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号130407关于进一步加强私人建房管理的实施细则崧厦.doc
-
资源ID:3613564
资源大小:53KB
全文页数:13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8金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25号130407关于进一步加强私人建房管理的实施细则崧厦.doc
崧镇政2013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私人建房管理的实施细则各村、社区,相关驻镇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我镇私人建房建设管理,切实解决农村危房户、无房户和缺房户实际困难,有效改善农村居住环境,遏制违章建筑,维护社会稳定,根据虞政办发20124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私人建房管理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区域分类:根据我镇实际,将我镇的私人建房规划分为A、B二个区域。A区域为规划控制区:潘韩、新光、共何、严巷头4个村及3个社区。B区域为规划引导区:除A区域4个村及外五甲村以外的33个行政村,按照建设中心村、撤并自然村、整治空心村的要求,控制各村耕地建房指标,限制单一建房规模,提倡老房翻建、拆旧建新,逐步引导公寓式安置住宅。二、A规划区内的私人建房及宅基地管理该区域内主要以“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供地、统一管理”的形式,规划落实宅基地置换启动区块,实施多层或高层公寓式(立改套)安置方式,在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前提下,禁止私人住宅新建、翻(扩)建。对该区域内确属危房需重建的,由市危险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后,镇建设发展办、重点工程办和崧厦国土部门、房管部门参照上虞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实施意见进行联合会审予以审批。对于该区域内列入旧城改造范围的国有划拨土地停止办理划拨转出让手续,旧房不得重建,如有危房,原则上不予重建,给予解险拆除,实行提前安置。积极推动旧城改造工作,各村要规划落实宅基地置换启动区块,对住房困难户集中进行多层或高层农民公寓建设,改善城镇面貌和群众住房条件。三、B规划区内的私人建房及宅基地管理对B规划区内的私人建房,按照建设中心村、撤并自然村、整治空心村的要求严格控制耕地建房指标,加大力度进行空心村整治,提倡和引导多层或高层建设农村住房。对农转用审批的新建住宅要求采用多户联排式建造,尽量利用旧房翻建、扩建,逐步拆除分散的住宅和无人居住的空关房,达到改善新农村面貌的目的。(一)加强规划管理,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水平。1、私人建房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2、鼓励建造公寓式农民住宅。积极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宅基地置换及农村住房改造工作,严格控制农村建房新增用地规模,鼓励引导行政村集体和建房户通过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宅基地整治和旧房调剂翻建等方式解决村民建房需求,优先安排利用村内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宅基地、旧房翻建等建房。鼓励各村开展空心村整治。3、新增私人建房用地重点保障农村集中建房和危房户、无房户、缺房户需求,各村要安排新增私人建房用地需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年度私人建房新增用地计划经镇政府统筹安排下达至各村。4、涉及村庄老区翻建的房屋,由村委牵头做好建房农户与周边农户的协调工作(主要包括控制超前、超高、间距、房屋式样、统一的地坪高度,雨篷式样、滴水等),并统一安排好新建房屋的进出道路事宜。5、建房户申请建房前必须先申报有无违章建筑,如有违章建筑的必须先自行拆除所有的违章建筑,经镇建设发展办、国土部门、行政执法中队联合验收合格后再给予办理相关建房审批手续。瞒报后经查实的,注销批准文件。6、严格户宅审批标准。