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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品牌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 资源ID:3619306       资源大小:38KB        全文页数: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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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品牌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深圳市品牌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品牌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推动我市品牌建设工作,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做好品牌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064号)的规定,结合深圳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品牌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促进我市品牌建设,加强品牌推广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适用的品牌是指深圳企业拥有的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自主品牌。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第五条深圳市贸易工业局(以下简称市贸工局)和深圳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是深圳市品牌发展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对品牌资金按规定实行项目(事项)管理和资金管理。第六条市贸工局的职责:(一)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二)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出结构,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三)提出项目(事项)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事项)的考察、评审和审核,并跟踪、检查项目(事项)实施情况;(四)受理专项资金的申请,提出项目(事项)的资金使用计划预算,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事项)的资金使用计划,并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五)组织对项目(事项)的绩效评估;(六)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第七条市财政局的职责:(一)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二)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出结构,审查专项资金年度决算;(三)审核项目(事项)的实施方案;(四)审核项目(事项)的资金使用计划,会同市贸工局下达项目(事项)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款;(五)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负责资金使用绩效检查评估;(六)参与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项目(事项)的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第八条项目(事项)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项目(事项)的组织实施;(二)对项目(事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考评;(四)按要求提供项目(事项)实施情况的报告及附属材料。(五)项目(事项)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对项目(事项)申报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和资金使用负总责。第九条市贸工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做好品牌资金的跟踪问效和效益分析评价工作,不断完善管理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三章资助范围、资助方式及支出结构第十条专项资金资助范围:(一)国家、省级主管部门要求组织开展的品牌促进活动。主要包括:以深圳市名义参加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社会组织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和区域性的自主品牌展示、推介、培训、研讨和交流等活动;(二)政府主管部门为扩大我市自主品牌国内外市场影响而集中开展的品牌宣传、策划和推广活动等。主要包括:公共广告、电视栏目、专题晚会、主题展览、品牌展示、高峰论坛、宣传手册和整体宣传策划活动等;(三)为推进我市自主品牌建设,政府主管部门借鉴国内外品牌建设经验而开展的交流、培训和研讨活动等。主要包括:举办品牌高级专业人才培训班,组织品牌高级专业人才的国内外交流和学习,开展品牌建设研讨活动等;(四)为推进我市自主品牌建设,政府主管部门开展的我市自主品牌的规划、创建、培育和保护工作。主要包括:开展我市区域品牌建设的市场调查,编制区域品牌发展规划;支持品牌信息化建设;推动品牌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培育促进品牌发展的中介组织,开展品牌的培育、推广和保护工作;(五)其他符合商务部规定或经市政府批准的促进我市自主品牌建设的公共服务。第十一条专项资金采取补贴的资助方式。对政府职能部门、协会牵头组织的项目(事项)给予实际发生额度的全额补贴,但不超过核准的项目(事项)资金计划预算额度;对其他社会中介组织承办的项目(事项)给予实际发生额度的百分之五十补贴,但不超过核准的项目(事项)资金计划预算额度的百分之七十。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的支出结构:专项资金应重点用于配合国家、省、市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各项品牌培育活动,以及开展区域品牌的规划、培育、创建和保护工作和品牌建设的整体宣传活动等;重点支持项目(事项)的资助资金总额,根据当年专项资金总额和自主品牌发展和培育的实际需要,逐年核定。第四章资助申报及审批第十三条市贸工局根据商务部和市政府发展自主品牌的总体目标和实际工作,编制年度预算,提出项目(事项)年度计划;市财政局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出结构方案。并由市贸工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市贸工局采取委托、招标、公开征集等方式确定项目(事项)承担单位。对政府职能部门、协会承担的项目(事项)采取委托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对其他社会中介组织承办的项目(事项)按照相关招投标规定确定承担单位;所有项目(事项)由市贸工局与项目(事项)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事项)委托合同。第十五条项目(事项)申报单位向市贸工局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事项)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详细的资金预算。第十六条市贸工局受理申请材料,并在6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评估,提出项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资金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以两局名义下达资金计划。项目(事项)承担单位凭下达的资金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证明材料,到市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第五章资金使用及项目管理第十七条项目(事项)承担单位收到资助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第十八条属事前拨付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项目(事项)承担单位必须在监管银行开立专户,专款专用。市贸工局根据委托合同规定,对专项资金的用途、绩效考评目标和违约责任等进行监督。凡违反合同规定用途的专项资金用款申请,监管银行有权拒付。第十九条所有品牌资金使用的单位,均须建立完整的项目(事项)申请材料、资金使用明细计划和项目实施总结等档案资料,自觉接受市贸工局、市财政局及商务部、财政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条项目(事项)承担单位在项目(事项)完成的3个月内向市贸工局、市财政局提交项目(事项)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总结,并由市贸工局组织对项目评估。跨年度未完成的项目(事项)承担单位需于次年2月底前向市贸工局、市财政局提交上年度项目(事项)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第二十一条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项目(事项)计划予以撤销:(一)对未能按委托合同要求的进度、质量和标准组织实施的项目(事项),经市贸工局正式行文督促后仍不能按时、按质和按量完成的;(二)由于不可抗的自然因素导致项目(事项)承担单位不具备项目(事项)实施条件的;(三)由于国家和政府部门政策变化导致项目(事项)不再实施的。对未拨付补贴的撤销项目(事项)将不再给予补贴,对属事前拨付补贴的撤销项目(事项)将予以追回补贴,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市贸工局负责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并聘请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第二十三条市贸工局、市财政局按规定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聘请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市贸工局建立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绩效评估制度,对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绩效进行评估;市财政局建立专项资金绩效检查评价制度。第二十四条对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项目(事项)经组织专家评估,确认为不合格的项目(事项)承担单位,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第二十五条项目(事项)单位要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具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项目单位,有权取消该单位专项资金申请资格,并在今后3年内不得申报市级财政支持的品牌发展项目(事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六条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咨询专家资格,并在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财政部门和监察机关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专项资金以后根据商务部有关改变资金使用方向的要求,结合深圳品牌发展的需要,重新调整使用方向,继续用于自主品牌建设。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贸易工业局和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发布部门:深圳市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7年06月27日实施日期:2007年06月27日(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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