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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概论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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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概论总结.docx

    法学概论总结第一编 法理学 绪论 法学的概念与研究对象 法学,是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科学。其研究对象包括法律规范、法律的运作、法律的原理、法律的历史等。 法学体系的概念与划分 1.法学体系的概念:是在一定法学思想和原则指导下,由所属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相互制约的统一整体或系统。 2.法学体系的划分:理论法学 ;应用法学 ;法律史学;比较法学 ;边缘法学等。 第一章 法的概念 第一节 法的定义 一、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二、法与法律的区别 法律:广义的法律,是一切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总称。狭义的法律,在我国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法:一般意义上的法指广义的法律。 第二节 法的特征 一、法是调整行为的规范 二、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普遍拘束力。 三、法采取权利义务双向调整机制 四、法具有程序性 五、法的实施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第三节 法的本质 一、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二、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三、法以物质生活条件为基础 第四节 法的作用 一、法的作用概念与分类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 行为)以及最终对社会的影响。 二、法的规范作用 指法对人的作用,属于手段性质的作用。 指引作用 评价作用 预测作用 教育作用 强制作用 三、社会作用 法的政治统治作用 社会公共职能 四、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对法的作用的错误认识 1 1、法律虚无主义 2、法律万能论 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1、作用领域的局限性 2、法律本身具有抽象性 3、法的实施需要外在的环境 思考题: 1、法的概念、基本特征、本质 2、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第二章 法律规范与法律体系 第一节 法的要素 一、法的要素概述 法的要素,是指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法的要素包括法律概念、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 法律概念,是指相关的法律术语。法律规则是指法律中明确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一般性规定。法律原则:是指关于法律的基础性原理与准则。 二、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假定:适用规则的前提条件。 处理:具体要求人们作什么或禁止作什么。 法律后果:遵守或违反行为模式的法律反应。 第二节 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 一、法律体系的概念与特征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法律规范分类而成的有机整体。 法律体系的特征:地域性、时间性、体系化、完整性。 二、 法律部门的概念与划分 法律部门:是指按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在我国,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是按照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调整方式进行划分。主要的法律部门有:宪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财政法、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刑法等。 思考题: 法律规则的概念、逻辑结构、分类 法律体系的概念、特征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法律体系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第三章 法的形式与效力 第一节 法的渊源 一、法的渊源的概念 法的渊源是法外在表现形式之一,即由不同国家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法的渊源主要有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法理、国际条约。 二、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宪法、 2 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 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文件、 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 国际条约和惯例等。 第二节 法的分类 一、法的一般分类 1、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2、实体法与程序法 3、根本法与普通法 4、一般法与特别法 5、国际法与国内法 二、法的特殊分类 公法与私法:这是是大陆法系国家关于法的一种分类。 普通法与衡平法:这是英美法系国家关于法的一种分类。 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 第三节 法的效力 一、法的效力概念 法的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适用的效力。包括法的对人的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 二、法的效力层次 法的效力层次:指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不同渊源的法,所具有的效力等级或效力阶位。 法的效力原则: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上一级法的效力均高于下一级法的效力。 三、法的溯及力 法的溯及力:指新法生效后,对其生效之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有效。法律原则上不应当溯及既往。 思考题 1、法的渊源的概念 2、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3、法的分类 4、法的效力层次原则 5、法的效力范围 第四章 法律历史 一、原始社会规范与法的比较 从产生的情况看: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原始社会规范是在共同生活中自发形成的。 从体现的意志性质看:法是统治阶级的工具。原始规范没有阶级性。 从保证实施的方式与手段看:法依靠国家强制力;原始规范靠氏族成员自觉遵守。 3 从适用范围看:法以地域为界线。原始规范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实施管辖。 二、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 1、跟随生产力发展进程渐变的规律。 2、与国家同步产生的规律 3、与宗教、道德从融合到分化的规律 4、法律的产生经历了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漫长过程。 三、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 1、不断进步规律 2、法律发展受经济条件制约规律 3、法律历史类型的更替与继承规律 法律历史类型:依照法律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所体现的阶级本质所做的分类。 分为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 4、依赖于革命或改革而发展规律 四、法系 法系的概念和划分 概念:根据法的历史渊源、传统、继受关系、法律制度的相似性和不变性为标准,对现存和历史上存在过的法律制度所作的分类,更多的是表达一种法律传统,是跨越历史和国界的。 