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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企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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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企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办法.doc

    邮政企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办法根据国家邮政局局人教(1999)79号关于国家邮政局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暂行规定的精神及我省邮政企业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全省邮政企业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由省邮政局统一领导,省局人事教育处负责日常工作。各市(地)局及省局各直属单位,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人事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二、工作职责省邮政局按照国家邮政局的统一部署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邮政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评聘工作办法;确定全省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的宏观控制结构比例;审核批准各市局、省局各直属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提出省局相关系列高评委的组建方案报国家邮政局审批;审核批准工程技术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组建方案。三、岗位设置(一)基本原则:省邮政企业的专业技术岗位,必须根据邮政通信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设置、有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任的工作岗位。其设置的原则是以事定岗、因事设职,应在分解具体工作任务的基础上,按照职位分类原理,明确相应的工作岗位,并以工作任务的性质、难易程度、责任轻重,确定所需要的专业系列及职务档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必须在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的基础上进行。(二)选用系列:根据国家邮政局有关文件精神,我省邮政企业选用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为工程、经济、统计、会计、审计、政工、档案、新闻、卫生、技校教师、翻译、工艺美术、律师等。上述系列中,以工程、经济、会计专业为主要系列。 (三)结构比例:根据国家邮政局对专业技术职务宏观控制结构比例的要求和我省邮政企业的现状,全省邮政企业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宏观控制结构比例和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指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百分比)限额如下:1.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宏观控制结构比例:工程技术人员应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30%;经济、会计(审计)、统计专业人员应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60%;其他专业系列人员应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10%。2.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1)年邮政业务收入在3亿以上的市局(含下属各县局,下同),高级职数控制在6%以内,3亿以下、2亿以上的控制在5%以内,中级职数控制在35%以内。其他市局高级职数控制在4%以内,中级职数控制在30%以内。(2)省局各直任职的学历、资历条件 各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基本条件中各级职务对于学历、资历的基本要求规定如下: 1.高级职务:获得博士学位后,承担中级职务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承担中级职务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2.中级职务:获得博士学位后,经考核合格;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承担助级职务专业技术工作二年左右或二至三年(不同职务的试行条例有不同的规定);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大学专科毕业,承担助级专业技术工作四年以上(档案系列大学专科毕业需承担助级职务五年以上)。3.助级职务:获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经考察合格;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大学专科毕业,承担员级职务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中专毕业,承担员级职务专业技术工作四年以上。 4.员级职务:大学专科毕业或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5.对在任职期间脱产学习、进修连续八个月及以上或病休连续半年及以上者,学习、进修或病休时间应予扣除。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之所以要求学历,是考察其专业基础知识的情况。凡达不到规定学历者,均不能推荐评审(符合破格条件的除外)。对推荐评审工程、教师、卫生等系列相应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所具有学历的专业与推荐任职专业不一致的,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在职取得学历(学位)人员任职年限的计算,原则上从取得学历(学位)后算起。(二)破格规定 对不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学历或任职年限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贡献突出的中青年优秀专业技术人员,特别对新业务开发、市场营销、通信设备运行维护、科研开发等领域成绩显著,在邮政系统影响较大或在省局内产生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主持人,可破格推荐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中破格评审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仅限在工程专业进行。具体掌握如下: 1.破格推荐评审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大专学历,且已经担任中级职务五年及以上;或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担任中级职务四年及以上;并符合相应破格条件中三条方能推荐。破格条件详见附件一(下同)。2.破格推荐评审工程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已经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三年及以上并符合相应破格条件中三条方能推荐。3.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再破格推荐评审。 (三)外语条件 凡需推荐评审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含政工专业),均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取得全国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者,方可推荐评审。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除外: 1.符合浙职改(1994)4号、浙职改办(1994)9号文规定的外语免试条件(详见附件二)的人员,可填写外语免试审核表(附件三)一式二份报省局审批免试。 