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我院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暂行办法0528(印发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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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院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暂行办法0528(印发稿).doc
湘农科人20127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科学院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湖南省农业科学院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5月18日院党委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主题词:岗位设置 专业技术岗位聘用 实施方案 通知 湖南省农科院办公室 2012年6月5日印发 湖南省农业科学院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做好全院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建立健全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管理制度,根据湖南省农业科学院岗位设置方案和湖南省农业科学院岗位聘用实施办法(试行)(湘农科人20126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公开、公正、民主集中的原则。(二)坚持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三)坚持学科定位、现实需求和未来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四)坚持竞聘上岗、择优聘用、保证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我院获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执业资格,年度考核合格以上,并符合各类专业技术职务所列各项聘任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二章 专业技术岗位管理第四条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第五条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实行统一管理,院岗位聘用管理委员会(下称院聘委会)依照省人事厅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确定院属各单位岗位数和岗位结构、岗位等级比例与数量。各研究所(中心)根据院聘委会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数、岗位结构和等级比例,结合本单位事业发展需要设置专业技术岗位,报院聘委会审批。第六条 全院专业技术岗位分为科研岗位和科研支撑技术岗位两大类,以农业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研究等岗位为主体,经济、会计、审计、档案、工程、卫生等科研支撑技术岗位比例控制在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15%以内。第七条 专业技术科研岗位设置管理和聘用(一)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由国家控制和管理,任职条件和人员聘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省人社厅控制和管理,任职条件和人员聘用按省人社厅有关规定执行。院聘委会依照省人社厅规定的任职条件,从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用人员中推荐人选,经省人社厅评审并确认后聘用。(三)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由院控制管理,各研究所(中心)依照院设定的竞聘条件向院推荐,院聘委会统一组织评审聘用,按规定程序报省人社厅备案。(四)专业技术四级及以下岗位由各研究所(中心)依照核定的岗位数及竞聘条件组织聘用,报院人事处备案。(五)科研支撑技术岗位由各研究所(中心)在院聘委会核定的岗位数内自行设定,其中七级及以上岗位院统一评议分级后,由各单位聘用,八级及以下岗位由各单位自行评议分级和聘用。第八条 各研究所(中心)因事业发展需要,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可向院申请特设岗位,经院聘委会研究同意并报省人社厅批准。特设岗位聘用人选由各研究所(中心)推荐,院聘委会研究决定。特设岗位为非常设岗位,不受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管理权限予以核销。第九条 新聘用专业技术人员,须有岗位空缺,并按公开招聘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第三章 专业技术岗位基本职责与聘用条件第十条 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基本职责由院统一制定,四级及以下岗位基本职责由各研究所(中心)制定。