大陆法系 概念:指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代表国家:法国、德国。 英美法系 概念:以中世纪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统称。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 1.法律渊源不同 2.法官的权限不同 3.对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重视程度不同 4.对理论和经验的重视程度不同 5.法的划分方法不同 思考题 1、原始社会规范与法的比较 2、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 3、法的历史类型 4、古代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的特征 5、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特点及其比较 第五章 法律关系 第一节 法律关系概述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 法律关系,指法律规则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特征是 1、以法律规范为前提;2、以权利义务为纽带; 3、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 二、法律关系的种类 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 4 依据:主体相互关系 范围:平权性多发生在私法领域;隶属性多在公法领域。 意义:对不同法律关系采取不同的调整方式,体现私法自治原则与公法的强制原则。 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依据: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范围 概念:存在于特定权利与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为相对法律关系;存在于非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为绝对法律关系。对应于绝对权利义务与相对权利义务 绝对权利义务例:物权、生命权、肖像权; 相对权利义务例:债权、要求抚养权、继承权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法律关系主体 概念: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通常又称为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 种类:自然人、法人、国家、国家机关 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1、权利能力:法律所确认的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资格。 2.行为能力: 法律承认的,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能力。 二、法律关系客体 概念: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客体具备的条件 人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种类: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 利益。 第三节 法律事实 一、法律事实的概念 概念:法律规则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二、法律事实的种类 法律事件 法律规则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分为:社会事件:社会革命、战争和自然事件:生、老、病死、自然灾害 法律行为 、概念:指与当事人意志有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作为或不作为。 第六章 法制与法治国家 一、法制的含义及内容 含义 法制是指一个国家有法律制度而又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及其所出现的秩序状态。它包含三方面的含义:其一,法律制度,即规范体系的存在;其二,守法、执法、司法、法制监督的过程,即法制的动态环节。其三,法律秩序,即法制的要求已在或正在社会中实现。 内容: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 二、法的实现 概念: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 法的实现的基本形式 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 5 1、法的遵守:公民和其他社会关系主体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从而使法律得以实现的活动。 2、法的执行 :指国家行政机关通过制定、实施行政法规以及将法律的一般规定适用于行政相对人或事件的贯彻宪法和法律的活动。 3、法的适用: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 司法的基本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依法为准绳;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节 法治国家 一、法治的概念 1、亚里士多德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良法。 2、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 一 二、法治与法制的关系 联系:法治是民主的法制模式。 区别 1、法治主要是治理国家的一种理论、原则;法制的核心是法律制度。 2、法治关注的是权力的设置和行使的民主化,法制关注的焦点是秩序。 3、法治只存在于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社会;法制存在于任何历史类型的国家中。 三、法治国家的标准和要求 1、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性:法治国家最直接的标志。 2、有健全的法律运行机制:法治国家存在和发展的必然条件。 3、全力保障与权力制约的统一:法治国家的保证。 4、先进的法学理论及公民良好的法律意识:法治国家的文化基础。 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途径 1、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 2、普遍有效的法律规则 3、严格公正的执法制度 4、专门化的法律职业 第三节 违法与法律责任 一、违法 违法的概念及其构成 1、概念: 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或公民,违法法律规定,危害社会的行为。 2、违法的构成要件: 人们违反法律规定的一种行为。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必须是行为人出于故意和过失而为的行为。违法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违法的种类: 刑事违法 民事违法 行政违法 违宪行为:国家机关在一般性立法中的内容与宪法相抵触;国家领导人在行使职权中的行为与宪法的原则和内容相抵触。 6 二、法律责任 概念: 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关系而产生的损害者与被损害者之间的特殊关系,及相对于被损害者所应承担的法定强制的不利后果。 法律责任的特点 1、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 2、以损害法律义务的行为为原因 3、具有法定性 4、以国家强制力为潜在保障 法律责任的种类 1、惩罚性责任与补偿性责任 2、违宪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 3、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 根据责任产生的主观过错基础划分 过错责任: 以行为人主观过错为产生条件。 无过错责任:不以行为人主观过错为产生条件,必须法律明文规定。 公平责任:法律未明文规定,又不宜适用过错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 1、法律制裁 1)概念:以法律的道义性为基础通过国家强制力对责任主体实施的人身、精神以及财产方面的惩罚措施。 2)种类 违宪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民事制裁 行政制裁:行政处罚职能关系 行政处分隶属关系 2、法律补偿 1)概念:以法律上的功利性为基础通过当事人要求,以国家强制力保障由责任主体作出的弥补对方损失的行为。 