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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诉法期末考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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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诉法期末考试.docx

    民诉法期末考试第一章 诉的理论 1.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与诉讼标的物相区别:有争议的具体东西。 与诉讼请求相区别:作出特定判决的要求。 诉讼标的额:双方当事人争执的金钱数额。 2.诉的分类 确认之诉:只求确认,不求给付。 给付之诉:先行确认,以求给付。 变更之诉:现有关系,加以变更。 3.反诉 民诉法解释第233条 概念:独立的诉。 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民诉法解释第239条 与反驳不同,反驳是被告的单纯防御行为,而反诉则是被告通过发动进攻进行防御。 反诉的构成要件: 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提出。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与本诉有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在本诉进行中提出。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民诉法解释第232条 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反诉应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法院对反诉的处理 在一审过程中:可以合并审理。 在二审过程中: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提出反诉,可以合并审理。民诉法解释第251条 再审用二审程序时的反诉:按照二审方式处理。 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提出的反诉,合并审理。民诉法解释第252条 4.诉的要素:当事人、诉讼标的、诉的理由。 主体合并:当事人合并。 客体合并:诉讼标的合并。也可分别审理。 有牵连关系:可以用同一份判决处理 无牵连关系:不能用同一份判决处理 5.诉讼法律关系:一方必定是法院。 第二章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概念: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者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 中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同等原则:外国主体与中国主体有同样的待遇。 对等原则:我国法院对该外国主体加以同样的限制。 辩论原则 1.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2.可以是实体方面的,可以是程序方面的,也可以是证据方面的; 3.贯穿审判程序的始终。但特别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无法辩论。 4.辩论权是当事人的权利,证人没有辩论权。 处分原则:自行处分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 1. 判决内容不能超出原告的请求范围。 2. 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民诉第13条 1. 对当事人: 当事人的真实陈述义务。即不虚构事实。 促进诉讼义务。即当事人在诉讼中不得故意迟拖延诉讼。如延长举证期限。 禁止以欺骗方法形成不正当诉讼状态。如故意规避管辖规定。 禁反言。如自认不得任意反悔。 禁止滥用诉讼权利。如反复申请回避。 2.对其他人:诚实和善意的实施诉讼行为。如证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的证言 3.对法官 不得滥用司法裁量权。如在审查证据、认定事实时,不得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任意加以取舍和否定。 不得进行突袭裁判。如未经开庭就判决。 检察监督原则民诉第14条 1.行使主体:人民检察院 2.行使方式 抗诉:生效裁判 检察建议 生效裁判 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 对执行活动法律监督 支持起诉原则 1.前提是受害人未起诉。如果已经起诉则不需要支持。 2.支持起诉人不能参加诉讼程序 国外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大陆法系国家的辩论主义 1.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的主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法院不能以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作为判决的基础。 2.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争议的事实,法院应当作为判决的基础,换言之,法院应当受当事人自认的约束。 3.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事实,法院只能以当事人声明和提出的证据予以认定。 大陆法系国家的处分权主义 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私法上的各项权利,包括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后,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起诉、是否终结诉讼,以及决定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就什么内容与谁进行民事诉讼。 处分权主义,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处分权主义,也被称为当事人主义,包含了当事人进行主义与辩论主义两方面的要求。狭义的处分权主义,并不包含当事人进行主义与辩论主义的内容。台湾通常所说的处分权主义,是指狭义的处分权主义,即对诉讼程序的启动、终结,当事人有决定权。 直接审理主义 直接审理主义,也称为直接主义,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亲自听取当事人辩论,并亲自调查证据。 与直接审理主义相对应的概念,是间接审理主义。间接审理主义,是指将他人审理所得结果作为审判基础,从而间接进行审理工作。 第三章 民事诉讼基本制度 合议制度 1独任制 适用案件:简易程序;特别程序,但是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应适用合议制;督促程序;公示催告阶段。 组织形式:审判员一人; 适用法院: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适用审级:一审案件;被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时,尽管适用一审程序,却必须实行合议制。 2合议制的重点问题 第一审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也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选民资格案件或特别程序中的重大、疑难的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第二审合议庭:必须由审判员组成。 二审发回重审或再审程序:原审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不得参加重审或再审合议庭。 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 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不了多数意见时,提交审委会讨论。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3.注意:适用独任制还是合议制,以及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由人民法院决定,当事人不能约定。 回避制度 1适用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44条 对象: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民诉法解释第48条 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民诉法解释第49条 阶段:民事诉讼。 2法定原因 民事诉讼法第44条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民诉法解释第43条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民诉法解释第44条 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3.回避方式: 审判人员自行回避 当事人申请回避: 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的情形: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民诉法解释第46条 4.一个案只能参与一次民诉法解释第45条 原则: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例外: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5申请回避的期间:通常: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6申请回避的效果: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7回避的决定权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审判委员会决定。 审判人员的回避: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审判长决定。 8回避决定的复议 回避决定可以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9决定回避的法律后果:诉讼程序继续进行。 两审终审 1含义:当事人的权利 2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的案件。 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以及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得上诉的裁定。 调解书。 小额程序案件。 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判决。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 公开审判制度 1审理公开:民事诉讼法第134条 通常公开审理。 一律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 经过当事人申请才不公开审理的案件: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2合议庭评议一律不公开 3判决一律公开:公众有查阅裁判权。 民诉第156条: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第四章 当事人 谁有资格成为民诉当事人 1.自然人 2.法人 3.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其他组织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能作为当事人。 对于个体工商户,则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该合伙企业是当事人。 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民诉法解释第60条 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关联知识:法人作为当事人,法人的分支机构不是当事人: 条件: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引起的诉讼。民诉法解释第53条 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谁是本案的真正当事人 1.通常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适格当事人。 2.例外: 第一类: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或法律的规定,依法对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享有管理权。