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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税收管理风险及防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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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税收管理风险及防范.doc

    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税收管理风险及防范 一、政策调整后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发展现状2009年国家对废旧物资税收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取消了经营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恢复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经营企业销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废企业按17%进行抵扣,实行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增值税按一定比例先征后返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为2009年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70%、2010年按50%由财政实施返还。在抵扣方面,政策规定废旧物资经营企业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规定抵扣外,其他的一律不予进项抵扣,文件还规定,废旧物资经营企业除向居民收购废旧物资可开具收购发票外,从其他渠道购进的废旧物资不得开具收购发票。据不完全统计,到2009年底全省废旧物资经营企业达到几千家,同比成倍增长,废旧物资经营企业“业绩”达到500多亿元,成几十倍的增长,同时为一些地方政府的财政增长做出了重大“贡献”。据全省2010年国税工作会议上披露的数据,2009年全省实现国税收入近500亿元,废旧物资经营贡献的税收达96亿元,税收贡献率近25%,有些地方的废旧物资增值税收入占其总收入的87%。就我局情况看,2009年共有6户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全年(所属期)共实现销售收入3.3亿元,而08年只有4户废旧物资经营企业,且均为供应本关联企业生产所需,全年只实现销售1.1亿元,同比增长2倍。申报进项税额抵扣0.62万元(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申报入库增值税5460.29万元,财政监察办已办理退库增值税3948.19万元。按09年征收期计算入库增值税3860万元,占全局国税收入的9.89%。从上述一系列数据可以看出,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的畸形发展,对一个地方经济发展并不见得是好事,这种虚假的繁荣将对一个地方经济发展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这应引起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对国税部门而言,虽然能在短期内为国税任务的完成提供一条捷径,但一旦政策变化,那么该国税部门的任务将遭受毁灭性打击。“高收益将带来高风险”,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废旧物资经营对税务管理来说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税务部门都将面临潜在的巨大风险。那么,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管理存在哪些风险呢?我们要从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的经营模式及利益链条中来寻找成因。二、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经营模式及利益链条目前废旧经营企业经营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为自己关联企业生产所需要的废旧物资而专门成立的收储企业,其收购的废旧物资专门供应给其关联企业生产所用,而不对外供应。二是完全是对外销售,其供应的对象是与其没有关联关系的其他用废企业,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两头在外”的企业。三是上述两种业务均有之。即一部分满足关联企业生产所需,另一部分用于对外销售。经营模式见图示一: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居民生产用废弃物(收购点)工业企业生产废料其他废旧物资经营供应其他用废企业本企业关联企业 物流 资金流图示一从废旧物资经营企业进货渠道来看,一是专门设置收购点进行废旧物资收购;二是既有专门的收购点进行废旧物资收购,也从其他经营者处进货;三是完全不设收购,其经营的废旧物资大部分从其他经营者进货或从工业企业购进。