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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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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doc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委托方:山东大屋地产有限责任公司_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北京佳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方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咨询的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概况如下:工程名称: 工程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11.2万平方米 总投资额:约人民币3.5亿元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详见专用条件第4条 二、本合同中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函;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工程造价咨询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方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2005年3月1日开始实施,至2006年10月31日完成。 七、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4 份各执 2 份。 委托方: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地址: 地址:威海市文化中路52号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号; 帐号:邮编: 邮编:264200电话: 电话:0631-5185109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 适用语言和法规第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去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及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以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业务工作。 、“委托方”是指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第三方”是指除委托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第条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关工程建设计价规定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规章。 第条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义务 第条 向委托方提供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明材料,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资格)、咨询工作计划,完成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 第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科学技能,为委托方提供与其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客观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条 在本合同期内和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方的义务 第条 委托方应负责与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所有第三方之间的协调,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外部条件。 第条 委托方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单位提供与本工程咨询业务有关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条 委托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答复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答复。工程造价单位要求第三方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方应尽快转达,并负责资料传送。 第条 委托方应当授权熟悉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代表,负责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联系。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权利 第条 委托方在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下权利:、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咨询过程中,对提供的资料不明确可向委托方提出书面报告。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咨询过程中,有权与本业务的第三方进行核对或查问。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方的权利 第条 委托方有权要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更换不称职的咨询专业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义务 第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责任期即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 第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因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过失而给责任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方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因委托方或第三方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所提出的问题,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单位不承担责任。 委托方的义务 第条 委托方应当履行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第条 委托方如果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成立,则应补偿由该索赔或其他要求所引起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条 由于委托方或第三方的原因使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方。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条 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签定后,发生不可归责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实际情况,使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立即通知委托方。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双方应当明确由此而增加的酬金及时间。 第条 委托方如果要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或终止合同,则应当提前天通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在接到委托方通知的当日立即安排停止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由于非自身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工作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条 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工程造价咨询酬金 第条 正常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条 如果委托方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利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条 如果委托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小时内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方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条 支付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用的贷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 他 第条 因造价咨询业务特殊,咨询专业人员必须外出考察,经委托方同意其所需费用随时向委托方实报实销。 第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如须另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担;在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其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第条 除委托方书面同意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职员不应接受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工程造咨询单位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方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争议的解决第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方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当地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第2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规及工程造价咨询依据1、山东省、威海市颁布的工程定额等与工程造价有关的法规性文件;2、与本工程有关的工程合同、设计文件、工程记录等咨询依据;3、其他与本次咨询有关的法规与咨询依据。第4条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委托方同意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本工程施工阶段全部施工内容的工程造价咨询,具体要求如下:1、土建工程及附属于土建的装饰工程、给排水、电气、采暖等工程结算造价审核。2、参与合同管理,对尚未发包的工程合同条款进行咨询;对已签订的工程合同进行评审。视委托方需要,对重要材料、设备购置或分包的确定进行咨询。3、对施工组织设计及主要施工方案进行工程造价方面的咨询,对工程变更、签证进行工程造价咨询。4、依据施工合同,审核工程进度造价,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额提出建议(委托方应就本款项的实际支付清况反馈给工程造价咨询单位)。6、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委托方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其他本合同未涉及的工程咨询业务,并协商该部分咨询酬金。第8条 双方约定的委托方应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1、与本工程有关的工程合同、设计文件、工程记录等咨询依据;2、送审工程结算书等送审资料;3、其他与本次咨询有关的资料;4、上述资料于每一具体工程咨询业务实施前1日提供。第9条 委托方应在 24 小时内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答复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24条 委托方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酬金: 1、酬金计算方法见下表:序号内容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标准1竣工结算造价审核审增减额5%2进度造价审核7.5万元(合同签订后,开始造价服务后7天内委托方支付2万元,2005年12月31日前支付3万元,余款在工程竣工后一次付清)3施工及采购合同的经济条款咨询每月5000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每整月的月末支付)4施工组织设计及主要施工方案的经济咨询5变更签证的经济咨询6其他咨询业务另行协商 2、酬金于每一具体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提交报告或完成之日支付。 3、咨询单位提出了合理化建议,经双方共同确认使委托方减少了工程投资或避免了投资计价的重大漏洞,如委托方可得到10万元以上的节约额,则支付10%的合理化建议奖。第27条 双方同意用 人民币 支付酬金。第31条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委托方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及时协商或提交当地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协调,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附加协议条款: 1、委托方承诺不对本次咨询业务范围内的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其他单位或委托方独立进行,也不进行一审。 2、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交咨询结果后15日内,无正当原因不在咨询成果文件盖章,视为同意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结果。 3、工程咨询单位必须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发票,否则委托方有权代扣相关税款。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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