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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20)》任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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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20)》任务.doc

    贵州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任务分工 为全面贯彻落实贵州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加快推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同意,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分解: 一、加强信用法律法规制度和信用标准体系建设 (一)加强信用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建设。 1.法规制度建设。积极推进信用建设立法工作,使信用信息征集、查询、应用、互联互通、信用信息安全、信息隐私权等有法可依。对涉及民生的住房、医疗、食品药品、消费等失信多发领域,加强信用立法和制度建设工作。(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以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省政府法制办参加)2. 根据国家信用立法建设,研究起草贵州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草案,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出台。(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3.编制出台贵州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公安厅、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牵头,各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和贵安新区管委会参加)4.研究出台贵州省自然人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5.出台征信业管理条例相关配套制度。(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二)建立健全信用标准体系。6.信用信息标准化体系建设。建立征信标准和信用信息分类管理标准。根据商业市场和资本市场对主体信用评价的需要,按照国家标准体系建设规范,制定全省统一的主体识别标识、信用指标目录、征信技术标准和建设规范。(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牵头,有关部门参加)7.制定政务信用信息公开目录,推进本地区各部门、 各单位政务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在公共管理中加强信用信息应用。(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省法制办牵头,各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和贵安新区参加,2016年完成) 8. 制定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目录,推进本地区各部门、 各单位企业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在公共管理中加强信用信息应用。(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省法制办牵头,有关部门参加,2015年完成) 9.建立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根据国家制定的以公民身份号为基础的全国统一的公民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立健全全省公民统一社会代码的管理体系。(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 10.建立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根据国家制定的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全国统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社会信用代码的管理体系。(省质监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 二、推进信用记录建设和信用信息征集共享 (三)加快推进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11.建立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结合国家重大信息化工程建设,以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按照行业信用信息征集目录,逐步完善行业信用信息记录,实现行业信用信息电子化存储,推进行业内信用信息的全省互联互通。各行业分别负责本行业信用信息的组织与发布,以提高权威性,保障信息安全,分散全局风险。(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2.社会主体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 -个人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以个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率先从各种执业资质、税款缴纳、社保缴费、工商登记、交通违章等方面,制定个人信用信息征集共享目录,逐步将个人的各类信用信息进行归集整合,实现数据共享与查询。(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信息中心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 -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以企业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建立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制定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共享目录,逐步将企业的各类信用信息进行归集整合,实现数据的共享与查询。(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 -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建立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逐步将各类信用信息进行归集整合,实现数据共享与查询。(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编办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 13.建设全省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聚合各类社会信用主体信用信息,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和大数据云服务,以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将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平台进行聚合,形成全省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平台。建立贵州诚信网站,为社会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 (四)进一步完善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 14.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以归集、整合和共享金融交易信息为目标,依托已经建成的银行信贷征信系统,补充完善并建立涵盖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及其他金融活动的金融统一征信平台,依法向金融机构及社会公众提供全面、快捷、高效的金融基础征信服务。