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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师工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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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师工作.docx

    教师工作教师工作标准 xxxx中学 教师工作标准 为了增强教师的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突出高职教育特色,保证教学质量,加强教学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使每位教师明确教学工作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消除教师懈怠情绪和学生的厌学情绪,形成严谨的教风,特制订我校的教师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教师应热爱教学工作,坚持教书育人和为人师表,发扬“敬业、创新、务实、奉献、协作”精神,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自觉地遵纪守法,举止文明,养成良好的师德师风。 第二条我校教师应服从工作安排,积极承担教学的各项工作,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努力探索适合义务教育的教学模式,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第三条教师应通过各种形式经常地、深入地了解学生学习情况,注意因材施教,并以严谨的教风、一丝不苟的精神对待每一堂课。 第二章课程标准、教材与学期授课计划表 第四条教师承担各类课程的教学,包括理论教学和技能教学,均应有相应的课程标准。各课程应采用部颁和省颁的课程标准。无统一课程标准的课程,各教研组应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培养目标、业务范围、教学时数,组织教研室制订课程标准,经教务处审核,分管教学校长审批后执行。对于某些内容更新较快的或新开设的课程,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前提出修改意见或制订出课程标准,经系主任批准后执行。 课程标准由系按专业汇编成册。 第五条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标准规定的内容和学时来组织教学、选用教材和安排教学进度。教材的选用由教研室提出教材使用方案,教研组长审定、教务处审核后经分管教学校长审批后确定。 第六条教师对所承担教学的课程,应在开课前两周内根据课程表的安排,填好课程授课计划表,经教研室主任审查、系部主任批准后由教务处、教研室和本人各执一份。 第三章备课与课前准备 第七条任课教师必须认真备课,并按学校的要求,撰写好教案。 初次上课或上新课的教师,在上课前必须试讲合格,教研室主任、系部主任批准之后,才能正式授课,听课及试讲记录存放在各系部备查。 教师讲授以前上过的课程时,要认真总结过去上课的经验和不足,必须重新备课,并完善教案的内容。 教师开学前应提前写好两周教案,学期中应提前写好一周教案。理论课程教案根据课程授课计划按课次编写。实习课程一般编写日教案。不准沿用旧教案,禁止无教案上课。教研室每周检查一次,教务处每月检查一次,学校每学期至少进行两次教案抽查。学期结束时,教师将一学期的教案交各教研室保管备查。 第八条教师备课应准确把握课程标准的要求,明确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和任务,并结合学生实际情况,确定重点和难点。 第九条教师备课应广泛收集有关的现场资料,了解生产、管理、服务实际中本专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积极进行教学内容的更新补充,反映最新经济动态和广泛采用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并附有现场实例或案例,认真制作多媒体课件。 第十条所有教研室都应每周组织教师进行一次教研活动,教研活动要有计划,有记录,并存放在教研室备查。同一门课程有两名或两名以上教师讲授时,专业或教研室应组织集体备课和开展教学研究活动,以统一教学内容、教学要求和教学进度。 第十一条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的要求做好课前准备,对教学环境、多媒体设备、教具模型、教学挂图、教学仪器、工具材料等硬件在授课前要逐一检查和落实,保证教学的正常进行。同时应充分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和所学专业的特点,处理好本课程与选修课和后续课的衔接关系。 第十二条对于技能课和实践课、以及操作性强的教学内容,教师应在课前进行试做,并做好材料、仪器设备的准备工作。 第四章授课 第十三条教师要从高职教育的特点出发,注重学生能力的培养。把传授知识、强化技能和培养能力有机地结合起来,突出职业能力的培养和职业素质的训导。 第十四条教师授课应遵循教学的基本规律和原则,按照高职教育的要求,结合本课程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和运用先进的教学方式和方法,积极使用多媒体设备开展教学活动。提倡“教、学、做”结合起来的教学法,注重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十五条教师授课或承担其它教学任务时,必须携带教材、教案及课程授课计划表。 第十六条教师讲授理论知识时要概念准确,条理清晰,重点突出,富有启发性。教师传授专业技能时应严格遵守有关标准和规范,对于各类安全事故有预防措施,确保人身安全。在传授技能过程中,要进行集中示范,巡回指导,不断探索和总结先进的技能教学法。 第十七条教师授课应着装整洁、大方,以饱满的精神状态,提前二分钟进入教学场所,中间不得随意离开教学场所,严禁教师在课堂上开通和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教师上课时不抽烟、不坐讲,不得随便离开课堂。教师应使用普通话讲课,语言表达要简明、准确、易懂。教师要尊重学生人格,不得体罚和侮辱学生。 第十八条教师因事、因病需要调、停课或请人代课,应提前向教研室主任提出申请,系主任签署意见,按照教务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教师因故不能提前办理手续时,原则上应提前12小时通知所在系领导,事后再登记备案。