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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经营公司管理制度汇编范本[企业管理大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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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经营公司管理制度汇编范本[企业管理大全].doc

    资产经营公司管理制度汇编范本 感谢到访: 本文档格式为WORD 最新最全的 企业 管理制度 企业管理 下载 核心提示:资产经营公司管理制度汇编范本目录一 公司章程.(2)二 议事规则.(14)1董事会议事规则.(14)2监事会议事规则.(17)三 资产经营公司管理制度汇编范本 一 公司章程 .(2) 二 议事规则 .(14) 1董事会议事规则 .(14) 2监事会议事规则 .(17) 三 人事制度与管理 .(21) 1人事管理制度 .(21) 2参股企业派驻人员工作报告制度 .(28) 四 财务管理与投资 .(31) 1财务管理制度 .(31) 2委派会计制度 .(39) 3、投资与转投资管理制度 .(41) 五 行政管理制度 .(42) 1办公管理制度 .(42) 2办公区管理规定 .(45) 3公文处理办法 .(46) 4保密工作条例 .(48) 5档案管理办法 .(50) 六 经营性房产管理 .(53) 一、公司章程 为了规范校有资产的管理,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本公司、南京邮电大学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住所和性质 第一条 公司名称:南京邮电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英文全称:Nanjing University of Post Telecommunications Capital Management Limited Corporation 第二条 公司法定住所:南京市新模范马路66号南京邮电大学内。 第三条 公司是由南京邮电大学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南京邮电大学经营性资产的投资、经营、管理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对授权经营的校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授权范围内的校有资产经营、管理、转让、投资,企业及资产的托管,资产重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以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的为准。 第五条公司经营方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出资人意愿,以实现校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公司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公司按以下方式经营: (一)依托南京邮电大学科技、人才、信息等优势,通过投资控股或参股、增资扩股、收购兼并、资产置换和重组等多种方式,促进南京邮电大学教学、科研与产业之间的结合,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孵化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 (二)通过委派股东代表参加所出资企业的股东会并出席股东会会议;依照公司章程向所出资企业提出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及提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建议等方式,对这些企业行使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经营管理者和获取投资收益等出资人权利。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所出资企业经营策略、投资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研究分析和监督,并通过其股东会和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做出决定。 (四)通过所出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值、分红收益和股权出让收益等积累,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六条公司享有出资人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以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南京邮电大学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依法享有出资人的各项权利。 第七条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所出资企业承担责任,依法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公司尊重和维护所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八条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累计投资额可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 第九条公司在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控下,通过资本、股权的管理和运营,实现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推动所出资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快资本结构多元化的进程,促进所出资企业的规模化发展。 第十条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法规、规章,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公司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设立相应的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 第十二条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建立相应的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三章公司出资和注册资本 第十三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 第十四条公司根据需要,可以以南京邮电大学的无形资产或持有股权增加注册资本,也可以减少注册资本,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第四章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六条 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南京邮电大学,事业法人注册号:132000000924,以货币资金50万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100%。 第十七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经主管部门批准南京邮电大学作为公司的唯一出资人,行使下列权利: (一)审议批准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的修改。 (二)对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清算、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其中,对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清算等作出决定前,须报主管部门批准。 (三)委派或更换公司的董事、监事,指定董事长、监事会主席。 (四)提名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人选。 (五)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六)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南京邮电大学承担下列义务: (一)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提供对公司出资独立于学校财产的法律证明。 (二)维护公司依法独立经营的自主权,不干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三)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四)对公司及其子公司学校编制人员社会保障承担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二十条依照公司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南京邮电大学行使股东职权。南京邮电大学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公司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7人组成,董事会成员由南京邮电大学委派。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南京邮电大学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派可连任,条件成熟时可设独立董事。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列举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董事。董事会既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又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南京邮电大学负责,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南京邮电大学的决定,向南京邮电大学报告财务状况、资产经营状况和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 (二)审议批准公司的近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投资决策。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借贷以及为所属全资企业、控股企业的贷款提供经济担保等事项。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公司不得为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担保。 (六)监督、评价公司的经营状况,考核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 (七)决定公司所持有国有股权的转让。 (八)对公司所出资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清算、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九)决定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工资分配制度。 (十二)制订以下方案,报南京邮电大学审议批准: 1、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2、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方案。 3、公司国有资产产权变更方案。 (十三)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并决定其报酬和奖励。 (十四)南京邮电大学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二次会议,会议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参加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或监事会提议或总经理特别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召开董事会会议,一般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并将需经董事会审议的有关事项以书面方式送达每位董事、监事。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出席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书应当载明所委托事项及委托时限。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做出决议时,除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二)、(三)、(四)、(五)、(七)、(十二)、(十三)款所列事项须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其他事项可以由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决议由与会董事记名表决。董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和决定做成会议纪要,对重大事项应当单独做出书面决议,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纪要和决议上签名。董事对所议事项有反对意见,应当在会议纪要中做出记载。 第二十七条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董事应当熟悉公司的经营业务,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遵守公司章程,维护出资人利益,按照公司法规定,忠实履行职责。 公司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等高管人员,未经南京邮电大学同意,不得兼任与公司相关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董事长离任时,必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条董事会及董事承担下列责任: (一)代表南京邮电大学承担所管理校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二)未按规定向南京邮电大学报告财务状况、资产经营状况和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董事长对公司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因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重大经济损失,参与并同意该项决策的董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赔偿责任。 (四)董事会决策事项构成违法、违纪行为,参与并同意该项决策的董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违法、违纪责任。 (五)公司有公司法第十二章相关条款所列违法行为,董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董事本人有公司法所禁止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公司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1-2人,由南京邮电大学提出任免建议,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可由董事兼任,不由董事兼任的总经理可列席董事会会议。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和本公司章程所列举情形者,不得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向董事会报告公司财务状况、资产经营状况和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二)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三)组织实施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决定内部管理机构的人员配置。 (五)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分配和奖励方案。 (六)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七)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八)提出投资、股权转让、收购兼并等预案。 (九)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员。 (十)经董事长授权,代表公司签订合同、协议等文件。 (十一)提请董事会对董事会否决的决议进行复议。 (十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分工,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副总经理及部门负责人参加。总经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可委托副总经理召集和主持,被委托的副总经理应当在会后向总经理报告会议情况及决议通过情况。 总经理办公会议对所议事项及决定应当做成会议纪要,重大事项应当做出书面决议,经总经理签署后执行。参加会议的人员对所议事项有反对意见,应当在会议纪要中做出记载。 总经理对所议事项具有最终决策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未经董事会同意,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所出资企业或其他经营机构的高级管理职务。 第三十五条总经理离任时,必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六条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承担下列责任: (一)未按规定向董事会报告财务状况、公司经营状况和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并对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经营管理中未按董事会决议执行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其中有违法、违纪经营行为,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有公司法所禁止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五)公司有公司法第十二章相关条款所列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公司下设综合部、财务部、市场部等职能部门,各部门负责人由总经理任命并报董事会批准。公司职能部门调整,需由总经理提议,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为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行使监督职责。监事会对南京邮电大学负责。 第三十九条监事会由3人组成,监事由南京邮电大学委派。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人,由南京邮电大学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派可连任。监事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有公司法禁止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监事。 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上述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五)南京邮电大学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可以委托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协助,其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一条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经二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可以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参加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决议应当由与会监事记名表决,经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监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和决定做成会议纪要,对重大事项应当单独做出书面决议,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纪要和决议上签名。监事对所议事项有反对意见,应当在会议纪要中做出记载。 第四十二条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南京邮电大学报告工作。 (四)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监事应当遵守公司章程,维护出资人利益,忠实履行职责。监事会主席离任时,应当作离任考核。 第四十四条监事承担下列责任: 监事本人有公司法规定所禁止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章 公司的内、外部关系 第四十五条公司与所出资企业是以资本为纽带的母子公司关系,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规范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四十六条公司所出资企业是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对公司承担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公司依照法定程序检查、考核所出资企业的经营绩效和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第四十七条公司在制订南京邮电大学科学产业发展战略、调整产业结构、协调利益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是南京邮电大学投融资、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及经济技术合作交流等重大投资经营活动的决策和管理中心。 第四十八条公司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机制,公司对所出资的全资企业及控股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和合规方式派驻财务主管,加强资金和成本管理。 第四十九条 公司在决策和管理过程中,要依法保障有关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防止控股股东损害小股东的权益。 第五十条 国家及有关部门对所出资企业实行的原有优惠政策不因公司组建而改变。职工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五十一条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五十二条公司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书写,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即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五十三条公司采用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五十四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按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编制和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第五十五条: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实行南京邮电大学对公司审计、公司对所出资的全资企业及控股企业审计的分级内部审计制度。 第五十六条公司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公司实现的利润统一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公司当期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年初未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为可供分配利润。可供分配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按10%提取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 (二)在剩余的可供分配利润中,按10% 20%提取 创业风险基金 、向南京邮电大学上交利润、以利润转增资本等。 (三)可供分配利润经上述分配后,为未分配利润。未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公司如发生亏损,可按规定由以后年度利润进行弥补。 第十一章 劳动人事和工资分配制度 第五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公司与有关职工以合同方式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 第五十八条公司根据国家政策,坚持 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 的原则,在学校的指导下自主确定公司职工的工资标准和分配办法。 第五十九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董事会拟定,薪酬标准可根据本人在公司经营中承担的责任和公司的经营业绩确定,每年调整一次。 第六十条公司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对全体职工定期进行考核,并以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其薪酬的依据。 第六十一条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可以对为公司的经营业绩做出重大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奖励。总经理的奖励由董事会决定;其他职工的奖励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由总经理决定。 第六十二条公司向所出资企业派出董事、监事,也可根据需要向所出资企业派出高级管理人员,具体管理办法由公司另行制定,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十三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年度工资总额,依据公司的经营情况由董事会确定。 第六十四条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建立职工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 第六十五条公司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根据 合法、公正、及时 的原则,负责调解处理公司内部的各种劳动争议,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章 终止与清算 第六十六条在公司法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应予解散。 第六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 (一)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并决定解散; (二)出资人决定解散; (三)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四)因经营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 第六十八条公司因第六十七条第(一)、第(二)款原因终止的,由出资人委派清算组进行歇业清算。 公司因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原因终止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组织清算组进行撤销清算。 公司因第六十七条第(四)款原因终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破产法规定,组织清算组进行破产清算。 第六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清缴所欠税款。 清理公司债权、债务。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七十条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不得再从事经营活动。未经清算组批准,任何人不得处置公司财产。 