应有盲区; b) 防区划分应有利于报警时准确定位,且应不大于100m; c) 应24h设防。 d) 围栏式周界入侵探测器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水平相邻的围栏之间距离应为200 mm±20 mm; 2) 安装在封闭屏障上端时,最上一根围栏与封闭屏障顶端的间距应不小于750mm,最下一根围栏与封闭屏障顶端的间距应为150 mm±20 mm; 3) 围栏的固定支撑竿应上段以45°±5°向外折角安装,折角段长度应不小于200 mm; 4) 脉冲电击式围栏上应有明显的警告用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的设置应符合GB 2894的要求。 e) 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探测距离不应大于制造厂规定探测距离的70%; 2) 应采用交叉安装的方式,即在同一处安装两只指向相反的发射装置或两只指向相反的接收装置,并应使两装置交叉间距不小于300 mm; 3) 安装在封闭屏障上端时,最下一束光轴与封闭屏障顶端的间距应为150mm±10mm; 4) 安装在封闭屏障侧面时,封闭屏障一侧的最上端入侵探测器与封闭屏障外侧的间距应为175mm±25mm,且应安装在封闭屏障外侧; 5) 封闭屏障两侧不应种植高大的树木。已种植树木的,应经常进行修整,确保系统正常运行。5.2.2.4 其他入侵探测器的安装应按产品技术说明书的规定。5.2.2.5 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并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有防误触发措施。当被触发报警后应能立即发出紧急报警信号并自锁,复位应采用人工操作方式。5.2.2.6 采用公共电话网传输报警响应信号的系统,不应在通讯线路上挂接其他通信设施。5.2.2.7 系统的报警响应时间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应不大于2s; b) 采用公共电话网传输的,应不大于20s。5.2.2.8 系统布防、撤防、报警、故障等信息的存储时间应不少于30天。5.2.2.9 系统的备用电源应满足8h正常工作。5.2.2.10 系统宜安装告警器,其报警声压不小于100dB(A),报警持续时间不小于20min。 5.2.2.11 入侵探测器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B 10408.1、GB 10408.3、GB 10408.4 、GB 10408.5、GB 10408.6、GB/T 10408.8、GB 15209的要求。5.2.2.12 防盗报警控制器应符合GB 12663的要求。5.2.2.13 系统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A/T 368的要求。5.2.3 出入口控制系统5.2.3.1 识读式出入口控制系统由识读(显示)装置、传输网络、管理控制器、记录设备、执行机构等组成;楼寓对讲系统由主机、若干分机、电源箱、传输线等组成。5.2.3.2 识读式系统的各类识别装置、执行机构应保证操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应有防尾随措施。对非法进入的行为,应发出报警信号,同时系统应满足紧急逃生时人员疏散的相关要求。5.2.3.3 识读式系统应具有人员的出入时间、地点、顺序等数据设置、显示、记录、查询和打印等功能,时间误差应在±10s以内,并有防篡改、防销毁等措施。5.2.3.4 系统的各类识读装置、对讲装置的安装高度宜离地1.5 m±0.1m。5.2.3.5 系统其他要求应符合GA/T 72、GA/T 269、GA/T 394的规定。5.2.4 金属探测系统 在展馆主入口宜设置通过式金属探测系统和手持式金属探测器,其技术要求应符合GB 15210和GB 12899的要求。5.2.5 X射线安全检查系统 在展馆主入口宜设置X射线安全检查系统,X射线安全检查系统应符合GB 15208的要求。5.2.6 来电显示和电话录音系统5.2.6.1 来电号码显示应清晰。5.2.6.2 电话记录回放时应清晰可辨,通话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7天。5.2.7 电子巡查系统5.2.7.1 系统主要由信息标识、数据采集器、数据转换传输装置及管理软件等组成。5.2.7.2 重要部位应安装巡查点,信息标识安装应牢固、隐蔽。5.2.7.3 信息标识安装高度宜离地1.4 m±0.1m。5.2.8 安防中心控制室5.2.8.1 视频安防监控、入侵报警(紧急报警)、电子巡查的终端设备均应设置在安防中心控制室,能实现对各子系统的操作、记录和打印。5.2.8.2 安防中心控制室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并通过专线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5.2.8.3 安装周界报警系统的,安防中心控制室应配置与报警同步的终端图形显示装置,应能准确地识别报警区域,实时显示发生警情的区域。5.2.8.4 安防中心控制室应配备有线、无线专用通讯工具和专用防护器械。5.2.8.5 安防中心控制室可单独设置,也可设置在符合规定的其它场所。5.2.9 实体防护装置5.2.9.1 特殊展品展区应相对封闭,展出期间应设置临时单人出入口通道。5.2.9.2 特殊展品的展柜应采用防暴柜。防暴柜的玻璃应采用防弹复合玻璃或夹贴防暴膜玻璃。5.2.9.3 防盗栅栏应采用单根直径不小于20mm、壁厚不小于2mm的钢管(或单根直径不小于16mm的钢棒、单根横截面应不小于8mmX20mm的钢板)组合制做。用于窗的防护时,单个栅栏空间最大面积应不大于600mmX100mm;用于周边的实体周界封闭时,栅栏高度不应低于2.2m,栅栏的竖杆间距不应大于150mm,且不易攀爬。防盗栅栏应采用不小于12mm的膨胀螺丝固定,安装应牢固可靠。5.2.9.4 裸露的特殊展品的应设立1m参观线,并应另加实体防护装置。5.2.9.5 防盗防火安全门、防盗防火锁及安装应符合DB 31/321的要求。 6 检验、验收、维护6.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后应进行检验。系统检验应符合GB 50348的要求。6.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应符合本标准第5章和GB 50348、GA 308的要求。6.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定期进行设备的检测、维护、保养。系统出现故障后,应及时修复。二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2部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以下简称存放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分级、系统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维护。