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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doc

    • 资源ID:3587355       资源大小:31KB        全文页数: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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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doc

    附件:水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规范建设程序,管好用好建设投资,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由中央投资安排建设的水文基础设施项目,包括水文测站、水文监测中心(基地)和水文业务系统等。全部由地方投资安排建设的水文基础设施项目,可参照执行本办法。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编制全国水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规划,组织开展中央立项水文基础设施项目前期工作,并对全国水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流域机构负责组织做好所属水文基础设施项目前期工作和工程建设管理等工作,并根据水利部授权和本办法规定,承担流域范围内水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等工作。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所属水文基础设施项目前期工作和工程建设管理等工作。第四条 水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分为中央直属项目和地方项目。 中央直属项目是指由流域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的水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地方项目是指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水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第五条 水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实行分级负责管理。中央直属项目由所属流域机构负责,地方项目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六条 水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组织实施。第二章 前期工作第七条 水利部水文局负责具体组织编制全国水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规划,作为水文基础设施项目立项和建设的依据。第八条 全国水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规划经批准后,由水利部水文局、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期工作程序要求,组织编制项目前期工作技术文件,同时落实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城乡规划选址和建设资金来源等前置条件。第九条 水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技术文件的编制工作必须由具有水利工程设计和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承担水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设计单位应当结合水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特点和具体项目的实际情况,加强现场勘察和设备选型论证工作,确保设计质量。水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技术文件应按照水文设施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规程(SL504-2011)、水文设施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SL505-2011)和水文设施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SL506-2011)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编制,确保设计深度。第十条 中央直属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水利部安排,地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其中,项目初步设计工作经费根据有关定额标准,列入工程建设投资概算。第三章 计划与资金管理第十一条 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和年度投资计划申报要求,向水利部申请年度投资计划,抄送水利部水文局。水利部水文局经对各流域机构和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年度投资建议计划进行汇总审核后,提出全国水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年度投资建议计划上报水利部。第十二条 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执行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项目投资计划管理。中央投资计划下达后,要按照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进度要求,及时分解下达到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要严格按照下达的投资计划和建设内容实施项目建设,不得擅自调整投资计划或安排计划外项目建设。第十三条 中央直属和西藏自治区水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全部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其余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中央投资按东部、中部、西部不同比例进行投资或补助。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同发改、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及时足额落实地方建设投资,避免应地方建设投资不到位而压缩工程建设内容或降低工程建设标准。第十四条 各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规章制度,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各项财务活动依法依规执行。水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要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建设资金。第十五条 各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水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定期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项目法人要配合财务、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第四章 建设管理第十六条 水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管理制度。第十七条 水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法人原则上依托流域水文机构或者省级水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工作,对项目的建设管理、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第十八条 水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测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原则上都必须进行招标。第十九条 水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应当依法签订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投资、进度、安全等进行全面控制的条款。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公正、独立、自主的开展监理工作,维护项目法人和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 监理单位开展监理业务应当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的有关要求执行。第二十条 水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监理工作综合考虑建设内容、建设范围、资金额度等条件,对不同类型的建设项目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的监理方式。对于点多面广、地点分散、单项投资规模小的水文测站建设项目,重点加强关键环节的监理工作。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勘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签订合同明确项目参建各方的责任。编制监理、施工合同文本应采用标准示范文本。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工程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建设项目、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对确因建设条件及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需要对建设内容、规模、标准进行设计变更的,应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第二十三条 水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须报原初步设计审批单位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确认后实施,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第二十四条 重大设计变更是指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总体布局、工程建设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对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投资、功能等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其它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应当结合水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特点,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质量的全过程管理。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勘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应当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加强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管理,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 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项目监督检查工作,检查任务原则上每年安排不少于1次,并形成检查报告报送水利部。 水利部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重点抽查或专项稽察。第二十八条 对检查、稽察发现的问题,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法人及时整改。对于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除限期整改外,要进行通报批评,必要时可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第六章 项目验收第二十九条 水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及时组织进行验收。第三十条 水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包括法人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自行组织,作为竣工验收的基础。第三十一条 中央直属项目,竣工验收由水利部、流域机构或授权流域水文机构组织。 地方项目,竣工验收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省级水文机构组织,其中:由中央全额投资的中央立项项目,竣工验收由水利部水文局或授权流域水文机构组织。第三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向验收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依据现行国家和部颁竣工验收规程组织验收。第三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办2005480号)的要求及时完成档案资料的整理工作。第三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08)的有关规定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竣工验收组织单位应组织竣工决算的审查和审计,竣工决算通过审计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第七章 运行管理第三十五条 水文基础设施项目验收后,应及时移交给相应水文机构进行运行管理并投入使用,充分发挥建设成效。第三十六条 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落实管理人员,明确管理责任,确保水文基础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第三十七条 水文基础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经费应根据有关业务定额标准进行测算,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同级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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