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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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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doc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753号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支持开展公益性行业科研工作,中央财政设立了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环境保护是其重点支持的行业之一。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环境保护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219号),我局在广泛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二七年五月十六日主题词:环保 公益 专项经费 暂行办法 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支持开展公益性行业科研工作,中央财政设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环境保护是其重点支持的行业。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环境保护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环保科研专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219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环保科研专项主要支持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围绕规划纲要和国家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以下简称环保科技规划)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开展环保行业的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主要包括: (一)环保行业应用基础研究; (二)重大环境技术前期预研; (三)环境管理和环境治理实用技术及应急处理技术开发; (四)国家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研究; (五)环境监测监理技术研究。 第三条 环保科研专项面向国家环保需求,直接为环境管理服务,为环境科技的发展服务。环保科研专项突出环保工作的重点和特点,着重环保工作中急需解决的一些科研问题,并与国家科技计划支持的项目合理区分层次,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现有机衔接。环保科研专项下只设项目层次,专项经费使用要避免分散。 第四条 根据专项经费项目类型特点,一般采取招标或者择优委托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一般为中国大陆境环保科研专项的实施要面向建立环保“统一战线”的要求,充分发挥全社会环保科技力量的作用。国家环保总局系统外的单位承担专项经费项目的财政资金应当占环保科研专项经费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家环保总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后报送财政部备案。第六条 环保科研专项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申报、项目评审和立项、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项目支出和预算执行、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等环节。具体经费的申报、执行、管理等严格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219号)执行。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国家环保总局成立国家环境保护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项咨询委员会”)。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和规划与财务司依据其职能,开展环保科研专项实施的组织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 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国家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 (二)负责征集环保科技需求,受理项目建议,建立项目库; (三)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建立和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四)负责专项咨询委员会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五)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与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六)组织项目实施方案和预算的评审和协作攻关; (七)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监督检查、财务审计、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 第九条 国家环保总局规划与财务司的主要职责是: (一)核批环保科研专项经费总预算及年度预算; (二)组织对项目经费的财务监督检查、决算和绩效考评等,配合审计机关、专项咨询委员会依托国家环保总局科学技术委员会成立,成员包括教育、农业、水利、林业、气象等相关部门的管理代表和来自行业协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方面的科技、管理、经济等领域的专家,以及国家环保总局有关业务司(局)代表和地方环保部门的专家。专项经费项目组成员和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人员,不得担任专项咨询委员会成员。专项咨询委员会主任由总局领导担任。根据研究的重点领域(如水环境、大气环境、固体废物、生态环境、环境管理等),专项咨询委员会下设立若干专家组。 第十一条 专项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环保科技规划,审议提出专项经费项目建议; (二)审议提出项目承担单位选择方式建议; (三)对项目执行的全过程发挥咨询评议作用。 第十二条 专项咨询委员会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专项项目建议和承担单位选择方式的初步建议; (二)完成专项咨询委员会委托的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一)按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 (二)按照签订的项目任务书具体实施项目,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自筹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 (三)接受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考评。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四条 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根据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紧密围绕环保工作重点和环保科技发展的实际需要,在国家五年规划期第一年制定环保科技规划,报送科技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十五条 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根据规划纲要和环保科技规划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向社会征集科技需求和组织项目申报,建立项目库。项目库可根据新的项目建议动态更新。征求科技需求和组织项目申报的对象应包括:地方环保部门、国家环保总局各直属单位、国家环保总局各司(局、办),以及全社会,包括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点企业、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等。 第十六条 专项咨询委员会专家组根据环保科研专项的定位和总体布局,每年从项目库中遴选项目,并对内容相近的项目进行凝练,提出初步的专项项目建议。专项项目建议的主要内容包括立项依据、立项原则、研究目标、主要任务和项目、项目优先顺序建议,以及具体的项目建议等。专项经费项目建议的要求是: (一)围绕规划纲要和环保科技规划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 (二)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增强环境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环发200697号); (三)体现公益性行业项目特点和内容要求以及财政部的立项要求; (四)结合环境管理科技需求; (五)项目应分轻重缓急,确定优先次序; (六)具有明确的目标和考核指标; (七)完成后能够直接投入应用或具有较强应用前景; (八)注重与国家科技计划等其他科研计划项目协调,避免重复; (九)积极发挥各地方、各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参与环保科研的积极性,形成最广泛的环保“统一战线”。 具体的项目建议专项咨询委员会针对项目的重要性、目标设定的科学性、任务设置的针对性等,对初步的项目建议进行综合咨询论证,提出专项经费项目建议。 第十八条 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对专项经费项目建议进行审核后,每年4月底前报送科技部、财政部。 第十九条 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根据科技部的审核、查重反馈意见,委托专项咨询委员会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调整,提出调整的专项项目建议和承担单位选择方式建议,并报送专项咨询委员会审议。专项咨询委员会对专家组提出的专项项目建议和承担单位选择方式建议进行审议。 第四章 项目评审和立项 第二十条 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根据专项咨询委员会提出的项目承担单位选择方式建议,结合项目性质、实施地点、成果应用等特点,采取择优委托或者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并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条件如下: (一)国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立项依据; (二)项目总体目标、年度目标; (三)研究任务、技术路线和组织实施方式; (四)项目分年度实施方案; (五)项目承担单位已有科研条件。