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股东;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作为公益诉讼原告的法定机关和组织。民诉第55条 公益诉讼民诉第55条 1.案件类型: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2.原告范围: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社会组织;市级以上;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环保第58条 消费者公益诉讼的原告: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消法第47条 第二类:在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 具体案件中的当事人 1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民诉法解释第60条 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 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民诉法解释第59条 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冒名顶替进行民事活动的:以行为人为当事人。民诉法解释第62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2行为人对他人的行为负责 老板当被告: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民诉法解释第56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民诉法解释第57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民诉法解释第58条 企业合并分立,合并分立后的企业是当事人:民诉法解释第63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 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3名誉权和精神损害赔偿案件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民诉法解释第69条 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 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 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 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4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民诉法解释第66条 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5.解散公司诉讼适用公司法规定第4条 原告:起诉的股东 被告:公司。 其他股东:第三人。 6.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民诉法解释第68条 第三人 1.第三人的特点 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被告应诉时起,到法庭辩论终结止。 第三人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2.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依据:对本诉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民诉第56条 有独三既对抗本诉的原告,又对抗本诉的被告,即有独三的权利主张将否定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争议。 判断:有独三基于物权或者继承权,对原被告争议的标的物提出独立请求。 有独三参加诉讼的方式:提起诉讼。民诉第56条、民诉法解释第81条 有独三的案件中有两个诉:本诉与第三人之诉。 有独三的诉讼地位:有独三相当于原告。 3.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依据:对本诉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无独三的判断:两个法律关系;原告与被告之外的人。 无独三参加诉讼的方式:自己申请参加;由法院通知他参加。民诉法解释第81条 其中:法院通知参加可以是基于法院职权通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也可以是应当事人的申请而通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 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三有权提出上诉。 不是完全独立的当事人,因此不享有与当事人相等的诉讼权利: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民诉法解释第82条 第三人撤销之诉 1.第三人撤销之诉起诉条件:民诉第56条、民诉法解释第292条 原告:当事人:民诉法解释第298条 应当将该第三人列为原告, 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 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 理由: 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民诉法解释第295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 并且损害其民事权益。 证据材料。 对象: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 时间: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 管辖: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 2.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情形:民诉法解释第297条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3.对第三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请求,人民法院经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4.对裁判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5.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未改变或者未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 共同诉讼 1.普通共同诉讼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 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诉讼标的为2个以上;2个以上诉讼标的同类。 同一法院管辖,并且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 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 2.必要共同诉讼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 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民诉法解释第73条 对必须共同原告的特殊规定民诉法解释第74条 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 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1挂靠与借用类案件 挂靠方与被挂靠方作为共同诉讼人: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民诉法解释第54条 借用人与被借用人作为共同诉讼人: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民诉法解释第65条。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民诉法解释第67条 3.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民诉法解释第71条 4继承遗产类案件 共同诉讼人问题:民诉法解释第70条 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为共同原告。民诉法解释第74条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问题:如果有继承人因为继承权之外的原因对被继承的财物提出诉讼请求,该继承人为有独三。 5共有财产类案件 共有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民诉法解释第72条 共有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6赡养费诉讼应当追加所有的义务人为共同被告 7.原告可以仅起诉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 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网络用户请求追加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原告仅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追加可以确定的网络用户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原告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请求追加网络用户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 8.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必要共同被告。 诉讼代表人 1.代表人诉讼的特点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一般指10人以上。民诉法解释第75条 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民诉法解释第78条 2.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已经确定。 多数当事人之间具有同一的诉讼标的或具有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 人数确定的诉讼代表人的产生民诉法解释第76条 推选方式: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 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3.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尚未确定。 多数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同一种类。 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代表人的产生 民诉法解释第77条 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 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 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4诉讼代表人的权限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当事人变更 1.因当事人死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 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民诉法解释第55条 2.因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民诉法解释第249条 原则上,当事人恒定:民诉法解释第249条 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 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例外时,当事人变更:民诉法解释第249条 受让人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 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的,可以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变更当事人的效果民诉法解释第250条 人民法院准许受让人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裁定变更当事人。 