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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注意事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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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注意事项.docx

    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注意事项 篇一:技术开发合同注意事项 签订技术合同注意事项 (1)开发项目的名称。即研究开发的新技术或者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系统等。技术合同的项目名称应使用简明、准确的词句和语言反映出合同的技术特征和法律特征,并且项目名称一定要与内容相符。 (2)技术的内容。技术内容直接关系到合同其他条款的执行,所以要求当事人双方尽可能准确、全面地填写。技术开发合同标的技术的内容,是指当事人通过履行合同所要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当事人应明确合同开发项目的技术领域,说明成果工业化开发程度,比如是属于小试、中试等阶段性成果,还是可以直接投入生产使用的工业化成果;是属于科技理论,还是有关产品技术、工艺技术;是属于以技术报告、文件为载体的书面技术设计、资料,还是以产品、材料、生产线等实物形态为载体的技术成果。此外,还应当载明开发成果的科技水平以及衡量和评定的主要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技术开发合同标的技术的形式,是指当事人通过履行合同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形式。当事人必须明确约定技术开发合同标的技术的形式。当事人可以约定的形式包括:产品设计、工艺规程、材料配方和其他图纸、论文、报告等技术文件;磁带、磁盘、计算机软件;动物或者植物的新品种、微生物菌种;样品、样机;成套技术设备。 (3) 研究开发计划。为了保证技术开发工作能够按期完成,合同当事人双方应约定一个周密、合理的工作计划,包括实施研究开发工作的总体计划、年度计划、半年度计划等。同时还应明确约定每一阶段中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完成的研究内容,达到的目标以及完成的期限等内容。在合作开发合同中,当事人双方还应约定合作双方各自分工。例如,甲方负责提供技术图纸、原始资料、实施技术的场地及提供的具体时间等。乙方负责根据甲方提供的图纸资料进行研究工作以及研究工作的具体步骤、时间要求等。 (4)研究开发经费或者项目投资的数额及其支付、结算方式。研究开发经费指完成本项研究开发工作所需要的成本。当事人双方应当明确研究开发经费的总金额,以及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的来源。如果是合作开发,应当明确经费的分担数额,即甲方提供多少经费,乙方提供多少经费,在合同条款中都应分别写明。如果双方在订立技术开发合同时无法明确研究开发经费,可以预先估算数额,在合同完成后办理提取奖酬金手续加以补正。有些技术开发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通过提供试验装备、设备、器材、样品、专业技术人员和现有技术成果(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等资金以外形式进行投资的,对此应明确投资内容所涉及的财产所有权问题。技术开发合同经费结算方式包括:经费包干。合同经费实行包干使用的,当合同完成以后经费出现结余时,结余的经费应归研究开发方所有,如果经费不足,不足的经费应由研究开发方自行解决。实行经费包干使用,研究开发方的报酬应包含在结余的研究开发经费中,委托方不另行支付报酬。在技术开发合同中,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经费结算方式的,应按经费包干处理。其次是实报实销。实行实报实销经费结算方式,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当研究开发经费不足时,委托方应当补充支付;当研究开发经费出现剩余时,研究开发方应如数返还。同时,当事人还应明确约定,研究开发方的报酬数额,支付的形式和时限等。对于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当事人可以协商议定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约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产品价格、实施技术后的新增的产值、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约定的其他方式计算。 (5)利用研究开发经费购置的设备、器材、资料的财产权属。为了保证开发工作的顺利进行,使用部分研究开发经费购置一定数量的研究开发设备、器材和有关技术资料,对于研究开发工作的顺利进行是十分必要的。对于这些设备、器材、资料的权属,双方当事人应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合理划分其权属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为了防止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当事人应分别列出属于单方或共有的设备、器材、资料的清单。 (6)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是指技术开发合同从开始履行到履行完毕的起止期限。履行地点是指当事人约定或推定的合同履行的具体地点。实践中,对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在研究开发方所在地履行。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方式一般可以通过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制、开发,样品、样机的试制,成套技术设备的试制、生产等各种方式来完成。 (7)技术情报和资料保密。技术合同一般应当具有保密条款。订立这一条款,应注意合同内容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在合同中载明国家秘密事项的范围、密级和保密期限以及各方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和责任。