2)种类:民事补偿、行政补偿 思考题 、法制与法治的概念、区别 、法实现的基本形式 、法治国家的标准和要求 4、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途径 5、违法及其构成要件 6、违法的种类 7、法律责任的种类、承担方式 第七章 法与社会 第一节 法与党的政策 一、坚持共产党领导与坚持依法治国方针的关系 坚持依法治国,意味着任何组织与个人都必须受法律约束,但党的政策对国家各项工作,包括法制建设仍具有不可替代的指导作用。 二、法与党的政策的一致性与区别 7 相同:经济基础、指导思想、社会目的 区别:意志属性、规范形式、实施方式、调整范围、稳定程度等。 三、正确处理法与党的政策的关系 1、思想内容的指导与被指导; 2、规范效力上的约束与被约束; 3、实施过程中的相互促进。 第二节 法与道德 一 、 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区别 产生的条件不同; 范畴不同; 表现形式、内容不同; 作用范围不同; 制裁方式不同。 二、 法与道德的相互作用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对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 1、法直接将道德中最低限度的义务法律化,使之获得强制力; 2、通过保护和处罚手段促进道德水平提高; 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促进作用 1、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保障作用 2、道德对法律的空缺有补充作用 思考题: 1、法与道德的联系与区别、相互作用 2、法与党的政策的区别 3、如何正确处理法与共产党的政策的关系 宪法学部分 第一节 宪法概述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二、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是国家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是国家根本法。 宪法的特点: 1)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 ;2)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3)宪法的制定与修改一般都有特别程序 三、宪法的分类 从形式上划分有以下三种形式 、以宪法表现的形式不同为标准: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以制宪主体的不同为标准:钦定宪法、协定宪法、民定宪法 3、以宪法效力和修改程序的不同,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从实质上 四、我国宪法概述 8 “82”宪法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 新中国制定的几部宪法 1、XX年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 2、XX年宪法,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3、XX年宪法 4、XX年宪法 5、XX年宪法现行宪法 我国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 第二节 我国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 一、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概说 二、我国的国家性质 国家性质的概念 国家性质通常称为国体,是指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我国的国家性质 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三、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政治制度的概念:狭义的政治制度主要指政体,即政权的组织形式或管理形式。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 我国的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1选举权的普遍性: 2选举权的平等性: 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4无记名投票原则: 5选民对代表实行监督和罢免 6选举权的保障: 四、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概说 1、概念:调整国家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之间相互关系的形式。 2、分类:单一国、复合国 1)单一国 单一制国家:由若干行政区单位或者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的国家。 联邦制国家:由两个以上的共和国或邦、州组成的统一国家。 3.我国系单一制国家结构 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特别行政区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的概念:在我国领域内,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由少数民族公民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事务的制度。 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基本权利,是指与主体的生存、发展、地位直接相关,他是人生而有之的、不可剥夺、转让、且为社会公认的不证自明的权利。 9 基本义务:是人们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义务。 二、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公民权利的广泛性 公民权利的真实性 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平等性 公民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 三、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主要内容 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人身自由: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 宗教信仰自由 社会经济权利:劳动的权力与义务;劳动者的休息权;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获得物质帮助权。 文化教育权利自由 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的权利 四、我国公民基本义务的主要内容 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照法律纳税。 五、人权 概念:属于人的或关于人的权利,即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不可非法无理剥夺或转让的权利。 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观 1、实现充分人权是共产主义理论和理想的必然要求。 2、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人类文明的标志。 3、人权受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条件的制约,不存在抽象人权。 第四节 我国的国家机关 1国家机关体系: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国家军事领导机关;国家主席 2.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3、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4.人民法院是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机关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指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 思考题 1、宪法的概念、特征 2、宪法在形式上的分类 3、我国的国家制度 4、如何理解公民基本权利的概念 5、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6、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观 10 第九章 刑法学 第一节 刑法概述 一、刑法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的总称。 