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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沧州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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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沧州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doc

    沧州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创业孵化基地监督管理,进一步促进全民创业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大创业孵化基地的扶持力度,根据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冀办发【2014】16号)、河北省人社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冀办发【2014】1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14】21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3】18号)、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冀政办【2013】18号文件,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沧政办【2013】1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管理与扶持工作。第三条 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创业孵化基地的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市就业服务局创业指导中心为创业孵化基地监督管理的执行机构。第二章 创业孵化基地的标准第四条 创业孵化基地是指经认定,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为孵化对象免费提供经营所需场地,并引入创业扶持政策,免费提供创业服务,形成有滚动孵化小型实体功能的创业平台。创业孵化基地总面积不得少于1000平方米,有独立办公室,可一次性入驻个体工商户或企业不少于40户,入驻创业实体占用使用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不超过50平方米,各创业人员有独立的营业执照。 第五条 孵化基地应提供共享的洽谈室、会议室、培训教室等配套服务区域,面积不超过孵化基地总面积的10%。 第三章 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程序 第六条 评估认定创业孵化基地工作按照申报、初审、审核、认定程序进行。申请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业或事业法人单位,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财务制度,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服务管理人员,各项规章制度健全;(二)孵化基地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有相应的道路、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三)孵化基地可容纳创业实体不少于40家,入住率不低于50%;(四)孵化基地有良好发展前景,场地作为孵化基地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场地需产权明晰、租用合同明确,在使用期限内不得变更用途。准备建设创业孵化基地的投资单位,向创业指导中心提供创业孵化基地的可行性报告、创业实体入驻孵化管理制度等资料,并填写沧州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一),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创业指导中心提交市人社局,并会同市财政部门进行实地考察,审核合格的发放“批准筹建沧州市创业孵化基地文件”;筹建单位可同时开展孵化基地招商宣传工作,申请入驻实体经创业指导中心推荐入驻达到规定比率后,正式发放沧州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证书及匾牌,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创业孵化基地运营或管理单位地址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定点认定手续。创业孵化基地变更运营或管理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等内容的,应及时向创业指导中心提出变更申请,经市人社局、财政局核准后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 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 第八条 创业孵化基地应标识明晰,各项规章制度健全,有创业文化氛围和创业政策宣传栏板及政务公开栏板。在显著位置具有基地简介和进入孵化基地的简介栏板。 第九条 组织入驻创业实体进行创业交流、考察等活动;对入驻实体提供专业化的创业培训、政策咨询、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大型创业服务活动每年不少于4次。 第十条 制定创业孵化基地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 第十一条 创业孵化基地的日常管理:(一) 监督创业实体是否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建立孵化实体“入、管、出”全过程的入驻孵化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实体评审入驻基地、定期评价孵化效果、期满迁出基地的规定;(三)建立考勤、档案管理制度,记录孵化实体的创业情况,登记入驻创业和带动就业人员名册,入驻申请、协议书等各项基础资料装订成卷,做到“一户一档”;(四)及时排查基地内的安全隐患,避免发生安全事故;(五)做好创业实体的年中、年度考核工作,填写创业实体年度(中)考核评估表(附件二),并按规定上报创业孵化基地运行情况及工作报表。 第五章 创业孵化实体的入驻管理第十二条 申请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实体申请人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沧州市户籍且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男性不超过52岁、女性不超过42岁的;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不限户籍);(二)参加过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三)有完整的创业项目计划书。第十三条 入驻程序:(一)申请:申请入驻人员要根据拟孵化的创业项目,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证和相关有效证明、创业项目计划书等相关材料,到创业指导中心提出申请。 (二)受理:创业指导中心受理创业实体申请,并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后,报人社部门。