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江苏省经营性游泳场所管理规定.docx

    • 资源ID:3614677       资源大小:38.90KB        全文页数:4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6.99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6.99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江苏省经营性游泳场所管理规定.docx

    江苏省经营性游泳场所管理规定江苏省经营性游泳场所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经营性游泳场所的管理,保障游泳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经营性游泳场所,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社会开放的室内外人工游泳池和设在江、河、湖、海等水域内的天然游泳场。 第三条 各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是游泳场所的主管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省、市、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分别管理所辖单位的游泳场所。各级公安工商、卫生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游泳场所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人工游泳池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设计、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要求,池壁和池底坚固、平整、光滑; 深、浅水区具有明显的警示标志,浅水区水深不超过1.5米; 每250平方米水域面积设有1座救护观察台; 每250平方米水域面积设有1个出入池扶梯,面积较小的游泳池至少设有2个出入池扶梯,出入通道分设,保持畅通; 设有广播设施以及宣传牌、警示牌和载有管理规定及其他必要事项的告示牌。 夜间开放配有灯光,其水面照度不低于80勒克斯,并备有应急照明设备; 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救生设备和器材,并能有效使用。 第五条 天然游泳场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设计、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要求; 开放时水温不得低于20,水流速度应小于0.5米/秒; 水域边缘和各游泳区设有符合识别要求的浮标,水底不得有树枝、桩柱、礁石等障碍物; 设有能通观全场的监视台、通讯联络广播设施和载有管理规则及其他必要事项的告示牌; 配有与游泳场所相适应的救生设备和器材。 第六条 游泳场所应设有治安值班室、贵重物品寄存室、男女更衣室、淋浴室、盥洗室等辅助设施,配备相应的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七条 游泳场所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公共场所的卫生、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从管理机构负责人到各岗位管理人员的卫生、安全责任制和各项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 游泳场所必须严格实行游泳证管理制度,游泳者需经县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体检合格后方可办理游泳证,无当年游泳证者,一律不得入池游泳。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游泳证由各级主管体育行政部门和卫生部门统一监制。 第九条 游泳场所必须严格控制每场人员容量,不得超员售票。人工游泳池人均水域面积不得低于2.5平方米;天然游泳场人均水域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游泳场所的设计、选址及水质处理设施等须经体育、卫生、公安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竣工验收合格。 第十一条 游泳场所必须按照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取得江苏省公共场所安全合格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直接为游泳者服务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合格证,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二条 游泳场所水质、游泳馆空气卫生状况和经常性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游泳场所卫生标准的规定。 严禁各种传染病患者及中耳炎、高血压、心脏病、精神病患者和酗酒者进入游泳场所游泳。 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第十三条 游泳场所的负责人和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切实履行治安责任,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积极维护治安秩序,劝阻和制止各类违法犯罪行为防止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游泳场所必须严格实行下列规定: 禁止携带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管制刀具进入游泳场所; 禁止向游泳人员出售含有酒精的饮料; 禁止其它违反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天然游泳场在气候等环境条件有可能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采取预警措施,保证游泳人员的安全。 第十五条 游泳场所必须制定和严格实施水上救护制度,配备合格的水上救生员。 第十六条 游泳场所必须按水域面积配备救生员:250平方米以内每班配备2名;超过250平方米,小于500平方米每班配备3名;超过500平方米,小于750平方米每班配备4名,以此类推。 第十七条 游泳场所救生员必须经过市以上体育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培训、考核,并取得游泳救生岗位证无岗位证的,不得担任水上救生员。 第十八条 游泳场所开放期间应确定一位负责人,负责组织检查、督促各项安全、治安措施和制度的落实。水上救生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工作规则,切实履行岗位职责,认真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负责维护水上活动秩序,及时、准确地判断和发现异常情况,积极救护溺水人员和援助不宜继续游泳的人员。 第十九条 游泳场所应维护消费者权益,必须对参与健身者提供必要的人身保险,如发生溺水死亡事故或危害健康事故,必须及时向体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和卫生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游泳场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由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游泳场所违反卫生管理、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分别由卫生、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游泳场所违反本规定,造成游泳者残疾或死亡,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江苏省体育运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注意事项

    本文(江苏省经营性游泳场所管理规定.docx)为本站会员(小飞机)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