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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信证明业务操作管理【企业信用管理】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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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信证明业务操作管理【企业信用管理】 .doc

    中国建设银行文件建总发2003199号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资信证明业务操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资信证明业务操作管理暂行规定已经总行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7次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各行要进一步规范资信证明业务,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操作,同时还要加强对资信证明业务办理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维护建设银行的资产安全和良好声誉,切实防范风险。各行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中国建设银行资信证明业务操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资信证明业务的管理,防范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提高服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资信证明是指建设银行根据客户委托,按照规定程序和条件向客户指定的第三方出具资信证明书的金融业务。资信证明书的证明内容包括客户在特定时段内在建设银行特定经营机构办理的表内外各项信贷业务是否曾经发生过逾期(垫款)和欠息情况、资金结算方面有无不良记录、执行结算纪律是否良好。客户与建设银行业务合作中任何其他方面的资金及信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在建设银行存贷款的具体数额、企业注册资金验资情况等)均不在本规定所称资信证明书的证明范围之内。第三条 建设银行可以根据客户申请及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的内部审查程序为客户出具标准格式或非标准格式的资信证明书。第四条 建设银行为客户出具的资信证明书的证明时段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到资信证明书截止日止,客户在经办行开立第一个结算帐户时间超过两年的,以截止日前两年的当日作为证明起始日;开户时间不足两年的,以客户在经办行开立第一个结算帐户的当日为证明起始日。第二章 资信证明业务操作程序第一节 业务申请第五条 资信证明的申请人限于在建设银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帐户或人民币一般存款帐户及外汇结算帐户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第六条 建设银行经办行(包括县级支行、二级分行城区支行、一级分行城区支行、二级分行和一级分行直接办理信贷业务的营业部、总行直接经营部门等)可以直接受理客户提出的办理资信证明业务的申请。 第七条 建设银行经办行受理资信证明业务申请时,应要求客户提交下列材料:(一)填列完整的中国建设银行资信证明业务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二)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影印件);(三)法人代码证书(原件及影印件);(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影印件);(五)近两年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如有);(六)能够证明资信证明用途的有关文件,包括招投标文件、业务合同、有关业务函件等;(七)建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上述材料中,客户在办理其他业务中已经向经办行提供过且在有效期内的,经办行可不要求客户重新提供。第二节 业务受理和审查第八条 客户提出办理资信证明业务的申请后,经办行信贷经营部门应指派专门人员负责受理,并对客户提出的资信证明业务申请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如客户提供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经办行应要求其及时补充或更换。第九条 客户申请材料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经办行信贷经营部门应当立即组织业务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一)客户基本情况(客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金等);(二)客户近两年及上一报告期(月、季度)的财务状况;(三)证明时段内,客户在经办行办理各项表内外信贷业务(包括各类本外币贷款、帐户透支、票据贴现、商业汇票承兑、保证、信用证、信贷证明等)的情况,主要内容包括客户是否按时归还贷款本息、表外业务有无垫款记录、其他各项信贷业务合作关系中(包括客户为第三方办理信贷业务而向建设银行提供的担保)有无其他违约等不良记录;(四)经办行资信证明书的用途及证明书接受人基本情况等;(五)根据客户具体情况需要调查的其他方面。第十条 经办行信贷经营部门应根据调查情况据实填写中国建设银行资信证明业务审批单( 格式见附件2 )中“客户基本情况及在经办行办理的信贷业务情况”部分,并由部门负责人明确表明是否同意为客户出具资信证明书的意见。中国建设银行资信证明业务审批单由经办行信贷经营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送会计结算部门审核。第十一条 经办行会计结算部门负责对客户在经办行办理各类人民币业务过程中的资金结算情况、执行结算纪律情况进行审核,并据实填列中国建设银行资信证明业务审批单中“会计结算部门调查情况”部分,由部门负责人签注审核意见。对于客户在经办行开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结算帐户的,应一并进行调查和审核。经办行会计结算部门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并将本部门负责人已签字确认的中国建设银行资信证明业务审批单退还给信贷经营部门。客户在经办行开立有外汇结算帐户的,会计结算部门审核后,信贷经营部门应将中国建设银行资信证明业务审批单及有关材料送交国际结算部门对客户外汇资金结算情况和执行外汇结算纪律情况进行审核。国际结算部门应据实填列中国建设银行资信证明业务审批单中“国际结算部门调查情况”部分,由部门负责人签注审核意见。经办行国际结算部门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本部门负责人已签字确认的中国建设银行资信证明业务审批单退还给信贷经营部门。第十二条 信贷经营部门应根据本部门调查审核情况,会计结算部门及国际结算部门调查情况及在中国建设银行资信证明业务审批单审核意见,据实填列拟出具的资信证明书的正文部分内容。