(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 (五)社会征信机构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 15.社会征信机构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支持征信机构建立以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个人为对象的征信系统,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采集、整理、加工公共信用信息和非公共信用信息,并采取合理措施保障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 16.对外提供专业化的征信服务。根据市场需求,有序推进信用服务产品创新。依法向客户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征信服务,进一步扩大信用产品在金融、行政管理、公共交易服务、市场商务活动等领域的应用,防范内部风险,保障信用信息安全。依法推进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与征信系统间的信息交换与共享。(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省公安厅、省委编办、省工商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 三、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17.坚持依法行政。各级政府及部门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将依法行政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服务全过程。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克服行政行为的随意性,建立健全政府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重要事项进行法律论证程序和工作机制,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提高决策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在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大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执法行为考评制度,加强对依法行政的督促检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各有关部门、市州人民政府和贵安新区管委会牵头) 18.倡导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格认定、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领域,示范使用信用信息、信用产品,逐步建立政务活动中相关当事人信用记录核查制度,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发展。(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牵头,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等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和贵安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9.把政务履约和践诺纳入政府绩效考评指标体系,把发展规划、政府工作报告中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落实情况以及为百姓办实事的情况作为评价政府诚信水平的重要内容,推动各地区、各部门逐步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各级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对依法做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要认真履约和兑现;清理政府关联类债务,以及拖欠的各类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款项,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清偿,对政府债务经仲裁裁决或司法判决的,应依法予以执行。政府举债要依法依规、规模适度、风险可控、程序透明。政府各项财务支出必须强化预算约束,严格遵守财务规定,提高透明度。完善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加强和完善法律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加大监察、审计等部门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审计力度。(各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和贵安新区管委会负责) 20.探索开展地方政府信用评价。以政务公开、依法行政、信用软环境建设、经济履约能力等为重点,探索开展地方政府信用评价工作。(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牵头,各市州人民政府和贵安新区管委会参加) 21.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和管理。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加强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学习,编制公务员诚信手册,增强公务员诚信意识,建立一支自觉守法守信、高效廉洁、履职尽责的公务员队伍。(省公务员局牵头负责,) 22.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依法依规将公务员财产申报、个人重大事项申报、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行为等信用信息纳入档案,将公务员诚信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牵头负责) 四、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六)生产领域信用建设。 23.建立各类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建立健全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诚信档案,建立第三方信用评价机制。以涉信生产企业为重点,推进生产经营企业质量信用建设,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生产经营主体的质量信用记录,为社会提供质量诚信报告,建立失信“黑名单”、市场禁入和退出制度。加大信用联动奖惩力度,在市场准入、评比评优、项目审批、资质认定、市场监管等方面建立联动惩戒机制,激励守信企业、惩戒失信企业,规范、引导、促进行业自律,营造质量诚信环境。(省质监局牵头,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4.加快推进企业质量信用管理体系建设。依托“金质”工程系统,加强以组织机构代码实名制为基础的企业质量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建立完善贵州省企业质量信用数据库,加强企业质量信用分类管理,积极推进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级,使企业质量信用信息作为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定期检验、表彰评优、银行信贷、安排拨付有关补贴资金、政府采购、招投标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以食品、药品、农产品生产和加工环节的信用管理为重点。推进信用咨询服务系统、信用管理制度、信用评价体系、征信数据库网络建设。