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电协议书范本格式.doc
用电协议书范本格式用电协议书范本格式 篇一: 用电协议书用电协议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为五原县供电机构,有完善的电网系统。乙方为五原县招商引资的牲猪屠宰企业,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共同达成如下供、用电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1、 乙方受电地点: 五原县荣丰工业园区 2、 乙方受电容量: 三相变流500千伏安,新增变压器一台。 3、 合同期限: 自201X年10月28日起至企业生产终止。 4、 乙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均应向甲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 5、 乙方提出减少用电容量,甲方应根据用乙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停止用电时乙方应向甲方提出申请,同时应将电费结清。 6、 乙方的冲击性负荷、不对称负荷和整流用电等对供电质量和安全经济运行有影响者,应采取技术措施消除影响,否则甲方可不供电。 7、 乙方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事故;主要电气设备损坏及因乙方的原因引起电网停电等事故时,应立即向甲方报告。 8、 甲方对乙方的安全用电工作督促检查,并积极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及乙方共同做好对乙方电工的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 9、 乙方应定期编制节约用电措施计划,完成节约用电任务;甲方应督促、检查、帮助乙方的节约用电工作。 10、乙方应积极采用节约用电的新技术措施,推广有效的节约经验。 1 1、甲方和乙方分工维护管理的供电、用电设备,未经分管单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更动者,事后应迅速通知分管单位。 1 2、甲方应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费。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期限交付电费。对逾期不交者,按规定加收迟纳金,并可停止供电。 1 3、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废止,合同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或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 4、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201X年 月 日 201X年 月 日 篇二: 临时供用电合同范本供电人 单位名称: 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公司(*供电公司) 法定地址: * 法定代表(负责)人: * 委托代理人: * 电话: * 电传: * 邮编: * 开户银行: * 帐号: * 工商登记号: * 用电人 单位名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传: 邮编: 开户银行: 帐号: 工商登记号: 为明确供电人和用电人在临时供用电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人、用电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第一条 用电地址、用电容量 1. 临时用电地址为*。 2. 临时用电主要用途为非、普工业用电-非工业用电。 3. 用电容量 经供电人确认临时用电容量为: (1) 受电变压器1台,总容量为315千伏安; (2) 用电设备1台,总容量为315千瓦。 第二条 供电方式 供电人向用电人提供交流50Hz临时电源,采用: 1. 高压供电: 供电电压为10千伏,从*站*线路*杆接线供电。供电容量为315千伏安。 具体供电接线方式见附件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第三条 用电计量 1. 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在变压器低压侧处。 2. 用电计量装置(包括计费电能表、表用互感器及二次连接线导线)的配置、安装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程的规定。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用电人计算电费的依据。 3. 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与产权分界处不对应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电量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第四条 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 供电人根据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国家规定定期向用电人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遇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 电费结算方式 (1) 供电人按规定的日期抄表,按期向用电人收取电费。 (2) 用电人在供电人规定的期限内全额交清电费。交付电费方式采用: 用电人以收取方式交付电费; 3. 用电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人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请求电力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提起诉讼解决。 第五条 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 经供电人、用电人协商确认,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用电方进线第一断路器向用电方侧延长2米。用电方进线第一断路器(刀闸)向用电方侧延长2米属于供电人。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供电人,由供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用电人,由用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2. 安装在用电人处的用电计量装置由供电人维护管理,用电人应负责保护。如有异常,用电人应及时通知供电人。如发生丢失或损坏,用电人应负责赔偿或修理;如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的,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5项处理。 3. 供电人、用电人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规定者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遇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时,事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对方。 4. 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为基准划分。供电人、用电人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 其他事项 1. 用电人不得将临时电源向外转供电,也不得将临时电源转让给第三人。供电人不受理用电人变更用电事宜。