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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山学者高层次人才特聘计划”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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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山学者高层次人才特聘计划”实施办法.doc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山学者高层次人才特聘计划”实施办法新教高201224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自治区高等教育发展规划(20112020年),大力实施“科教兴新、“人才强新”战略,加强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吸引、培养和造就一批能引领自治区学科发展和优秀创新团队建设、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战略咨询的高水平学科领军人才,带动我区高等学校提升学科建设水平、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能力,促进自治区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自治区决定实施“天山学者高层次人才特聘计划”。以下简称“天山学者计划”。第二条 天山学者分为特聘教授、讲座教授、主讲教授、天山学子四个层次,聘任范围包括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第三条 天山学者实行岗位聘任制和任期目标管理制度。自治区设立天山学者计划专家评审委员会,审议确定设岗学科和由学校推荐的聘任人选。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学校聘任。聘期内自治区拨付天山学者津贴。第四条 天山学者计划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宏观管理事宜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 第二章 岗位设置第五条 岗位设置的原则是:“按需设岗、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合同管理”和“以岗定薪、优劳优酬”,实现设岗、选人和做事的有机统一。第六条 天山学者岗位设置必须与我区高等学校的重点学科、紧缺人才专业、重点科技创新平台和重点科研基地建设紧密结合,明确重点突破的研究方向或研究任务。第七条 天山学者岗位原则上在二级学科设置,同等条件下优先在国家或自治区重点学科设置。设立天山学者特聘岗位的学科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具有结构基本合理的学术梯队,较强的教学科研实力和社会服务能力,能够追踪国内或国际学科发展前沿,经过重点支持可实现重大学术突破,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对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深远影响。第八条 天山学者岗位属动态岗位,五年为一个周期。由自治区教育厅根据学科发展和学术梯队建设需要,按规定程序组织专家进行定期评审确认。每年审定一次,以适当的方式公布。第九条 自治区每年遴选20个学科设置天山学者特聘岗位。每学科设置特聘教授岗位1个,讲座教授岗位2个,特聘主讲教授岗位2个,天山学子岗位2个。第十条 申请设立天山学者岗位的高校应具备支持设岗学科发展的学科优势和综合实力,能够为天山学者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第十一条 天山学者的职责:1.特聘教授(1)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指导博士生、硕士生;(2)面向国家和自治区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主持国家、省部重大科研项目研究,在本学科领域开展原创性、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和关键领域攻关,力争取得标志性成果;(3)领导本学科学术团队建设,根据学科特点和学科发展需要,组建并带领一支创新团队进行教学科研工作;(4)正确把握本学科的发展方向,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研究构想,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保持国内领先水平,力争达到国际先进水平。2.讲座教授(1)开设本学科前沿领域的课程或讲座,指导或协助指导博士生、硕士生;(2)对本学科的发展方向和研究重点提供重要咨询建议,促进本学科跟踪国际学术前沿;(3)面向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需求和科学技术前沿,积极组建或参与组建具有先进水平的创新团队。3.主讲教授(1)主讲本学科专业基础课或专业课程,编写高水平教材;(2)根据学科专业发展的最新进展,开设专业前沿课程和学科交叉课程;(3)引领本专业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的成果具有创新性,达到国内领先水平;(4)指导、培养本专业教学团队建设。4.天山学子(1)讲授本学科专业课程;(2)了解本学科的发展方向和研究重点,能开展跟踪国际学术前沿研究工作;(3)根据学科特点和学科发展需要,积极参与创新团队科研工作。第三章 招聘条件第十二条 招聘条件1.特聘教授(1)热爱新疆,热心为聘任学校服务,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身体健康;(2)从事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特殊情况下不超过55周岁);(3)具有博士学位,是本学科带头人或博士生导师,胜任核心课程讲授工作;(4)学术造诣高深,是国家或省部级以上重大项目主持人,有独特的研究领域,取得同行公认的重要成绩,在本学科领域内有较大影响;(5)具有发展潜力,对本学科建设和学术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具有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6)具有较强的拼搏奉献精神和相应的组织、管理、领导能力,善于培养青年人才,注重学术梯队建设,能带领一支创新团队协同攻关;(7)担任高校实质性领导职务,不能保证在岗工作时间,完成工作任务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聘为特聘教授;(8)面向区内外招聘,保证聘期内每年在受聘高校工作9个月以上。2.讲座教授(1)全部面向区外和海外招聘。(2)热爱新疆,热心为聘任学校服务,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身体健康;(3)从事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4)具有博士学位,是本学科带头人或博士生导师,胜任核心课程讲授工作;(5)是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主持人,有独特的研究领域,取得同行公认的重要成绩,在本学科领域内有较大影响;(6)保证聘期内每年在受聘高校工作至少1个月。