特点 1、调整社会关系的广泛性 2、制裁的严厉性 3、其它部门法实施的后盾和保障 二、刑法的任务 1、保卫国家安全和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 2、保卫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3、保卫公民的人身权、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 4、保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三、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罚;法不溯及既往;禁止类推定罪。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平等的保护;平等的处罚 罪与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等价或罪刑、均衡原则 第二节 犯罪 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的概念 犯罪是违反刑法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的特征 1、社会危害性 2、违反刑法性 3、应受刑罚处罚性 二、犯罪的构成 犯罪构成的概念 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的必备要件所构成的集合体。 犯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刑法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2、客观要件: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3、犯罪主体 人作为犯罪主体 1)含义: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 2)犯罪主体具备3个条件: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 3)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第一,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第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11 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也可由*收教养。 第三,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 第四,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刑法对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其条件是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精神状态:实施犯罪行为时 精神病人 间歇性精神病人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盲聋哑人 对醉酒人的 单位作为犯罪主体 概念:公司、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构成单位犯罪的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 对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对单位罚金;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4、犯罪的主观要件 概念 犯罪主体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罪过和犯罪的目的。 )犯罪的故意: 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直接故意:希望结果发生 间接故意:放任结果发生 )犯罪的过失 刑法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疏忽大意过失 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导致危险发生。 过于自信过失 已经预见可能发生危险,轻信能够避免。 刑法第十六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犯罪目的: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一般情况下,犯罪目的不影响定罪。而且有些犯罪不存在犯罪目的。 三、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未完成形态 犯罪的预备 1、概念:为实行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状态。 犯罪未遂 1、概念: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完成犯罪的行为状态。 12 犯罪的中止 1、概念: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刑法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四、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正当防卫 1、概念: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条件 )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 )对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 )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 )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3、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 1、概念: 刑法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2、条件: )合法利益受到威胁; )正在发生的威胁; )无其他方式可以避免; )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不适用于负有特定职责的人。 3、避险过当及其责任 五、共同犯罪 概念 13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条件 1、两人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共同犯罪行为 3、共同的犯罪故意 共同犯罪的形式 1、任意的共同犯罪与必要的共同犯罪 2、事前同谋的与事前无同谋 3、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 4、一般共同犯罪与犯罪集团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刑事责任 1、主犯:在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2、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比照主犯减轻免除处罚。 3、胁从犯:比照主犯减轻免除处罚。 4、教唆犯:根据被教唆人实施犯罪的情况从重或减轻处罚。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从重处罚。 第三节 刑罚 一、刑罚的概念和目的 刑罚的概念 1、概念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者剥夺其某种权益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 2、特点: 最严厉的强制手段; 只适用于犯罪分子; 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适用 二)刑罚的目的 1、特殊预防:防止犯罪分子本人重新犯罪; 2、一般预防:借助刑罚的威慑力预防社会其他成员犯罪。 二、刑罚的种类 刑法第三十二条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刑法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 刑法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刑法第三十五条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主刑 1、管制:不实行关押,但限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的刑罚方法。 