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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职业伦理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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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职业伦理论文.docx

    法律职业伦理论文小议法律职业伦理之法官职业道德 法律职业伦理是构建一个高度职业化、精英化的司法工作体的精神核心。法官职业道德,是法官在行使审判权、履行审判职能的过程中或者从事与之相关的活动时,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称。长期以来,外部司法环境及法律职业者自身因素的影响,导致在我国司法工作体形成的过程中法律职业伦理普遍滞后,需要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机制。 一 法官职业道德的概念及特征 法官职业道德,是法官在行使审判权、履行审判职能的过程中或者从事与之相关的活动时,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法官职业道德是调节法官职业内部法官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官与社会各方面关系的行为准则,是评价法官职业行为的善恶,荣辱的标准,对法官具有特殊的约束力,法官几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对于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国家法泊尊严至关重要。法官职业道德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第一,法官职业道德的主体是法官。法官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道德体系中的一个分支。它以法官为约束对象,由于法官的中立地位、裁判职责和其他一些特殊要求,因而它与检察官职业道德、律师职业道德有明显的不同。 第二,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的对象主要是法官履行司法职务的行为。法官的基本职责是审判案件因此法官职业道德约束的范围主要是法官的审判活动。同时,由于法官的一些非职业活动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法官的形象,因此一些与法官的职业形象直接相关的非职业活动,也应受到法官职业道德的约束。 第三,除职业道德的具体规范外,法官的职业道德观念也是其职业道德的重要部分。 法官职业的本质特征在法官的职业道德中得到了体现,其中一些可以直接表现为行为准则、规范,而一些观念性的要求则难以具体化,例如审判独立、司法公正等,虽然一些具体的规范可以保障司法的独立与公正,但对于法官来说,更重要的是牢固树立独立与公正的司法理念,并时刻以此约束自己的行为。即便是最详细的行为准则也不可能穷尽所有的行为方式,但高尚的职业道德观念可以使法官在任何时候都能明辨是非善恶。 二 法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保障司法公正 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本质特征和生命线,是法官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因此,基本准则将其作为第一项准则。这一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全面实现司法公正。基本准则第1条规定,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切实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通过自己在法庭内外的言行体现出公正,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田的怀疑,司法公正的内容是丰富和全面的、基本准则从不同方面对法官提出了基本要求: 第一,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法官要通过对案件的审判,制裁违法行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利,实现公正的结果,同时,法官还必须遵循法定的诉讼程序,保护所有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平等地位。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目的,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随着法治的发展,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也日益显现出来。因此,基本准则将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共同作为对法官的基本要求。 第二,实际公正和形象公正。法官追求公正的结果,遵循公正的程序,这些直接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公正要求为"实际公正"。同时,法官还应当表现出形象上的公正,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如果法官对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则实际构成"司法不公";而法官的某些行为、态度、言词可能并不违反法定程序,也与实体结果无直接关系,但如果引起不公正的怀疑,则也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准则。 遵守回避规定。回避制度是我国三大诉讼法所确立的基本制度,基本准则对此予以重申,而且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第3条规定,法官在审判活动中,除了应当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外如果认为自己审理某案件时可能引起公众对该案件公正裁判产生合理怀疑的,应当提出不宜审理该案件的请求。据此,法官除了严格按照诉讼法规定的回避事由回避外,还应当充分考虑其他任何虽然不会影响公正裁判,但可能引起公众合理怀疑的情况,或者认为自己可能无法确保公正的情况。一旦发现存在这些情况,则可以向审判长或者院长提出不再审理此案的请求。 抵制关系案、人情案。由于我国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人情、关系成为最容易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之一。因此,基本准则第4条规定,法官应当抵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案外人利用各种社会关系的说情,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公开审判。