其次,当事人可以约定对技术合同中所涉及的仅为少数专家掌握,并使拥有者在竞争中获得优势的技术情报、资料、数据、信息和其他技术秘密承担保密义务。再次,当事人可以根据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所涉及的技术进步程度、生命周期以及其在竞争中的优势等因素,商定技术保密的范围、时间以及各方应承担的保密责任。最后,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无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保密条款不受其限制而继续有效,各方均应继续承担保密条款约定的保密义务而且保密条款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相抵触。(8) 风险责任的承担。当事人双方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合同中对技术开发项目的风险责任,作出合理的约定。具体内容包括:约定风险责任承担主体,风险责任分担原则及比例,风险责任承担方式。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风险责任而发生损失的,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合理承担风险责任。当事人一方发现可能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当事人一方没有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9)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是指在技术开发合同中所产生的技术发现、技术发明创造和其他技术成果权益的归属,以及对由此产生的利益的分配。成果的归属和分享是技术开发合同的一个特殊条款,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对包括著作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使用权、转让权如何使用、归谁所有以及利益如何分配作出约定。确认技术成果权属应当遵循两个原则:一是精神权利不可侵犯的原则。所谓精神权利,是指与技术成果完成者人身和创造性劳动不可分割的荣誉权和身份权。它包括作为发明人、发现人和科技成果人的发明权、发现权、科技成果权等身份权以及依法取得的荣誉称号、奖章、奖励证书和奖金等荣誉权。二是经济权利合理分享的原则。经济权利,是指通过使用、转让技术成果取得物质利益的财产权利。如专利实施权、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和转让权等许可实施、转让而获得经济收益的权利。对技术成果,当事人应当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合理的分享办法。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合同法及其有关规定解决权利归属和利益分享问题。 (10)技术成果的验收。技术开发合同的验收要解决的是标准和方法。验收标准是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或合作开发合同中合作双方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操作标准和具体要求,同时也是合同完成以后双方验收时应共同遵守的准则。验收标准是指技术开发合同实施完成后,当事人双方或一方确认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是否符合和达到当事人约定的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的尺度。验收方法是指技术开发合同实施完成后,当事人双方或一方确认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是否符合和达到当事人约定的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的具体方法。技术开发合同的验收可以采用技术鉴定会、专家技术评估等方式,同时也可以由委托方单方认可即视为验收通过。不管采用何种验收方式,最后都应由验收方出具验收证明及文件,作为合同验收通过的依据。 (11) 报酬的计算和支付方式。报酬是指某一项目的研究开发的使用费和研究开发人员的科研补贴。双方当事人应在这一条款中明确约定报酬的总金额和报酬来源。实行经费包干结算方式的,研究开发方的报酬应包含在研究开发经费中,委托方不另行支付报酬。在合同实行实报实销结算方式时,当事人应明确约定研究开发方报酬的金额为多少,支付的形式和时限等。(12)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合同法及有关技术合同法律规范关于违约金及损失问题的规定,约定委托方、研究开发方及合作开发方的违约责任。 (13)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或一方为合同的履行进行必要的工作协作和技术指导,保证合同具有研究开发、实施使用的条件。双方可以约定技术协作和指导的具体内容、协作和指导中各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如果本合同已经终止或解除,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就该技术项目在需要进行技术协作或技术指导时,应按所提出的要求另行订立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合同,原合同技术协作和技术指导条款的有关内容不再生效。 尽量不使用“双方协商”、“双方另行协商”、“根据或者按照对方要求”等词汇。及在填写解决争议方式时要注明具体仲裁机构名称,否则法律上将认定无效。也不要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这样的约定同样无效。篇二:技术开发合同书写注意事项 技术合同书填写中的注意事项 以下根据浙江省科技厅监制的技术开发合同书介绍一下填写中的注意事项 封面填写准确: 项目名称:使用简明、规范的专业术语概括,体现合同的内容和性质 委托方: 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法定名称受托方: xx大学 签订时间: 与有效期对应,如 :XX年 x月x日签订地点: 按实际地点填写 有效期限: XX年 x月x日至XX年x月x日 有效期不光是指合同的开发周期,应考虑整个合同的运行维护、开发费支付等。税务机关有要求,合同要在有效期内才能免税。 一、标的技术的内容、形式和要求: 要写出关键内容,不能空洞,否则无法履行。所开发技术项目内容,可以先作一些技术背景的描述,说明开发目标,有些也就是委托方的需求。然后根据目标和需求,明确甲方委托乙方将要开发的具体工作内容。 .