(一)二级专业技术岗位职责:1、把握本学科发展前沿和方向,指导或负责本学科发展规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担当本学科建设的主要责任者;2、围绕国家、省重大科技需求,组织构建科技创新团队,主持开展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带领创新团队申报并高质量完成国家、省级重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以及其它横向重大项目;3、牵头制定本学科人才队伍建设计划,指导和培养青年学术骨干;4、聘期内向院提交本学科建设或院整体发展的调研报告。(二)三级专业技术岗位职责:1、把握本学科发展方向,指导或负责本学科发展规划的制定,并是本学科建设的主要责任者; 2、带领本学科学术团队申报并高质量完成国家、省的科技计划项目、横向服务及转化重大项目;3、制定本专业方向人才队伍建设计划,指导和培养青年学术骨干。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的基本要求(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遵守院、所的规章制度。(二)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团队协作精神。(三)具有完成应聘岗位工作所必需的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四)具有与应聘岗位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或任职资格。(五)身心健康,符合所在岗位工作的要求。第十二条 科研岗位聘用基本条件科研岗位包括农业科研、推广、开发、实验等岗位。(一)专业技术一、二级岗位聘用条件,按国家和省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二)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用条件详见附件1。(三)专业技术四级及以下、七级及以上岗位聘用条件见附件2。各研究所(中心)依照不低于附件2所列聘用条件,结合单位实际情况,补充制定若干相应的任职条件,报院核准。实验技术系列技术职务不设专业技术四级及以上岗位。(四)专业技术八级及以下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1、专业技术八级岗位,原则上须在九级岗位聘满二年以上(首聘为在中级岗位聘满四年以上);2、专业技术九级岗位,原则上须在十级岗位聘用满一年(首聘为在中级岗位聘满二年以上);3、专业技术十级岗位,需在十一级岗位聘满二年以上(首聘在初级岗位聘满四年以上)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需在十二级岗位聘满二年以上;4、博士后出站,可直接确认专业技术八级岗位;获得博士学位,见习期满经考核可直接确认专业技术九级岗位;硕士毕业或取得双学士学位,见习期满后经考核可直接确认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获得硕士学位,见习期满后从事科研工作二年以上,经考察可直接确认专业技术十级岗位;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经考核可确认为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5、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确认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四年,经考核合格确认为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大专毕业生,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确认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二年,经考核合格确认为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专业技术八级及以下岗位任职具体条件由各研究所(中心)自行制定。第十三条 科研支撑技术岗位聘用条件科研支撑技术岗位包括图书档案管理、会计、工程、医疗卫生、教师,除卫生系列外,其它暂不设四级及以上岗位,各岗位聘用条件见附件3。第四章 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管理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在院聘委会的领导下进行,院聘委会履行以下工作职责:1、审核院属各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方案;2、研究决定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拟聘人选;3、推荐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拟聘人选;4、负责专业技术三级及以上岗位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工作;5、研究决定全院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其它相关事宜。