“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审判是一项基本诉讼原则,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基本准则第6条规定:法官应当公开并且客观地审理案件,自觉接受公众监督。但是,法律规定不公开或者可以不公开审理的除外。这里不仅规定了公开,而且对法官审判工作的"客观态度"也提出了要求。 保持中立地位。基本准则第11条第1款和第3款规定,法官审理案件应当保持中立。法官中立的规定,主要是确保法官始终处于中立裁判的地位,而不偏向任何一方当事人,更不能对当事人进行压制。为此,基本准则第11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法官在宣判前,不得通过言语、表情或者行为流露自己对裁判结果的观点或者态度;法官调解案件应当依法进行,注意言行审慎避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其公正性产生合理的怀疑。第5条规定,法官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以不正当的手段迫使当事人撤诉或者接受调解。 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的宪法原则,也是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应当遵循的基本道德准则。基本准则第10条规定,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以其言语和行为表现出任何歧视,井有义务制止和纠正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员的任何歧视性言行;法官应当充分注意到由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健康状况和居住地等因素而可能产生的差别,保障诉讼各方平等、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禁止单方接触。基本准则第8条规定,法官在审判恬动中,不得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为实现司法公正,法官应当为双方当事人实现诉讼权利平等提供条件,其中之一便是保证当事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向法官阐述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自己的主张、理由。如果法官单独会见-'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实际上就等于剥夺了对方当事人申辩的机会,有损于司法公正。 以理服人。基本准则第12条规定,法官对与当事人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有关的措施和裁判应当依法说明理由,避免主观、片面地作出结论或者采取措施。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法官主观、片面地作出结论或者采取措施,从而使当事人"赢得明明白白,输得口服心服"。这种增强说理性的要求也被誉为:深层次的公开审判",是赢得司法权威、树立司法公信的乙项重要规范。 审慎处理法官与法官、法官与当事人或律师之间的关系。基本准则第14条规定,法官除履行审判职责或者管理职责外,不得探询其他法官承办案件的审理情况和有关信息;不得向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泄露或者提供有关案件的审理情况、承办案件法官的联系方式和其他有关信息;不得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联系和介绍承办案件的法官。 正确处理与媒体的关系。大众传媒日益成为一种影响广泛的力量。正确处理司法与传媒的关系,已成为维护司法公正所应考虑的重要方面。为此,基本准则第15条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避免受到新闻媒体和公众舆论的不当影响。第16条规定,法官在公众场合和新闻媒体上,不得发表有损生效裁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评论。如果认为生效裁判或者审判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本院院长报告或者向有关法院反映。 维护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因此维护法院和法官的独立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为此,基本准则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法官独立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外部独立。基本准则第2条规定,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坚持和维护审判独立的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来自法律规定之外的影响。审判独立原则在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三大诉讼法中已有明确规定。这一规定所强调的是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独立于司法体系外的其他国家权力和其他影响。二是内部独立。基本准则第13条规定,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独立行使,并做到:除非基于履行审判职责或者通过适当的程序,不得对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发表评论,不得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不得擅自过问或者干预下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不得向上级人民法院就二审案件提出个人的处理建议和意见,这一规定旨在排除法院系统内部对法官独立审判的干涉和影响。三是法官内心独立。基本准则第7条规定,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这就要求法官不论在何种情况下,都应当有独立意识,自觉地对案件作出判断,排除各种不当影响,并有勇气坚持自己认为正确的观点。 履行监督义务。司法公正的实现需要所有法律职业人员的共同努力。法官在诉讼活动中,可能会发现其他法官、其他法律职业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况。对此,基本准则第17条规定,法官根据获得的情况确信其他法官有可能或已经违反法官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法律工作者有可能或已经违反职业道德,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向有关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反映。 提高司法效率 公正与效率是审判工作的主题。没有效率,公正也就不可能真正实现。因此,基本准则将提高效率作为法官职业道德的一项基本准则。这一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勤勉敬业。