用电人在本合同到期后仍需继续用电的,应在用电终止前向供电人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2. 临时供用电合同到期,用电人如不办理继续用电手续,供电人将终止对用电人供电。 3. 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电人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用电人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人应当予以配合。用电检查人员在依法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电人出示用电检查证,用电人应派员随同,配合检查。 4. 在用电人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准上岗作业。 5. 本合同的履行地点为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提起诉讼时,以合同履行地点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6. 供电人更改由供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的供电设施时,只要不改变本合同中分界点的具体位置,则按更改后的实际供电条件为准,双方可不再变更合同内容。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 用电人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1) 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2) 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经供电人催交,用电人仍未付清电费的,供电人可依法按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电费违约金。 2. 经双方约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的其他违约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处理。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供电人、用电人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共同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调解不成时,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九条 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章规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时,则按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 2. 本合同经供电人、用电人签字盖章后并自201X-03-27起生效,有效期至201X-09-26止。如用电人在期限内不能完成工作,需到供电企业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不办理延期或永久性正式用电手续的,供电企业予以终止供电。 3.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供电人、用电人各执一份。效力均等。副本一式三份,供电人执二份、用电人执一份。 4. 本合同附件包括: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 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 (3) 根据用电人的用电量和用电性质,用电人在用电前向供电人一次性交付临时用电预付电费5万元,待临时用电销户后供电人多退少补结清电费。 以上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以下无正文)供电人: (盖章) 用电人: (盖章) 签约人: (签章) 签约人: (签章) 签约时间: 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签约时间: 篇三: 临时用电协议书临时用电协议书 甲 方: 乙 方: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邮 编: 邮 编: 为了解决乙方 在 临时搭线用电的问题,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共同达成以下协议: 一、本协议期限为 年,自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止;若协议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甲乙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本协议书有效期限自动延续一年,以此类推,顺延次数不受限制,顺延期间相关费用不变。 二、甲方向乙方仅提供伏交流电源用于乙方 临时搭线用电的使用。 三、甲方允许乙方在甲方原有电表内新装电表用以测量 的实际用电量。 四、乙方自行承担新装电表的相关费用,新装电表及安装位臵、时间等相关事项需经甲方确认同意后方可施工。 五、签订本协议时,乙方应向甲方缴纳电费押金人民币 元整(¥: 元),该款项在本协议终止、乙方与甲方结清所有用电费用后,甲方无息全额退还给乙方(乙方需提供甲方所开据的押金凭证)。 六、乙方 用电量按经甲方确认后的新装电表的实际用电量进行计量结算支付给甲方电费;电费价格按照甲乙双方协议电价人民币元/度(¥ 元/千瓦时)的用电单价标准(含线损)进行结算;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发生商业电价调整加价时,本协议电费价格跟随其加价额度进行加价结算,以此类推,累积加价结算次数不受限制,本协议签订时的商业电价为人民币 元/千瓦时。 七、电费按每季度结算一次,甲方提供电费收款收据(加盖公章)给乙方,乙方应在每季度次月10日前将上一季度的用电电费以 方式支付给甲方。 八、甲方每季度次月3日前对上一季度用电量进行抄表,按季度向乙方收取电费,乙方的指定人员应于每季度次月5日前自行向甲方领取上一季度的电费收款收据凭证。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乙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凭电费收据到甲方或向供电部门查询,如确属有误,按多还少补的原则办理。 九、乙方应指定专人与甲方进行电费结算和支付相关费用等有关用电事宜联络,若乙方指定专人有产生变更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告之相关指定专人信息,否则,造成电费结算和支付不清、不及时或无人经办等脱节情况,甲方有权免责随时中止供电,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损失与甲方无关。乙方指定专人信息如下: 姓名: , 联系电话: 。 十、乙方应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全额缴清所应支付的电费,若未能按时足额缴清电费,乙方应按所欠缴电费金额的 /日的标准向甲方支付滞纳金;乙方电费欠费超过约定期限一个月的,甲方有权免责中止向乙方供电,无须另行通知,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损失与甲方无关。 十 一、本协议中的乙方为最终缴费责任人。乙方若无正当理由而拒缴电费及电费违约金,甲方有权免责随时中止供电并按法律程序追收电费、电费滞纳金;恢复供电前,乙方须结清相关费用。 十 二、安全责任: 1、属乙方产权的用电设施,应由乙方负责维护,并由乙方承担因用电引起的所有安全责任; 2、乙方必须充分保证用电安全,乙方应装有可靠的保护装臵,遇有故障时能迅速切断电源,因乙方故障或超协议容量用电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3、乙方不得向外转供电,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对乙方供电,并且因此带来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十 三、严禁窃电和违章用电。