(三)审核:人社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创业实体的创业项目进行审核,审核标准:1、创业实体负责人有强烈的创业愿望,遵纪守法,有一定经营和管理能力;2、创业计划书内容详实,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3、创业项目适合创业孵化基地场地要求,具有良好的市场潜力。4、创业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规定。具备以下条件可优先安排入驻:1、创业实体负责人为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具有一定科技含量和创新性;2、创业项目曾获得各级科技扶持资金和创业基金的;3、创业项目曾获得各级创业模拟大赛名次的;4、获得国家专利证书且具有推广使用价值的。(四) 推荐入驻:通过审核的创业实体由创业指导中心签发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实体申请推荐表(附件四)、创业实体入驻推荐单(附件五),推荐至创业孵化基地。孵化基地对创业实体的创业规划、创业能力等相关情况进行入驻前的复验,并由孵化基地协助创业实体在1个月内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手续后,签订沧州市创业孵化实体入驻协议(附件六),办理入园手续,正式入驻。(五) 孵化期限:入驻孵化期限最长三年,可一年签订一次协议。1个月内未办理相关手续或不符合入住条件的申请人,孵化基地将其退回创业指导中心,创业指导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推荐或取消推荐。 第六章 创业实体退出管理第十四条 创业实体退出分为孵化期满退出、自愿申请退出、勒令退出、其它退出四种方式。第十五条 退出程序:(一)创业孵化基地上报创业实体退出审批备案表(附件三)给创业指导中心进行审批备案;(二)创业指导中心下达创业实体退出通知书(附件七);(三)终止沧州市创业孵化实体入驻协议(附件六),办理退出手续。第十六条 孵化期满退出:创业实体孵化时间最长为三年,孵化期满退出时,创业孵化基地应提前1个月履行告知义务,并于协议到期前5日内按退出程序办理。第十七条 自愿申请退出: 创业实体可自愿申请退出。创业实体可向孵化基地提出退出书面申请,创业孵化基地受理其申请并在5日内按退出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勒令退出:孵化期内创业实体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创业指导中心可直接下发创业实体退出通知书,勒令其退出,并报人社局备案:(一) 创业实体存在违法违规经营的;(二) 因创业实体原因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三) 创业实体进驻后,连续三个月未开展经营活动或一年内连续无故缺勤15个工作日、累计无故缺勤30个工作日的;(四) 实际经营与营业执照项目不符合的;(五) 擅自转租、未经批准更换创业实体负责人或实际经营者与申请人不符的;(六) 未能按时向管理部门上报相关资料或所报材料内容失实的;(七) 存在严重违反协议内容达到勒令退出的其他行为的;(八) 被司法机关裁定破产或执行清算的;(九) 其他原因的。第十九条 创业实体在收到创业实体退出通知书后的3日内,须结清应缴费用,撤出所属设施设备、清理场地。如逾期拒不退出的,创业孵化基地有权依法处理。第二十条 创业实体退出的创业场地,由创业指导中心按程序推荐新申请创业实体入驻。第七章 资金补贴管理第二十一条 优惠扶持政策:(一)管理服务补贴:经认定的市级定点孵化基地,对经市创业指导中心推荐入驻定点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按照每年每户4000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基地管理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二)房租补贴:对入驻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可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房租物业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经济区域每平方米每天12.5元(今后可随市场实际价格浮动),公共面积平均摊入创业实体之中,每个创业实体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3万元。(三)场地房租补贴标准:由创业指导中心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对创业实体实际租赁面积和租金标准进行测量和评估,参照测定面积和评定的租金标准,据实补贴。(四)水电补贴:每户每年400元。创业实体水电使用超出补贴金额的,需向孵化基地补缴差额部分。(五)供暖补贴:按当地集中供暖标准给予补贴。(六)符合条件的创业实体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政策。(七)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联合印发河北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冀人社发【2012】27号)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创业实体可申请最高10万元,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人均不超过10万元、总额度最高不超过40万元,最长2年的小额担保贴息贷款;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申请最高限额200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50%贴息的贷款。(八)按照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冀办发【2014】16号),符合条件的初次创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可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九)国家、省、市出台的其他扶持创业相关政策。第二十二条 补贴申请支付程序(一) 申请时间:创业孵化基地申请补贴时间为创业实体入驻率达50%,且入驻孵化基地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可申请管理服务补贴、房租物业和水电暖费补贴。补贴每半年申请一次。 (二)申请补贴所需材料:1、 沧州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 创业实体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3、创业实体负责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创业培训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4、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实体申请推荐表;5、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协议书;6、沧州市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实体情况统计表(附件八);7、沧州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补贴审批表(附件九);8、沧州市创业孵化基地场地租赁、水电暖费补贴审批表(附件十);9、创业孵化基地年度(中)考核评估表(附件十一);创业孵化基地管理部门将以上材料报市创业指导中心初审,经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审核,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财政将补贴资金拨入定点创业孵化基地帐户。 