使用耕地建房,户籍人口在4人及以上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10平方米,户籍人口在3人及以下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75平方米;对新规划区内上报农转用的,试点推行联(叠)排住房建设,建筑占地面积原则上不大于88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建房的,户籍人口在4人及以上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25平方米,户籍人口在3人及以下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90平方米。 7、新建房屋带架空层的,原则上架空层层高不得超过2.2米,室内外地坪高差不得超过0.3米,房屋后檐高度不得超过10米。(二)严格户籍审查,明确建房人口和分户界定。私人建房户人口按户籍所在地在册农业人口计算。凡户籍关系不在申请建房户所在行政村的,不得计入建房人口,不得单独申请建房。下列人员按如下规定确定:1、现役军人(不含干部)、在校学生和正在劳教、劳改人员(死缓、无期徒刑除外),可计入建房人口,不得单独申请建房(时间以建房审批时间点为准)。确实无农村家人的,可按照小户限额标准单独申请建房。2、购买蓝本户口人员、购买商品房农转非人员、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农转非人员,其户籍仍在本镇行政区域内且仍然居住在原出生地行政村的,可计入建房人口,不得单独申请建房。确实无农村家人的,可按照小户限额标准单独申请建房。3、回原籍落户的职工、军人及其他人员申请建造住宅的,应当持原所在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地镇建设发展办出具的无住房证明材料,可计入建房人口,不得单独立户申请建房。确实无农村家人的,可按照小户限额标准单独申请建房。孤寡老人原则上不单独安排建房。4、与本镇行政村人员结婚的市外人员,其户口尚未迁入的,凭结婚登记证书,可计入建房人口。市外人员户口为非农的,参照农业户口审批。市外人员为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的党政干部的,参照本细则第三大点第二条第14项规定。5、因本村集体土地征收农转非的,自办理失地、失海农民养老保险之日起十五年内按农村常住户口计算。超过十五年的原则上允许旧房原基翻建整修,但不再享受农村私人建房扩建和异地新建等政策。6、已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凭定居的户口簿和身份证明可计入建房户口。确实无农村家人的,可按照小户限额标准单独申请建房。7、两个及以上儿子的家庭,且户口均在本村,如儿子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可以分户申请建房,但父母亲一方或双方必须随一个儿子居住,不得与儿子分户单独申请建房。未婚女儿必须与父母亲合户。子女中只有一个儿子的家庭不得分户申请建房。入赘女婿(以户口迁入为准)参照儿子标准。子女已经入赘或出嫁但户口尚未迁出的,可计入户口所在家庭建房人口,但不得在原家庭中单独分户申请建房。8、四代及以上同堂家庭现有居住面积小于本户最高限额标准的,可根据现有居住面积与户均最高限额标准之间的差额面积申请建造新房;差额面积不足一个自然间的按照一个自然间审批。9、在B规划区内的村内有旧房的下岗职工,凭下岗证明、原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提供的无其他住房证明、房管部门提供的无房屋登记等证明材料,经旧房所在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同意,允许翻建和扩建,不得异地新建。10、独生子女或独生子女已经组建家庭的均不得与父母亲分户单独申请建房。领有独生子女证的家庭,由镇建设发展办、计生部门出具证明可增加一个建房人口;依法登记的初婚夫妇或再婚未生育子女的家庭持一孩生殖健康服务证和镇建设发展办、计生部门出具的已怀孕证明,可增加一个建房人口。独生子女已经结婚的,在申请建房时不再享受增加人口政策。11、成年子女与父母在2006年11月21日前已经公安机关批准立户的,且户口均在本行政村内的,可依户申请翻(建)房。如果子女和父母合建住房,今后不得再单独分户建房。12、因离婚造成无房的,无房一方人员可以计入落户家庭建房人口。落户本行政村的,落户之日起5年内不得单独申请建房;落户至其他行政村的,落户之日起满2年的可在落户地行政村内单独申请建房。13、房产继承人中户籍在本村的无房户、缺房户应优先继承,若放弃继承的,今后不得申请农村宅基地审批,并出具集体土地所有权人(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处置的意见。