变更当事人后,诉讼程序以受让人为当事人继续进行,原当事人应当退出诉讼。原当事人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诉讼代理人 1法定诉讼代理人的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民诉法解释第83条 2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确定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民诉第58条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以下人员不能作为委托代理人民诉法解释第84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 4授权方式 通常要提交授权委托书,但简易程序中可以当场口头委托。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参加调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民诉法解释第89、147条 一般授权: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不是特别授权。 5离婚案件的特殊问题民诉法解释第147条 在离婚诉讼中,即使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本人仍然需要出庭诉讼。 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不用出庭参加调解的,也不用出具书面意见。但他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民诉法解释第148条 第五章 主管与管辖 主管 1民事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 可以不经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而直接申请仲裁。 不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民事诉讼与民商事仲裁的关系:民诉法解释第215条 有仲裁协议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法院有权依法受理。 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仲裁协议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民诉法解释第216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重大的涉外案件 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民诉法解释第1条 以下任何一个因素涉外:当事人;经常居所地;诉讼标的物;法律事实;即属于涉外。民诉法解释第522条 2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诉讼标的额大或诉讼单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2条 专利纠纷案件:民诉法解释第2条 北京、上海和广东: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1、2条 其他地方: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其他级别法院的管辖 1.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一般地域管辖 1被告或原告住所地的确定 公民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民诉法解释第4条 公民的住所地: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民诉法解释第3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民诉法解释第7条 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人:由法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第21条、民诉法解释第3条 能确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地。 不能确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2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6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民诉法解释第8条 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不到一年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民诉法解释第12条 被告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民诉法解释第6条 4.双方都能管辖: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9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12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16条 专属管辖 1国内案件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说明: 1.不动产纠纷民诉法解释第28条 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2. 不动产所在地民诉法解释第28条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涉外案件专属管辖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对外国法院管辖的排斥。 协议管辖民诉第34条 1.适用案件:财产类 国内与涉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诉法解释第34条 2.只能以书面合同形式。民诉法解释第29条) 3.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 国内: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等。民诉第34条 涉外: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民诉法解释第531条 4.选择必须确定。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民诉法解释第30条 既协议管辖,又协议仲裁,仲裁无效,但管辖会有效。 5.可以选多个法院: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民诉法解释第30条 6.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7.按格式条款处理,未提请消费者注意无效: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诉法解释第31条 8.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民诉法解释第32条 约定优先。 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9.对合同受让人有效: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 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民诉法解释第33条 应诉管辖民诉第127条 1.案件:无论什么案件均适用 国内与涉外 各类案件,包括财产与人身 2.条件: 对于原告提起的诉讼,本院原本没有管辖权。 被告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 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民诉法解释第223条 3.例外: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合同纠纷的管辖 1合同纠纷通常的管辖法院 被告住所地或者是合同履行地法院。 2履行地没有管辖权:民诉法解释第18条 条件: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 管辖法院: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方式民诉法解释第18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4.约定履行地优先管辖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民诉法解释第19条 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民诉法解释第20条 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5.保险合同管辖民诉法解释第21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纠纷的管辖 1侵权纠纷通常的管辖法院 通常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民诉法解释第24条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民诉法解释第25条 2.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民诉法解释第26条 公司诉讼的管辖 1.公司诉讼管辖民诉第26条 案件: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民诉法解释第22条 法院: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移送管辖 1移送管辖的适用条件 本院已经受理了案件; 本院对受理的案件没有管辖权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先立案受理该案; 受移送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2不能适用移送管辖的情形 受移送法院不能再行移送。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民诉法解释第36条。 指定管辖 1指定管辖的适用情形: 受移送的法院认为对受移送的案件没有管辖权。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了。民诉法解释第40条 2.指定裁定的影响民诉法解释第41条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文书: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管辖权转移民诉第38条 1.由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转移: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2.由上级法院向下级法院转移 条件:确有必要,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时间: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民诉法解释第42条 情形:民诉法解释第42条 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 文书: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3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 管辖权转移:同时转移管辖权和案件; 移送管辖:移送的是案件,管辖权没有转移。 管辖权异议 1提出异议主体:本案当事人。 通常为被告。 第三人不能提出异议。 2.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均可以提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 3提出异议的时间及其处理 异议提出的时间: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民诉第127条 注意: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民诉法解释第39条 逾期后果: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对异议的处理: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第六章 调解 适用范围 1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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