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存放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验收以及系统配置。本标准不适用于存放场所的非治安安全的防范,也不适用于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在生产、运输、使用方面的安全防范。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2894 安全标志GB 10408.1 入侵探测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10408.3 入侵探测器第3部分: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GB 10408.4 入侵探测器第4部分: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GB 10408.5 入侵探测器第5部分:室内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GB 10408.6 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GB 10409 防盗保险柜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 15209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GB 50198-19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A/T 72 楼寓对讲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 269 黑白可视对讲系统GA 308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T 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368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 394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DB 31/295 安全技术防范监控用硬盘录像机通用技术要求DB 31/321 防盗防火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等八部(局) 2003年第2号公告 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补充和修正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等八部(局) (2003)196号通知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 根据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的种类、特性,具备相应的监视、防盗、防抢、防爆等措施的集中储存场所。3.2 剧毒化学品 具有非常剧烈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含农药)和天然毒素,并列入剧毒化学品目录及补充和修正表的物品。3.3 放射性同位素 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3.4 安全技术防范 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和相关设备,对应当进行治安安全技术防范的单位和部位进行有效防护和守卫,预防、制止、延缓违法犯罪行为和各类不安全因素,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活动。3.5 实体防护装置 以实体屏障作为防护手段的装置。4 存放场所的安全技术防范分级4.1 一级存放场所 符合下列设计存放量条件之一的为一级存放场所: a)固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500kg(含)以上的; b)液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1000L(含)以上的; c)放射性同位素总放射性强度在10Ci(含)以上的。4.2 二级存放场所 符合下列设计存放量条件之一的为二级存放场所: a)固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50kg(含)至500kg的; b)液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200L(含)至1000L的; c)放射性同位素总放射性强度在100mCi(含)至10Ci的。4.3 三级存放场所 符合下列设计存放量条件之一的为三级存放场所: a)固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50kg以下的; b)液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200L以下的; c)放射性同位素总放射性强度在50Ci(含)至100mCi的。5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和施工要求5.1 总体要求5.1.1 存放场所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原则应符合GB 50348-2004第3章的规定,并应根据本标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基本配置表的要求设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5.1.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程序应符合GA/T 75的规定。5.1.3 存放场所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纳入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并应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同时交付使用。5.2 系统组成和设计施工5.2.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5.2.1.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由前端摄像机、传输网络、控制、记录与显示装置等组成。5.2.1.2 摄像机安装应减少或避免图像出现逆光,且摄像机工作时监视范围内的平均照度应不小于200Lx。