第二十三条 建立入驻实体生产经营状况与管理服务补贴和场地租赁补贴相挂钩的约束机制。(一)对10%以上的入驻实体不能正常经营的,暂停止拨付相关补贴,给予3个月的整顿恢复期限,经重新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给予补贴。(二) 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或服务不到位的,视情节按照不超过补贴总额的50%扣减管理服务补贴。(三)空置创业场地的不予补贴。(四)对涉嫌隐瞒相关信息、转借、转租他人等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行为的孵化基地、入驻实体,一经查实不予补贴,已发放的予以追回,取消创业孵化基地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释。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办法。附件:一、 沧州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二、 创业实体年度(中)考核评估表三、 创业实体退出审批备案表四、 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实体申请推荐表五、 创业实体入驻推荐单六、 创业孵化实体入驻协议七、 创业实体退出通知书八、 沧州市创业孵化基地入住实体情况统计表九、 沧州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补贴审核表 十、沧州市创业孵化基地场地租赁、水电暖费补贴审核表 十一、创业孵化基地年度(中)考核评估表附件一:沧州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申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基地名称基地负责人 基地地址联系电话产权属地邮政编码基地可容纳孵化实体户 数 基地建设使用资金金 额 (万元)基地使用面积(米2)组建方式 新建( ) 改建( )市创业指导中心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意 见(盖章)年 月 日 注: 此表一式三份,创业孵化基地、市创业指导中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一份。附件二:创业实体年度(中)考核评估表创业实体名称: 考核年度: 创业实体负责人联系电话房间号现有职工人数注册资金年营业额经营情况考勤情况制度执行情况应缴费用缴纳情况其他情况孵化基地考核评估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创业指导中心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注:此表一式两份,创业孵化基地、创业指导中心各一份。附件三:创业实体退出审批备案表孵化基地名称创业实体名称创业实体负责人房间号入驻日期退出原因孵化基地意见 年 月 日创业指导中心意 见 年 月 日1、本表一式两份,创业孵化基地留存一份,市创业指导中心备案一份。2、退出原因分为四种:(1)自愿退出;(2)勒令退出(要写明原因);(3)期满退出;(4)其它情况。3、市创业指导中心批准后,创业孵化基地应及时向创业实体下达退出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退出手续。附件四: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实体申请推荐表申请人姓 名性 别出生年月毕业院校毕业时间文化程度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就业失业登记证号创业培训合格证编号拟用企业名 称创业项目简 介创业指导中心推荐意见(盖章) 年月日注: 此表一式两份,创业指导中心、创业孵化基地各一份。附件五:创业实体入驻推荐单(留底联) 第( )号创业孵化基地:创业者 ,创业项目 ,已通过市创业指导中心审核,现推荐至你基地 室开展创业活动,限申请人3日内报到,过期作废。请予复查和考核,并按时反馈。 -创业实体入驻推荐单(报到联) 第( )号创业孵化基地:创业者 ,创业项目 ,已通过市创业指导中心审核,现推荐至你基地 室开展创业活动,限申请人3日内报到,过期作废。请予复查和考核,并按时反馈。沧州市创业指导中心(公章)年 月 日 -创业实体入驻推荐单(回执联) 第( )号沧州市创业指导中心:创业者 ,创业项目 ,由中心推荐至我基地开展创业活动,经复查和考核我基地同意(不同意)其入驻。房间号:( )。评估意见: 创业孵化基地(公章)年 月 日 附件六:沧州市创业孵化实体入驻协议 编号:甲方(创业孵化基地):乙方(创业实体): 甲方作为沧州市“市级定点创业孵化基地”,为更好地执行我市创业孵化政策,在沧州市创业指导中心的统一管理指导下,为乙方提供创业场地及相关创业孵化服务,竭力帮扶乙方实现成功创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乙方入驻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房屋的坐落、面积 第一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创业场地,地址位于:。 第二条 乙方使用房间_,面积为_平方米,孵化期为一至三年,本协议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协议期限届满需要续签时,应当于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签订新协议,并报沧州市创业指导中心同意或备案。 二、相关费用及交付方式 第三条 孵化期内乙方按有关规定享受场地租赁补贴,乙方不再缴纳场地租赁费用(政策如有调整,按政策执行)。 第四条 乙方应及时足额预缴纳水、电等费用。电费以元/度进行结算,水费按每月元进行结算。供暖费由市人社局按照政府相关规定标准补贴给甲方,乙方不负担取暖费用。 相关费用如有调整以沧州市创业指导中心审核的甲方通知为准。 三、房屋修缮与使用 第五条 甲方应当保证房屋能够正常使用并负有维修义务。甲方如果需要对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时,乙方应积极配合。对乙方自行装修装饰、房屋改造、添置设备等原因而改变原有设施、设备的部分甲方不负责维修、维护。 第六条 乙方应合理管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非正常使用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乙方不得随意改变建筑结构,确需改变非主体结构的,应当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但不得改变建筑的主体结构。 双方协议解除时,乙方对装饰改造及添置物不得单方处置,甲方在收回房屋时有权选择按下列方式处理: 1、依附于房屋的装修改造部分无偿转归甲方所有。 2、乙方负责恢复原状。 3、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恢复原状所需要的施工费用。 四、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甲方权利 1、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乙方实施日常管理; 2、监督乙方遵守物业管理规定; 3、如乙方违反相关制度及约定,甲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甲方义务 1、帮助乙方协调落实企业可享受的创业扶持政策; 2、为乙方免费提供创业服务,包括创业项目推介、创业能力提升培训、创业开业指导、创业政策咨询、企业管理、财务管理等内容,协助企业解决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规定的服务项目和帮扶活动。 