从上图可以看出,企业的物流和资金流一般是不一致的,废旧物资直接从供废企业直接运送到用废企业,不经过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所在地,那么它交易的真实性就难以掌控,给税务管理带来了极大的风险。其次我们再来分析一下围绕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周围的利益链条。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与其有着利益关系的主要有:废旧物资经营者、供废企业或个人、用废企业、税务部门、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如财政),那么他们到底存在一些什么利益关系呢?见图示二:废旧物资经营企业(获取经营利润、税收返还、政府奖励等)供废企业或个人(获取经营利润、通过不开发票达到少缴税的目的)用废企业(通过取得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等)政府(带动GDP的增长和财政收入的增加等其他利益)税务部门(税收收入增长和任务的完成,以取得政府在各方面工作的支持)财政部门(财政收入的增加等)图示二从上图可以看出,围绕着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形成一条完整的利益链条。从而导致政府及其部门、企业对发展废旧物资经营行业乐此不疲,形成巨大的利益驱动器。那么政府、废旧经营企业、用废企业在废旧物资经营中能获得哪些利益呢?首先,看看废旧物资经营企业能得到什么利益?从税负情况看,其名义税负将非常高。如其全部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外购入再生资源(不能取得专用发票,无进项抵扣),则其名义税负为17%,按2009年可退70%计算,其税负将高达5.1%(17%30%),按2010年50%计算,其增值税税负率将达8.5%(17%*50%),按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均税负计算,将明显高于含石油、烟草等垄断性行业在内的2.5%3%全国平均税负。再加上企业应负担的地方税种(经测算地方税种的负担率将近1.87%),09年税负高达近7%,而2010年的税负将达10.37%,以2009年度为例,废旧物资经营扣除退税70%,其税负为5.1%,如:废旧物资经营将5%的税负转稼给用废企业负担,则该企业的实际税负只有0.1%。据了解09年度大部分地方政府出台的优惠政策是将地方所得部分80%100%实行返还奖励政策。因此废旧物资经营企业不仅不会负担税款,而且能得到政府奖励的返还款。其次,用废企业又能获得哪些好处呢?用废企业从废旧物资经营企业购进废旧物资取得专用发票,可按17%的抵扣税款,按理论来说,该企业应当负担这17%的税款,但废旧物资经营企业为了促销,只要求用废企业负但4%5%的税款,从而使用废企业减少了12%13%的税收负但,降低了进货成本,若企业采取虚开虚抵,则完全可以达到少缴虚开金额1213%的税款(用废企业取得虚开发票需支付3%4%的开票费用)。再次,再来看看政府部门,在名义税率17%的情况下,企业开展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对政府财政收入的增长有着极大诱惑力,如实现1亿元的销售收入,其他企业按3%的税负只能增加增值税300万元,而若是废旧物资则可增加1700万元的增值税,是其他企业的5.67倍,若加上地税收入则可高达6倍。就算地方政府将30%未退税款的25%及地方税全部返还给经营企业(大部分地方政府均出台相同或类似的优惠政策),从表现形式看,废旧物资增值税未形成地方财力,但根据财政转移支付的相关办法,有些地方政府增值税的分成比例可达4050%,因此地方政府、财政等部门仍可从中获得部分财力。从国税部门来看,发展废旧物资行业,对完成税收任务提供增长点,但承担着废旧物资经营管理的最大风险。归总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废旧物资经营行业是“三方得利,一方担责”,即:经营者、用废企业和政府得利,而负责征收管理的税务部门则要承担管理风险。在各方利益的驱动下,推动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畸形发展和不规范操作,使税务机关对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用废企业的税收管理过程中蕴藏着潜在的巨大风险。 三、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的税收管理风险分析近年来全国查处的税务大案,废旧经营企业虚开代开、用废企业按受虚开、虚抵的案件占相当大的比例。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对外公布了9起重大涉税违法案件,其中3起涉及废旧收购行业。税收政策、制度设计缺陷明显,税务管理缺位、监管不严均给税务管理带来极大风险,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风险一:经营环节按17%缴税,先征后返后实际税负只有5.1%,而生产环节按17%扣税,按目前的行业规则,销售方只要求购货方负担4%-5%的税负,而可以按17%抵扣,中间有12 %-13%的税率差,违背了增值税的设计理论,导致增值税链条中断,征、扣税缺乏相互制约机制,给不法经营单位大肆虚开代开发票、虚抵进项,偷骗国家税款提供了可乘之机。 风险二:用废企业低负担高抵扣,为用废企业少缴税款创造了可乘之机。一些厂家为了少缴税,想方设法让经营单位在开具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时多开销售数量和金额,或取得虚假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多抵进项税款。