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基本配置表序号项目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配置要求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摄像机一、二级存放场所出入口强制3一级存放场所装卸区域出入口强制4一级存放场所(不含放射性同位素)内主要通道强制5一级存放场所(不含放射性同位素)内非主要要通道推荐6一级存放场所电梯轿厢内推荐7一级存放场所外界周围推荐8一、二级存放场所安防中心控制室推荐9控制、记录与显示装置一、二级存放场所安防中心控制室强制10入侵报警系统入侵探测器存放场所出入口强制11存放场所与外界相通的窗户、风口强制12一、二级存放场所外界围墙等封闭屏障处推荐13紧急报警装置一、二级存放场所(不含放射性同位素)主出入口内隐蔽处推荐14存放场所安防中心控制室强制15防盗报警控制器存放场所安防中心控制室强制16出入口控制、(可视)对讲系统系统一级存放场所主出入口推荐17一级存放场所安防中心控制室推荐18实体防护装置防盗防火安全门存放场所的门强制19防盗栅栏窗、风口强制20混凝土墙或实心砖墙存放场所的墙壁强制21防盗保险柜三级存放场所强制5.2.1.3 摄像机在室外安装位置离地高度不宜小于3.5 m,室内安装位置离地高度不宜小于2.5 m。5.2.1.4 出入口应安装固定焦距、方向的彩色摄像机,并符合以下要求: a)应减少或避免盲区、死角,必要时应安装多台摄像机; b)清楚地显示出入监控区域人员面部特征、机动车牌号。5.2.1.5 其他区域配置的摄像机符合以下要求: a) 应能看清监视范围内所有人员活动的情况; b) 可选用带有云台的摄像机、具有能调整动态范围的摄像机。5.2.1.6 电梯轿厢内安装摄像机的,应安装在电梯厢门前上方的一侧,且应配置电梯楼层信号叠加器。5.2.1.7 系统应采用硬盘录像机进行24h图像记录。图像记录帧速应不少于24frames,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0天。硬盘录像机应符合DB 31/295的要求。5.2.1.8 系统应能切换图像,并能根据系统的配置,控制摄像机云台、镜头等。5.2.1.9 系统应具有时间、日期的显示、记录功能,时间误差应在±30s以内。5.2.1.10 摄像机在标准照度下,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图像信号的技术指标应不低于GB 50198-1994表4.3.1-1规定的评分等级4级的要求,回放图像质量应不低于3级的要求。5.2.1.1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A/T 367的规定。5.2.2 入侵报警系统5.2.2.1 入侵报警系统由各类入侵探测器、紧急报警装置、传输网络、防盗报警控制器(报警控制主机)组成。5.2.2.2 存放场所室内入侵探测器安装应符合产品技术说明书的规定。5.2.2.3 存放场所周界围墙等封闭屏障处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a) 设置应避免或减少盲区和死角; b) 防区划分应有利于报警时准确定位,且不应大于70m; c) 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5.2.2.4 封闭屏障处探测器宜选用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其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探测距离不应大于制造厂规定探测距离的70%; b) 发射装置与接收装置之间不应有障碍物遮挡; c) 应采用交叉安装的方式,即在同一处安装两只指向相反的发射装置或接收装置。两装置交叉间距应不小于300mm; d) 安装在封闭屏障上端时,最下一束光轴与封闭屏障顶端的间距不应大于150mm; e) 安装在封闭屏障侧面时,封闭屏障一侧的最上端入侵探测器与封闭屏障外侧的间距不应大于175 mm,且宜安装在封闭屏障外侧; f) 封闭屏障两侧不应种植高大的树木。已种植树木的,应经常进行修整,确保系统正常运行。5.2.2.5 围栏式周界入侵探测器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平行相邻的围栏之间距离不应大于200 mm; b) 安装在封闭屏障上端时,最上一根围栏与封闭屏障顶端的间距不应小于750mm,最下一根围栏与封闭屏障顶端的间距不应大于150 mm; c) 围栏的固定支撑竿应以45°向外折角安装,折角段长度应不小于100 mm; d) 电击式围栏上应有明显的警告用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的设置应符合GB 2894的要求。5.2.2.6 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5.2.2.7 紧急报警装置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并有防误触发措施。当被触发报警后应能立即发出紧急报警信号并自锁,复位应采用人工操作方式。5.2.2.8 其他入侵探测器安装应按产品技术说明书的规定。5.2.2.9 防盗报警控制器应能接收入侵探测器和紧急报警装置发出的报警及故障信号,具有布防和撤防、不可撤防模式、外出与进入延迟的设置和编程,以及自检、防破坏、声光报警、报警记录与储存、打印输出、密码操作保护等功能。5.2.2.10 入侵探测器启动摄像机的报警/视频安防监控联动系统应设置与探测同步的照明装置,有报警信号时,系统应能立即自动将报警区域的视频安防监控图像显示在监视器上,并同步录像。5.2.2.11 入侵报警系统报警响应时间不应大于5s;以公共电话网传输时报警响应时间不应大于20s。5.2.2.12 公共电话网作为报警传输专线时,不应在线路上挂接电话机、传真机等通信设施。5.2.2.13 告警器安装在无人看守的场所其报警声压应不小于100dBA,报警持续时间应不小于20min。5.2.2.14 入侵报警系统布防、撤防、报警、故障等信息的存储应不少于30天。5.2.2.15 入侵报警系统的备用电源应满足8h正常工作。5.2.2.16 入侵探测器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B 10408.1、GB 10408.3、GB 10408.4 、GB 10408.5、GB 10408.6、GB/T 10408.8、GB 15209的要求。5.2.2.17 防盗报警控制器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B 12663的要求。5.2.2.18 入侵报警系统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A/T 368的要求。5.2.3 出入口控制、(可视)对讲系统5.2.3.1 出入口控制、(可视)对讲系统由识读(显示)、传输、管理控制、记录、执行机构等组成。5.2.3.2 出入口控制、(可视)对讲系统的各类识读装置、对讲装置安装离地高度宜为1.5 m±0.1m。