以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涉信产品为导向,建立从田头到餐桌的全过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加快推进肉制品、乳制品、蔬菜、粮食、食用油等食品生产经营,以及药品生产的信用管理制度,探索推进食品原产地可追溯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建立和落实质量风险管理、供应商审计、问题产品等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虚假广告披露、惩戒和中止机制。建立质量信用信息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制度,为异地查处和联合打击违法经营、制假售假等失信行为奠定基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商局、省农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5.加强安全生产诚信建设。加快安全生产信用制度和平台建设,完善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信用档案、信用评价、信用分类管理制度。以能源企业和资源开采型企业为重点,建立安全生产信用公告制度和安全生产“黑名单”公示制度,向社会披露隐报、瞒报、虚报重特大事故信息,完善安全生产信用监督制度。健全安全生产准入和退出信用审核机制,严厉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责任。(省安监局、省质监局、省经信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牵头) (七)流通领域信用建设。 26.建立诚信经营制度。支持工商、质监、农业、证监、物价等领域规范市场秩序,打击违法经营、制假售假、传销、虚假宣传、欺骗性有奖销售、内幕交易、哄抬物价、价格欺诈、垄断等损害消费者和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营造守信的市场环境。以食品、保健品、药品、医疗器械、农产品为重点,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测,加强商品净含量计量及过度包装商品计量检验。大力推进食品和药品等商品流通的行业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保障消费安全、公平和诚信。逐步建立以商品条形码为基础的全国商品流通追溯体系,推动零售商与供应商建立信用合作模式,探索建立商品信用记录,整顿市场秩序,建设诚信流通环境。(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经信委、省质检局、省商务厅、省农委、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牵头) 27.加强合同履约信用管理。探索合同履约诚信记录制度,依法打击合同欺诈行为和恶意拖欠行为。建立合同管理的组织网络,依法加强对合同履约的监督,提高履约率。实行合同履约备案和重大合同鉴证制度,建立合同履约信用记录,维护诚信的市场秩序。(省法院、省工商局按职责牵头,) 28.加强重点涉信领域诚信建设。加强餐饮、住宿、居民服务等环节监管,提高安全保障水平。对使用“地沟油”和有害原料等食品领域的失信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实行市场退出与重点监管。严厉打击药品制假售假行为,创造公平有序、健康和谐的药品市场环境。(省省商务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29.加强进出口企业诚信建设。建立健全进出口企业信用信息记录,推进进出口企业信用信息的广泛使用。支持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法加强监管,严厉打击走私和逃避检验检疫的违法行为;深化分类通关改革,建立科学、动态、有效的企业信用管理机制,强化“守法守信便利、违法失信惩戒”的导向。(省商务厅、省检验检疫局、贵阳海关按照职责牵头负责) (八)金融领域信用建设。 30.加强金融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诚信建设。以实现银行、证券、期货、保险、外汇市场等金融机构的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共享为目标,加强对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记录、完善和整合,促进金融机构诚信经营及从业人员诚实守信。(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省银监局、省保监局、省证监局、省政府金融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1.强化对金融市场的监督。加大对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内幕交易、制售假保单、骗保骗赔等金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规范金融秩序,维护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省银监局、省保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工商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2.加强金融信用服务能力。创新金融信用产品,完善金融市场信用服务体系,扩大信用产品在金融市场中的应用,健全金融市场客户资信和风险评价机制,推广利率、费率与客户信用状况相结合的浮动机制。加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省银监局、省保监局、省证监局、省政府金融办按职责牵头负责) (九)税务领域信用建设。 33.依托“金税”、“金关”等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税务和海关纳税人信用信息电子档案,完善纳税信用数据库。加强税收领域信用分类管理,规范开展纳税信用评定,发挥信用评定差异对纳税人的奖惩功能,促进纳税人增强税收信用意识。(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贵阳海关按职责牵头) 34.推进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的联动管理。加强与银行、工商、证券、住房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海关、质监、公安等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开展涉税信息的对比、交换和应用工作,推进纳税信息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牵头,有关部门参加) (十)价格领域信用建设。 35.建立健全价格信用管理制度。实行经营者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建立价格诚信档案和信息披露制度。依托“金价”工程信息系统,建立价格诚信数据库。完善经营者价格诚信台账制度、价格诚信信息披露发布和奖惩制度。加强价格失信行为监管。依法严格查处捏造、散布虚假价格信息、操纵市场价格、价格欺诈、牟取暴利、价格垄断等失信行为,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十一)工程建设领域信用建设。 36.加强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管理。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信用制度建设,制定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标准。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企业为重点,完善企业市场行为、质量、安全等信用档案,建立完善信用管理信息系统。深入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质量诚信建设。提高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完善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加大对“豆腐渣”工程,以及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企业的惩戒力度。建立工程建设领域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推进从业人员档案与企业资质审批、从业人员执业资格注册的关联管理,形成科学、有效的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机制,实行责任追溯制度。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守法诚信建设。