计算机软件方面的技术开发合同: 1.应有明确的功能需求调研及技术要求分析、技术架构的设计、程序编制、方案优化、成果测试与验收标准等内容; 2.应有新的方案设计、新的技术集成、新的技术手段、新领域中的应用等技术创新内容的表述; 3.以下类型的合同,只能认定为技术服务合同: 利用受托方自有技术,将已有较为成熟的软件,适用到相应的硬件设备上、或系统集成中的合同;功能比较单一的网站系统软件编制合同; 对核心技术并未有实质性、突破性变化的计算机系统,进行系统升级服务的合同; 从事软件外包业务的,在委托方总体设计安排下,利用自有技术方案,进行软件编制的合同。 b.机电一体化装备及其它硬件设计开发合同: 1.需着重描述开发目标的技术创新内容。应区别于一般的产品设计服务及具有特殊要求的非标设计。 2.需通过文字描述体现技术先进性内容。并应区别于简单改变参数、排列等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等。 二、应达到的技术指标和参数:主要是一些量化指标,为衡量技术的先进性及技术标准,一般供合同验收时参考。(根据双方实际需要约定) 三、研究开发计划:实施开发项目的阶段进度,各个阶段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达到的目标和完成的期限等。 四、研究开发经费、报酬及其支付或结算方式:注意,明显包括硬件的项目成果,应注明硬件成本是否在开发经费中列支。 五、利用研究开发经费购置的设备、器材、资料的财产权属:特别要注意,财产权属甲方时等同于开发费代购货物。应从技术性金额中扣除。 六、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成果提交方式及数量中,以样机、样品作为技术载体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履行方式:如:乙方以光盘的形式提交技术成果。其中包括软件源程序、流程图、使用说明书等技术文档。) 七、技术情报和资料保密:1.约定优先。2.不受合同终止限制。3.不约定,当事人不承担责任。 八、技术协作和技术指导的内容:包括甲方为乙方提供的资料、文件及其他条件,双方协作的具体事项。 九、风险责任的承担:约定防矛盾,有据可查。 十一、验收的标准和方式:可根据合同中应达到的技术指标和参数验收,或按国际、国家等技术标准组织专家评审等。 十二、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无约定的按实际损失赔賞违约金不得超过合同总价,不得显失公平。 十三、争议的解决方法:双方协商。 十四、名词和术语的解释:为避免理解上的分歧和解释性作用。 十五、其它 盖章页: 单位名称:法定名称,要与封面上的名称及公章一致,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之一必须签字或盖私章,打印或联系人签字无效,填好双方的地址及电话。篇三:签订软件开发合同注意事项(易法通分享) 软件开发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作者:易法通 撰写时间:2012-12-28 委托开发软件一般是应用户需要,编制适用于其生产或经营特点的软件,这种软件一般在市场上见不到或在市场上买到需经修改后才能使用,但是该用户没有开发或修改软件的能力,必须委托一定软件中其他具有开发、修改软件能力的机构从事该项工作。软件开发合同被委托方虽然是开发软件方面专家,但他可能对委托方所从事的行业或具体的生产或经营特点、方式了解甚少。因此,双方签订的软件开发合同就有许多事项需要明确。 一、 软件开发合同委托人注意事项 1、软件开发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受托人对委托人进行项目培训,以及培训费用的支付问题。 2、软件开发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开发软件的总价款以及各个部分的价格。 3、软件开发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进度报告的方式和时间。 4、软件开发合同委托人在领受了受托人交付件后,应立即对该交付件进行测试和评估,以确认其是否符合开发软件的功能和规格。 5、软件开发合同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提供有关信息与资料,特别是有关委托人对开发软件的功能和目标需求方面的信息和资料,明确质量要求。 6、软件开发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委托人对于委托人提交的有关需求说明、资料和信息所涉及的软件功能、目标、需求构成及相关技术问题向受托人咨询或征求意见的权利。 7、软件开发合同委托方应明确约定受托方向委托方进行软件维护和支持服务的时间和内容。 二、软件开发合同受托人的注意事项 1、受托人在完成软件开发后,需要增加开发费用时,该怎么处理,应与委托人进行明确约定。 2、应在软件开发合同中约定完成软件开发的弹性时间,避免由于委托人计算失误,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软件开发而承担的违约责任。 3、软件开发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受托人提交需求说明书、概要设计说明书、详细设计说明书的具体时间。 4、软件开发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委托人在受托人提交进度报告后答复的时间和方式。 5、明确软件开发合同所开发软件的版权归属。 软件版权的归属有两种处理方法:其一是软件版权归委托方;其二是软件版权归软件开发合同被委托方。实践中可采取以下办法解决,即软件版权归委托人,反过来委托人给予被委托人在一定范围内使用软件的许可,如允许被委托人使用例行程序开发其他软件等,由此双方都能各得所需。 6、软件开发合同受托人应约定委托人检验软件后出具书面领受文件或递交缺陷报告及领受或出具缺陷报告时间。 三、软件开发合同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注意事项 1、软件开发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合同项目是否可以分包,如果可以,应写明可分包的范围。 2、软件开发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软件开发的目的、处理对象、软件的主要功能和目标以及应达到的技术指标。 3、开发进度 软件开发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合理的软件系统试运行的时间。 软件开发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开发软件的交付时间和进度。 4、知识产权归属 若软件开发合同约定软件系统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时,应明确约定另一方所拥有的使用权及权限范围。 