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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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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doc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GF一2008260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合同编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 让 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 ;邮政编码:100013 ;电 话:64409000 ;传 真:64409577 ;开户银行: ;账 号: ;受 让 人:××××有限责任公司(现场填写) ;通信地址:北京市××区×××××××(现场填写) ;邮政编码:××××(现场填写) ;电 话:×××××(现场填写) ;传 真:×××××(现场填写) ;开户银行:××××××××(现场填写) ;账 号:××××××(现场填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 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三条 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 ,宗地总面积大写 拾伍万玖仟零壹拾壹平方米(小写 159011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拾伍万玖仟零壹拾壹平方米(小写159011平方米)。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 房山区窦店镇(沁园春景二期)(配建回迁安置房)居住项目用地。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东至规划于瓦北路和现状居住区,南至现状居住区,西至规划外环西路,北至规划锦绣路。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为上界限,以为下界限,高差为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其他普通商品住房用地。第六条 出让人同意在 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项规定的土地条件:(一)场地平整达到 ;周围基础设施达到 。(二)现状土地条件 。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 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第十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一款第 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 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第二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第 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第 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同意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第十一条 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第十二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开发投资强度按本条第 项规定执行:(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非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承诺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开发投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第十三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3)。其中:主体建筑物性质二类居住用地附属建筑物性质 ;建筑总面积238517 平方米; 建筑容积率不高于1.5不低于 ;建筑限高60 米;建筑密度不高于30%不低于 %;绿地率不高于 %不低于30%;其他土地利用要求代征地面积 110903平方米第十四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配套按本条第 项规定执行:(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根据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 %,即不超过 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 平方米。受让人同意不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住宅项目建设,根据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建设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住宅建设总套数不少于套。其中,套型建筑面积9 0平方米以下住房套数不少于套,住宅建设套型要求为。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占宗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受让人同意建成后按本项下第种方式履行:1移交给政府;2由政府回购;3按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4 ;5 。第十五条 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同步修建下列工程配套项目,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一)规划要求必备的市政设施、公用设施项目 ;(二)规划要求必备的社区服务配套项目 ;(三)规划要求其他项目 。第十六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现场填写)之前开工,在(现场填写)之前竣工。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 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第十八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在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双方同意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办理:(一)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二)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批准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受让人按照批准改变时新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与原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第十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内,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第二十条 对受让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出让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第四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第二十一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首次转让的,应当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件:(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已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第二十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及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第二十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第二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转让、抵押双方应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第五章 期限届满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第二十六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本条第(一)项约定履行:(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二十七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第六章 不可抗力第二十八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第二十九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7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第七章 违约责任第三十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 1 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O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第三十一条 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人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要求受让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但出让人愿意继续利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给予受让人一定补偿:(一)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届满一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定金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二)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二年,并在届满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应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并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 将剩余的已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受让人。第三十二条 受让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三十三条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第三十四条 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和开发投资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可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第三十六条 工业建设项目的绿地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等任何一项指标超过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宗地出让价款 的违约金,并自行拆除相应的绿化和建筑设施。第三十七条 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1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损失。第三十八条 出让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土地使用年期自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之日起算。第八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四十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二)项约定的方式解决:(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九章 附 则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人案业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合同中所填写的姓名、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代理人等内容的真实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 页,以中文书写为准。