重点防止由肢解发包、非法转包、非法分包、垫资施工等行为引发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二)电子商务领域信用建设。 37.加强主体信用建设。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企业客户信用管理和交易信用评估制度。推行电子商务主体身份标识制度,确保交易主体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建立健全网店实名注册相关规定,探索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制度,建立电子商务网站工作人员信用档案制度,公布企业基本信息供社会查询。加强电子商务交易产品质量监督,探索推行网店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打击内外勾结、伪造流量和商业信誉的行为;对失信主体建立行业限期禁入制度。严厉打击查处电子商务领域制假售假、虚假广告、以次充好、网络欺诈、服务违约等失信行为。加强信用产品的推广应用。加强对电子商务企业网上和网下履约信用的记录和管理,推动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信用支付、商帐管理等第三方信用服务和产品在电子商务中的推广应用。(省委宣传部、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通信管理局、省质监局、贵阳海关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三)会展和广告领域信用建设。 38.加强会展业诚信建设。推动会展业组展机构诚信办展,践行诚信服务公约。建立信用档案和违法违规单位信用披露制度。加强广告业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广告业活动主体诚信档案,打击各类虚假广告、传媒界不实报道,突出广告制作、传播环节各参与者连带责任,完善广告活动主体失信惩戒和严重失信淘汰机制。(省商务厅、省工商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四)交通运输领域信用建设。39.加强交通信用制度建设。积极推进地方性交通诚信制度建设,将信用考核和信用管理工作纳入制度化轨道。加快建立交通运输市场征信体系。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加强交通运输市场信用信息记录,建立省、市、县三级联网应用的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与有关部门考核信息的共享和互联互通,实现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共享。推进交通信用考核体系建设。针对公路、铁路、水路、民航、管道等运输市场不同经营门类分别制定考核指标,加强信用考核评价监督管理。积极引导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参与信用考核评价,逐步建立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与社会信用评价机构相结合,具有监督、申诉和复核机制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保证考核评价结果的公正性、合法性和权威性。建立交通运输领域的信用奖惩机制。在扩大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审批、客运线路和运输服务招投标、人员招聘等方面优先考虑信用良好的交通运输主体和从业人员。加大对交通领域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将超载和各类宰客行为列入失信记录。建立跨地区、跨行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省交通运输厅牵头负责) (十五)中介服务领域信用建设。40.建立完善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和披露制度,重点加强公证仲裁、律师类、会计类、担保类、鉴证类、评估类、认证类、代理类、经纪类、职业介绍类、咨询类、交易类等机构信用分类管理,探索建立中介服务机构评估体系和工作机制。整治中介组织存在的不中不公、违规操作、弄虚作假、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问题,规范中介组织的执业行为,提高公信力。(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银监局、省质监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十六)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建设。 41.建立供应商、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并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完善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依法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省财政厅牵头负责)(十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 42.建立投标人、评审专家、招投标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并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推动完善奖惩联动机制。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及其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招标投标和合同履行等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实时交换和整合共享。制定出台在招标投标领域使用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的政策措施,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十八)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建设。 43.开展各行业企业诚信承诺活动。加大诚信企业示范宣传和典型失信案件曝光力度。推动企业建立客户档案、开展客户诚信评价,将客户诚信交易记录纳入应收账款管理、信用销售授信额度计量。加强供水、供电、供热、燃气、电信、铁路、航空等关系人民群众日常生活行业企业的信用记录建设,并将其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牵头负责) 五、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十九)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信用建设。 44.建立完善信用信息记录。建立完善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信用管理档案,实行医疗机构药品价格、医疗服务价格和有关医疗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加强人口计生领域信用建设,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信用信息共享工作。建立健全行业信用评价考核机制。培育诚信执业、诚信诊疗、诚信收费、诚信医保理念,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等诚信医疗服务准则,开展诚信医院和诚信药店创建活动。建立健全医疗机构评价标准,推进医院评审评价和医师定期考核,建立医院和医务人员执业行为记录。惩戒收受贿赂、过度诊疗等违法行为,建立诚信医疗服务体系。加快完善药品安全领域信用制度。建立药品研发、生产和流通企业信用档案。提高药品批发零售行业准入标准,加强日常监管和考核,建立退出制度,对违反诚信原则、有失信行为记录和违法违规的企业进行惩戒。进一步规范药品招标采购机制和药品广告发布活动,推动建立药品临床使用评价报告制度,加大对药品生产和经营主体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社会保障领域信用建设。 45.完善社会保障领域的诚信建设。在社会救助、养老、慈善、救灾、彩票、婚姻、收养等环节,建立健全诚信告知承诺和守信践约制度,打击各类骗取救助、诈捐骗捐等失信行为,为社会保障营造良好的诚信环境。(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6.完善住房保障诚信制度。