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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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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课件.ppt

    一、全省法院网络著作权案件的审理情况,2010年全年,著作权纠纷案件占到全部知识产权案件的40%,同比上升33%,居各类知产案件之首。其中网络著作权案件在2010年上半年上升了234%,上升速度最快。案件特点:98%的网络侵权案件当事人采取了公证的形式来保全证据。有的案件中涉及多个甚至几十个公证文书。如:电子导航地图一案。,二、司法实务中反映出的在公证保全证据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建议(一)公证行为出现重大程序瑕疵,案例(一),原告:广东某文化发展公司。被告:某大学。案由: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原告诉称:该公司为电影作品无极的国内独家许可发行人,享有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音像制品复制、发行等各项权利。该大学未经许可,擅自将该影片通过其主办的网站的图书馆板块中的“影视在线”提供在线播放,使公众可以通过其网站进行在线观看,请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维权的合理开支3000元,并承担诉讼费。,公证内容:2008年3月,某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律师陈某申请某公证处对该大学未经许可在互联网使用无极等影像资料的行为进行证据保全,该公证处的公证员张某和王某与申请人的代理人陈某在该大学某学院的微机室内,由陈某进行了相关操作,该公证处作出公证书,记载:开机后出现开始画面,双击桌面:“Internet Explorer”图标,进入百度首页,点击该大学进入页面,点击:“图书馆”进入页面,点击“影视在线”进入页面,在页面显示的“电影搜索”栏目中输入“无极”,点击搜索,进入页面,开始播放该片。,该公证书中仅有一副无极影片介绍的画面截图。陈某将过程制作成文档后保存并复制到随身所带移动硬盘,之后将上述移动硬盘中保存的内容刻录成光盘三份,作为公证书的附件。在庭审中播放时,该公证书所附的两份封存光盘刻录的均是操作人员在网上点击播放并截图制作闯关东的过程。原告主张此为公证处装订失误,并由公证处出具一份补正后公证书。一二审判决:该公证书因具有重大瑕疵,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案的公证书中存在的问题:1、截图不完整。文字记载开始播放该影片,而截图中只有对影片进行介绍的画面截图,而没有在线播放影片的截图。关键证据缺少截图。2、进入微机室后,如何选择的电脑未予说明。这点在审判实践中经常会存有争议,建议最好使用“随机选择电脑”或者按照管理员的指令使用某一电脑。3、公证书所附的光盘内容与原告诉称的影片不同。重大瑕疵。因互联网信息具有即时性,电子证据具有易删除和易修改的特点,因此电子证据的复制必须是完整和准确的,书面记载和光盘录像应该保持一致。出现错误往往无法事后补正,否则将失去公信力。,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3条:公证书记载的公证过程与附卷的同期录音录像等材料存在明显矛盾,或者公证书记载的公证过程不完整,或存在其他明显瑕疵,足以影响对待证事实真实性判断的,该公证书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二)公证行为记载存在明显矛盾:,案例(二)如某案件中,同一公证处出具的两份公证书中载明,该处同一公证人员在同一天的九点二十分和九点二十五分,分别在本省的两个县实施了两个购买行为,两份公证书中记载的时间仅相隔5分钟,而该两地相距近80公里。公证内容的公信力让人质疑。,(三)公证时使用申请人的相机拍照未做检查,案例(三)原告:某出版社被告:马某案由:侵犯著作财产权原告诉称:被告在销售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盗版图书,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与合理支出共计3万元。公证书记载:本公证员与本处工作人员王某和申请人的代理人于2009年6月8日来到某市的“考试书店”,两代理人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图书并索取名片一张。该购买过程由本公证员与本处工作人员,王某在场进行了监督。购买行为结束后,本处对所购得的物品、名片施封。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名片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照片为现场申请人所拍摄。本案的公证书中存在以下瑕疵:1、申请人用自己的相机进行拍摄时,公证人员未对相机的存储卡进行检查。2、未注明该书店所在的具体位置,如某某路多少号。,因被告承认照片中所拍摄的考试书店的门头即为其经营的书店,本公证书中附上了所拍照片,可以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所以对该公证书证明的事项予以认可。一二审判决:被告侵权事实成立,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建议:1、公证时使用申请人的相机拍照一定要做检查。2、必要时应对整个公证过程进行全程摄像或拍照。相关规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9条:网络公证证据的采纳,应以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中的直接证据规则和优势证据规则为基本依据,考虑公证过程中程序性瑕疵大小,综合判断公证文书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力,并结合其他证据全面分析。当公证文书与其他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时可认定该公证文书的待证事实。,(四)因对案情不够了解或缺乏相应的网络知识导致公证文书证明力不足,案例(四)原告:某文化传播公司。被告:某网吧。