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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理学第十章 法律行为 A.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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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理学第十章 法律行为 A.docx

    法理学第十章 法律行为 A第十章 法律行为 一. 名词解释 1法律行为 2法律行为的结构 3合法行为 4违法行为 5积极行为 6消极行为 7表示行为 8非表示行为 9要式行为 10不完全行为 二.多项选择 1判断一个行为的法律性质和类别,除了要看有没有法律规定和有什么样的部门法规定以外,还应当参考以下标准: A行为的主体 B行为的程序 C行为的时效 D行为的客体 2法律行为的特征是。 A法律行为是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 B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性 C法律行为具有意志性 D法律行为是能够为人们的意志所控制的行为 3以下哪些是事实行为。 A先占 B赠与 C遗失物的拾得 D埋藏物的发现 4根据行为主体的特性不同,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 A个人行为 B集体行为 C团体行为 D国家行为 5以下属于多方行为的是。 A遗嘱 B赠与 C代理行为 D缴纳个人所得税 6以下属于从行为的是。 A遗嘱 B添附 C担保 D赠与 三判断题 1法律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但仅包括表示行为,不包括事实行为。 2一般意思上的“法律行为”是各法律部门中的行为现象的高度抽象。 3在刑法中,认识错误可构成免责的前提。 4马克思在评论普鲁士莱茵省林木盗窃法时说到:“我只是由于表现自己,只是由于踏入现实的领域,我才进入受立法者支配的范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这句话表明了,人的意志或意思只有外化为行动并对身外之世界产生影响,它才能成为法律调整的对象。 5当法律要求行为人做出消极行为时他/她可以做出积极行为。 四简答题 1简述法律行为的特点。 2简述认识错误。 3法律行为的确 五论述题论述法律行为的结构 第十章 法律行为 一. 名词解释 1 所谓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它包括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2法律行为的结构,即法律规定的或通过法律解释确定的构成法律行为的要素所形成的联结方式。 3合法行为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与法律规范内容要求相符合的行为。 4违法行为是行为人所实施的违反法律规范的内容要求、应受惩罚的行为。 5积极行为,又称“作为”,指以积极、主动作用于客体的形式表现的、具体法律意义的行为。 6消极行为,又称“不作为”,指以积极、抑制的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7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意思表示而做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8非表示行为,指非经行为者意思表示而是基于某种事实状态即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这种基于事实而生效力的行为,在法学上又称为事实行为。 9要式行为,是指必需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者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10不完全行为,是指不发生法律效力或仅有部分效力的法律行为,这其中包括无效的法律行为、效力未定的行为和失效的法律行为等等。 二. 多项选择 1ABC 2ABCD 3ACD 4ABD 5BCD 6BC 三判断题 1× 2 3× 4 5× 四简答题 1 答:所谓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根据法律行为的定义,法律行为具有下列特点: 法律行为是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所谓社会意义,是指法律行为能够产生社会效果,造成社会影响,具有交互性。或者说,法律行为不是一种纯粹自我指向的行为。 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性。所谓法律性,是指法律行为由法律规定、受法律调整、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产生法律效果。具体说来,首先,法律行为是由法律所调整和规定的行为。其次,法律行为是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所谓能够发生法律效力,具有两层含义:第一,法律行为往往是交互性的,处在一定的关系之中,或对其他行为有支配力,或受其他行为的支配。第二,法律行为一旦形成,就受法律的约束或保护。所谓发生法律效果,是指法律行为能够引起人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它们可能会受到法律的承认、保护或奖励,也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否定、撤销或惩罚。 法律行为是能够为人们的意志所控制的行为,具有意志性。法律行为是人所实施的行为,自然受人的意志的支配和控制,反映了人们对一定的社会价值的认同、一定的利益和行为结果的追求以及一定的活动方式的选择。 2 答:在法律活动中,行为人受主客观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常常会发生主观认识与客观存在之间不相一致的情况,这就是所谓的认识错误。