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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事务所办案业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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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事务所办案业务管理办法.docx

    律师事务所办案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办案业务管理办法 为了建立健全案件管理制度,提高律师办案责任心,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本所信誉和良好的律师社会形象,使办案管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经本所全体律师会议讨论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所受理的经济、民事、刑事、行政、涉外等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案件。 二、立案受理: 事务所实行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原则,严禁律师个人私自收案和私自收费。 律师为当事人代理案件,应当填写立案登记表,经主任批准后,方可与当事人办理委托代理手续。 律师代理案件应当与委托的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加盖双方印章和签字,还应由委托人出具下列材料: 授权委托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收费: 律师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的律师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减价收费、压价竞争,对于个别重大疑难案件经主任批准,在商得委托的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实行风险收费,但不得超过收费标准的五倍。涉外案件除按国家收费标准收费外,另可参照标准收费。 救助条件:对于个别当事人因特殊困难,确实无力支付代理费的,可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主任批准后,可以免交律师代理费。 律师实行先收费后办案的原则,个别案件因情况紧急,代理费短时间难以到帐的,应当先办理案件,避免错过时机。 委托人交付案件代理费,一律由出纳会计收取,并向当事人出具法定收费凭证。 三、案件办理 律师办理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文明、礼貌,尊重审判人员以及对方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 调查取证: 律师代理案件应当主动向委托人调取有关证据,对于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性证据,委托人不愿提供的,应当向其说明利害关系,其后果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对于委托人无法提供的证据,而又是证明案件事实不可缺少的证据,代理律师应当在法律规定和律师职责范围内积极主动的调查取证。必要时,提请审判人员取证。 律师向证人调查取证,应当由两人进行,不得胁迫收买证人作证。 辩护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会见在押 的被告人时,应当由两名律师进行,严格禁止随带家属和亲戚朋友会见。禁止代被告传递物品和信件。 代理律师不得作伪证,对于调查收集到的证据应当认真审查,辨别真伪,发现虚假证据,应当及时向提供证据的人指出,并不得在案件审理中引用该虚假证据。 律师原则上应在开庭前收集到充分的证据,因特殊原因,开庭前尚未收集到的关键性证据,应当提前与审判人员、仲裁人员取得联系,尽可能的推迟开庭时间。 律师对于收集到的证据应当妥善保管,并注意保密,不得丢失、毁弃。 出庭: 出庭前准备: 承办律师应当针对案件纠纷的焦点,认真审查证据,查阅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在此基础上撰写代理意见和辩护词。 下列重大疑难案件由承办律师提请主任同意,召开律师会议,实行集体讨论。 受理法院所在地及全省乃至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涉及港、澳、台地区及具有涉外因素的重大案件; 所主任认为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 辩护律师需作无罪辩护或改变罪名的辩护案件; 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的疑难案件。 本条所列案件需向省向司法厅律管处汇报。 集体讨论程序: 先由承办律师介绍案情,提出将要代理的意见; 集体讨论,律师各自发表观点和意见,并提出理由; 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讨论意见。 代理律师必须按照集体讨论的意见进行代理或辩护。 集体讨论案件时填写讨论登记表,记录参加人、案情、代理人、讨论意见、时间地点。 出庭: 承办律师必须按时出庭代理诉讼,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出庭的应告知主任,并提前请示承办的审判人员、仲裁人员,尽可能的推迟开庭时间,不得无故不出庭。 承办律师出庭时,应当遵守法庭秩序,服从审判人员的指挥,充分发挥庭审中每个阶段的作用。庭审结束后,判决前应当向法庭提交书面代理意见或辩护意见。 四、办案质量考核与投诉、监督 质量考核 要依法认真、及时的履行职责,尽职尽责,无失职、渎职行为;不敷衍推诿,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以事实为根据,依法律为准 绳,不歪曲事实,曲解法律,及时向法院及仲裁机构提交辩护意见和代理意见。 委托代理手续完备齐全,案件证据材料、法律文书齐全。 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要求,不泄露秘密。 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律师执业纪律,无违法违纪行为。 案件卷宗归档及时,符合规范要求。 办案质量监督 当事人监督:当事人有权对委托本所律师代理的案件进行投诉,也可以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投诉。 本所内部监督:本所律师承办的案件,主任和其他律师均可相互监督。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有关司法机关有权对本所律师承办的案件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意见。 本所每年底对所办案件进行集中检查一次,分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 对于委托的当事人投诉及有关机关的监督意见,由主任接待,并组织有关人员查证核实,确有问题的,按有关处理。 订卷、归档 律师不得丢弃和私自保存已办结的案件卷宗。 案件办理终结后,承办律师应当按照规定在一个月内将卷宗装订完毕。 案件卷宗由承办律师交档案管理人员归档集中保管。 案件卷宗保管期限为长期。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对案件卷宗按年度、及案件性质进行分类、编号登记。 归档后的案件卷宗,本所以外的任何人未经本所负责人同意,不得查阅。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或有关司法机关需要查阅、调取的除外。 本所律师需要查阅档案的,应当进行登记后,方可查阅,凡需复印的,应记录复印内容。 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案件卷宗的防霉、防蛀、防火工作;妥善保管档案。 奖惩 对律师办案实行精神鼓励、物质奖励与批评教育、惩罚结合的原则。 对于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律师,经律师会议讨论可发放一定数额的年终奖金,具体数额根据本所年终效益决定,可同时给予表扬。 对于违反本办法及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和律师,经律师会议讨论决定,给予批评教育;并扣发资金,直扣发工资。由于律师过错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从扣发的本人奖金和工资中赔偿;对于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按照规定报省司法厅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 办法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办法于_年_月_日经全体律师会议讨论通过,同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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