经营企业也会采取高开或虚开的方法向其相关联的用废企业开具专用发票,以达到少缴税款的行为。风险三:享受废旧物资增值税先征后返的主体单一,违背税负公平原则。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个体经营者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不享受先征后返的税收优惠。从事同样的经营业务,经营同样的产品,面对的税收政策却不尽相同,客观上致使个体经营者从事地下交易,不向购买者提供销售发票,大肆偷逃税款,使一部分经营者脱离了税务部门的管理。而作为税收优惠对象的经营单位,经营的物品绝大部分靠从个体经营者手中转收购,造成他们在进货环节无法取得发票,这也为经营企业虚开或高进低出创造了有利条件。另一方面,政策使得大部分个体经营者挂靠经营单位经营,让经营企业为其代开发票,并交缴一部分费用给经营企业(一般为开票金额的5%-6%),因此一些专门的开票公司也就应运而生,但从他们运作的法律表现形式上看是很难发现问题的。风险四:现行政策规定,废旧经营企业除向居民企业直接收购的废旧物资可以开具收购发票外,其他渠道购进废旧物资不得开具收购发票,而现在废旧经营企业取得废旧物资的途径大部分非直接收购,基本上都是从个体经营者购进,而个体经营者是不会向其开具发票的。对这部分购进如何进行账务及税务处理政策未予以明确,现今大部分企业的操作是自制凭证入账。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以及省局有关文件均规定,对未取得发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成本不予列支。若按这项政策执行,所有的经营企业都将关门歇业。现在各地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对自制凭证入账的成本都基本上予以默认,这是一种执法风险。这样操作还会带来另一种风险,即:经营企业为了达到少交企业所得税的目的,采取高进低出的手段虚增成本。据了解现在的废旧经营企业的利润率都非常低,有的只有千分之零点几。风险五:“两头在外,难以控管”,加大了管理风险。缺乏统一规范的行业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导致基层税务机关基本上是望“废”兴叹,想管却依据模糊。部分管理规定不合实际,操作性不强。现行关于加强废旧物资行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均要求税务部门要加强对经营企业交易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检查,防止企业虚开代开现象的发生。又如:废旧物资稽核办法规定的稽核比对,仅能够监控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真伪和票载信息是否真实,并不能监控企业是否虚开发票或虚抵进项税额,对废旧物资购销业务本身并没有实质的监控作用。审查交易的真实性在实际工作中是很难做到的,因为: 首先企业交易真伪难辨。管理上由于信息、行业属性等等不对称因素,加上该行业的现金存储量大、流动过于频繁,其资金来去的真实性难以掌控,以现有的技术手段和人员素质,对购销业务的真实性是很难判断的;其次,由于货物流动性大,税源管理人员不可能随时到企业核实其每一笔购销业务的真实性;何况“两头在外”的业务,其物流根本不经过经营企业所在地,虽然要求对经营企业的购、销、存加强监管,但对于经营企业来说是很容易做到的,作用效果不明显。第三,库存物资多以重量为单位计量,面对一处处堆放的货物,税源管理人员很难准确掌握实物的数量;第四,若供废者、经营企业和用废企业蓄意弄虚作假,那些合同、过磅单、验收单、资金流等是不难办到的,因此近年来查处的一批大案要案基本上是举报产生的,这在日常管理中是很难发现的。最后,从法律层面上来说,交易的真实性与否是由企业来负责的,企业弄虚作假违反法律法规应该由企业承担,税务机关应只就企业报送的报表资料进行形式上的审核,并按照法律法规依法征税,对企业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处罚等即可。若按现行的制度规定,一旦企业发生虚开代开或虚抵税款的行为,税务人员轻者受责任追究或行政处分,重者或将面临失职渎职的刑事追究。 四、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税收管理风险防范由于现行的废旧物资税收政策存在巨大漏洞,对纳税人的诱惑力很大,开一张票,就变相地等于赚到了钱,使得收废和利废企业都有利可图。在这种情况下,想通过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自觉性减少虚开虚抵是很难的。同样,只在管理办法上下功夫,也只能收到事倍功半的效果,从制度上进行防范才是治本之策。(一)完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相关的税收政策1、调整税收优惠政策。本着既要有利于废旧物资的回收与利用、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又要有利于规范税收秩序和征收管理,同时体现增值税中性原则的思路,对现行政策调整的基本线条应是取消上环节少负担、下环节高扣税的操作方式,恢复增值税链条,也就是说上环节负担多少,下环节就抵多少,彻底扭断围绕废旧物资经营的利益链条。据此可选择两种调整方案。一是“全免不抵”,对产废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和经营单位销售废旧物资免增值税;对利废企业购入废旧物资不抵扣增值税。税务机关对企业销售进行监管,防止其它商品混作废旧物资。该方案可以从根本上解决现行废旧物资的回收与利用政策存在的问题,将废旧物资作为自然资源看待,避免了对产废企业原材料生产、机器设备更新产生的下脚废料的重复征税。