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文件汇编(超全).doc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文件汇编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文件汇编 目录目录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5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9 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17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20 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 25 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 28 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9 一、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9 二、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32 三、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35 四、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37 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39 六、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42 七、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44 八、冶炼工种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46 九、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48 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50 十一、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52 十二、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54 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55 一、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55 二、上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57 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59 四、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61 五、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63 六、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64 七、园林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65 八、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67 九、高耸构筑物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69 十、电梯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71 十一、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72 十二、建筑防水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74 十三、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75 十四、附着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77 十五、金属门窗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78 十六、预应力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80 十七、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81 十八、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83 十九、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85 二十、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87 二十一、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89 二十二、电信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91 二十三、电子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93 二十四、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95 二十五、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97 二十六、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98 二十七、公路赂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00 二十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02 二十九、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05 三十、铁路铺照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07 三十一、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08 三十二、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09 三十三、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10 三十四、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11 三十五、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12 三十六、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14 三十七、航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15 三十八、通航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17 三十九、通航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19 四十、水上交通管制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20 四十一、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21 四十二、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23 四十三、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25 四十四、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27 四十五、堤防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29 四十六、水工大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31 四十七、水工隧洞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33 四十八、火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35 四十九、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37 五十、核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39 五十一、炉窑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40 五十二、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42 五十三、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44 五十四、管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46 五十五、无损检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48 五十六、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50 五十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51 五十八、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52 五十九、体育场地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54 六十、特种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56 公路养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57 航道养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59 可再生能源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61 市政养护维修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63 凿井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65 空气净化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67 高空作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69 建筑物非爆破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170 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73 一、木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73 二、筑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74 三、灰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75 四、石制作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76 五、油漆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77 六、钢筋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78 七、混凝土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79 八、脚手架搭设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80 九、模板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81 十、焊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82 十一、水暖电安装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83 十二、钣金工程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84 十三、架线工程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等级 b 标准 185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186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劳务分包序列).203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211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的资料要求.235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的资料要求 237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填写说明 239 江苏省建筑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就位实施意见 244 关于江苏省建筑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就位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 246 江苏省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就位实施意见(试行 ).247 关于加强我省涂装工程施工管理的通知 249 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说明的函 251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管理办法 252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现场考核实施细则 .255 关于印发江苏省住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和江苏省住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的通知 .257 江苏省住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261 关于印发江苏省住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264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第三条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四条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第二章第二章 资质分类和分级资质分类和分级 第五条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第六条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三章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七条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其所属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由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同时,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第八条 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企业章程;(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五)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六)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七)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第九条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二)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三)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第十条第十条 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企业、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企业(不含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所列企业)资质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核部门应当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和申请资质提供的资料审查核实。