第十三条 信贷经营部门将拟出具的资信证明书、中国建设银行资信证明业务审批单、客户提交的资信证明业务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等报送经办行信贷经营部门主管行长审批。第三节 业务审批第十四条 客户申请建设银行为其出具标准格式资信证明书(格式见附件3-1)的, 经办行信贷经营部门主管行长应对信贷经营部门、会计结算部门及国际结算部门签署审核意见的中国建设银行资信证明业务审批单及有关业务资料进行审查,确认在证明时段内申请人的各项信贷业务是否曾经发生过逾期(垫款)和欠息情况、人民币和外汇结算方面有无不良记录、执行结算纪律情况是否良好。主管行长同意对其出具资信证明书的,应在中国建设银行资信证明业务审批单上签署审批意见。第十五条 客户申请建设银行出具非标准格式资信证明书(格式见附件3-2)的,经办行信贷经营部门主管行长应对信贷经营部门、会计结算部门及国际结算部门签署审核意见的中国建设银行资信证明业务审批单、拟出具的资信证明书格式及有关业务资料进行审核,审查申请人申请证明的事项是否在本规定范围之内并确认申请人的具体资信状况,审查同意后应在中国建设银行资信证明业务审批单上签署审查意见。经办行信贷经营部门主管行长签署审查意见后,信贷经营部门应将中国建设银行资信证明业务审批单及有关资料一并报送上一级行审批,报送材料中应包括经办行法律部门对送审材料的法律意见。上一级行信贷经营部门负责对客户资信状况、客户与建设银行合作关系等情况审核;上一级行法律部门负责对资信证明书的非标准格式文本进行审核。上一级行信贷经营部门和法律部门审核后同意出具非标准格式资信证明书的,信贷经营部门应将有关业务材料报送信贷经营部门主管行长进行审批。上一级行信贷经营部门主管行长同意对其出具资信证明书的,应在中国建设银行资信证明业务审批单上签署最终审批意见。第十六条 客户申请经办行出具非标准格式资信证明书的,如该非标准格式与上一级行已正式审批同意过的非标准资信证明书格式完全一致的,经办行在出具资信证明书之前可不按本规定前条规定向上一级行报批,但应在出具资信证明书的10个工作日内将已出具的资信证明书及中国建设银行资信证明业务审批单的复印件报上一级行信贷经营部门备案。第十七条 一级分行本级直接经营部门受理的非标准格式资信证明业务的最终审批人为一级分行信贷经营部门主管行长,主管行长审批前必须经由分行法律部门出具为审批决策提供参考的审查意见。总行信贷直接经营部门受理的非标准格式资信证明书的最终审批人为该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审批前必须经由总行法律事务部出具为审批决策提供参考的审查意见。第四节 资信证明书的开立和对外出具第十八条 有权审批行审批同意出具资信证明书并在中国建设银行资信证明业务审批单上签署最终审批意见之后,经办行信贷经营部门主管行长在应在确认资信证明书内容与最终审批意见完全一致后在资信证明书上签字。第十九条 经办行信贷经营部门主管行长在资信证明书上签字后,由信贷经营部门在资信证明书上填写签发日期及编号, 并由经办行在资信证明书上加盖经办行公章后,方可由信贷经营部门统一对外出具。第二十条 客户申请建设银行为其出具英文格式资信证明书的,经办行可根据具体情况就相同内容为其出具中文和英文资信证明书各一份。第二十一条 客户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银行原则上不得为其出具资信证明书:(一)客户在经办行办理的信贷业务中,有一笔或若干笔在建设银行上一季度五级分类的结果为次级类(含)以下的;(二)客户在经办行设立的一个或若干个结算帐户在证明时段内曾出现过被有权机关冻结或扣划情况的;(三)客户曾被列入建设银行公司类不良信用客户名单或当地人民银行或银监会设立的不良信用客户“黑名单”的;(四)客户为第三方在建设银行办理的信贷业务提供保证、抵押、质押,履行担保责任的期限已到但拒绝或拖延履行担保义务的;(五)客户因涉嫌违法违规在近两年内曾被司法机关或外部监管部门(审计、财政、证监会等市场监管部门等)查处,或在客户申请办理资信证明业务时在仍处于立案侦查(检查)过程中的;(六)客户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况或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不宜为其出具资信证明书的。 第五节 出具资信证明书的登记第二十二条 经办行对外出具资信证明书后,信贷经营部门应立即将该笔资信证明业务在专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登记时应记载申请出具资信证明书的企事业法人、经济组织名称、接受人名称、证明书格式及主要内容、证明书文字(中文或英文)、证明期间、资信证明书出具时间、资信证明书经办人及其部门负责人、最终审批人和签发人姓名等内容。第二十三条 资信证明书专用登记簿应当按照资信证明书编号顺序排列,严禁缺号和跳号。第二十四条 经办行应定期组织对资信证明书业务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空白资信证明书的保管第二十五条 空白资信证明书比照空白合同(承诺)书等空白法律文书进行管理,由各一级分行负责印刷。第二十六条 各经办行应分别在信贷经营部门内部设专人保管空白资信证明书。作废的资信证明书应单独存放、定期销毁,并在业务台帐中标注保管情况。第二十七条 经办行信贷经营部门负责人应当至少每月检查一次空白资信证明书保管情况和领用手续,核对帐实,并在资信证明书专用登记簿上作出记录,签章备查;经办行主管行长应对空白资信证明保管和领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四章 资信证明业务的档案管理第二十八条 经办行应按照建设银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资信证明业务档案。档案资料包括:(一)资信证明业务申请书及客户提供的其他业务资料;(二)资信证明业务审批单;(三)资信证明书正本复印件;(四)客户缴费凭证复印件;(五)其他需要归档的资料。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及建设银行有关规章制度办理资信资信证明业务的,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第三十条 资信证明业务的收费标准按照总行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 客户申请建设银行为其出具资金存款证明的,不适用本规定,具体办理程序和条件按照总行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各分行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资信证明业务操作的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后执行。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资信证明业务申请书格式 2.资信证明业务审批单格式 3.资信证明书格式文本(中英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主题词:风险管理 资信证明 规定 通知 本行发送: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行长办公室,资产负债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审计部,信贷审批部,会计部,公司业务部,国际业务部,房地产金融业务部,机构业务部,投资银行部,资产保全部,法律事务部,监察室,安全保卫部,营业部。 校对:风险管理部 黄涛 中国建设银行行长办公室 2003年9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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