唯一的负面是剥夺了利废企业进项税款抵扣的利益,可能对用废产生不利影响。但这可以对用废大户(如:规定废旧物资用量占其同类原材料的比例达到一定标准)税负超过一定比例的多缴税款予以返还。二是“采取简易征收方式”,即对所有废旧经营者确定一个征收率(如:5%),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可以开具专用发票,个体工商户可以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用废企业也按5%的征收率抵扣税款,经营单位、利废企业购入废旧物资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款。此方案也彻底恢复了增值税链条,将废旧物资行业的增值税管理纳入了正常的增值税管理轨道。若考虑促进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节约资源和促进环境保护,可以通过对废旧利用大户(标准同上)税收负担超过一定比例的多缴税款予以返还的措施加以解决。2、通过加强对回收经营环节增值税管理来实现对产废和利废环节的监控。运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控机制对回收经营环节实行“以进控销”管理,即:经营单位购进废旧物资时必须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作为购进废旧物资业务真实的凭据,迫使经营单位从产废企业购进废旧物资时必须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也解决了产废企业隐瞒销售收入的问题;从个体经营者处购进废旧物资也必须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以解决个体经营者偷逃税款问题。对拥有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开具资格的经营单位实行以进定销、链条式管理,即经营单位销售废旧物资开具专用发票必须依据收购废旧物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或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作为成本计算的依据,这样又可以解决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无成本核算合法依据的问题,有效降低所得税征收方面的风险。采取以上政策,不仅可以将所有废旧物资经营者纳税税务管理,促进税收公平,也能从根本上解决和防止虚开代开、或虚抵进项的现象发生,从而有效地降低税务管理风险。(二)在政策没有调整的情况下,为堵塞税收管理漏洞,必须加大废旧物资经营行业的税收管理,降低税务管理风险。如何防范风险,笔者结合多年来本局加强对废旧经营企业和用废企业的监控做法和思考,认为税务部门就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向政府说明废旧物资经营行业的风险及弊端,以取得政府的谅解,支持合法经营,打击非法经营,同时税务部门应“制定一个办法,严格把好四关”:1、制定全国或全省的废旧物资经营行业税收管理办法,形成科学、规范、统一和操作性强的管理办法和手段,使基层管理对废旧物资经营的控管做到有章可循,有效降低管理风险。2、严把资格审核关。在经营企业资格审查时,应坚持区别对待的原则,对“一对一”完全是为了本企业生产用废需求,不对外进行销售的废旧经营企业,应适当放宽。对“两头在外”的经营企业,要严加控制,防止废旧经营企业的无限增加和扩张,必须控制废旧经营企业的数量,可规定在设区市范围内,只能有一至二家,在审核时要将那些信誉好、实力强、诚信度高、经营时间长的经营者认定其经营资格。在认定时可以将企业的社会诚信作为参考依据。如:银行、工商、公安、物价、环境等部门授信情况。3、严把废旧销售关。强化信息管税,加强对“两头在外”经营企业的销售监管,实行经营地和用废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联控联查制度和信息交换制度。利用增值税防伪税控协查系统,废旧物资经营地和用废企业所在地国税部门的应建立定期联查和信息交换制度,及时将经营的开票信息和用废企业的抵扣信息进行交换比对,防止虚开代开和虚抵现象的发生。加强对废旧经营企业的物流和资金流的控管,强化对过磅、验收、入库和出库环节的管理,防止虚构业务或高进低出的风险。4、严把废旧物资耗用关。加强对用废企业的管理,实行以产定耗的控管办法,严防虚开虚抵现象的发生。税务部门就加大对用废企业的管理,定期对其实际生产能力进行测算,并依据其实际生产能力和废旧物资生产物耗比测算其消耗量,从而推算其购进量是否真实,防止其虚开虚抵,从而降低管理风险。对与废旧物资关联的用废生产企业,要重点关注其关联交易业务往来,防止其利用关联交易“高进高出”,将用废生产企业的税收转移到到废旧经营企业,利用经营企业的退税政策减轻其税务负担。这是因为回收企业在收购环节其收购价格无法控制,废旧物资经营企业通过虚增收购价格高价开具给关联的用废企业,多抵进项,降低税负。为此我们要建立用废企业的行业税负预警,对低税最低税负预警值的进项,不予抵扣。5、严把资金流向关。加强对经营企业的资金流向的管理,是有效防止风险的重要手段,要严格控制企业的现金交易,除零星收购外,一律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要重点加强对企业的应收应付账款的监管力度,防止企业利用应收应付虚构经济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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