乙方若有窃电及违章用电行为时,甲方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中止供电。 十 四、按国家计量法规的规定,乙方计量装臵应一律强制性周期检定,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乙方应支付检定费用。 十 五、若甲乙双方因特殊原因确需提前解除本协议的,甲乙双方均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予同意,相关费用按实结算。 十 六、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争议,甲乙双方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七、附则: 1、本协议共贰页,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文字打印同填写部分均具有法律效力。 4、本协议如有补充条款,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字盖章后生效,补充协议同本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签章) (签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电 话: 电 话: 签约时间: 20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篇四: 转供电协议范本转 供 电 协 议 甲 方(供电方): 乙 方(业主/用电方): 由于供电部门向 小区实行预付费方式进行供电,为明确甲方向乙方供电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实现安全、合理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供电关系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向乙方转供电。乙方通过甲方获得用电权利,与甲方签订供电协议,并承担向甲方交费义务。 二、供电方式 甲方以 (如交流低压220V)电源向乙方供电。为防止电网意外断电对用电安全造成影响,甲方提请乙方采取必要的用电或非用电安保措施,且乙方应确保乙方用电设备安全,因乙方用电设备所造成的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方转供。 三、供电地址、容量和性质 1、用电地址: 幢号(汽车库/自行车库 ) 2、约定容量: 千瓦(安) 3、用电性质: 商业用电 四、 供用电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自20 年 月 日起至 20 年 月 日止,但因本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或成立业主委员会等原因致使甲方失去物业管理权时,本协议自然终止;因本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或业主委员会未成立等原因甲方继续管理本小区的情形产生时,本协议则自动延续。 五、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通过本协议,依法从甲方获得用电的权利,并根据国家规定的电价、随电价收取费用标准、用电量和损耗等承担向甲方缴纳电费的义务。 2、乙方应当履行业主义务,按时缴纳物业公共服务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供电。 3、甲方依据本协议承担向乙方供电的义务,并从供电部门获得转供电的权利。 4、甲方依据本协议受理乙方的用电申请,并享有对乙方装表(费用由受益人承担)计量和收取电费的权利。 六、供电的计量及电费 1、甲方应按国家规定直接对乙方使用的电力、电量依据乙方电表读书及甲方根据总表计量装臵计量数据及损耗收取电费。 2、甲方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在计算乙方的用电量、最大需量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时,应充分考虑乙方每月用电计量装臵实际记录的电量和转供损耗电量。 3、供电线路的损耗电量,由该线路的产权所有者负担。乙方安装电表产权属于乙方,乙方有义务妥为保护,如发生损坏或过负荷等异常情况造成计量装臵损坏,由乙方承担相关维修及保养责任。乙方应确保乙方用电设备安全,因乙方用电设备所造成的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七、供电费用 1、甲方向乙方收取供电费用按现行的电价以每千瓦时 1.20元计算,用电方以预付费方式支付;在国家电价调整时,向乙方收取的电价也相应调整。 2、鉴于供电部门以预付费方式供电,乙方需向甲方预付电费周转金;仅需电动门及照明用电的,预付周转金 元;除基本照明外还有其他用电设施的,预付周转金 元。 八、 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经甲、乙双方确认,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电表计量装臵处。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甲方,由甲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乙方,由乙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2、甲、乙双方均应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在运行、检修、停电等操作时,双方应加强联系,相互配合。 3、电表计量装臵属乙方所有,若因上述装臵失灵、损坏等原因影响计量的准确性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维修、更换并承担相应的损失,否则甲方可拒绝向乙方供电。 九、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对乙方限电、停电、需要依法停限电时,按规定的程序通知乙方。如因乙方不及时缴纳相关费用,导致的停电所造成的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2、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甲方供电故障并给其造成损失的,乙方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对甲方及其他用电方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超计划指标用电,甲方应通知乙方自行限电,必要时甲方可中止供电。 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其他违约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条款处理。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如因本协议履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协议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共同提请有关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 一、本协议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时,则按规定修改、补充本协议有关条款。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欲修改、变更、解除本协议时,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在修改、变更、解除协议的书面协议签订前,本协议继续有效。 3、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盖章): 乙 方(签字):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篇五: 供用电合同范本供用电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供电单位: 市(县)供电局(所),以下简称供电方; 用电单位: ,以下简称用电方。 