第九条 乙方权利 1、在符合有关政策、要求及认可的经营范围内,乙方拥有自主的经营权利,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乙方可享受甲方提供的相应的创业孵化服务和帮扶活动。 第十条乙方义务 1、乙方保证依法经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在孵化期间,乙方应按照入驻评审时上报的创业计划书和营业执照中载明的经营范围和项目开展创业活动。如经营范围和经营项目需要变更,乙方应报沧州市创业指导中心同意后,再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3、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并在沧州市创业指导中心备案的各项管理制度,并按照甲方要求定期提供其财务状况报表和企业运营情况分析报告等材料。 4、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物业管理规定。 五、协议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变更或解除的新协议经沧州市创业指导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沧州市创业指导中心同意,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解除协议通知后三日内撤出创业孵化基地: 1、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后无正当理由,三十日内未实施创业项目的; 2、擅自与其他入驻实体调换房屋,或将房屋转让、租借或抵押的; 3、未经沧州市创业指导中心同意而从事入驻评审时上报的创业计划书和营业执照中载明的经营范围和项目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4、因乙方原因出现生产或经营事故的; 5、损坏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6、法定代表人触犯法律被采取强制措施、劳改或判刑的; 7、采取提供虚假入驻申请材料或提供材料时隐瞒真实情况等欺诈方式取得入驻孵化基地资格的; 8、欠缴应缴纳的费用超过一个月的; 9、不能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乙方义务的; 10、不按照孵化基地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的。 第十三条 孵化期满协议自然终止。 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协议终止。 六、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乙方在孵化期内,不得私接电源。 第十六条 乙方在甲方提供的创业场地内,不得使用、放置易燃易爆、产生有害物质和有毒的危险品。 第十七条 协议期满,甲方有权对房产状况进行检查、核实。乙方所购置物品不影响房产性能、状态的可由乙方搬走。乙方在协议期满后3日内未搬清财物的,甲方有权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乙方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乙方行为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按照本协议,乙方应退出孵化基地而拒绝退还房屋的,应按房屋每平米每天( )元向甲方支付租金。 七、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约,应当承担赔偿对方实际损失的法律责任。 八、免责条件 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政策变动等因素造成协议无法履行的,任何一方均可要求解除协议,并互不承担赔偿责任。 九、协议生效、纠纷解决 第二十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章并报沧州市创业指导中心审核、备案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沧州市创业指导中心协调处理;协调不成时,由孵化基地驻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并报经沧州市创业指导中心审核、备案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提供的文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沧州市创业指导中心留存一份。甲方: 乙方:法人代表(委托人)签章: 法人代表(委托人)签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沧州市创业指导中心(公章)年 月 日附件七:创业实体退出通知书(留底联) 创业孵化基地 (房间 ):经市创业指导中心审批备案,你公司符合(期满、自愿、勒令、其他)退出条件,限你公司于 年 月 日前到孵化基地办公室办理相关退出手续。 沧州市创业指导中心 年 月 日- 创业实体退出通知书(通知联) 创业孵化基地 (房间 ):经市创业指导中心审批备案,你公司符合(期满、自愿、勒令、其他)退出条件,限你公司于 年 月 日前到孵化基地办公室办理相关退出手续。 沧州市创业指导中心 年 月 日24附件八:沧州市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实体情况统计表创业孵化基地名称(盖章):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序号法人姓名性别房间号联系电话学历身份证号码就业失业登记证号创业培训合格证编号创业实体名称营业执照批准时间租赁面积(平方米)附件九: 沧州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补贴审批表创业孵化基地名称基地负责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证书编号创业孵化基地地址基地可容纳创业实体户数创业实体入驻时间入驻创业实体户 数孵化基地管理服务补贴标准(元/年)孵化基地管理服务补贴金额(元)联系人及电话银行开户行账 号市创业指导中心意 见 (盖 章) 年 月 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市财政局意见 (盖 章)年 月 日附件十:沧州市创业孵化基地场地租赁、水电暖费补贴审批表创业孵化基地名称基地负责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证书编号创业孵化基地地址基地可容纳创业实体户数创业实体入驻时间入驻创业实体户数场地租赁补贴标准(元/平方米/天)未达到场地租赁补贴年上限创业实体入驻基地面积(米2)未达到年上限的场地租赁补贴金额(元)超过场地租赁补贴年上限创业实体户数超过年上限的场地租赁补贴金额(3万元/户)场地租赁补贴合计金额(元)水电费补贴(200元/户/年)供暖补贴标准(元/米2)供暖费补贴(元)账号联系人及电话银行开户行市创业指导中心意见(盖 章)年 月 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市财政局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附件十一:创业孵化基地年度(中)考核评估表考核年度: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基地名称负 责 人地 址联系电话可容纳户数实际入驻户数整体出勤率档案完善程度带动就业人数考核起止时间活动开展情况市创业指导中心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注:本表一式三份,创业孵化基地、市创业指导中心、市人社局各一份。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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