第七十一条公司清算的财产,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偿付所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 (三)缴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第七十二条在非破产清算中,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应当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移交清算事务。 第七十三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提交清算报告及清算期内的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经出资人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七十四条公司经营年限为长期。 第十三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七十五条本章程在实施过程中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抵触,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并对本章程作相应的修改。 第七十六条本章程的修改,报南京邮电大学审批。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本章程经南京邮电大学批准生效。 二、议事规则 1、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南京邮电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董事会议和决策程序,保证公司经营、管理与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三条 制定本议事规则的目的是规范公司董事会议事程序,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 第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定于一、七月份第二周的周三下午2:30召开,如有必要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章 会议的召集及通知程序 第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5日前书面通知各位董事,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应于会议召开2日前书面通知各位董事。 第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期限; 3.事由及议题; 4.发出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由公司综合部根据会议议题拟定,并报经董事长批准后送各位董事和监事。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1.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2.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3.监事会提议时; 4.总经理提议时。 第八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如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代为履行职责。 第九条 如有本章第七条第2、3、4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其他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1/2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和代理人共同签名或盖章方为有效。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力。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一条 董事会文件由公司综合部秘书负责制作。董事会文件应于会议召开前送达各位董事。董事应认真阅读董事会送达的会议文件,对各项议案充分思考、准备意见。 第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和监事应妥善保管会议文件,在会议有关决议内容对外正式披露前,董事及会议列席人员对会议文件和会议审议的全部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三章 议事和表决程序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做出决议,一般事项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重大事项的表决,依公司章程规定需2/3以上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时,首先由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并根据会议议题主持议事。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应当认真主持会议,充分听取到会董事的意见,控制会议进程、节省时间,提高议事的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 第十五条 召集人根据会议内容,可以邀请监事会成员列席会议,也可以邀请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到会介绍有关情况或征询有关意见。列席会议的非董事会成员不得介入董事议事,不得影响会议进程、会议表决和决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审议在会议通知上未列明的议题或事项。特殊情况下需增加新的议题或事项时,应当由到会董事的2/3以上同意方可对临时增加的会议议题或事项进行审议和做出决议。必要时,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可启用表决程序对是否增加新的议题或事项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在审议和表决有关事项或议案时,应本着对公司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所议事项充分表达个人的建议和意见,并对其本人的投票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和董事会临时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由召集人选择适用。 第四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形成有关决议,应当以书面方式予以记载,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决议的书面文件上签字。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综合部保存,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不少于10年。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决议包括如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会议应到董事人数、实到人数、授权委托人数; 3.说明会议的有关程序及会议决议的合法有效性; 4.说明经会议审议并经投票表决的议案的内容(或标题),并分别说明第一项经表决议案或事项的表决结果(如会议审议的每项议案或事项的表决结果均为全票通过,可合并说明); 5.如有应提交学校审议的预案应单项说明; 6.其他应当在决议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董事会决议应当由参加会议的董事签字。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3.会议议程; 4.董事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6.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重新修订时,由公司综合部提出修改意见稿,提交董事会审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全体董事签字后即生效,并送公司监事会一份备案。 对本规则的修改需1/2以上董事提议,2/3以上董事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2、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监事会的组织和运作,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规,以及南京邮电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事会和监事的职责。 第四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单位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二章 监事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的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使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第三章 监事会的产生和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七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包括股东代表和不低于监事会成员总数三分之一的员工代表。 第八条 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提出候选人名单,经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 监事会中的员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 第九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 第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届期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 监事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能够维护股东权益和公司利益; 2、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本公司监事。 第十三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四章 监事和监事会召集人的职权 第十四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1、经监事会委托,核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查阅簿册和文件,有权要求董事及公司有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2、对董事会于每个会计年度所出具的各种会议表册进行检查审核,将其意见制成报告书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股东会报告; 3、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4、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情况下,建议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 5、出席公司股东会会议,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6、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十五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员工权益和公司利益; 2、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和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3、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十六条 监事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视其过错程度,分别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监事履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监事会召集人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2、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当董事或总经理与公司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会召集人代表公司与董事或总经理进行诉讼。 第五章 监事会监督方法和程序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每半年必须召开一次。 监事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监事会召集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是否召开由监事会召集人确定。但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附议赞同的,监事会临时会议必须召开。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于召集前,应当将会议日期、地点、内容及表决事项等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监事会成员。 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无故缺席且不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的,视为同意监事会的决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才可举行。监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可采用举手、投票或通讯方式,监事必须在赞成、反对或弃权中选一项投票。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应对会议决议事项做好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些说明性记载。 监事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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