第十五条 院属各单位岗位聘用委员会负责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工作,履行以下工作职责:1、制订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实施细则; 2、研究确定本单位专业技术四级及以下拟聘人选;3、推荐本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拟聘人选;4、负责本单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工作;5、研究决定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其它相关事宜。第五章 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程序第十六条 聘用基本程序:1、公布拟聘岗位及其岗位职责、聘任条件等事项;2、应聘人员提出竞聘申请;3、院专业技术聘委会对申请三级及以上岗位竞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院属各单位岗位聘用委员会对四级及以下岗位竞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4、院、所(中心)聘委会根据岗位任职条件和要求,对参与竞聘者的思想道德、工作(学术)能力、工作业绩等进行综合评审,提出拟聘人员名单。5、院聘委会审定各研究所(中心)拟聘方案并在相应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6、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聘人员,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岗位按照由高到低依次竞聘的原则组织聘用,符合高一级岗位申报条件而未竞聘到岗位的,可参加低一等级岗位竞聘。第六章 聘用合同管理第十八条 全院在编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参与岗位竞聘,且与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订书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合同书采用原人事部制定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规范文本,院属各单位可根据合同范本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对聘用合同条款和内容作适当调整。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三级及以上岗位聘用人员与院签订合同书,四级及以下聘用人员与所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书。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期限为三年,如签订岗位聘用合同时,受聘人员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个聘期,以实际可聘年限为准。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术岗位聘期期满,聘期内考核合格,可进行新一轮竞聘上岗;聘期未满,但符合高一级任职条件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及有关程序可适时酌情聘用。第二十三条 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合同的管理、变更、终止等事项,按照湖南省农业科学院岗位聘用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合同书一式四份,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各执一份,存入受聘人员个人档案一份,一份交院人事处备案。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做出规定的有关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事项,由院聘委会提出实施意见,报院党委研究决定。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院人事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附件:1、湖南省农业科学院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竞聘条件2、湖南省农业科学院科研四级及以下岗位竞聘条件3、湖南省农业科学院科研支撑岗位竞聘条件附件1湖南省农业科学院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竞聘条件一、基本原则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设置与聘用,既考虑现有单位学科结构,又兼顾未来学科建设的需要,统筹设置,竞争上岗,严格评审,择优聘用,保证质量,宁缺勿滥。首次岗位聘用,优先保障贡献突出和学术影响大和重点发展学科的岗位需要,兼顾曾为院所学科、专业、平台建设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同时为院所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预留一定岗位。二、岗位聘用方式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由院聘委会制订竞聘条件和岗位职责,岗位聘用采取个人申报、单位推荐、院组织评审的方式聘用。三、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竞聘条件(一)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热爱农业科技事业,学风端正,科学态度严谨,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团队协作精神。