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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举证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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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举证指引.docx

    民事诉讼举证指引民事诉讼举证指引 民事诉讼举证指引之一:劳动争议案件举证指引 为便于当事人进行劳动争议诉讼,现就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诉讼中的举证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原告、被告方基本情况的证据材料,自然人的应证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应证明其工商登记情况或法人登记情况,列雇主为当事人的应证明雇主招用人员人数; 劳动仲裁申诉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申诉书”; 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或不予受理通知的书面裁定、决定、通知; 原告收到仲裁文书时间的相关证据材料。 二、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如下: 劳动者已举证证明在用人单位处劳动,但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交反证; 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已领取工资的情况举证; 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系无故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进行举证; 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记录举证; 双方当事人均无法证明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就劳动者所处的工作岗位的一般加班情况举证; 用人单位减少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就减少劳动报酬的原因及依据举证; 用人单位应就解除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举证; 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应就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事实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是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事实举证; 用人单位应就各种实际已发生的工伤赔偿支付事实举证; 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其他举证责任。 三、劳动者在劳动争议诉讼中承担的举证责任如下: 劳动者主张工资标准就应当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或已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劳动者应就其主张的工资标准举证; 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应就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事实举证; 劳动者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者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成立举证; 劳动者主张工伤赔偿的,应就存在因工伤害的事实及工伤认定、伤残等级及鉴定时间、工伤住院治疗起止时间及费用、同意转院治疗的证明及所需交通费和食宿费、应安装康复器具的证明及费用等事实举证; 女职工主张“三期”权利的,应就存在“三期”的事实、起止时间以及是否存在晚育、难产、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事实举证; 依法应由劳动者承担的其他举证责任。 四、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诉讼中按其主张承担下列举证责任: 主张劳动关系成立的应当提交相应的劳动合同或就工资领取、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及工作管理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当事人主张已解除劳动合同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就此主张举证。 五、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适应普通诉讼程序时,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举证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完成举证,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适应简易诉讼程序时,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举证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完成举证,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六、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七、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应依法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八、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九、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阶段向仲裁庭提交过的证据材料仍然应当按本通知的要求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 十、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十一、当事人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完成举证责任的,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 十二、本通知未尽事宜,依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民事诉讼举证指引之二:离婚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以及身份证。 2、如涉及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交居委会或街道办出具的证明。 3、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的证明。 二、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 1、如涉及家庭暴力,应提交法医鉴定,提出证人。 2、如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或街道办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 3、如涉及有重婚行为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相片或居委会、街道办、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引起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证明有一方抚养子女为宜的证据 1、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应提交工资单或其他合法收入的证明,或提交有关居住情况的证据。 2、如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亲或母亲生活的相关证据。 四、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的证据 1、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开户行名称和开户账号;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账号以及开户的证券营业部;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3、证明对方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4、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有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5、证明夫妻双方财产有约定的,必须提交协议书等相关的证据。 6、如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但不能提供以上线索的,依法驳回申请。 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六、其他与举证有关的注意事项包括: 1、本院在使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本院举证通知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完成举证;在适用简易程序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本院举证通知之次日十五日内完成举证。 2、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应依法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4、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 5、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此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 6、当事人申请鉴定,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7、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8、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要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开庭时应提交证据原件、原物进行质证。 9、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香港、澳门、台湾形成的,应该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10、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11、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12、当事人未按要求完成举证责任的,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 民事诉讼举证指引之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应以交警部门已经向当事人出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书为前提。 二、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的自然情况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5、提交肇事车辆、受损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 6、提交肇事车辆、受损车辆案发时购买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的证明。 三、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2、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书。 四、要求赔偿事项的证据 1、人身受损的,提交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出院证明书、转院证明书、鉴定部门出具的法医报告、医疗费发票、伤者误工工资证明、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残疾用具价格证明、供养人的基本情况证明、交通费、住宿费发票等等。 2、财物受损的,提交财物损失的评估报告、维修发票。 3、提供诉讼请求中具体金额的计算方法和清单。 五、其他与举证有关的注意事项包括: 1、本院在使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本院举证通知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完成举证;在适用简易程序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本院举证通知之次日十五日内完成举证。 2、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应依法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4、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 5、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此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 6、当事人申请鉴定,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7、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8、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要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开庭时应提交证据原件、原物进行质证。 9、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香港、澳门、台湾形成的,应该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10、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11、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12、当事人未按要求完成举证责任的,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 民事诉讼举证指引之四: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贷款关系存在的证据 借款合同、贷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 三、证明已偿还借款的证据 收条或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 四、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 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包括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等。 五、其他与举证有关的注意事项包括: 1、本院在使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本院举证通知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完成举证;在适用简易程序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本院举证通知之次日十五日内完成举证。 2、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应依法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4、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5、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此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 6、当事人申请鉴定,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7、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8、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要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开庭时应提交证据原件、原物进行质证。 