2.取得浙江省人事厅统一组织的相应级别外语考试合格证并在有效期内的可以免试。 (四)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凡全省邮政企业男性50周岁以下、女性45周岁以下当年拟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含资格评审、以考代评聘任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初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都应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培训考核,取得浙江省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考核(win95/98 & internet)合格证书(在本文下发前已取得浙江省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考核(初级)或(二级)合格证者书仍然有效)。但符合下列免试条件的除外: 1.高等院校1982年以后毕业的计算机专业本科、大专毕业生; 2.参加过国家教委、省教委组织的非计算机专业学生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考核合格者,免试相应等级; 3.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合格者。 (五)、其他条件 1.对那些在1992年12月31日以后经评审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在推荐评审高级经济(统计、会计、审计)师职务任职资格时,除符合上述评审条件外,还必需通过国家组织的中级经济(统计、会计、审计)师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 2.因工作需要调转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转系列推荐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除符合推荐专业所规定的学历、资历等一般要求外,还必须在本专业岗位工作一年以上。 3.从国家党政机关调入我省邮政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军队转业干部中的专业技术人员,从未评审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推荐时可不受是否取得低一级职务资格的限制,但必须在本企业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二年以上方可推荐评审。 4.对于1970-1976年进入普通高等院校的大学生,他们的学制当时规定“普通班暂为二至三年”,学习期满毕业时已由学校颁发了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为大学普通班毕业。在评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对于一些在专业技术工作中业绩突出,水平、能力达到国家规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评审。 5.对经国家教委批准,1989至1991年期间入学后,先到军队院校集中进行一年军训的学生,毕业参加工作初次认定专业技术职务以后,当再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对其任职年限要求可较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任职年限减少一年。6.对符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人员,实行隔次申报制度,连续申报评审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原则上不予受理。隔次申报人员的外语合格证期限可延长至下一次评审。七、评审组织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负责评议、审定经单位和主管领导推荐的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组织。应由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的同行专家组成。高级评委会一般由1725人组成,委员一般应具有三年以上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中级评委会一般由1321人组成,委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务任职资格,其中具有高级职务资格的评委应不少于二分之一;初级评委会一般由911人组成,委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及以上职务任职资格。各级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二年左右。评委会组成人员名单不发文公布。凡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一般不再担任评委。评委会为非常设机构,相关单位的人事部门为评委会的办事机构,承担有关具体工作。按照国家邮政局局人教(1999)79号文的有关精神,省局分别组建工程系列中、高级;经济(会计、统计)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其中,工程系列中评委负责本系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高级职务的推荐;高评委负责本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经济(会计、统计)高评委负责相应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各处级单位可单独或联合组建工程系列的初级评委会。 八、评审程序 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不再搞个人申报,根据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情况及工作需要,由组织依据年度及任职期满考核结果进行推荐。其工作程序大致如下: (一)基层部门推荐 各单位中的基层部门依据人事部门提供的人员任职基本条件、结合其实际工作情况、年度及任职期满考核结果,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本部门推荐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名单。 (二)人事部门审核在基层部门推荐的基础上,单位人事部门依据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任职条件对被提名者的学历、资历、业绩、外语、计算机、年度或任职期满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后,提出意见报单位党政领导审核确定被推荐人员名单,再由人事部门收集、整理被推荐人的全部材料。破格推荐评审人员需先填写破格推荐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附件四)报省局人教处审核批准。 (三)论文答辩 为克服评审过程中的某些弊端,认真掌握中、高级职务任职条件,确保评审质量,应对被评审人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业绩、成果(含论文、著作)等基本情况广泛听取意见。在评审前,由相关的评委会组织对被评审人提交的论文进行答辩,以测定被评审人的实际水平,作为评审的 重要依据。未参加答辩或答辩未通过者,不推荐给相关评委会进行评审。答辩会的规模和具体操作方法由各相关评委会自行商定。(四)评委会评审 召开评审会议时,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高级评委会不得少于17人;中级评委会不得少于13人;初级评委会不得少于9人。评审结果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经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投票同意方为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的委员不得投票或补充投票。 评委会对提交的评审材料进行全面审阅,在听取有关人员的情况介绍后,对评审对象进行综合评议,再依据任职条件、工作能力、业绩、学术水平等情况进行无记名表决。 (五)评审结果 各级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经组建单位党政领导审核后按管理权限公布。中级以上职务任职资格均由省局审核、公布、颁发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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