(二)有从事本专业丰富的基础理论知识,是所在学科学术带头人,带领科研团队在本学科主体方向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果,或拥有本专业领域重要的核心技术,在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人才培养、服务“三农”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三)有主持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的能力和经验,科研创新能力强,能够把握本学科发展方向,有领导科研团队开展前沿性研究的能力,并获得同行专家认可。(四)科研工作中取得了重要的学术(技术)成果,在本学科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过高水平学术论文,或获国家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且通过成果转化,社会、经济效益明显。(五)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具体竞聘条件见表1。四、岗位职责(一)把握本学科发展方向,指导或负责本学科发展规划的制定,承担本学科的主要任务。(二)带领科研团队申报并高质量完成国家、省的科技计划项目、横向服务项目和及重大转化项目。(三)指导制定本专业方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指导和培养青年学术骨干,按照本学科发展需要构建学术团队。表1 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竞聘条件(研究系列)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限竞聘条件说 明 无年限要求1.主持国家973、863、科技支撑项目、国家杰青项目;2.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3.国家现代农业技术支撑体系岗位科学家或实验站站长;4.省科技领军人才计划人选;5.湖南省12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6.省级产业技术体系首席专家和岗位专家;7.院科技创新团队首席专家;任研究员职务,符合1-7条之一聘任三年以上 8. 湖南省12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 9.主持省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见备注); 10.获得省科技进步三等奖(第一名)两个或省科技进步二等奖(第一名)或省科技进步一等奖(前二名)或省社科奖一等奖(第一名)或省软科学奖一等奖以上(第一名)或国家科学技术奖(前三名); 11.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两项以上(第一名)两项以上或品种通过国家级审定(第一名)或省级审(认)定两个(第一名)或重大决策建议被省领导书面采纳一项(第一名),并取得良好效果; 12.在学术期刊发表二篇第一作者文章并被SCI(EI)收录,或经权威出版社撰写学术专著一本(第一名);任现职以来,符合8-12条之三项聘任五年以上13.省级“121人才工程”人选;14.主持省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 15.获得省科技进步三等奖(前三名)或省科技进步二等奖(前四名)或省科技进步一等奖(前五名)或省社科奖二等奖以上(前二名)或国家科学技术奖(前六名); 16.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第一名)或品种通过国家级、省级审(认)定(前三名)或重大决策建议被省领导书面采纳一项(前二名),并取得良好效果; 17.在学术期刊发表过一篇第一作者文章并被SCI(EI)收录或经权威出版社出版专著一本(前二名); 18.受聘为硕士生导师;19.院科技创新团队责任专家;20.领衔科技开发实体,年创经济效益平均在200万元以上;21.在院科技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22.国家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负责人。任现职以来,符合1322条之三项附件2湖南省农业科学院科研四级及以下岗位竞聘条件第一章 研究系列第一条 研究员四级岗位竞聘条件获得研究员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参与竞聘:1、院科技创新团队责任专家或拔尖人才。2、符合下列条件之三项,可参与竞聘: (1)主持省科技厅重点课题或省自然基金课题或省级重点实验室、(农业)工程技术中心、(农业)基地建设项目; (2)获得省科技进步三等奖(前三名)或省科技进步二等奖(前五名)或省科技进步一等奖(前六名)或省社科奖三等奖(前三名)或省软科学奖三等奖(第一名)或国家科学技术奖(前七名); (3)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前四名)或品种通过国家级、省级审(认)定(前四名)或农药农业部登记证书及其它等效的知识产权(前四名)或重大决策建议被院领导书面采纳一项(第一名),并取得良好效果;(4)在全国性刊物或省级学报发表过四篇第一作者文章或经普通出版社撰写专著一本(第一名);(5)受聘为硕士生导师。第二条 副研究员一级(专业技术五级)岗位竞聘条件 1、聘任副研究员四年以上,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二项,可参与竞聘。 (1)主持省级课题(见备注); (2)获得省科技进步三等奖(前四名)或省科技进步二等奖(前五名)或省科技进步一等奖(前七名)或省社科奖三等奖(前四名)或省软科学奖三等奖(前二名)或国家科学技术奖(前八名); (3)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前五名)或品种通过国家级、省级审(认)定(前五名)或农药农业部登记证书及其它等效的知识产权(前五名)或重大决策建议被院领导书面采纳一项(前二名),并取得良好效果;(4)在全国性刊物或省级学报发表过三篇第一作者文章或经普通出版社撰写专著一本(前二名);(5)院科技创新团队骨干专家或拔尖人才。 2、聘任副研究员二年以上,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二项,可参与竞聘。 (1)主持省级课题; (2)获得省科技进步三等奖(前三名)或省科技进步二等奖(前四名)或省科技进步一等奖(前六名)或省社科奖三等奖(前三名)或省软科学奖三等奖(第一名)或国家科学技术奖(前七名); (3)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前四名)或获得品种权(前四名)或品种通过国家级、省级审(认)定(前四名)或农药农业部登记证书及其它等效的知识产权(前四名)或重大决策建议被院领导书面采纳一项(前二名),并取得良好效果;(4)受聘为硕士生导师;(5)院科技创新团队责任专家;(6)在全国性刊物或省级学报发表过四篇第一作者文章,或经普通出版社出版专著一本(第一名)。第三条 副研究员二级(专业技术六级)岗位竞聘条件 聘任副研究员二年以上,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二项: 1、主持院级(含地、市级)以上课题;2、获院级奖(含地、市级)三等奖(第一名),二等奖(前二名),一等奖(前三名)或省社科奖(前五名)、省软科学奖三等奖(前三名),或省科技进步奖(前七名); 3、获国家发明专利(前六名)或品种通过国家级、省级审(认)定(前六名)或获动物疫苗临床试验批文(前六名)或国家新兽药证书(前七名)或农药农业部登记证书及其它等效的知识产权(前六名)或重大决策建议被院领导书面采纳一项(前三名),并取得良好效果;4、在全国性刊物或省级学报发表过二篇以上第一作者文章或经普通出版社出版专著一本(前三名);5、院拔尖人才。第四条 副研究员三级(专业技术七级)岗位竞聘条件:获得副研究员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二项: 1、主持院级(含地、市级)课题。2、获院级奖(含地、市级)三等奖(前二名),二等奖(前三名),一等奖(前四名)或省社科奖(前六名)、省软科学奖三等奖(前五名),或省科技进步奖(二级证书)。3、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前七名)或品种通过国家级、省级审(认)定(前七名)或农药农业部登记证书及其它等效的知识产权(前七名)。4、在省级刊物上发表过四篇以上第一作者文章或经普通出版社出版专著一本(前四名)。第二章 农业推广系列第五条 正高级四级岗位竞聘条件获得正高级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院科技创新团队责任专家。2、符合下列条件之三项,可参与竞聘:(1)主持部、省科技成果推广或科技扶贫项目; (2)在全国性刊物或省级学报发表过二篇第一作者文章,或科技推广工作调研报告,或经普通出版社撰写农业科普专著一本(前三名);(3)主持的农业科技推广项目得到较大规模的应用,并转化为促进当地农业发展的技术支撑,被公认为一个地区农业科技推广的技术带头人; (4)获省科技进步三等奖(前四名)或省科技进步二等奖(前六名)或省科技进步一等奖(前七名)或国家星火计划奖(前八名); (5)获国家实用专利(前二名)或品种通过国家级、省级审(认)定(前五名)或农药农业部登记证书或其它等效的知识产权(前五名),并取得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6)为农业技术推广而长期驻点、驻村、驻基地,年均达140天以上;(7)深入农村第一线,推广技术、培训农户、传播知识,为农业科技推广和服务三农取得突出成效;(8)在农业推广工作中获得部级表彰的先进个人。第六条 副高级一级(专业技术五级)岗位竞聘条件 聘任副高职称满四年,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二项: 1、主持院级(含地、市级)科技推广、科技扶贫、服务“三农”项目。 2、在全国性刊物或省级学报发表过一篇第一作者文章或科技推广工作调研报告,或经普通出版社出版农业科普专著一本(前四名)。 3、获院级奖(含地、市级)三等奖(第一名),二等奖(前二名),一等奖(前三名)或省科技进步奖(二级证书)或国家星火计划奖(二级证书)。4、获国家实用专利(前三名)或品种通过国家级、省级审(认)定(前六名)或农药农业部登记证书或其它等效的知识产权(前六名);并取得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5、农业技术推广而长期驻点、驻村、驻基地,年均达120天以上。6、深入农村第一线,推广技术、培训农民、传播知识,为农业科技推广和服务“三农”取得较大成效。7、农业推广工作中获得省级表彰的先进个人。第七条 副高级二级(专业技术六级)岗位竞聘条件聘任副高职称满二年,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二项:1、主持院级(含地、市级)科技推广、科技扶贫、服务三农项目。 2、省级期刊上发表过四篇第一作者文章或科技推广工作调研报告,或经普通出版社出版农业科普专著一本(前五名)。 3、获院级奖(含地、市级)三等奖(第二名),二等奖(前三名),一等奖(前四名)或省科技进步奖(二级证书)或国家星火计划奖(二级证书)。