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受电地点、受电电压、受电容量及限期 受电地点: 受电电压: 千伏线三相交流千伏。其中,千伏及以上供电和对电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和低压电力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低压照明用电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电 网容量在万千瓦及以上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周秒;电网容量在万千瓦以下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周秒。 受电容量: 三相交流千伏安,其中千伏安台,千伏安台,。 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用电方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均应向供电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供电方为新装或增加用电的用电方确定的供电方案,高压的有效期限为年,低压的有效期限为个月,逾期注销。用电方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供电方协商延长。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电方交纳帖费,以分担电力部门为适应用电增加而进行的输电、变电、配电工程建设或改造的部分费用。专线供电或用户已列入基建项目的工程,由用户投资建设。 用电方投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建成送电后,其产权归属,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确定。 用电方提出减少用电容量,供电方应根据用电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长不得超过年。在保留期限内恢复用电时,不再交付帖费;超过保留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按新装、增容手续办理。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电方,必须停止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运行, 方算暂停用电。自暂停用电期满之日起,无论用电方申请恢复用电与否,都应交付全部基本电费。 用电方变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电容量、暂停或停止用电、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电地址,均应事先向供电方办理手续。 停止用电时,应将电费结清。 迁移用电地址而引起供电点变更时,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 三、设计、安装、试验与接电 用电方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试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应符合原水利电力部或省(或自治区、直辖市)电力部门的规定和规程。 高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向供电方提供下列电气装置的设计文件和资料: ()电气设计说明; ()用电负荷分布图; ()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电力; ()用电功率因数的计算和无功补偿及容量; ()高压设备的一次接线方式和布置; ()过电压保护、继电保护和计量装置的方式。低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压用电方还应提供用电功率的计算和无功补偿资料。 用电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资料应一式份,供电方审核提出书面意见后,退还用电方份据以施工。用电方如改变设计,应将变更方案再交供电方审核。用电方安装竣工后,应向供电方提供高压电气设备试验及继电保护装置整定记录,经供电方检查,直至合格。 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用电方应在提高用电自然功率因数的基础上,设计和装置无功补偿设备,并做到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防止无功电力倒送。用电方在供电方规定的电网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下列规定: ()高压供电的工业用电和高压供电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用电,功率因数为以上; ()其他千伏安(千瓦)以上用电(包括大、中型电力排灌站),功率因数为以上; ()趸售和农业用电,功率因素为。 (凡功率因数不能达到上述规定的新用电方,供电方可拒绝接电。未达到上述规定的现有用电方,应在 二、三年内增添无功补偿设备,达到上述规定。对长期不增无功补偿设备又不申明理由的用户,供电方可停止或限制供电。供电方应督促和帮助用电方采取措施,提高功率因数。) 用电方在供电前应申请用电指标,并就供电方式、装接容量、用电时间、产权划分、调度、通讯、计量方式和电费计收费等项,与供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或协议),供电方即可装表接电。 用电方的冲击性负荷、不对称负荷和整流用电等对供电质量和安全经济运行有影响者,应采取技术措施消除影响,否则供电方可不供电。 四、安全用电、计划用电、节约用电 安全用电: ()供电方供电设施的计划检修、校验和试验工作应统一安排,需要对用电方停电时,千伏以上的每年一般不超过次;千伏每年一般不超过次。计划检修停电应在天前通知用电方。 ()用电方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防止电气设备事故和错误操作;用电方的电气设备危及人身和运行安全时,应立即检修;多路电源供电的用电方应加装连锁装置,并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进行调度操作;装有自备发电机组的供电方备案,并应采取保安 措施,防止在电网停电时向电网反送电。 用电方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主要电气设备损坏及用电方的原因引起电网停电等事故时,应立即向供电方报告,并在天内提出事故分析报告。 ()用电方与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方式,应相互配合,并按照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有关规程进行整定和检验。由供电方整定、加封的继电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电方规定的继电保护整定值,用电方不得自行变动。 ()供电方对用电方的安全用电工作应督促检查,并积极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及用电方共同做好对用电方电工的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 计划用电: ()用电方应定期提出计划用电指标的申请,内容包括: 计划期内的生产任务、单位产品电耗定额、需用电量、最高电力负荷、生产班次和节约用电措施等。 ()用电方设备的检修应尽量安排在枯水期(用电方工业设备的检修应尽量安排在农业排灌季节)。 ()供电方和用电方都应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不得超分超用。供电方应认真执行“谁超限谁”、“超用扣还”的原则。供电方装设电力定量装置,用电方不得拒绝。 节约用电 ()用电方应定期编制节约用电措施计划,完成节约用电任务;供电方应督促、检查、帮助用电方的节约用电工作。 律师365 ()用电方应积极采用节约用电的技术措施,推广行之有效的节约经验。用电方因此节约用电,“三电”办公室不得减少其用电指标。