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的价款、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 六份,出让人、受让人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章):受让人(章):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现场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现场签字)二(现场填写)年(现场填写)月(现场填写)日附件1北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 界址图粘贴线比例尺:1: 附件2出让宗地竖向界限粘贴线h= mh= m下界限高程高程起算基点上界限高程 采用的高程系: 比例尺:1: 附件3 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 附件4:补 充 协 议出让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受让人: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场填写)依据京土整储招(房)2010172号招标文件约定,出让人与受让人经协商,共同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关内容作如下补充:第一条 出让方式:招标。第二条宗地类型:独立。第三条出让宗地面积为238517平方米,其四至范围如本协议附图所示。出让宗地规划建筑面积为238517平方米,其中规划地上建筑面积为238517平方米(其中住宅238517平方米),规划地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 平方米)。本项目建设用地还应符合2010规条供字0200号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的其他要求。上述各项的准确面积以该项目竣工后有资质的测绘单位的实际测量结果为准,并按实际测绘面积调整合同地价款。第四条 出让宗地规划用途:住宅。第五条 出让人和受让人均同意,在符合2010规条供字0200号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的条件下,按第(二)款执行:(一)受让人可在出让宗地内建设配套公建,但应在取得规划有效文件后,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并按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的标准调整地价款。(二)受让人可在出让土地内对地下空间进行设计、建设,但应在取得规划有效文件后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并按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的标准调整地价款。第六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住宅70、商业40年、综合50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第七条出让本合同约定条件下土地的出让价款(包括政府土地收益、土地开发补偿费)为土地成交价款,即人民币(大写)(现场填写)元整(¥(现场填写)元),土地成交单价为(现场填写)元/每平方米。其中政府土地收益(仅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为人民币(大写)(现场填写)元整(¥(现场填写)元),政府土地收益单价为(现场填写)元/每平方米。土地开发补偿费为人民币叁亿捌仟零贰拾贰万叁仟肆佰元整(¥380223400元)。第八条受让人须按以下期限向出让人交纳的政府土地收益:在本合同签订7个工作日内,受让人须向出让人支付全部政府土地收益人民币(大写)(现场填写)元整(¥(现场填写)元), 其中政府土地收益的20%作为履行本合同的定金。受让人在竞买时所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人民币(大写)壹亿叁仟万元整(¥130000000元),抵扣定金及政府土地收益。第九条土地开发补偿款由受让人直接支付给北京市财政局专户 ,具体支付方式及双方其他权利义务由受让人与土地一级开发单位签订的土地开发建设补偿协议予以明确。第十条出让宗地的使用条件经出让人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生变化,需要补交地价款的,补交价款全部为政府土地收益,出让人和受让人应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调整政府土地收益,政府土地收益按如下标准进行调整:(一)该宗地的最低地上政府土地收益总额为(中标价款-380223400)元。受让人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规划条件(2010规条供字0200号)约定的规划条件使用土地。若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确定,该宗地地上总建筑面积238517平方米,且存在经营性配套用途建筑面积的,则受让人须按以下标准补交地上政府土地收益差价:须补交地政府土地收益金额=210×确定的地上经营性配套建筑面积(元)。(二)如因特殊原因,相关主管部门依据有关程序审批确定该宗地地上总建筑面积>238517平方米,则受让人须按以下标准补交地上政府土地收益差价:1、地上增加建筑面积部分应补交的政府土地收益=土地成交楼面单价×地上增加建筑面积。2、该宗地地上建筑面积中确定有经营性配套用途的,除按第1款补交政府土地收益外,还须补交商业用途与住宅用途间的地价差额。须补交的政府土地收益=210×确定的地上经营性配套建筑面积(元)。(三)地下非经营建筑面积免收政府土地收益,地下经营性建筑面积的政府土地收益按以下标准补交:1、居住用地地下车库应交的政府土地收益=44元/平方米×地下车库建筑面积。2、除车库外其他地下经营性建筑面积应交政府土地收益=土地成交楼面单价×1/3×其他地下经营性建筑面积。第十一条受让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到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领取并填制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受让人持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其开户银行直接将合同约定的款项缴入北京市财政局专户。缴款后受让人持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到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换取缴款正式收据。第十二条受让人除按本合同的规定交纳地价款外,还须依法交纳其他有关税费。第十三条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第十四条受让人应在(现场填写)年(现场填写)月(现场填写)日之前动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应至少提前日向出让人提出延期开工建设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受让人应当及时向出让人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双方重新确定土地开发建设期限。第十五条受让人应在(现场填写)年(现场填写)月(现场填写)日以前竣工,如确因工程特殊、复杂或规模较大,受让人在上述要求的时间内不能竣工的,应至少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期竣工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期竣工的,其延期竣工时间不得超过一年。第十六条受让人不能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开工、竣工的,应在本合同约定到期前15日内,向出让人书面申报延迟原因。受让人在本出让宗地开工、竣工时,应及时向出让人书面申报该宗地的开发利用情况。受让人未按规定进行申报,出让人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并限制受让人至少在一年内不得参加北京市的土地购置活动。第十七条 该项目应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0799号)的规定,其中住宅部分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发办200637号)文件精神,具体规划设计方案以规划主管部门审核为准。第十八条 北京市人民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城市规划调整权。原土地利用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土地出让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土地出让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第十九条 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出让人有权依法对受让人宗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让人不得拒绝和阻挠。第二十条 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三十条变更为: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政府土地收益。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政府土地收益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 1 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O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政府土地收益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第二十一条 2010规条供字0200号建设项目规划条件为本合同附件之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第二十二条 受让人在付清全部政府土地收益、土地开发建设补偿费以及相应税费后,可向市国土局申请颁发出让地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第二十三条 其它约定:1、如受让人为联合投标体或非北京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在北京市成立一家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公司进行该出让宗地的开发,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有关资质后,应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开发资质。2、若外资企业取得该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除须按本须知要求如期缴纳成交价款外,还需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修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外资20081773号)、北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办法文件规定办理后期立项手续。3、该项目中的商业建筑规模应按照关于北京市流通业发展分类指导目录(2009)的通知(京商务规字200917号)执行。4、该项目需承担窦店镇于庄村回迁安置用房建设,具体指标为:1)回迁房选址为01-0062居住地块内;2)回迁房建筑面积为15334平方米,回购单位为窦店镇于庄村村委会,回购均价为2500元/建筑平方米;3)回迁房户型比例为一居室约占2%、二居室约占67%、三居室约占31%;4)装修标准为毛坯房装修;5)建设周期为自该宗地成交之日起1年半。具体建设方案中标人与房山区窦店镇人民政府沟通确认。5、受让人在完全履行完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开发补偿协议约定的责任、义务前,非经市国土局和房山区分中心同意,不得进行股权变更等可能引致合同执行发生变化的行为。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正本壹式贰份,合同双方各持壹份,本合同副本肆份,合同双方、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所在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各持壹份。合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五条 本补充协议为出让合同的附件,是出让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本补充协议内容与本合同内容存在差异,以本补充协议内容为准。出让人(章): 受让人(章):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现场填写)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现场填写)年(现场填写)月(现场填写)日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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