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法院调研认为引发纠纷的村民自建房屋呈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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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法院调研认为引发纠纷的村民自建房屋呈现.docx
昌平法院调研认为引发纠纷的村民自建房屋呈现昌平法院调研认为引发纠纷的村民自建房屋呈现“三无”特点 作者:王莹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对住房条件有了更高的要求,不少村民新盖房屋或者进行旧房翻新。与此相关的农村村民自建房屋纠纷案件也不断增加。经调研,昌平区法院认为引发纠纷的村民自建房屋呈现“三无”特点: 一是无正规的施工合同。农村村民自建房一般采取口头形式对建房事项进行约定;即使是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其内容往往也简单粗略,仅写明了建筑面积和工程总价款,欠缺对房屋各项标准及双方权利义务的详细约定,导致发生纠纷时,双方各执一词,相互推卸责任。 二是施工人员多无资质。许多村民将自建房承办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的个体施工队,这些施工人员多是无证、无照、无资金、无技术的农民,采取包工包料或清包工的方式进行施工。施工人员无资质增加了房屋的质量和安全隐患。 三是房屋质量无保障。为了降低建房成本,一些村民自建房时,会缩减建筑材料或者采用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建筑材料,加上施工人员专业技术水平不高、设备简陋、房屋设计不合理等原因,房屋容易出现各种质量问题。 在农村村民自建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后,建房者要求施工方进行维修、返修或赔偿损失,同时,建房者因为房屋质量问题不愿支付建房款,这就引起了双方之间的纠纷。 针对上述特点,该院提出如下建议:一是*相关部门加强宣传和引导,引导农民建房前签订正式的施工合同,对相关事项进行详细约定,同时,引导农民建房时选任具有资质、信誉良好的施工人员,保证农村房屋的质量;二是*相关部门加强对农村建房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农村新建房屋符合安全标准,同时,加强对农村施工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其技术水平;三是法院对此类案件要妥善审理,对因合同约定不明引发的纠纷尽可能按照平等自愿和有利生产生活的原则进行审理,强化举证责任,规范工程质量鉴定,严格赔偿责任,尽力做好调解工作,妥善化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