法官勤勉敬业是使司法职责得以优质离效实现的基本条件。法官应当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开拓创新,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端正工作态度,遵守工作纪律,全面高效地完成司法职责。日常工作中,我们也会听到对某些法官的批评,例如批评某人工作不认真、不踏实、不负责任、不投入或者没有工作热情。这些都是法官缺乏勤勉敬业精神的表现。为此,基本准则第18条规定,法官应当勤勉敬业全身心地致力于履行职责,不得固个人的事务、日程安排或者其他行为影响职责的正常履行。 第二,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三大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法官审判案件应当遵循的审限作了明确的规定。在审限内审结案件,以及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是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因此,基本准则第19条规定,法官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尽快地立案、审理、判决。第22条规定,法官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时,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尽快予以执结。 第三,注重效率。法官除严格按照法定的审限审理案件外,还应当在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都注重效率,杜绝拖延,节约时间。基本准则第20条规定,法官必须杜绝粗心大意、无故拖延,贻误工作的行为,认真、及时、有效地完成本职工作并做到:合理安排各项审判事务,提高诉讼效率;对于各项司法职责的履行都给予足够的重视,对于所承办的案件都给予同样审慎的关注,并且投入合理的、足够的时间;在保证审判质量的前提下,注意节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时间,注重与其他法官和其他工作人虽共事的有效性。此外,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监督当事人遵守诉讼程序和各种时限规定,避免因诉讼参与人的原因导致不合理或者不必要的延误。 保持清正廉洁 法官在职业道德上的清正廉洁准则,是指法官应保持在物质利益和精神生活方面的纯洁与清廉,合理地处理公职与私利之间的关系,正确对待外部的不当利益,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利用职务和地位谋取任何不当利益。这一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不得接受诉讼当事人的钱物和其他利益。基本准则第24条规定,法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款待、财物和其他利益。据此,法官对于诉讼当事人的任何利益都应当拒绝接受,不论这种利益是大是小是直接对法官的收买,还是以其他没有直接利害关系酌方式出现。只有这样,法官才能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不得经商。法官参与工商业活动,不仅会分散法官的工作精力,有违勤勉敬业的要求,而且因为介入经济关系而不可避免地与其他工商业者发生经济往来,从而不仅会影响法官公正司法,而且还会导致公众对法官的廉洁形象产生合理怀疑。因此,基本准则第25条规定,法官不得参与可能导致公众对其廉洁形象产生不信任感的商业活动或者其他经济活动。 第三,不得以其地位、身份、声誉谋取利益。法官作为行使国家司法权的公职人员,其地位、身份、声誉本身就是一种影响。但从职业道德的角度来看,法官的这些"财富"只能用于履行司法职责,而不得用于谋取私人利益。为此,基本准则第26条规定,法官应当妥善处理个人事务,不得为了获得特殊照顾而有意披露自己的法官身份;不得利用法官的声誉和影响为自己、亲属或者他人谋取私人利益。 第四,保持正常的生活方式和水准。现阶段我国法官的收入尚不算很高,因此,法官的日常生活消费应当与自己的收入基本相符,一旦出现生活奢华的情况,就很容易引起公众对其收入来源的合理怀疑,从而影响司法公正的形象。或许有的法官因其亲属收入较高而生活条件很优越,但公众并不一定了解其亲属的情况,从而引起公众对其清正廉洁的不必要怀疑。为此,基本准则)第27条规定,法官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方式和水准,应当与他们的职位和收人相符。此外,基本准则第29条规定,法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申报财产。 第五,不得提供法律服务。法官是法律争议的裁判者,必须保持中立的地位。因此,基本准则第28条规定,法官不得兼任律师、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得就未决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提供咨询意见和法律意见。必须指出,不论这种兼职或咨询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都在禁止之列。 第六,约束家庭成员。在很多情况下,家庭成员的行为对法官的清正廉洁具有重大影响,甚至有少数法官的亲属利用法官的地位、身份、声誉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此,基本准则第30条规定,法官必须向其家庭成员告知法官行为守则和职业道德的要求,并督促其家庭成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 遵守司法礼仪 所谓司法礼仪,是指司法活动的主体在司法活动中所应当遵守的礼节、仪式和其他交流与行为的态度和方式 在所有职业中,特别是涉及国家权力的职业中,法官职业是最需要讲究礼仪的职业之一。司法礼仪不仅能够维护法庭亡的正常活动秩序和法官的形象,更重要的是它能够为司法的文明和权威提供保障;法官尊守职业礼仪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 第一,尊重并礼貌对待当事入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这方面的要求与普通人之间的礼节要求相似,但法官还必须遵守另外一些规范,以保证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得以实现。基本准则第32条规定,法官应当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并做到:认真、耐心地听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表意见;除非因维护法庭秩序和庭审的需要,开庭时不得随意打断或者制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使用规范、准确、文明的浯言,不得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仟何不公的训诫和不恰当的言辞。 第二,遵守法庭规则。法庭规则是进入法庭的所有人都应当遵守的规定和准则,为保证法庭秩序所必需,其许多内容属于司法礼仪的范畴。