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得同级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审批。劳务分包序列企业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审批,应当从受理建筑业企业的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由有关部门负责初审的,初审部门应当从收到建筑业企业的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初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初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在公众媒体上公告。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由于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在总承包序列内选择一类资质作为本企业的主项资质,并可以在总承包序列内再申请其他类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资质,也可以申请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可以不再申请相应专业承包资质。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可以在本资质序列内申请类别相近的资质。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主项资质以外的资质,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一)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三)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四)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五)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六)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七)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八)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九)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的;(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在领取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建筑业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当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第四章第四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禁止任何部门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信、许可等建筑市场准入限制。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资质和一级企业资质、专业承包一级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年检。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联合年检。第第二十条二十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及其他有关资料,并交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收到企业年检资料后 40 日内对企业资质年检做出结论,并记录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的内容是检查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筑业企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合格。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中,净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但不低于资质等级标准的 80,其他各项均达到标准要求,且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一)资质条件中净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 80,或者其他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二)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行为,年检中不再重复追究。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资质。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连续三年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由企业在资质年检结束后两个月内提出申请,分批集中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其他变更事项,应当随时办理。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降级的建筑业企业,经过一年以上时间的整改,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确认,达到规定的资质标准,且在此期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可以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原资质等级。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在规定时问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建筑业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一个月内,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其中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企业除企业名称变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外,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变更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办理结果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章第五章 罚罚 则则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涂改、伪造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未取得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转让、出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 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 0 5以上 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一)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二)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资质审批部门未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资质的,由上级资质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已审批的资质无效。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从事资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第六章 附附 则则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 200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1995 年 10 月 6 日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48 号)同时废止。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 87 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和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建设部 建建200182 号,以下简称标准),结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建筑业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一、资质证书的授予一、资质证书的授予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只授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筑施工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符合规定和标准的建筑业企业。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授予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不授予主营为勘察、设计、工商贸、房地产等不是建筑施工的企业,不授予上述企事业所属的不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单位,不授予企业集团,只授予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和子公司。二、资质的申请二、资质的申请 3、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和地(州、盟、市)所属建筑业企业的申请渠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4、规定第七条所称直接向建设部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中央管理的企业所属企业是指:(1)中央管理的企业的全资子公司;(2)中央管理的企业持股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3)以上(1)、(2)所列企业的全资子公司和其持股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上述企业,征得母公司同意后,可以通过注册所在地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申请各类各级资质,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注册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5、对需要报送建设部审批的企业资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由建筑管理职能处(室)统一归口,向建设部建筑管理司申报。三、主项资质和增项资质三、主项资质和增项资质 6、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资质或者多项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当选择一项作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企业的增项资质级别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级别。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内各类别资质,也可以申请不超过 5 项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但不得申请劳务分包类别资质。专业承包企业除主项资质外,还可以申请不超过 5 项的相近专业类别资质,但不得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劳务分包序列各类别资质。劳务分包企业可以申请本序列内各类别资质,但不得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专业承包序列各类别资质。7、规定第十三条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可以不再申请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投标或承包施工总承包项目,和承担的总承包项目范围内各专业工程的施工,不必申请相应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投标或承包其他企业依法分包或者建设单位依法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8、建筑业企业申请多项资质的,企业的资本金、净资产可以和其他共用,不必累加。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工程业绩、机械设备等,应当分别达到各项和增项资质等级标准中所要求的条件。9、经资质审批部门批准,企业的主项资质可以与其同序列、同等级的增项资质进行互换。10、对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资质“暂定”的企业,资质审批部门可视企业实际情况对其承包工程范围进行限制。四、申请材料四、申请材料 11、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应当按照规定第八条的要求,如实填报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上签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企业的申请材料应当齐全,并且手续完备。如出现数据不全、申请表填报不规范、盖章或印鉴不全、字迹潦草难以辨认等情况,资质审批部门不予审批。12、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需报送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材料一份。申请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资质的企业,每申请一个方面的资质,需增加填写两份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并将其相应的附件材料分开装订。13、附件材料对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是指规定第八条(二)(七)所要求的全部材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申请升级的建筑业企业,附件材料除规定第八条(二)(七)所要求的全部材料外,还包括规定第九条(一)(三)所要求的全部材料,以及企业报送统计部门的生产情况、财务状况年报表(当年的C101 表及近三年的 C102、C103 表)。14、建筑业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工程业绩(包括境外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均是以独立企业法人为审核单位。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在申请资质时,上述各项指标均不得重复计算;不得将子公司的业绩、人员、设备、工程结算收入等作为母公司的资质条件。