4、获国家实用专利(前四名)或品种通过国家级、省级审(认)定(前七名)或农药农业部登记证书或其它等效的知识产权(前七名)。5、为农业技术推广而长期驻点、驻村、驻基地,年均达100天以上。6、深入农村第一线,推广技术、培训农民、传播知识,为农业科技推广和服务三农取得一定成效。7、在农业推广工作中获得院、厅级表彰的先进个人。第八条 副高级三级(专业技术七级)岗位竞聘条件获得副高级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二项:1、主持院级(含地、市级)科技推广、科技扶贫、服务三农项目。 2、在省级期刊上发表过三篇以上第一作者文章或从事本岗位推广工作的调研报告。 3、获院级奖(含地、市级)三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四名),一等奖(前五名)或省科技进步奖(二级证书)或国家星火计划奖(二级证书)。4、获国家实用专利(前五名)或品种通过省级审(认)定(前八名)或农药农业部登记证书或其它等效的知识产权(前八名)。5、为农业技术推广而经常驻点、驻村、驻基地,年均达80天以上。6、常到农村第一线,推广技术、培训农民,传播知识,为农业科技推广和服务三农做出一定成绩。7、在农业推广工作中获得院、厅级表彰的先进个人。第三章 实验系列第九条 高级实验师一级(专业技术五级)岗位竞聘条件聘任高级实验师满四年,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二项:1、主持省级本专业或等效课题。2、实验技术进行革新成果在业界内得到普遍认可。3、在全国性刊物或省级学报上发表三篇以上第一作者实验技术研究论文。4、样品分析、测试化验、实验技术开发等为单位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具体指标由各单位自行确定)。5、所级实验室技术、质量业务技术的负责人之一、实验室报告的授权签字人。6、主持过省级实验技术攻关项目,或主持国家级和省级认证、认可新项目并获批准。第十条 高级实验师二级(专业技术六级)岗位竞聘条件 聘任高级实验师满二年, 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二项: 1、主持院级(含地、市级)以上本专业或等效课题。 2、在全国性刊物或省级学报发表二篇以上第一作者实验技术研究论文。 3、样品分析、测试化验、实验技术开发等为单位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具体指标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4、担任实验单位的业务科室技术负责人、科室实验报告的授权签字人。5、参加过省级实验技术攻关项目(前三名);或参加国家级和省级认证、认可新项目并获批准(前二名)。 6、获得院级相关单项表彰。第十一条 高级实验师三级(专业技术七级)岗位竞聘条件 获高级实验师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二项:1、主持院级(含地、市级)以上课题。2、在省级刊物上发表四篇以上第一作者实验技术研究论文。3、样品分析、测试化验、实验技术开发等为单位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具体指标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4、参加过省级实验技术攻关项目(前四名);或参加国家级和省级认证、认可新项目并获批准(前三名)。5、获得院级相关单项表彰。【备注说明】 1、条件中“主持的课题”,含共同主持和并列主持,但不含第二主持或副主持或技术指导或技术负责等。 2、条件中“国家级科研项目”指:国家或国家各部委下达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子课题及其它国家级等效课题。 3、条件中的“省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指:省重大项目及其课题、子课题,省杰青项目省自然基金课题及相关等效课题。 4、条件中的“省级课题”指:省级各部门下达的非竞争性课题。例如,省发改委项目、以及其它等效课题。5、横向课题的等级划分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到账可支配经费额度及其重要性程度确定。 6、“第一作者文章”,包含通讯作者文章。 7、条件中的“国内一类学术期刊”和“国内二类学术期刊”,系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各学科实际,并经相关专业权威专家认可后而制定的,作为衡量刊物级别的一个依据,具体期刊名录见附件。 8、条件中的“院级课题”指:院创新团队课题、院科技创新项目等。9、条件中各级专业技术岗位所述的都是“首聘”时的任职条件要求,今后,将会在总结首聘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新的各级任职条件。附件3湖南省农业科学院科研支撑岗位竞聘条件第一章 图书(档案)馆员系列竞聘条件第一条 副研究馆员一级(专业技术五级)岗位竞聘条件聘任副研究馆员满四年,完成各年度图书、档案工作任务(由院主管部门认定),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二项:1、主持省级以上本专业或等效课题。2、在省级刊物上发表5篇或在全国性刊物、省级学报上发表3篇以上第一作者本专业文章,或合著一本图书情报(档案)专业方面书籍(前二名)。3、获省厅级本专业成果二等奖(前四名)或三等奖(前三名)。4、负责单位图书情报(档案)管理专业工作,并承担主要的图书情报(档案)资料管理工作任务(具体工作量指标由各单位自行确定)。5、获得院、厅级专业单项表彰人员或获院、厅级集体奖的主要贡献者。第二条 副研究馆员二级(专业技术六级)岗位竞聘条件聘任副研究馆员满二年,完成各年度图书、档案工作任务(由院主管部门认定),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二项:1、主持院级(含地、市级)以上本专业或等效课题。