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会行政管理制度.docx
教会行政管理制度教会行政管理制度 第一条 耶稣基督是教会的元首,为教会一切权柄之源。 第二条 耶稣基督治理教会的权柄体现在: 用神的话语来治理他的教会;以圣灵来治理他的教会;藉他所拣选的仆人教牧人员及平信徒领袖来治理他的教会。 第三条 本教会最高决策机构应该为本教会牧师及长老组成的教会治理委员会。但在牧师团及长老团成立之前,教牧团代行牧师团的职责及功能、核心同工会或执事会代行长老团的职责与功能。当本教会产生三位以上牧师、三位以上长老时,即组织牧师团及长老团,发挥治理之功能。 第四条 教牧团由本教会现任牧师及传道组成,为本教会传道牧养事工的决策与领导机构。 第五条 教牧团的职责: 传讲神的福音;用神的话语来造就、安慰和劝勉信徒;训练门徒,兴起平信徒领袖;维护信仰的纯正;为教会代求及祝福。 施行教会的圣礼。 根据教会的事奉目标,制定各项事工计划,并设立相关的职能部门来推动各项事工。 提议任免牧师、传道;任免教牧团下属各职能部门的同工。 负责审理会友代表控告传道及教牧团下属同工议案,组织调查并做出处理决定。 提出教会章程、信约及纪律的修订议案。 牧师的职责:负责教会事工,管理教会,主持圣礼,牧养并教导信徒. 传道的职责:协助牧师各项事工,牧养教导信徒. 第六条 教牧团的工作制度: 教牧团设立主任牧师一人,负责主持教牧团工作;主任牧师空缺期间,由在本教会担任牧师时间最长的牧师暂行其职权。 教牧团实行主任牧师负责制;但本章程第五条第至款中规定的事项,由教牧团集体决定,所作决议需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主任牧师要带领教牧团例会,及时计划、组织、实施、评估各项职能部门的事工。 教牧团每月参与及带领教牧及核心同工会一次,与平信徒领袖一起计划、组织、实施、评估各项教会事工。 教牧团在教会同工年会中,要对上一年度牧养事工进行总结报告,接受众同工的评估,并提出下一年度牧养计划。 第七条 牧师、传道的资格及就职程序: 牧师及传道候选人由教牧团提名,经教牧及核心同工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进行确认。 主任牧师的资格:主任牧师应受过正式神学教育,具有五年以上教会牧会经历并有事奉的果效,讲道与教导有恩赐,家庭有美好的见证,治理方面有明显的领导力。主任牧师候选人必须是弟兄。 牧师的资格:牧师应在认可之神学院受过正式神学教育,坚守真道,具有三年以上的教会牧会经历,忠心牧养神的群羊,及时供应灵粮,事奉有明显的果效。 牧师的按立:传道符合牧师资格者,由本人填表申请,两位牧师推荐,教牧及核心同工会通过,可按规定日期,地点,仪式,由教牧及核心同工会认可之教会属灵长辈组成的按牧团进行考核通过之后,按立为牧师 传道的资格:传道应在认可之神学院受过正式神学教育,在教会任实习传道一年,信仰纯正,清楚蒙召,立志献身传道,勤谨工作,关心爱护信徒,凡事作信徒的榜样,并经过教牧及核心同工会评估通过,被接纳为传道。 实习传道的资格:应在认可之神学院受过正式神学教育,愿意在本教会委身事奉,并有学校师长的推荐、认可其传道事奉之恩赐,经过教牧及核心同工会评估通过,被接纳为实习传道。 第八条 牧师、传道的监督机制: 对教牧人员的品德、神学、事奉,由核心同工会及扩大同工大会进行监督。 当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提出质疑时,经大会推选出代表,与当事人充分沟通之下,可在任期内终止其事奉。 第九条 教牧人员任职及离职: 新任教牧人员初任期为一年。 主任牧师第二次以后之任期均为五年;牧师第二次以后之任期均为三年;传道第二次以后之任期均为两年。 任期满前三个月由教牧及核心同工会人事小组提出续聘与否,并通知当事人。 教牧人员离职前三个月要向教牧及核心同工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可以离开。 主任牧师及牧师连续六年事奉之后,可以申请一年的安息年,安息年期间薪资照发。 牧师、传道候选人年龄不得超过五十五岁;牧师、传道任职不超过六十五岁。 第三节 教牧及核心同工会 第十条 教牧及核心同工会由教牧人员及核心同工组成,为本教会行政管理事工的决策与领导机构。 第十一条 核心同工会由各聚会点带领人所组成。核心同工会鼓励夫妻一起参加会议,但两人只算一个投票权。 第十二条 核心同工会的职责: 各聚会点事工的计划、组织、带领、报告、及评估。 审议任免专职干事,任免同工会下属各职能部门的同工;审议教牧团提出的任免牧师、传道的议案。 管理教会的会籍,及了解各聚会点信徒状况。 负责审理会友代表控告同工会下属同工议案,组织调查并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长执会是由核心同工会中选举出的长老及执事所组成的教会管理小组。