完善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管理、退出等环节的信用管理机制,严格审核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条件,强化对保障性住房使用的监管,将骗取和违规使用保障房的个人纳入信用黑名单,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 47.推进社会保险诚信建设。完善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加强对医保定点医院、药店、医生、参保人员和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工作人员、参保人员的诚信建设,加大对违规、欺诈、骗保等行为的惩戒力度,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提高基金征收、管理、支付等环节的透明度,规范参保缴费行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一)劳动保障就业领域信用建设。 48.建立和完善企业劳动合同诚信制度。加强企业用工劳动合同管理,完善用人单位或个人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恶意欠薪等违法行为公示制度,健全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加强对劳动合同履约和仲裁的管理,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规范职业中介行为,打击各种黑中介、黑用工等失信行为,为人力资源市场运行营造良好的诚信环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 (二十二)教育科研领域信用建设。 49.建立健全教育科研领域信用管理制度。加强师德诚信教育和科研诚信教育,培养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的诚信意识,建立诚信档案。探索建立教育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教师和学生,科研机构和科技社团及科研人员的信用评价制度,把诚信记录与学籍管理、学历学位授予、科研经费分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表彰等挂钩,严厉打击学历造假、学术不端、考试作弊、论文抄袭等现象。加强信用学术建设和人才培养。教育部门和有条件的院校要加强信用学科建设,增设信用管理专业,加强信用管理专业人才培养。鼓励国内外学术机构、信用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加强合作,开展信用基础性、前瞻性、实用性研究。加强信用专家队伍建设。(省教育厅、共青团贵州省委、省科技厅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三)文化、体育、旅游领域信用建设。 50.推进文化市场诚信建设,依托文化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和服务平台,加快推进文化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诚信建设,建立健全诚信档案,实行分类信用预警和动态检测管理。加快职业体育诚信建设,建立健全职业体育从业人员、职业体育俱乐部、中介企业信用评级的第三方评估制度,大力推广信用信息记录和信用评级在参加或举办职业体育赛事、职业体育准入、转会等方面的广泛运用。推进旅游业诚信建设,制订旅游业诚信服务准则,重点推进旅游从业人员、旅行社、旅游购物店信用档案建设,推行“黑名单”制度,加大旅游业诚信奖惩力度。建立旅游消费者意见反馈和投诉记录与公开制度,建立旅行社、旅游购物店信用等级第三方评估制度。(省文化厅、省体育局、省旅游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建设。 51.完善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志和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执法数据库,加强信用分类管理。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将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纳入失信记录。探索建立各类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标准化体系和诚信评价制度。(省科技厅、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五)环境保护领域信用建设。 52.完善环保信用信息记录。大力推进环境监测和监测信息公开,完善环保信用信息记录和环境信息公开目录。推进企业特别是资源深加工企业和制造业建立排放、消耗诚信信息公告制度,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和处理情况公告制度,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建立环评、监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估专家诚信档案数据库。加强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建设。大力开展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环境行为等级和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有效实施分类监督。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予以相应的鼓励、警示或惩戒。完善企业环境行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银行、证券、保险、商务等部门的联动。强化对环评、监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估专家诚信情况的监督和考核。探索推进环评、监测报告责任制度。(省环境保护厅牵头) (二十六)统计领域信用建设。 53.规范诚信统计行为准则。加强诚信统计建设,组织开展统计诚信活动,加大统计数据质量的保障和监管力度,及时准确地反映和公开统计数据。完善统计领域信用制度。建立健全企业统计诚信评价制度和统计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加强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加强企业、统计部门的诚信统计宣传,增强全社会诚信统计和依法统计意识,建立失信行为通报和公开曝光制度。(省统计局牵头)(二十七)社会组织诚信建设。 54.依托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加快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建立社会组织违法失信行为信用记录,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健全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把诚信建设内容纳入各类社会组织章程。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会员诚信宣传教育和培训。(民政厅牵头) (二十八)自然人信用建设。 55.建立完善自然人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信用记录,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全省范围内自然人信用记录全覆盖。加强重点人群职业信用建设,建立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律师、会计从业人员、注册会计师、统计从业人员、注册税务师、审计师、评估从业高管人员、保险经纪人、医务人员、教师、科员人员、专利服务从业人员、项目经理、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导游、职业兽师、注册消防工程师等人员信用记录,推广使用职业信用报告,引导职业道德建设与行为规范。(省发展改革委、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省公务员局、省工商局、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审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省证监局、省保监局、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旅游局、省公安厅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九)互联网应用及服务领域信用建设。 56.大力推进网络诚信建设。落实网络实名制。