5.2.3.3 出入口控制、(可视)对讲系统应具有对时间、地点、人员和顺序等数据的显示、记录、查询和打印等功能,时间误差应在±30s以内。5.2.3.4 可视对讲系统应采用硬盘录像机进行视音频记录。图像记录帧速应不少于24frames,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0天。5.2.3.5 可视对讲的摄像机在标准照度下,系统显示器图像信号的技术指标应不低于GB 50198-1994表4.3.1-1规定的评分等级4级的要求,分辨力应不小于200TVL;记录回放时视音频均应能清晰分辨。5.2.3.6 系统其他要求应符合GA/T 72、GA/T 269、GA/T 394、DB31/295的规定。5.2.4 安防中心控制室5.2.4.1 视频安防监控、入侵报警(紧急报警)、电子巡查的控制系统均应设置在安防中心控制室,通过控制系统应能实现对各子系统的操作、记录和打印。5.2.4.2 安防中心控制室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并通过专线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5.2.4.3 安防中心控制室应配置能与报警同步的终端图形显示装置,能准确地识别报警区域,实时显示发生警情的区域、日期、时间及报警类型等信息。5.2.4.4 安防中心控制室应配备有线、无线专用通讯工具和专用防护器械。5.2.5 实体防护装置 5.2.5.1 存放场所的实体防护装置由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混凝土墙或实心砖墙、防盗防火安全门、防盗栅栏、防盗保险柜、安全标志等组成。5.2.5.2 存放场所的墙壁应采用混凝土墙或实心砖墙建造,墙壁厚度应不小于250mm;楼板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建造,厚度应不小于160mm。5.2.5.3 存放场所的出入口应设防盗防火安全门,并配有二把防盗防火锁。防盗防火安全门、防盗防火锁及安装应符合DB 31/321的要求。5.2.5.4 防盗栅栏应采用单根直径不小于20mm、壁厚不小于2mm的钢管(或单根直径不小于16mm的钢棒、单根横截面应不小于8mmX20mm的钢板)组合制做,单个栅栏空间最大面积应不大于600mmX100mm。防盗栅栏应采用不小于12mm的膨胀螺丝固定,安装应牢固可靠。5.2.5.5 三级存放场所内应设置防盗保险柜用以存放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防盗保险柜应符合GB 10409的要求。5.2.5.6 存放场所外部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的设置应符合GB 2894的要求。6 检测、验收、维护5.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后应进行检验。系统检验应按GB 50348-2004第7章的规定。5.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按照本标准第4章和GB 50348、GA 308的规定。5.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定期进行设备的检测、维护、保养。系统出现故障后,应及时修复。三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3部分:金融营业场所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市金融营业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维护。本标准适用于本市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证券、保险等金融营业场所。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7401 彩色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GB 10408.1 入侵探测器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10408.3 入侵探测器 第3部分: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GB 10408.4 入侵探测器 第4部分: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GB 10408.5 入侵探测器 第5部分:室内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GB 10408.6 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GB/T 10408.8 振动入侵探测器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 15209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GB17565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17840 防弹玻璃GB 50198-19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A/T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 165 防弹复合玻璃GA 308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T 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368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 394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JR/T0003 银行金库 DB31/295 安全技术防范监控用硬盘录像机通用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营业网点 金融机构开办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交易和办理其他重要票据交易的金融服务场所。3.2 自助银行服务网点(自助网点) 金融机构设立的客户可自行完成存款、取款、转帐和查询等金融服务的电子化无人值守营业网点。3.3 现金业务库房 金融机构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金银等的场所。3.4 现金自助服务设备 金融机构提供给客户用于自行完成存款、取款、转帐和查询业务的设备。设立在营业网点和自助网点以外的称为离行式单体现金服务设备。3.5 远程安防监控系统(远程监控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