14、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的党政干部已经享受过国家房改政策的,不得再以配偶名义在农村申请宅基地。(三)严格旧房审核,坚持拆旧建新。坚持先拆后建、先处置旧房后审批新房原则。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一户一宅”规定。在审批新建住宅时,建房户必须与国土部门、建设发展办签订旧房拆除约定,并在打桩放样前无条件拆除,否则不予审批。1、涉及旧房转让调剂的,必须提供经依法批准的转让手续,不得以转让调剂协议等代替。房管部门根据国土部门出具的受房对象条件审核意见,进行房产过户,再凭房产契税完税凭证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国土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农村私人建房户型限额标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确实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的,由双方出具协议,再由镇农经中心办理存档手续。2、旧房因位置或结构无法拆除的,可由行政村集体作残值回购,每间回收价原则上不超过2000元,回购协议由镇会计代理中心备案,并办理房产过户和宅基地使用权收回手续。3、对因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将住宅出卖、出租、赠与他人等原因造成的无房户、缺房户,不得申请建房。旧房分给家庭在册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已经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土地没有过户的,仍按照申请户现有旧房对待。4、原以集体使用土地审批建房,后补办手续变更为国有出让土地的,申请建房时,旧房用地性质仍按照集体使用土地处置。(四)规范联审联批,切实提高审批质量和时效。为进一步提高农村私人建房审批效率,加强全镇监管,按照“联选、联定、联审、联批”的原则,对农村私人建房实行镇建设发展办与国土部门、行政执法中队、镇纪委等联动审批管理,定期召开联审联批会议。对新建的必须拆旧,对拆除后的原宅基地必须承诺无偿归还村集体。严格执行受理踏勘、打桩放样、砌基复核和竣工验收“四到场”制度,如实填写记录卡,全程监管建房行为,提高审批效率。一般程序如下:1、申请受理。先由建房户书面提出住宅建造申请,后经村集体研究讨论,并提交建房户无违法建筑证明,上报镇建设发展办、国土部门。镇建设发展办在接到行政村呈报的农户建房申请后,根据联审会议精神,会同驻村干部、国土部门进行实地踏勘。2、联合踏勘。经现场审核符合建房条件的,建设发展办工作人员确定私人建房地点,审核填写上虞市私人建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报批表;国土部门工作人员现场填写一到场记录卡、私人建设呈报表,对危房新建住宅的,对原住房状况拍照并存入审批档案。3、批前公示。镇建设发展办和国土部门联合踏勘后5个工作日内,由镇建设发展办负责将农村私人建房拟审批对象、规划选址、用地面积、旧房处理等情况在本村范围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限为5天。公示结果及照片抄送国土部门存档。4、旧房处置。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对应拆旧房,由国土部门与建房户签订农村私人建房拆旧建新若干约定。经村委初审,同意将旧房调剂给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村民的,调剂双方签订初步调剂协议,并提供给国土部门初审。5、联审联批。旧房处理初审方案同意后,建设发展办、国土部门收齐前期准备资料,镇政府每半月召开例会,由建设发展办、国土部门、联村干部、房管部门等集中会审各建房户资料,经同意后,建设发展办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将审批结果及时抄送国土部门。国土部门在收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7个工作日内负责审批办理农村私人建房用地许可证。6、拆旧验收。市政府批准建房后,国土部门及时通知建房户进行旧房处置。对需要拆除的旧房,建房户须在申请打桩放样前,按照签订的农村私人建房拆旧建新若干约定,自行拆除旧房,平整清理宅基地,向村委会提出旧房已拆除的验收申请。