凡国家推广的节约用电技术措施,用电方必须纳入节约用电措施计划,付诸实施。用电方如不采用,“三电”办公室可相应扣除用电指标。()供电方和用电方应加强非生产用电的管理,取消对家庭生活用电的包用、包费制,一律按实用电量由个人缴费。使用非生产性电炉,应经供电局批准。 五、维护管理与产权分界 供电方与用电方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分界点划分,其确定原则如下: ()低压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的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方; ()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进线套管为分界点(第一断路器或进线套管的维护管理责任,由双方协商确定); ()千伏及以上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用电方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第一基电杆属供电方; ()产权属于用电方的线路,以分支点或以供电方变电所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第一基电杆维护管理责任由双方协商确定)。 (采用电缆供电的,本着便于维护管理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 供电方和用电方分工维护管理的供电、用电设备,未经分管单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更动者,事后应迅速通知分管单位。 供电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线路维护上的需要,在用电方处凿墙、挖沟、掘坑、巡线等时,用户应给予方便。供电方人员应遵守用电方的有关安全保卫制度。用电方到供电方维护的设备区工作,应征得供电方同意,并在供电方人员监护下工作。竣工后,均应及时修复。 六、电度计量与收费 计费电度表及其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等,均由供电方负责办理。高压电用电方的成套设备装有自备电度表及其附件的,经供电方同意并检验合格后,可用作计费电度表,并办理固定资产无偿转移手续,用电期间由供电方负责维护管理。用电终 了后,再办理资产无偿转还手续。 装设在千伏及以上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使用互感器的专用二次回路;装设在千伏以下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设置专用的互感器,不得与保护、测量等回路供用,现已共用的,应逐步改造。计费电度表应装在产权分界处,变压器的有功、无功损耗和线路损失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用电方对供电方安装的计费电度表及附件应负责保管,如遗失或因用电方责任损坏,应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由于用电方原因需要移动表位时,工料费由用电方负担。 用电方要求校验计费电度时,供电方应尽速办理,经校验合格者,应收校验费;不合格者,不收校验费。用电方对校验结果仍有异议时,可要求供电方上级计量监督机构直至国家计量局参加处理。用电方自备的分表,供电方应接受修理校验,收取费用。 计费电度计量装置误差超过允许范围或记录不准,供电方应按实际误差及起讫时间,退还或补收电费。起讫时间查不清时,可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计算。 供电方应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费。用电方应按供电方规定的期限交付电费。对逾期不交者,按规定加收迟纳金,并可停止供电。 供电方对用电量较多的用电方,由银行分次划拨电费,月末抄表结算。供电方可委托银行、农村信用社托收或代收电费。 七、违约责任 供电方未按计划指标向用电方供电时,事后应补还少供的电力、电量,应向用电方偿付少供电量电费的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用电方损失的,供电方并应赔偿用电方的损失;用电方超计划指标用电时(包括低容少用电力)供电方除扣还其超用电量外,并征违约金,违 约金按多用电量电费的计算。 供电方由于运行、操作的责任事故造成用电方停电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在停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的电度电费的倍(单一制电价为倍)给予赔偿,该可能用电量按停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量计算。但电力系统开关掉闸,经自动重合闸重合良好或对有备用电源的用电方,只停其中一路电源,其它电源可以满足用电方备用供电设备能力时,供电方不负赔偿责任。 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少供电量电费予以赔偿。用电方引起的事故,因供电方的责任而扩大停电范围,则用电方不负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供电电压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变动幅度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实际所用的不合格电量电费的给予赔偿。但用电方用电的功率因数未达到本合同规定,或其他用电方的内部原因引起电压波动,供电方不负责任。 电压波动超出允许变动幅度的时间,以用户自备并经供电方校验合格的电压自动记录仪的记录为准;如用电方未装此仪表,则以供电方变电所的电压记录为准。 供电周率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允许偏差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实际所用不合格电量电费的予以赔偿。 周率变动超出允许偏差的时间,以用电方自备并经供电方检验合格的周率自动记录仪表记录为准。 供电方如因施工错误或由于供电方的责任导致高压供电线路断落连接到低压供电线路,造成用电方用电设备烧毁时,应对该设备修复或给予合理赔偿。 用电方如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私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按实际使用时间向供电方补交差额电费,并处以倍差额电费的罚金。对使用起讫日期难以确定者,至少按个月计算。 用电方超过报装容量私自增加用电容量,应追补电费,处以每千瓦(千伏安)元的违约金,并拆、封私增设备。用电方擅自使用已报暂停电气设备或启用封存电气设备,应追补电费,处以每千瓦元的罚金,并再次封存擅自启用的电气设备。 用电方如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方的电度计量装置、电力定量装置、线路或其他供电设施,处以至元的罚金。用电方未经供电方同意,自行引入备用电源,按接用容量处以每千瓦元的罚金。 八、其它 。 本合同生效后,供、用电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废止。合同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或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作出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式一式份,供、用电双方各执份;合同副本一式份,交等单位各留存份。 供电方: (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 (盖章) 联系人: 电话: 开户银行及帐号: 用电方: (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 (盖章) 联系人: 电话: 开户银行及帐号: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文档来源: 律师365(/) 合同栏目,找律师就上律师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