第二十三条 项目预算编制应根据项目任务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具体要求见试行办法。 第二十四条 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原则上从环保科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实行招标投标管理的项目,按照国家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建立环保科研专家库,建立和完善专家的遴选、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的专家,应当回避: (一)项目承担单位是专家所在工作单位; (二)项目承担单位与专家所在单位有利益关系; (三)在两年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根据评审结果,提出专项经费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按照优先顺序排序后,于每年7月底前一并报送财政部,由财政部组织评审。第二十七条 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项目总预算,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批复预算的项目应当纳入全国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统一管理,分年度滚动安排。 第二十八条 国家环保总局规划与财务司根据财政部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和批复的项目总预算,在部门预算“一上”时报送年度项目预算。 第二十九条 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对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国家利益的项目做好保密工作;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保密协议并监督实施。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与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签订的项目任务书开展项目研究开发工作;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项目实施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上年度项目实施和经费执行情况。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批准。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专项咨询委员会的咨询评议作用。第三十三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及时调整或撤销: (一)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动,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二)项目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继续实施; (三)项目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四)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第三十四条 需要调整或撤销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报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核准后执行。必要时,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可根据实施情况及专家评估意见等直接进行调整。 第三十五条 环保科研专项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同时报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核查备案。 第三十六条 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要加强项目实施的信用管理,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等在环保科研专项中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并作为其参与国家科技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项目经费开支和预算执行按试行办法执行。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绩效考评 第三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验收分为财务验收和业务验收两个阶段,财务验收是进行业务验收的前提。第三十九条 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的具体要求,参见试行办法。 第四十条 财务验收完成后,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会同相关业务司(局)组织业务验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业务验收: (一)项目目标任务完成不到85%;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三)未经申请或批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目标、研究项目承担单位在执行期结束后三个月验收工作可采取组织专家或委托经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认可、具有相应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进行。业务验收专家由不少于7名专家组成。专家从环保科研专家库的相同及相关领域中随机选取。 第四十三条 验收专家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实地考察、观看演示、提问质询的基础上,独立提出意见,并在结论意见中总结项目对环境科技管理的支撑作用,提出成果或产品今后的应用推广建议。 第四十四条 存在因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项目的成果资料未按要求进行归档整理,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等情况的项目,需要复议。需要复议的项目,应在首次验收后半年项目验收结论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书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除有保密要求外,可向社会公示。 第四十六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需在一个月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结合财务验收和业务验收,逐步建立对项目经费绩效考评制度。绩效考评的具体工作可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考评可与验收、中期评估等工作结合,同步进行。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以后确定立项、选择承担单位、确定预算、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八条 探索建立对项目的后评估机制。在项目验收一年或更长时间后,对其成果应用状况,特别是对环境管理的支撑作用和效益进行综合评价。后评估过程中,应吸纳国家环保总局相关业务司(局)参加。 第七章 资产与知识产权管理 第四十九条 加强环保科研专项成果和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环保科研专项取得的成果要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管理。涉及国家机密的,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和管理按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产生、管理和保护工作。第五十条 鼓励环保科研专项科研成果的转让和转化。成果转让和转化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等问题,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执行。 第五十一条 对于合作研究的项目,在项目启动前,项目承担单位应与各参与单位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权益分配,不得有恶意垄断成果和知识产权等行为。项目承担单位违反成果和知识产权权益分配约定,在五年项目结束后,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形成的固定资产,由承担单位代表国家负责管理和使用,资产的处置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其维护运转费用由使用人承担。专项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按照国家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执行。专利权的归属与实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执行。论文及专著须标注“环保科研XXXXXXXX专项经费资助”字样。著作权的归属和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执行。第五十三条 项目研究过程中形成的无形资产,由承担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研究成果转化及无形资产使用产生的经济效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建立评审专家信用问责制度,如发现信用不良,进行公示并解聘,五年对不按时上报年度报告材料或信息,以及不接受监督检查的项目,采取缓拨、减拨、停拨经费等措施,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利的项目,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经费,取消其参与环保科研专项资格等处理。 第五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的,一经查出,撤销立项,追回已拨付项目经费,并向社会公开,取消其承担或参与环保科研专项的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其中,因违反有关政策法规和环保科研专项管理制度未通过验收的,取消其五年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在项目申报、审批过程中,一切接触申报材料的单位和个人负有对申报项目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五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国家环保总局负责解释。第六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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