除十一条所列核心同工会的全部职责之外,还有以下的职责内容: 代表核心同工会进行日常的行政决策,对于临时或紧急动议有决策权。 管理教会的财务及资产;提交财务管理制度及财务预算报告;设立相关的职能部门,有效进行教会管理;审批预算内财务的使用。 提议任免专职干事。 决定牧师、传道及其他教会全职人员的薪酬标准。 第十二条 教牧及核心同工会的工作制度: 同工会由主任牧师任主席,长执会代表任副主席。同工会主席负责召集并主持同工会会议。 同工会实行分工负责制,重大问题由同工会集体决定,所作决议需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同工会每个月/或两个月开一次大会。 第十三条 核心同工的就职程序: 聚会点带领人均为核心同工候选人,候选人必须参加同工会,但没有投票权。聚会点带领人必须接受门徒训练及事工训练。 候选人连续参加核心同工会半年,经教牧团审核批准,成为核心同工正式成员。 会友人数在五十人以上的堂点/聚会点,可每增加三十名会友增派一名核心同工。 在核心同工会事奉一年以上、受洗三年以上、事奉有果效及见证,符合提前三8-13对执事资格的要求,年龄在二十五岁以上六十岁以下的同工,可通过教牧及核心同工会选举,扩大同工大会通过,被选为执事。执事任期为两年,连选连任。 执事中连续任期两次以上,事奉有果效及见证,符合提前三1-7、彼前五1-3对长老资格的要求,年龄在三十岁以上六十岁以下的男执事,由教牧及核心同工会推荐成为长老候选人;长老由扩大同工大会选举产生;长老任期为三年,连选连任。 第四节 事工及职能部门 第十四条 教牧及核心同工会之下设教会管理、教会动力、敬拜部、培训部、牧养部、事工部、拓展部等事工及职能部门。 教会管理:包含行政、人事、财务、物品的管理。 教会动力:包含祷告推动、文字宣传、联合聚会、周年庆典等内容。 敬拜部:负责诗班、敬拜团、敬拜培训、乐队、乐器与音响管理等。 培训部:负责新朋友班带领者培训、信徒培训、组长训练、门徒训练、事工训练、圣经学校、基本神学培训等。 牧养部:负责小团契及聚会点/堂点带领人的培训与牧养,并支持及帮助这些带领人的牧养事工,负责洗礼培训、洗礼聚会、圣餐聚会、婚礼、丧礼的举行。 事工部:负责发展及支持儿童事工、青少年事工、单身事工、婚姻家庭事工、长辈事工、以及爱心关顾事工等。 拓展部:负责布道训练、节期福音聚会策划、福音餐会支持、拓展新聚会点、假期短宣、本地宣教、外地宣教、海外宣教等。 第十五条 每个部门由教牧人员担任部长,核心同工担任副部长及分部成员。各部门在年度会议时提出年度事工计划及预算,并在每月同工会中定期加以评估各部门事工的发展。 第十六条 各部门事工的目标是支持和帮助各堂点、聚会点在行政管理、属灵动力、敬拜、培训、牧养、事工、拓展上带来发展。 第五节 堂点/聚会点 第十七条 本教会由多个堂点及聚会点联合组成。各堂点和聚会点在教牧团及核心同工会领导下,事工、人事、财务统一运作。 第十八条 各堂点和聚会点内设同工会。带领人任主席,另设副主席、文书、财务、以及小组长等职务。同工会定期开会,主持日常事务,促进各堂点和聚会点的健康发展。 第十九条 聚会点指会众人数为十至五十人,有主日崇拜及正常的同工会管理的聚会点;聚会点人数超过五十人时,可以分出新聚会点,也可以按照教会策略性发展的需要,经教牧及核心同工会讨论通过,发展出新的堂点。 第六节 扩大同工大会 第二十条 扩大同工大会由教牧团、核心同工会及下属各职能部门及堂点/聚会点的全体同工组成。 第二十一条 扩大同工大会的职责: 印证信任之牧师、传道、执事、及核心同工会成员。 选举长老。 听取教牧团及核心同工会关于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事工计划、财务预算。 就教会的事工提出建议和意见。 若牧师、传道、长老、执事、核心同工触犯教会纪律,联名向治理委员会提交控告的议案。 审议并通过教会章程的修订议案。 第二十二条 扩大同工大会的工作制度: 同工会由教牧团及核心同工会联合负责召集;由主任牧师主持同工会会议。 同工会所作决议需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扩大同工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召开大会其通知期不少于两周。 第七节 补充 第二十三条 以上行政管理制度,由教牧团提出,教牧及核心同工会通过,即日实行。 第二十四条 修改或补充内容时,也是由教牧团提出,教牧及核心同工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即日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