对调剂的旧房,由建房户与调剂对象及时向市国土部门、房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村委会对旧房处置初验合格后,上报所在镇建设发展办,由镇建设发展办会同国土等部门进行实地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由国土部门现场出具旧房拆除验收意见书,收回拆除旧房的集体土地使用证。7、打桩放样。旧房拆除验收合格后,建房户应向村委会提出放样申请,村委及时告知镇建设发展办。镇建设发展办接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会同国土等部门以打桩放样,国土部门工作人员填写二到场记录卡,二到场记录卡由建房户户主、镇规划员和国土部门工作人员、联村干部、村干部现场共同签字确认。8、砌基复核。新房砌基后未浇地梁前,建房户应向村委会提出复核验收申请,村委会及时告知镇建设发展办。镇建设发展办和国土部门在告知后2个工作日之内到场复核,国土部门工作人员填写三到场记录卡,三到场记录卡由建房户户主、镇建设发展办和国土部门工作人员、村干部现场共同签字确认。复核合格的,允许按照批准内容继续建房。经复核超面积、擅自移位的,由镇建设发展办牵头督促建房户停工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经再次复核后允许继续建造。9、验收发证。新房建造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颁发呈报表和规划批准资料;同时建房户应向国土部门申请土地初始登记,确认土地使用权,核发土地使用证。10、旧房翻建审批。旧房翻建审批在遵循房屋审批管理的一般程序外,还须预先由村委会与建房户签订本细则的第三大点第一条第4项的内容的意见书。四、加强全程监管,严控批后管理。切实加强农村私人建房的监督管理,规范审批行为,强化执法监察,严肃查处未批先建、批少建多等违法违章行为和越权审批、违规审批、监管不力等违规违纪行为。1、私人建房的巡查、违法行为制止和处理,按照市委办201135号关于实行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三制式”管理的实施意见执行。农用地上的未批先建由国土部门负责查处,批准后擅自移位、超占地面积、超建筑面积、圈围等行为占用农用地或其他类型土地的,由镇政府根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负责查处。2、镇建设发展办和国土部门要认真落实私人建房审批管理责任,依法审批,严格监管。要认真执行“四到场”制度,“一到场”和“二到场”由镇规划员和国土部门土管员、驻村指导员(联村干部)共同执行,“三到场”由驻村指导员(联村干部)和土地执法巡查员负责落实,切实做好打桩放样后的建房行为监管。因工作人员违规审批、越权审批、帮助骗取批准或因监管制度执行不及时、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等造成违法占地或违章建房的,由市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国土部门、行政执法中队巡查员以及驻村指导员(联村干部)为私人建房监管巡查的第一责任人,履行日常管理、违法行为发现、制止和报告职责。因监管措施不到位、日常巡查不落实、违法占地或违章建房行为发现制止和报告不及时的,由市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责任人责任。4、村干部要切实加强辖区内的私人建房管理,帮助村民依法审批建房,及时制止和报告违法违章行为。村三委会人员个人擅自表态同意村民建房或以伪造户口、隐瞒旧房、提供虚假审批资料等帮助骗取批准的,承担建房损失赔偿责任,并追究相关责任。以村三委会、村民代表会议等集体研究名义,非法批准建房的,由表态同意的村三委会主要负责人依法承担建房损失赔偿责任,并追究相关责任。5、建房户应依法申请审批建房,依照规定要求提供真实详细资料,主动履行好建房各项程序。以假离婚、借户、瞒报旧房等欺骗手段骗取建房批准手续的,经查实后,注销批准文件,拆除新建房屋。未经审批机关打桩放样、擅自动工的,砌基后未申请复核验收且建房地块擅自移位、超面积的,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6、在私人建房审批过程中,涉及旧房(建筑物)转让、土地(耕地、自留地、旧宅基地等)调剂的,相关手续需上报镇建设发展办、国土部门备案,宅基地调剂价格不得超过市政府20094号令有关规定,凡出现非法买卖、转让的情况,经查实,建房户的私人建房暂停审批,并报市级有关部门依法查处。