9、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香港、澳门、台湾形成的,应该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10、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11、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12、当事人未按要求完成举证责任的,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 民事诉讼举证指引之五: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医疗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二、证明双主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如门诊、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等。 三、证明损害的事实发生的证据。 1、医生诊断证明或伤残证明; 2、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报告或相关的医学文献资料、医疗专家意见。 四、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六、其他与举证有关的注意事项包括: 1、本院在使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本院举证通知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完成举证;在适用简易程序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本院举证通知之次日十五日内完成举证。 2、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应依法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4、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 5、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此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 6、当事人申请鉴定,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7、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8、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要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开庭时应提交证据原件、原物进行质证。 9、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香港、澳门、台湾形成的,应该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10、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11、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12、当事人未按要求完成举证责任的,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 民事诉讼举证指引之六: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产品责任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二、证明双主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原告因使用被告生产或经营的产品而所受到的损失,如病历、被损毁物品的购物发票等。 三、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四、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五、其他与举证有关的注意事项包括: 1、本院在使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本院举证通知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完成举证;在适用简易程序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本院举证通知之次日十五日内完成举证。 2、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应依法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4、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 5、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此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 6、当事人申请鉴定,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7、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8、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要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开庭时应提交证据原件、原物进行质证。 9、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香港、澳门、台湾形成的,应该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10、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11、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12、当事人未按要求完成举证责任的,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 民事诉讼举证指引之七:继承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证明当事人是合法继承人的,应提交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或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2、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二、证明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证明法定继承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 证明是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应提交收养关系证明书。 证明是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的,或证明是继承人以外的对被承人抚养较多的人的,应提交居委会、村委会或被继承人单位出具相关的证明。 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也应当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其他法定继承人已死亡或者放弃继承权利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明。 2、遗嘱继承的,除应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外,应提出如下证据: 公证遗嘱的,应提交公证机关的公证书。 代书遗嘱的,应提交代书遗嘱书并提代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 自书遗嘱的,应提交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自书遗书。 以录音形式立遗嘱的,除应提供有关录音带外,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在场见证人。 口头遗嘱的,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在场见证人。 三、证明被继承人财产范围的证据 1、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银行账号;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供股东代码、资金帐号;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3、证明被继承人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资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4、证明被继承人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四、有具体诉讼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五、其他与举证有关的注意事项包括: 1、本院在使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本院举证通知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完成举证;在适用简易程序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本院举证通知之次日十五日内完成举证。 2、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应依法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4、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 5、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此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 6、当事人申请鉴定,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7、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8、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要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开庭时应提交证据原件、原物进行质证。 9、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香港、澳门、台湾形成的,应该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10、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11、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12、当事人未按要求完成举证责任的,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 我们衷心希望您按照要求及时充分地举证。 民事诉讼举证指引之八:名誉权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的名称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侵权事实存在的证据 1、被告侮辱或诽谤原告的证据,如有侮辱性语言或与事实不符的文章、大、小字报、公开信件等。 2、文章内容涉及到事实真相的证据,如学历证明等。 三、证明侵权事实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如单位处分等。 四、被告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提供其所发表的文章等没有侮辱性语言或内容与事实相符的证据。 五、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六、其他与举证有关的注意事项包括: 1、本院在使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本院举证通知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完成举证;在适用简易程序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本院举证通知之次日十五日内完成举证。 2、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应依法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4、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 5、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此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 6、当事人申请鉴定,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7、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8、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要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开庭时应提交证据原件、原物进行质证。 9、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香港、澳门、台湾形成的,应该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10、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11、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12、当事人未按要求完成举证责任的,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 我们衷心希望您按照要求及时充分地举证。 民事诉讼举证指引之九: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发生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借款合同关系及相关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借款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如借款合同。 2、以抵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应提交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权属证明、抵押物登记情况的证据; 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提交保证合同或保证函等证据;以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应提交质押合同、质押动产或质权利凭证交付的证据,以依法应进行出质登记的财产权利出质的,还应提交出质登记的证据。 三、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证明贷款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即已向借款人提供合同项下借款的凭证,如借款借据等。 2、证明借款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即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如银行进帐单、现金缴款单等。 四、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及计算明细 1、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和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包括:1)借款人还本付息情况的明细清单、 2)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 3)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 2、对支持诉讼请求的约定和法定依据作出说明。 五、其他与举证有关的注意事项包括: 1、本院在使用普通程序审理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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