主要适用于一些非暴力的较轻微的犯罪和过失犯罪。 14 刑期为3个月-2年。数罪并罚不超过一年。 2、拘役 短期剥夺自由刑。1个月-6个月。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3、有期徒刑 对犯罪分子剥夺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措施。 刑期6个月-XX年,数罪并罚不超过XX年。 对犯罪分子实行劳动改造。 4、无期徒刑 对犯罪分子剥夺终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 适用于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5、死刑 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 死刑适用的限制: 1)适用条件的 限制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适用主体的限制犯罪时不满18周岁或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3)核准程序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4)执行的限制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判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结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后减为无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减为15-XX年徒刑 又实施故意犯罪,执行死刑。 附加刑 1、罚金 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交纳一定金钱的刑法方法,属于财产刑。 2、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 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被剥夺的政治权利的范围: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担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领导职务。 3、没收财产 将犯罪分子个人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4、驱逐出境 专门适用于外国人。 三、量刑 概念 1、量刑:人民法院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况决定其刑罚。 刑法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2、法定情节:刑法明文规定的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犯罪事实情况。有从重、从轻、减轻、免除。 刑法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15 刑法第六十三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3、酌定情节: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由审判人员灵活掌握的影响决定刑罚的情节。 法定情节 1、累犯 概念: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是从重处罚情节。 一般累犯 概念: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假释考验期满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构成条件:前罪与后罪均为故意犯;前罪与后罪均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假释考验期满5年之内 特别累犯: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满或赦免之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构成条件: 前罪与后罪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无两罪相隔时间限制;无应判处刑罚轻重限制。 2、自首 概念:犯罪分子实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属于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 自首的条件: A、自动投案 必须在案发前或被拘捕前自动归案或主动交代尚未被公安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 B、如实供述罪行。 必须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首不实或不尽的,以及翻供的不构成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刑法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数罪并罚 1、概念:指一人犯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依法决定执行的刑罚。 2、原则 限制加重为主,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 数罪中有无期徒刑或死刑的采取吸收原则; 数罪中分别有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即在总和刑期以下,单罪最高刑期以上决定刑期。但不超过法定刑种最高刑期限制。 数罪中有附加刑的采取并科原则。 16 3、数罪并罚适用的情况 判决宣告之前一人犯数罪,一般方法; 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的,先加后减; 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先减后加 缓刑、减刑、假释、时效 1、缓刑 概念: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在此期限内如果不再犯罪,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种制度。 缓刑条件: 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是累犯; 认为留在社会上不致再危害社会 缓刑考验期: 拘役的,在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不少于2个月; 有期徒刑的,在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不少于1年。 后果: 在考验期内未犯新罪,不执行原判刑罚; 再犯新罪,或发现以前未发现的罪,撤消缓刑数罪并罚。 2、减刑 概念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制度。 条件 限制:不少于原判刑期1/2, 无期徒刑不少于XX年; 死缓不少于XX年。 3、假释概念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条件: 后果:考验期内不再犯罪不实际执行余刑;再犯罪的数罪并罚。 4、时效 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时效期限的规定: 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经过5年。 法定最高刑5年以上、XX年以下,经过XX年。 法定最高刑XX年以上,经过XX年。 17 无期徒刑、死刑,经过XX年。 刑法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刑法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思考题: 1、刑法的概念、特点、基本原则 2、犯罪的概念、特征及构成 3、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4、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 5、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6、累犯、自首 7、刑罚的种类 8、缓刑、减刑、假释、时效的概念、适用的条件。 9、共同犯罪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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