7、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自批准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建造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8、供电、供水部门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管理,严禁无批准手续办理通电、供水。五、其他事项。1、农村村民建造住宅,除宅基地以外的规划用地,如周围相邻的间距、道路、绿化、阴架等公共用地,不得占用和建造构筑物和附属设施,不得圈围道地,不得建造影响村容村貌的门楼等。2、因重点工程建设拆迁安置,住宅用地性质为国有划拨或国有出让用地,申请建造新房的,参照集体土地执行。涉及房屋和土地调剂的,经镇建设发展办审核同意后按集体土地性质办理房屋转让和土地变更手续。3、由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到外村购买农民公寓房、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等跨村安置建房的,跨村建房的申请审批程序、建房标准、相关资料等均参照私人建房办法执行,附加提供迁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外村农户建房和明确宅基地调整互换补偿费为主要内容的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建房户退出原户籍所在地宅基地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建房户承诺、原宅基地调换或交易材料及村级证明)等。4、户均面积达到规定标准的家庭,因实施旧村改造和中心镇、村建设,根据上级部门立项等文件,经依法处置旧房后,可申请建造新房。5、各村要制定年度建房计划,加大私人建房审批政策的宣传力度。六、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如原意见与本细则有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实施细则由崧厦镇建设发展办、崧厦国土资源所负责解释。附件:1.农户建房申请报告 2.崧厦镇农户建房联审会议记录卡 3.崧厦镇私人建房抄送单 崧厦镇人民政府 二一三年三月三十日主题词:城乡建设 私人建房 管理 实施细则 崧厦镇人民政府 2013年3月30日印发附件1:农户建房申请报告 村村民委员会:本户座落 自然村,家庭在册人口 人,户主姓名 ,身份证号码 ,其他家庭成员与户主关系及身份证号码 ,可计算家庭在册人员与户主关系及身份证号码 。现有住房: 处,其中: 层楼房 间,占地面积 M2,平房 间,占地面积 M2。意向拆除(留用、调剂、赠与村集体): 层楼房 间,占地面积 M2,拆除(留用、调剂、赠与村集体)平房 间,占地面积 M2,拆除楼房、平房(东、南、西、北)与 户住房连榀,(东、南、西、北)与 户住房连榀。申请新建(翻建) 层楼房 间,占地面积 M2,平房 间,占地面积 M2,道地面积 M2,共用地面积 M2。本户承诺:上述家庭人口和现有住房情况属实,如有隐瞒事实,愿意承担骗取批准责任;严格按照批文要求建新拆旧,建筑垃圾按镇村要求处置;接受“四到场”监管,不移位、不超建、不圈围道地;如有违法建房行为,愿意按非法占用土地行为论处,自行拆除整改。注:1、建房资料申请人或户主签名一栏,必须是户主签字盖章,他人代理无法律手续视为审批手续无效。2、申请报告需附现有所有住房的照片。 申请人(户主签名): 二一 年 月 日村委意见(盖章):驻村指导员意见:附件2: 崧厦镇农户建房联审会议记录卡时间: 年 月 日 地点: 主持: 记录: 参加人员: 议题: 户家庭在册人口 人,可计算家庭在册人口 人。现有住房: 层楼房 间,占地面积 M2,平房 间,占地面积 M2。意向拆除(留用、调剂、赠与村集体): 层楼房 间,占地面积 M2,拆除(留用、调剂、赠与村集体)平房 间,占地面积 M2,退还土地 M2(其中道地 M2)。申请新建(翻建) 层楼房 间,占地面积 M2,平房 间,占地面积 M2,道地面积 M2,共用地面积 M2。决议:同意拆除(留用、调剂、赠与村集体): 层楼房 间,占地面积 M2,拆除(留用、调剂、赠与村集体)平房 间,占地面积 M2,退还土地 M2(其中道地 M2)。同意新建(翻建) 层楼房 间,占地面积 M2,平房 间,占地面积 M2,道地面积 M2,共用地面积 M2。与会者签名: 附件3:崧厦镇私人建房抄送单崧厦镇 村 驻村指导员:建房户信息建房户姓名家庭人口建房地点建房类别新建 翻建 扩建旧房处理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用地性质到场记录情况及规划员意见 签名: 2013年 月 日国土部门意见 签名: 2013年 月 日建发办审批意见 签名: 2013年 月 日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