2、在省级刊物上发表3篇或在全国性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第一作者本专业学术论文,或合著一本图书情报(档案)专业书籍(前三名)。 3、获省厅级本专业成果二等奖(前五名)或三等奖(前四名)。 4、担任单位图书情报(档案)管理专业业务骨干,并承担较大的图书情报(档案)资料管理工作量(具体工作量指标由各单位自行确定)。第三条 副研究馆员三级(专业技术七级)岗位竞聘条件获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完成各年度图书、档案工作任务(由院主管部门认定),任馆员岗位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二项:1、主持院级(含地、市级)以上本专业或等效课题。2、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四篇以上第一作者本专业学术论文,或合著一本图书情报(档案)专业方面书籍(前四名)。3、获省厅级本专业成果二等奖(前六名)或三等奖(前五名)。4、担任单位图书情报(档案)主要管理人员,并承担一定的图书情报(档案)资料管理工作量(具体工作量指标由各单位自行确定)。第二章 会计(审计、经济)系列竞聘条件第四条 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经济师)一级(专业技术五级)岗位竞聘条件聘任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经济师)满四年,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二项:1、主持省级本专业或等效课题。2、在全国性刊物或省级学报上发表第一作者本专业文章三篇以上。3、承担院级财务工作并承担主要的财务工作量(具体工作量指标由各单位自行确定)。4、被抽出到其他单位参加全省性财务检查工作,并能胜任职责的。5、针对本职工作,提出的财务管理、内部监管等建议被采纳,促进了单位财务规范化管理,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具体指标由各单位自行确定)。6、负责科技开发经营管理工作,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具体指标由各单位自行确定)。7、获省级财务工作单项表彰。第五条 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经济师)二级(专业技术六级)岗位竞聘条件聘任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经济师)满二年,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二项:1、主持院级以上(含地、市级)本专业或等效课题。2、在省级刊物上发表三篇或全国性刊物、省级学报上发表二篇以上第一作者本专业文章。3、承担院级财务工作并完成较大的财务工作量(具体工作量指标由各单位确定)。4、针对本职工作提出的财务管理、内部监管等建议被采纳,对规范单位财务管理有较大促进作用,经济效益明显(具体指标由各单位自行确定)。5、承担的科技开发经营工作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具体指标由各单位自行确定)。6、获院级财务工作单项表彰或被抽出参加院级财务检查工作并能胜任职责的。第六条 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经济师)三级(专业技术七级)岗位竞聘条件获得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完成了承担单位的会计、审计、经营管理等各年度工作任务(由院主管部门或单位认定),任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岗位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二项: 1、主持院级以上(含地、市级)本专业或等效课题。2、在省级刊物上发表第一作者本专业文章三篇以上。3、承担所级以上财务工作并完成一定的财务工作量(具体工作量指标由各单位自行确定)。4、针对本职工作提出的财务管理、内部监管等建议被采纳,对规范单位财务管理有一定促进作用,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具体指标由各单位自行确定)。5、承担的科技开发经营工作,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具体指标由各单位自行确定)。6、被抽出参加院级财务检查工作并能胜任职责的。第三章 工程技术系列竞聘条件第七条 高级工程师一级(专业技术五级)岗位竞聘条件聘任高级工程师满四年,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二项:1、主持省级以上本专业或等效项目。2、在全国性或省级学报刊物上发表第一作者本专业文章三篇以上。3、完成的工程项目级别及工作效率得到业界公认(具体工作指标由各单位自行确定)。4、业务技术在省内工程界受到普遍肯定,或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质量达到省内领先水平。5、获过省级本专业单项表彰。第八条 高级工程师二级(专业技术六级)岗位竞聘条件聘任高级工程师满二年,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二项:1、主持院级(含地、市级)以上本专业或等效项目。2、在省级刊物上发表四篇或全国性刊物、省级学报发表二篇第一作者本专业文章。3、完成的工程项目级别及工作效率得到业界好评(具体工作指标由各单位自行确定)。