未经批准擅自调、停、代课者按教学事故论处。 第十九条教师上课应严格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拖课、不提前下课,上课无故迟到和提前下课者按教学事故论处。 第二十条教师上课应把学生课堂纪律的管理作为上课的一项重要内容,严格要求学生遵守课堂纪律,重视检查学生的考勤情况。课堂纪律的好坏是教学效果和质量评价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二十一条教师授课应充分利用电教手段和设备,以及计算机多媒体技术,声像合一、图文并茂,把传授的知识和技能形象化、实物化,增强教学效果。 第二十二条教师应及时按要求填写教室日志。学期结束时,教师应认真、及时、如实、完整地填写教师工作手册,报教务主任审核。 第五章辅导答疑和作业 第二十三条学生学习过程中提出的疑难问题,教师负有辅导答疑责任。辅导答疑应坚持集体辅导和个别辅导相结合的原则。既要热情帮助基础较差的学生,又要满足优秀学生的需要。在答疑过程中,教师要注意引导,启发学生思维,开拓思路,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知识的应用能力,并通过答疑反馈信息,总结经验,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 第二十四条为了巩固学生所学知识和培养学生思考、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师在授课后要适当布置课外作业,并及时认真地批改。任课教师布置课外作业,必须按照教学大纲要求,目的明确、难度适中、份量适当。教师布置课外作业在备课时就应认真筛选,作业题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各项基本功和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教师布置的作业要形式多样,有利于学生巩固所学知识和发展多方面的能力。教师对所布置的作业要提出明确要求,规定完成的时间,并要求学生书面作业的形式要规范化。教师对作业的难点要加强指导,但不能代替学生思考。对学生的实践性作业,教师也要及时检查指导并进行评价,不能放任自流。 第二十五条任课教师必须及时批改作业。学生书面作业要全部批改并做登记,判分及评语要客观公正、具体明确。要教育学生在理解课程内容的前提下通过独立思考,有创造性地及时地完成课外作业。严禁学生互相抄袭作业。对没有按时完成作业或敷衍应付、抄袭作业的学生要及时教育,追交或令其补做。 第六章技能教学 第二十六条技能教学包括实验、技能训练、实习、课程设计和综合训练等环节,是高等职业教育极为重要的教学环节,指导教师必须熟练掌握其内容和方法,认真备课,编写相应的指导书,并提前作好各项准备。 第二十七条在校内进行技能教学时,属于理论教学穿插进行的,可以24学时为一单元安排,按理论课程教学的作息时间执行;凡是整周安排的各项实训和实习的作息时间要参照8小时工作制执行,并严格遵守实训中心和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八条在校外进行技能教学时,参加的师生应严格遵守所在单位的作息时间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九条教师指导实验期间,应做到以下几点: 教师在校内指导实验时,不得随意离开教学场所,并要及时规范学生的操作动作和解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条在课程设计或综合训练教学时,教研室主任应提前两周组织指导教师认真做好选题、分题工作,并做好资料或仪器设备的准备工作。题目类型、范围及其深度、广度要符合课程设计或综合训练大纲的要求,课程设计为同一题目的学生人数要适宜,避免学生互相抄袭。 指导教师在每个工作日与学生面对面的指导时间不应少于3小时。 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课程设计和综合训练必须严格要求、严格检查、严格考核,要按考评标准评定成绩,写出评语,并写出本次课程设计或综合训练的书面总结向教研室主任汇报,留存在所在系资料库备查。 第三十一条确定技能教学环节的师生比时,应充分考虑教学环境、安全条件、教学内容与要求、指导难度等因素,必须经教务处核准。 第七章课程的考核 第三十二条所有课程都必须考核,其形式可以是口试、笔试、操作、开卷、闭卷等,具体形式在课程教学大纲中确定。 第三十三条平时考查、单元性考试和期中考试由任课教师安排,但须在课程授课计划表中反映出来。 第三十四条任课教师在课程的结束或期末考试前应掌握本课程学生出勤情况的统计资料,按学籍管理、违纪处罚、学生考勤管理等有关规定确认学生的考试资格,对不具备考试资格的学生,应在考试前报学生所在班和教务处。 第三十五条教师命题应按学校考试管理规定执行。并从职业教育的特点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出发,探索以能力考核为目的的考核内容和形式,试题需经教研室主任审批。 第三十六条阅卷严格按照评分标准来评分。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 第三十七条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要在三天之内将试卷、教师工作手册交教研室主任,教研室主任初审后交系教学秘书处,由系主任审核签字后保留备查,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录入学校教学管理系统。 第三十八条考试监考是教师工作的一部分,监考教师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监考规定,认真履行监考职责。 第八章奖惩 第三十九条奖励: 教师模范遵守本规范,并在课堂教学、教书育人、教学研究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者,系将按规定予以奖励。 奖励的材料记入教师本人档案,供晋升教师职称参考。 第四十条处罚: 教师违反本规范的要求和规定,责任在个人者,按教学事故论处。 教学事故分一般、较大、重大三个等级。 对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系将根据不同情况、情节轻重及对错误的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必要的行政处分,对不适合做教师者将建议学校调离教师岗位。 对教学事故的处罚按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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