从法律角度看,它包括“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两个方面。前者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内容与所发生的客观事实相背离。后者是指行为人对事实认识无误,但由于误解或者不知法律而对该事实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认识有误;具体表现在:对行为程序认识错误;对权利和义务的内容认识错误;对法律性质和类别认识错误;对行为的法律后果认识错误;对法律主体的资格认识错误;对违法性认识错误等等。认识错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行为人动机和目的的形成,进而影响其对行为及行为方式的选择。 3 答:所谓法律行为的确认,就是指由法律规定的机关或个人审查在形式上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意义和效力,并给予法律上的认定。法律行为的认定主体主要是司法机关和某些行政机关,经当事人同意的某些组织和个人也有一定的确认权限。法律行为确认的内容主要有: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是否具备,这些要件之间是否具有必然的关系,行为的成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等等。 五.论述 答:法律行为的结构主要包括内在方面和外在方面。 一、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 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又称“法律行为构成之心素”,是法律行为内在表现的一切方面。它们是行为主体在实施行为时一切心理活动、精神状态及认知能力的总和。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动机。行为是受一定动机支配的,法律行为也是如此。所谓动机是指直接推动行为人去行动以达到一定目的的内在动力或动因。需要引起动机,动机产生行为,行为趋向目的,目的实现满足,满足导致新的需要。这就是行为的内在方面诸环节的系统循环。法律行为的动机本身不是法律所直接调整的对象,但由于动机不同,行为人对行为的选择不同,可能产生不同的后果,法律则必须根据行为的后果,来考察和评价行为的动机。在法律上必须从对法律行为的动机作全面的、综合的考察,以便确定其在是否正当、是否合法。从法律的角度看,行为动机的正当合法与否,与行为动机的善恶与否并非一一对应。 目的。目的是行为的本质要素。它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达到或力求实现某种目标和结果的主观意图。在法律行为的结构中,目的构成行为的灵魂,并给予行为以规定性。考察法律行为,应当研究法律行为的目的。法律行为的目的往往采取表达的方式来体现,其表达可以采取明示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默示的方式,可以采取书面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口头的方式。在实际行为的过程中,行为人由于受动机、认识能力、态度、价值观或情势所迫等方面的影响,对自己行为的表达有时候充分,有时候不充分,甚至出现错误的表达,产生“目的”与“表达”之间的分离,这些情形都将决定着对法律行为的定性,是分析法律行为有效或无效,合法或违法的根据。应当指出,法律行为目的的表达并不是一切法律行为成立或有效的必备要件,例如民法中的“无因行为”即不以原因存在作为成立或有效的前提条件。 认知能力。法律行为的认定需要考察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意义和后果的认识能力。行为目的的形成并不完全是一个盲目的过程,它基于人的认知能力、水平,基于人对行为意义、后果的认识与判断。在法律活动中,行为人受主、客观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常常会发生主观认识与客观存在之间不相一致的情况,这就是所谓的认识错误。从法律角度看,它包括“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两个方面。前者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内容与所发生的客观事实相背离。后者是指行为人对事实认识无误,但由于误解或不知法律而对该事实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认识有误。 二、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 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又可称之为“法律行为构成之体素”,是法律行为外在表现的一切方面。其大体上包括三个要素: 行为。这里指人们通过身体或言语或意思而表现于外在的举动。人的意志或意思只有外化为行动并对身外之世界产生影响,它才能成为法律调整的对象。法律行为之外在行动大体上分为两类:1身体行为,指通过人的身体的任何部位所做出的为人所感知的外部举动。2语言行为,即通过语言表达对他人产生影响的行为,它又包括两种:书面语言行为和言语行为。 手段。这里是指行为人为达到预设的目的而在实施行为过程中所采取的各种方式和方法。其中包括:行动的计划、方案和措施;行动的程式、步骤和阶段;行动的技术和技巧;行动所借助的工具和器械等。 结果。法律行为必须要有结果,因此结果是法律行为事实的重要内容之一。判断法律行为结果,主要有两个标准:社会影响;该结果应当从法律角度进行考察。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判断一个行为是不是法律行为,除了要看它是否符合构成要件外,在多数情况下还要看它是否经过确认以及由谁予以确认。行为的确认,不属于法律行为自身的结构,故不以法律行为之构成要件看待。但它对于法律行为的有效性而言,同样是不可或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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