4、技术水平在省内工程界有一定知名度,或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质量达到省标。第九条 高级工程师三级(专业技术七级)岗位竞聘条件获得高级工程师资格,任工程师岗位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二项: 1、主持院级(含地、市级)本专业或等效项目。 2、在省级刊物上发表第一作者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 3、完成的工程项目级别及工作效率达到验收标准(具体工作指标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4、技术水平在院内工程圈内有一定影响力。第四章 卫生系列竞聘条件第十条 主任医师(技师)四级(专业技术四级)岗位竞聘条件获得主任医师(技师)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三项: 1、主持省级本专业或等效课题。2、在全国性刊物或省级学报上发表第一作者本专业学术论文四篇以上。3、坚持在临床(检测)第一线工作,医疗(检测)水平及工作质量达到省级医疗(检测)水平。4、在治病医疗(检测技术)方面有深入研究与独到见解,能解决本专业疑难技术问题。5、获过省级本专业单项表彰。第十一条 副主任医师一级(专业技术五级)岗位竞聘条件聘任副主任医师满四年,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二项: 1、主持省级本专业或等效课题。 2、在全国性刊物或省级学报上发表第一作者本专业文章三篇以上。 3、坚持在临床(检测)第一线工作,医疗(检测)水平及工作质量达到省级医疗(检测)水平。 4、在治病医疗(检测技术)方面有深入研究,能解决本专业较难技术问题。 5、获过省级单项表彰。第十二条 副主任医师二级(专业技术六级)岗位竞聘条件聘任副主任医师满二年,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二项: 1、主持院级(含地、市级)本专业或等效课题。 2、在全国性刊物、省级学报发表二篇或省级刊物发表三篇以上第一作者本专业文章。 3、坚持在临床(检测)第一线工作,医疗(检测)水平及工作质量达到市级医疗(检测)水平。 4、在治病医疗(检测)方面有较深入研究,能解决本专业普遍性的技术问题。 5、获过院级单项表彰。第十三条 副主任医师三级(专业技术七级)岗位竞聘条件获得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任主治医师岗位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二项: 1、主持院级(含地、市级)本专业或等效课题。2、在省级刊物上发表第一作者本专业文章三篇以上;。3、认真负责为离退休老干部进行健康保健和医务咨询工作,完成较多的工作量(具体工作指标由各单位自行确定)。4、在治病医疗(检测)方面有一定研究,能解决本专业一般性的技术问题。 5、获过院级单项表彰。第五章 政工系列竞聘条件第十四条 高级政工师(对应专技五级)岗位竞聘条件聘任高级政工师满四年,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二项:1、主持或参与省级思想政治工作调研活动。2、在全国性或省级报刊发表第一作者思想政治工作文章3篇以上。3、思想政治工作理论水平在省内受到普遍肯定。4、思想政治工作实践中总结的经验,对全省、全行业产生过重要影响。5、获得省级思想政治工作单项表彰。第十五条 高级政工师(对应专技六级)岗位竞聘条件聘任高级政工师满二年,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二项:1、主持或参与院级思想政治工作调研活动。2、在全国性或省级报刊发表第一作者思想政治工作文章2篇以上。3、思想政治工作理论水平在院内受到普遍肯定。4、思想政治工作实践中总的经验,在院内推广并产生较大影响。第十六条 高级政工师(对应专技七级)竞聘条件获高级政工师资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二项:1、负责本单位(部门)思想政治工作。2、在省级报刊上发表第一作者思想政治工作文章2篇以上。3、有较高的思想政治工作理论水平。4、主持或参与起草本单位(部门)综合报告、文章等。第六章 教师系列竞聘条件第十七条 中学高级教师一级(对应专技五级)岗位竞聘条件1、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2、现聘中学高级教师职称达10年以上。3、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或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教龄达20年以上。4、任现职以来,在教育教学岗位上获省、市、区学科竞赛(含赛课、教学论文、学科辅导、课例等)奖励两次以上或获得优秀教师、优秀辅导员等荣誉称号。第十八条 中学高级教师二级(对应专技六级)岗位竞聘条件1、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2、现聘中学高级教师职称达5年以上。3、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或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教龄达20年以上。4、任现职以来,在教育教学岗位上获省、市、区学科竞赛(含赛课、教学论文、学科辅导、课例等)奖励一次以上。第十九条 中学高级教师三级(对应专技七级)岗位竞聘条件1、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2、现聘中学高级教师职称。3、教师应具有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