3.主讲教授(1)全部面向区外和海外招聘。(2)热爱新疆,热心为聘任学校服务,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身体健康;(3)长期在高等学校从事本科专业教学工作,承担过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基础课或专业课程主讲任务,所讲课程受到师生和同行好评,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4)应担任教授或相应职位5年以上,获得过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担任过国家精品课程负责人;(5)聘期内每学年在受聘高校系统讲授1-2门本科课程。4.天山学子(1)热爱新疆,热心为聘任学校服务,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身体健康;(2)在海外高水平大学和国内985高校获得学士学位,并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在前述高等学校和国外著名研究机构任职1学年以上,并获得突出成果,年龄在40岁以下;(3)能独立完成教学和科研工作;(4)保证在受聘学校全职工作。第四章 聘任程序第十三条 岗位设置申请审定程序自治区教育厅每年受理一次高校的设岗申请,由自治区教育厅组织特聘教授评审委员会对学校的申请进行审定,自治区教育厅根据评审委员会审定结果公布获准设置天山学者岗位的学校及学科名单。高校递交设岗申请时间为每年4月15日之前。第十四条 候选人推荐审定程序1.已获准设置天山学者岗位的学科由设岗学校根据设岗学科范围和实际需要,通过新闻媒体等各种途径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鼓励留学归国人员、自治区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以多种形式到高校竞聘天山学者岗位。2.高等学校根据不同招聘岗位,成立由知名专家组成的同行专家评审组,按照规定条件进行评审。同行专家评审委员会一般由7位以上在本学科领域学术造诣高深的专家组成,其中本校以外的专家不少于一半。高等学校根据同行专家的评审意见择优确定推荐人选,并按有关要求与推荐人选协商确定聘期目标任务及配套措施。3.高等学校于每年6月30日之前向自治区教育厅报送推荐人选的有关材料、聘期目标任务及拟提供的配套措施。自治区教育厅上报自治区政府,组织天山学者计划专家评审委员会对高等学校报送的推荐人选进行评审。特殊人选可随时报送。4.自治区教育厅对评审通过的拟聘人选在新疆教育信息网和招聘高校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自治区教育厅上报自治区政府发文予以确认,高等学校与之签订聘任合同及工作任务书,规定天山学者在岗工作时间、工作目标与任务、成果归属权、聘期以及聘任双方的其它权利和义务,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5.高等学校申报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自治区教育厅将暂停其相关学科参与本周期天山学者计划。第五章 待遇条件第十五条 自治区人才专项资助天山学者计划,资助标准为:受聘的特聘教授津贴为每人每年人民币40万元;讲座教授津贴为每人每月人民币3万元;主讲教授津贴为每人每年人民币6万元。天山学子引进资助经费由学校承担,每人不低于人民币6万元。天山学者同时享受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的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必须为聘任的天山学者配套必要的科研经费,配备助手,并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其中,自然科学特聘教授科研配套经费每年不低于人民币2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特聘教授科研配套经费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其他待遇按学校制定的配套办法执行。第十七条 天山学者在聘期内研发高新技术、转化科研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取得成就者,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获得有关产权收益。第十八条 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天山学者的科研立项、科学研究、成果推广、著作出版,为他们多出成果、出好成果提供条件。优先为设置天山学者特聘岗位的学科安排研究生招生计划,支持天山学者特聘教授培养更多的高层次人才。用制度和协议的方式保障天山学者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学术队伍建设中的自主权。第十九条 天山学者特聘教授聘任期满,工作成绩显著,经双方协商愿意留新疆高校工作者,自治区提供50万元的安家费。第六章 考核管理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与天山学者通过签订聘任合同和工作任务书的办法明确聘任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天山学者在岗工作期间的科研成果,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天山学者实行严格的聘期目标管理。高等学校根据聘任合同和工作任务书,负责对天山学者进行年度考核和聘任期满评估,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在聘期内,自治区教育厅组织有关专家对特聘教授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检查。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根据当年天山学者受聘情况,适时向高等学校统一拨付天山学者津贴。高等学校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校聘任的天山学者年度考核结果及其履职情况向自治区教育厅进行书面报告。第二十三条 在聘期内凡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治区将撤消其天山学者称号,停发并追回已发放的天山学者津贴。聘任学校应解除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1.在聘期内到岗工作时间不足的; 2.未能履行岗位职责的;3.有弄虚作假行为的;4.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 5.触犯刑律等。第二十四条 天山学者在聘期内一般不得担任高等学校实质性领导职务(包括校级领导及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或调离受聘岗位。对因特殊原因担任领导职务或调离受聘岗位的天山学者,自治区教育厅将停发其天山学者津贴。第二十五条 聘期结束时,高等学校与天山学者可自行选择是否续聘。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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