软件开发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所开发软件的知识产权的权属,是共同所有还是一方所有。 5、验收验收对委托开发软件合同双方都非常重要,它关系到如何确认以下几个问题。 、委托方在收到软件程序以及第一批文档后多长时间内完成对软件的测验,以及在多长时间内委托方有权以软件程序质量未达到软件开发合同所规定的技术标准要求为由,要求被委托方对程序进行修改使其达到软件开发合同规定的标准。 、对程序进行修改费用应哪方负责。 、软件开发合同被委托方应在多长内完成修改程序的工作,并且应在何时、何地以及以何种方式将修改后的软件交会给委托方。 、软件开发合同委托方收到修改过的软件之后应在多长时间完成第二次测验,并应在多长时间内委托方应将第二次测验的结果通知被委托方。 、如第二次测验计算机程序仍未达到软件开发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要求,委托方是否有权拒绝拒绝接受程序,交且是否有权要求被委托方按软件开发合同规定的索赔条款进行赔偿。 、如果委托方要按期将首次或者第二次测验的结论通知被委托方,是否可以视为委托方已接受被委托方开发的软件。 、如果程序文档分为两次交付,在委托方实际接受软件后多长时间内被委托方应将第二批文档交付给委托方。 因此,应注意以下问题: 软件开发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因双方各自的原因导致软件未通过验收,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软件开发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软件验收的时间和标准。 6、交付说明书 软件开发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交付的文档的形式和内容。 软件开发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委托人对受托人提交的各种说明书的审核时间。 软件开发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委托人对受托人提交的说明书有异议,双方应如何解决等问题。软件开发合同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当委托人对受托人提交的说明书有异议时,双方应如何解决。导致合同双方对此发生争议,引起纠纷。 7、证据 软件开发合同签订后,双方应该妥善保管合同书以及主合同、相关凭据、有关会计资料以及其它承诺函、约定书等合同附件。 对方拒绝接受函件等其他文书时,应当向公证机构或其他部门公证或提存保留证据。 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据的公证和提存保留。 当事人一方依照约定解除合同或依照法定事项主张解除合同,应保存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的证据。 8、软件开发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项目变更的条件。 9、软件开发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软件开发系统的名称,分属于不同当事人的软件。 10、保密 保密对象:软件开发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保密对象,应该对保密对象加以细化,以例举的方式列出,还应约定特定情况下的一些例外事项。 保密责任: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双方对商业秘密都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泄漏,否则承担相应责任。 保密期限:应约定对软件开发合同中的保密事项的具体保密期限,或只是有个概述而未明确具体的时间段、时间点。 保密条款的独立性:双方可以约定,不论软件开发合同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保密条款不受其限制而继续有效,各方均应继续承担约定的保密义务。 11、软件开发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可以转让。 12、签约细节软件开发合同中应当说明双方当事人信息。如当事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开户金融机构,帐号,电话,邮政编码,签订合同日期。签订合同地点等。 双方均应签署清楚无误的签名,当事方是单位的还应加盖公章。 签订时间:双方应在软件开发合同尾部标明清楚无误的签约时间。 软件开发合同用语要力求达到条款明确、具体、措辞确切,防止“基本”、“尽可能”、“如有可能”“应该”“最新”等不确切的条款和字眼在合同中出现。 13、不可抗力 一方发生不可抗力时应当按照软件开发合同约定及时向对方告知、证明,并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软件开发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遭遇不可抗力后的通知办法和证明方法、双方可否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可否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履行问题要求赔偿、在何种情况下解除合同等。 一方发生不可抗力后应依软件开发合同约定及时向对方告知、证明时应保存证据。 14、履行过程中双方都应注意相对方主体变更情况,若有变更解散情形的,应注意哪个法人或组织继受其权利义务,并应收集相关证据证明以上事实。 15、软件开发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如约定诉讼管辖法院,只能约定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且只能约定其中一个法院管辖。如果约定不明确、选择两个以上法院管辖、或约定上述5个法院以外的法院,或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这样解决争议的条款是无效的。 软件开发合同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时,选择一个以上的法院;或者选择仲裁,却同时约定由法院管辖。 这样解决争议的条款是无效的,可能会增加当事人争议解决成本,不符合当事人初始意图,不利于争议有效率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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