建立健全互联网企业的服务经营行为、上网人员的网上行为的信用记录,形成涵盖互联网企业、上网个人的网络信用档案。积极推进建立网络信用信息与社会其他领域相关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机制。推动网络信用信息在社会各领域推广应用。建立网络信用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主体采取公开曝光、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措施,加大对利用网络实施违法活动的防范和打击力度。(省委宣传部、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牵头,省公安厅、省经信委、省通信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六、大力推进司法公信建设 (三十)法院公信建设。 57.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判决执行率。努力破解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问题,妥善化解社会矛盾。推进强制执行案件信息公开,完善执行案件信息查询制度。搭建相关部门执行联动信息交换平台,加大对诉讼失信与规避执行行为打击力度。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引导诚实守信风尚。通过审判职能,鼓励诚信交易,倡导互信合作,制裁商业欺诈和违约等失信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强化各类社会主体诚信意识,促进社会守法诚信。(省高法院牵头,各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和贵安新区管委会参加) (三十一)检察公信建设。 58.创新检务公开的手段和途径,增强检察机关工作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实现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常态化,健全行贿犯罪记录应用联动机制。完善反腐举报机制,对举报失实的及时澄清,对诬告陷害的依法追究。(省检察院牵头,各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和贵安新区管委会参加) (三十二)公共安全领域公信建设。 59.全面推行“阳光执法”,促进依法行政和社会管理法制化。及时公开执法办案的制度规范、程序时限等公示信息。建立健全公安系统人口信息数据库,加强基础信息实时采集和动态录入,推进人口信息交换和共享。将公民交通安全违法情况纳入诚信档案,促进全社会成员提高交通安全意识。(省公安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和贵安新区管委会参加) (三十三)司法行政系统公信建设。 60.进一步提高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社区矫正机构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维护狱内罪犯、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合法权益。大力推进司法行政信息公开,进一步规范和创新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考试等信息管理和披露手段,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省司法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和贵安新区管委会参加) (三十四)司法执法人员和司法从业人员信用建设。 61.建立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人员信用档案,把徇私枉法、办人情案和金钱案以及不作为等违法和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建立和完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员、司法鉴定人员等诚信执业规范。严肃执业纪律,加强监管和考核,建立执业资格退出机制,依法打击司法从业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和失信行为。建立完善司法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省委政法委牵头,省高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和贵安新区管委会参加) (三十五)健全促进司法公信的制度基础。 62.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进一步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所)务公开,完善律师和司法鉴定等制度。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严密执法程序,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提高司法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人大、政协和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作用,完善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 机制,强化司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实现以监督促公平、促公正、强公信。(省委政法委牵头,省高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和贵安新区管委会参加) 七、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三十六)加强对守信主体的奖励和激励。63.加强对守信行为的表彰和宣传。运用分类管理的方式开展对各行各业诚实守信模范的宣传表彰,树立典型,以点带面,蔚然成风。大力开展“道德模范人物”、“诚信示范企业”、“诚信农民”等诚信创建活动。营造诚信光荣、诚信受益的法制理念和社会氛围。(省委宣传部、共青团贵州省委、省委政研室牵头,各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和贵安新区管委会参加)64.加大对守信主体的奖励和激励。大力推进诚信主体的优惠机制建设,强化守信受益的主体意识。加快推进诚信单位示范机制和守信激励政策建设,发改、财政、经信、金融、环保、住建、交通、商务、工商、税务、质检、安监、海关、科技等部门,在进行公共监管与市场管理服务的过程中,要广泛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对诚实守信主体实行联合激励政策,在申请资金和项目上给予优先支持。(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牵头,各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和贵安新区管委会参加)65.印发贵州省诚信示范企业(红名单)创建工作实施意见和贵州省诚信示范企业(红名单)联合激励政策,并开展申报、评审、宣传和表彰活动。(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省文明办、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和贵安新区管委会参加)(三十七)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66.推动形成惩戒机制。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监督和约束,制定信用基准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建立失信记录和失信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形成市场性惩戒。强化行政监管性惩戒,完善失信惩戒机制,推行失信公示制度和失信黑名单制度,以及退出市场制度。推动政府在市场监管和提供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享受政府扶持政策等方面的分类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惩戒。逐步建立申请人信用承诺制度,定期开展申请人信用审查,保证申请人在政府推荐的征信机构中有信用记录。建立与失信惩戒要求相适应的司法配套体系,对触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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