15、附件材料中的企业资质证书、人员职称证书和身份证、财务和统计报表、合同、质量验收、安全评估等资料可采用复印件,其中资质证书须将正、副本的全部内容进行复印,不得有缺页。申请材料中要求企业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的公章或印鉴无效。16、直接接收建筑业企业申请材料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附件材料原件进行核验,确认企业填写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各项内容与原件相符。具体承担审核任务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审核责任。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资质审批部门对复印的附件材料提出质疑,要求企业出具附件材料原件的,企业应当出具原件。17、对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除提供规定第八条、第九条所要求的证明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如下说明或证明: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结构及资产负债情况;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证明,其中国有企业还需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文件;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情况;工程业绩的分割、合并情况等。原企业申请保留资质的,对原企业的资质须重新核定,重新核定的要求与上款要求相同。18、附件材料中企业的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企业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应当单独装订。报送建设部审批企业资质的,上述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审查后保存,不必送建设部。19、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材料必须使用中文,如资料原文是其他文字,需附中文译本。20、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材料一经报出,未经批准,不得修改。21、规定第十一条所称受理建筑业企业的申请之日,是指资质审批部门认定下一级部门或企业报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材料已经完备齐全,符合规定的申请程序,明确表示对申请材料已经接受之日。资质审批部门要求建筑业企业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补正或说明的,受理之日为收到补正或说明之日。22、企业申请资质实行书面申请与通过网上申请并行的办法。企业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同时,还应当通过网上进行申请。网上申请的具体办法另行通知。23、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三年。建设部有权对所有企业申请材料、各级资质审批部门的审批材料进行检查。五、资质审批五、资质审批 24、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和一级、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建设部,由建设部建筑管理司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其中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由建设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专家委员会提出评审意见,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建设部审批。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审批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有关内容,参照前两款办法自行确定。其中,涉及铁道、民航方面二级资质的审批,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目前没有设立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其审批程序暂与一级资质相同。25、对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审批,参照规定第十条和本实施意见第 24 条等有关条款的规定,按照与涉及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资质相同的方法和程序办理。26、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标准没有分级的,其申请和审批程序与专业承包一级企业相同;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没有分级的,其申请和审批程序与劳务分包一级企业相同。27、总承包特级和一级、专业承包一级企业申请二级及以下资质增项的,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于每年的 8 月 30 日前报建设部备案。28、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信息产业部、民航总局、总后营房部尚未脱钩的直属建筑业企业申请各类各级资质,向其主管部门申请,由其主管部门报建设部审批。其尚未脱钩的直属建筑业企业是指企业的资产、行政、财务、人事任免均由其主管部门直接进行管理的企业。29、资质审批实行公告制度。特级和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公告在全国发行的综合性报纸或全国建筑管理行业报纸发布;二级及以下企业公告发布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30、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九种违法违规行为,由行为发生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专业部门应当将所掌握的情况,提供给资质审批部门,作为进行资质审批的依据。31、对新设立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年检结束后的 2 个月内集中办理;对申请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资质的,分期分批集中办理。六、资质年检六、资质年检 32、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由资质审批部门负责,年检程序参照企业资质申请程序进行。年检时间为每年的36 月。33、对施工总承包特级和一级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企业的资质年检,建设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其中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企业资质年检,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对中央管理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资质年检,由建设部直接办理。34、规定第二十条所称建筑业企业在年检时需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包括企业当年报送统计部门的统计年报。35、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建立管理档案,实行跟踪管理,对有规定第十四条所列九种行为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外,还应当及时记录在案,并反映给该企业的资质审批部门,对企业资质年检时按规定第二十四条办理。36、建筑业企业在中国境外以及港澳台地区承包工程,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以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事件的,企业注册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记录在案,在对企业资质年检时按照规定第二十四条办理。37、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在企业年检后,在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相应栏目内注明年检结论和“有效期一年”字样。38、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在企业年检结束后 30 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公布年检不合格的企业以及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检的企业名单。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检的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如该企业一年后重新申请资质,资质审批部门应当按照企业实际达到资质标准的下一个等级核定。39、资质年检完成之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下列材料于 8 月 30 日之前报送建设部:(1)年检总结;(2)年检汇总表;(3)特级和一级建筑业企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表、建筑业企业统计年报表;(4)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的汇总表(5)其他需报送的材料。七、资质证书七、资质证书 40、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码,具体编码办法由建设部建筑管理司另行制定。41、每个建筑业企业只能取得一套资质证书,包括一个正本,若干副本。副本数量由发证机关根据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需要,根据企业不同情况,按以下原则配置: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企业:一个正本,6 个副本;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下企业,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下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一个正本,24 个副本。企业有特殊原因申请增加副本数量的,经过发证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增加。42、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证书加盖建设部公章有效。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加盖建设部建筑管理司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章有效。43、建筑业企业的名称、地址、经济类型、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内容发生变化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持原资质证书和已经变更过的营业执照、企业章程、有关的变更批准文件等证明材料,向发证机关申办资质证书变更手续。中央管理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除上款要求提供的材料外,还应当持中央管理的企业出具的变更报告,向建设部建筑管理司申办。由建设部审批的企业办理企业名称变更,除本条第一款要求提供的材料外,还应当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文件,向建设部建筑管理司申办。44、建筑业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可以申请补办。需到建设部补办的,需提供下列资料:(1)申请补办的报告;(2)在全国性建筑行业报纸或省级综合类报纸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3)持遗失情况的说明、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同意补办的文件。其中,属中央管理的企业和其所属企业,由中央管理的企业出具同意补办的文件 需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补办的,参照上述办法。八、处罚程序八、处罚程序 45、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处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1)企业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应当在事故责任认定后 30 日内,将资质处罚的建议报告报送建设部建筑管理司。(2)企业出现涂改、伪造、转让、出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应当在查实认定后 30 日内,将资质处罚的建议报告报送建设部建筑管理司。(3)建设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资质处罚。46、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处罚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上述程序,自行确定。九、部分考核指标解释九、部分考核指标解释 47、注册资本金。是指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标明的注册资本金。48、净资产。是企业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后的余额。其中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四部分。49、工程结算收入。指本企业承包工程实现的工程价款结算收入以及其他向发包单位收取的按规定列作营业收入的各种款项,如临时设施费、劳动保险费、施工机构调迁费、各种索赔款等。50、企业报送的财务决算年报表。指企业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51、代表性工程的合同资料。指企业承包工程所签定的能反映合同双方名称、工程概况、合同价格、承包方式、施工工期、质量约定等内容的建筑工程合同协议书或者含有上述内容的合同部分,以及中标通知书。52、质量验收资料。指业主或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或竣工验收报告,以及其它可以反映工程质量的证明材料。53、安全评估资料。指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完成工程安全评估证明,以及其它可以证明企业安全施工状况的资料。54、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指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合同聘用期一年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企业聘用退休人员应当签订聘用合同,总数不得超过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总数的 15%,且不得担任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在二个及以上建筑业企业任职。资质审查时发现有同一人员同时在二个及以上单位任职的,该人员均不计入单位的资质条件。55、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分为一、二、三、四级四个等级。一级事故是指死亡三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事故。二级事故是指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事故。三级事故是指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一下;或者重伤二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事故。四级事故是指死亡二人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