(基本准则)第33条规定,法官开庭时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并监督法庭内所有人员遵守法庭规则,保持法庭的庄严,并做到:按照有关规定穿着法官袍或者法官制服、佩戴徽章,并保持整洁;准时出庭,不缺席、迟到、早退,不随意出进;集中精力专注庭审,不做与审判活动无关的事。 加强自身修养 把加强自身修养作为法官的一项职业道德义务时,应当纳入这一义务范围之内的"修养"是指那些与法官职业形象、权威以及司法公正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个人素质,而不是泛指普通公民应当具备的素质。根据基本准则的规定,从加强自身修养的角度,我国法官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素质: 第一,良好的治素质。政治素质决定着法官行使审判权的立场和态度,体现着"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的政治倾向。因此在我国,不论对公务员还是法官,都要求具备良好的政治囊质。 第二,良好的业务素质,业务索质的高低直接影响法官履行审判职责的质量,影响国家审判权作用的正常发挥。作为行使国家司法权的公职人员,法官必须具备与其职业要求相适应的业务素质。 一个法官应当具备的业务知识和职业能力十分广泛,一切可以帮助法官有效、正确地实现司法职责的知识和能力都是所需要的素质,这些素质主要包括: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浓厚的法律意识;丰富的法律知识;高超的职业技能;对社会现实的充分认识。 第三,良好的道德素质。这里所说的道德素质不是特指法官的职业道德,而是法官作为一个普通人所应具有的个人品质和公德素质:法官作为社会的一员,除以自己的职业行为树立法官职业的形象外,在日常生活和处理社会关系、个人事务过程中,也以其表现出的是非和善恶标准体现法官的素质,从而影响法官职业的可信度与审判权的有效行使。一个法官应当具备的道德品质范围十分广泛,用现代语言表述,就是爱国奉献、诚实善良、正直无私、团结互助、爱岗敬业、开拓进取、嫉恶如仇、刚正不阿等。 约束业外活动 作为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约束业外活动,要求法官不参加不适当的司法外活动,而且在参加适当的职务外活动时应当尽量避免该行为与司法职责相冲突,以维护法官职业形象和司法尊严,增加社会对司法的信任。根据基本准则的规定,这一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法官从事各种职务外活动,应当避免使公众对法官的公正司法和清正廉洁产生合理怀疑,避免影响法官职责的正常履行,避免对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 第二,法官必须杜绝与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良好习惯相违背的,可能影响法官形象和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和行为。 第三,法官应当谨慎出入社交场合,谨慎交友,慎重对待与当事人、律师以及可能影响法官形象的人员的接触和交往,以免给公众造成不公正或者不廉洁的印象,并避免在履行职责时可能产生的困扰和尴尬。 第四,法官可以参加有助于法制建设和司法改革的学术研究和其他社会活动。但是,这些活动应当以符合法律规定、不妨碍司法公正和维护司法权威、不影响审判工作为前提。法官不得参加带有邪教性质的组织;不得参加营利性社团组织或者可能借法官影响力营利的社团组织。 第五,法官发表文章或者接受媒体采访时,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不得针对具体案件和当事人进行不适当的评论,避免因言语不当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法官在职务外活动中,不得披露或者使用非公开的审判信息和在审判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非公开的信息。 第六,法官退休后应当继续保持自身的良好形象,避免因其不当言行而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 三 法官职业道德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 法官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群体, 他们依托知识与经验, 根据案件事实, 运用法律推理进行分析并作出裁判,轻者定分止争, 重者判人生死。因此, 司法公信力实现的主体离不开法官。法官品质素养的好坏直接关系着司法公信力的高低。因此,美国著名学者德沃金说,“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 在目前的体制与环境下, 我国出现的司法不公问题有其多方面的复杂因素,但是行使司法权的法官队伍没有一部统一的行为操守规则、法官心中缺乏司法人员应有的职业道德应该是其中的一个主要原因。司法的目的在于“定纷止争、实现公共”,因此执掌司法大权的法官便成为了社会正义的守护神,通过公正地行使司法权是整个社会关系能够保持平衡。然而,按照法治国家司法要求来审视我国的司法现状,可以肯定地说我国离实现社会主义法治还“任重而道远”。前些年流传过这样的顺口溜,“大盖帽,两头翘,吃完被告吃原告。”司法实践中, 法官违背基本的职业道德的行为甚是常见。比如民事经济案件中的法官主动上门揽案;法官与诉讼一方当事人同吃、同住、同行;法官外出调查或执行判决由一方当事人出钱、出车;法官接受一方当事人吃请、违背法律与一方当事人单独会面; 法官对当事人态度冷漠、粗暴; 法官出入某些低级甚至色情的场所;法官本人或者其亲属朋友利用他的职业、地位谋取个人私利;法官在公众场合耀武扬威、仗势欺人;法官办案不以事实为依据,不以法律为准绳; 法官不敬业勤业、疏于自身专业技能的提高等等。法官在从事司法工作过程中的不正当会产生腐败和不公正的裁判结果,同时会使社会公众对司法失去信赖和信心。因此,现代法律制度不仅要求法官必须具有熟练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同时更应该注重法官的独立、公正的高尚品质和道德情操。 四 法官司职业道德建设机制 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机制多种多样,最核心最有效的途径是:是自我提升和教育改造。二者相对比而言,对于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需要以自我的提升为主,以教育和监督为辅。并非教育、监督不重要,其在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中也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道德建设毕竟是对人们内心的改造,只有个人发自内心地去自我改造才能够更好更有效地实现法官职业道德水准的提升。 法官自我职业道德的提升,可以通过完善法官的遴选和考核制度 提高法官的待遇、增加法官违法的成本 但是,在我国现行制度设计中,司法独立还具有一定的不足给实践中的真正司法独立带来了具大的困难和影响,司法独立是法官能够独立司法的前提和保障,在司法独立制度完备的背景下才有可能实现司法法官的真正独立,可谓是“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没有司法的真正独立司法法官的独立就无从谈起。即便如此,我们还是可以从诸多方面来提升法官职业道德。对于法官职业道德的提升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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