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原告诉称:其独家享有某电视剧作品在中国大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未经其同意,擅自在其网吧里播放该电视剧,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关闭该片的在线播放服务,删除储存在被告服务器上的侵权作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公证书内容: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某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网吧的电脑上网,进行了如下操作:,点击桌面IE浏览器,输入某“网吧院线”主页,对界面截屏,并粘贴至Word文档。在该院线主页界面“快速搜索”栏内按电视剧名称,输入该片名,点击搜索并对该界面截屏,点击播放,随机对该片的部分播放界面截屏,一并粘贴至Word文档。在该电脑插入公证员随身携带的移动硬盘,将桌面上的Word文档存入上述移动硬盘,交由公证人员携带保管。委托人对该网吧的外观标示进行了拍照。,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中,任何人进入该网吧,点击IE浏览器输入“网吧院线”主页,即可点击观看涉案电视剧。该网吧仅向消费者提供上网的电脑,没有证据证明其提供网络服务器存储业务,涉案电视剧来源于“网吧院线”这一网站,没有证据证明其属于被告网吧所有、开办或经营,或其上传或者传播被控侵权电视剧,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原告所委托公证处办理的证据保全公证没有被法院采信,主要原因如下:,原告通过公证试图证明的内容为:1、被告网吧对被控侵权作品提供了网络服务器业务。2、被告在局域网内(网吧内)提供在线播放,传播涉案作品。而公证书未能通过相关技术或演示证明以下问题:1、涉案作品只能在网吧内的局域网上观看而不能在互联网上观看。2、被告网吧提供网络服务器服务。因此该公证书不能证明待证事实,不能采信。,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涉及网吧著作权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 四、网吧经营者能证明涉案影视作品是从有经营资质的影视作品提供者合法取得,根据取得时的具体情形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涉案影视作品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的,不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但网吧经营者经权利人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对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五)购买的实物与发票不一致时未予说明,案例(五)原告:蒙牛乳业公司被告:孟某案由: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蒙牛公司诉称:该公司发现在孟某的超市处发现有销售一种名为“蒙牛”高钙奶的糖果,严重侵犯原告的“蒙牛”商标专用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5万元。,本案公证中存在的瑕疵:公证购买的实物是蒙牛奶糖,但被告处出具的售货小票上记载的商品名称是“双喜酥心糖”,实物与小票不一致的问题在公证书中没有记载。本案中因公证书中记载了小票的号码,并将小票与实物一并封存,且孟某承认该小票出自其经营部并且认可公证文书中载明的封存行为,最终法院综合以上证据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建议:对公证过程中所附的小票内容等进行文字记载,以增强证据的指向性。尤其是当小票与实物不一致时,更要做出明确说明。,(六)异地公证的效力问题,意见第12条,公证机构违反公证法律法规有关管辖规定异地公证取证的,不能仅以该程序瑕疵,否定公证文书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效力。人民法院应根据优势证据规则,对该证据及其与其他证据是否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进行判断。结论:承认效力。问题:应统一收费标准。,(七)公证时使用申请人提供的电脑,但未对电脑进行清洁度检查。如果不使用公证处的电脑操作,必须在笔录和公证书中作出说明,并详细记录电脑所处位置。公证文书中应对公证地点、计算机用户、网络连接情况进行说明,并对本机文件进行检查。建议:使用公证处的电脑。,意见有关的规定:第11条:公证行为使用的电脑为公证机构以外的他人或当事人掌握,且公证书没有记载是否对该电脑及其他外接存储设备的清洁性进行检查,则不足以证明公证获得的网络信息来源于互联网之中。,第10条 判断公证证据的证明力,人民法院应主动审查公证证明的网络信息是否来自于互联网而非本地电脑,并针对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处理。如公证文书记载未排除公证信息来源于电脑预存或其他侵权页面的,该公证文书应视为存在重大瑕疵,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第14条对于当事人提交的在国内通过互联网采集的源自境外网站的信息证据,对方当事人可以自行核实与验证的,一般无需办理涉外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对方当事人仅以未办理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提出异议的,一般不予支持。,15对于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效力的认定,当事人任何一方对此类证据与各方当事人的对应性及内容无异议的,应当对其证据效力加以认定。当事人任何一方对此类证据与各方当事人的对应性及内容有异议的,此类证据不可单独作为定案依据,要利用技术手段对来源、内容等进行审查,并要辅以其他证据来证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院确认此类证据的法律效力,可通过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或者信息技术部门出具的证明结合案件事实予以综合认定。法院在采用技术手段之前,可通过审查电子邮件等电子证据内容的取得是否经过公证、内容是否完整及内容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的鉴定等情形,再结合其他相关事实来综合认定证据是否可采用,或尚需作进一步审查。,其他问题:,公证保全的证物未放在公证处,而是放在当事人处或第三方。公证购买时,未查清销售方的身份,未现场索要名片,询问其姓名。对侵权专利产权进行拍照时,未能对全面反映专利的技术特征。,谢谢大家!肖彬:0531-68886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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