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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MP实务教程--第十章-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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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MP实务教程--第十章-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课件.ppt

    课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技术教材:新版GMP实务教程第十章 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制药系,制药工程学院,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制药系,内容提要:,GMP(2010年修订)第十章 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第一节 质量控制实验室,第二节 检验管理,第三节 留样管理,第四节 持续稳定性考察管理,第五节 放行与质量事故处理,GMP(2010年修订)第十章 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第一节质量控制实验室管理第二百一十七条质量控制实验室的人员、设施、设备应当与产品性质和生产规模相适应。企业通常不得进行委托检验,确需委托检验的,应当按照第十一章中委托检验部分的规定,委托外部实验室进行检验,但应当在检验报告中予以说明。第二百一十八条质量控制负责人应当具有足够的管理实验室的资质和经验,可以管理同一企业的一个或多个实验室。第二百一十九条质量控制实验室的检验人员至少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并经过与所从事的检验操作相关的实践培训且通过考核。第二百二十条质量控制实验室应当配备药典、标准图谱等必要的工具书,以及标准品或对照品等相关的标准物质。第二百二十一条质量控制实验室的文件应当符合第八章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要求:(一)质量控制实验室应当至少有下列详细文件:1质量标准;2取样操作规程和记录;3检验操作规程和记录(包括检验记录或实验室工作记事簿);4检验报告或证书;5必要的环境监测操作规程、记录和报告;6必要的检验方法验证报告和记录;7仪器校准和设备使用、清洁、维护的操作规程及记录。(二)每批药品的检验记录应当包括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质量检验记录,可追溯该批药品所有相关的质量检验情况;(三)宜采用便于趋势分析的方法保存某些数据(如检验数据、环境监测数据、制药用水的微生物监测数据);(四)除与批记录相关的资料信息外,还应当保存其他原始资料或记录,以方便查阅。第二百二十二条取样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一)质量管理部门的人员有权进入生产区和仓储区进行取样及调查;(二)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操作规程取样,操作规程应当详细规定:1经授权的取样人;2取样方法;3所用器具;4样品量;5分样的方法;6存放样品容器的类型和状态;7取样后剩余部分及样品的处置和标识;8取样注意事项,包括为降低取样过程产生的各种风险所采取的预防措施,尤其是无菌或有害物料的取样以及防止取样过程中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注意事项;9贮存条件;10取样器具的清洁方法和贮存要求。(三)取样方法应当科学、合理,以保证样品的代表性;(四)留样应当能够代表被取样批次的产品或物料,也可抽取其他样品来监控生产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如生产的开始或结束);(五)样品的容器应当贴有标签,注明样品名称、批号、取样日期、取自哪一包装容器、取样人等信息;(六)样品应当按照规定的贮存要求保存。,GMP(2010年修订)第十章 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第一节质量控制实验室管理第二百二十三条物料和不同生产阶段产品的检验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一)企业应当确保药品按照注册批准的方法进行全项检验;(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检验方法进行验证:1采用新的检验方法;2检验方法需变更的;3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及其他法定标准未收载的检验方法;4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验证的检验方法。(三)对不需要进行验证的检验方法,企业应当对检验方法进行确认,以确保检验数据准确、可靠;(四)检验应当有书面操作规程,规定所用方法、仪器和设备,检验操作规程的内容应当与经确认或验证的检验方法一致;(五)检验应当有可追溯的记录并应当复核,确保结果与记录一致。所有计算均应当严格核对;(六)检验记录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产品或物料的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或供货批号,必要时注明供应商和生产商(如不同)的名称或来源;2依据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操作规程;3检验所用的仪器或设备的型号和编号;4检验所用的试液和培养基的配制批号、对照品或标准品的来源和批号;5检验所用动物的相关信息;6检验过程,包括对照品溶液的配制、各项具体的检验操作、必要的环境温湿度;7检验结果,包括观察情况、计算和图谱或曲线图,以及依据的检验报告编号;8检验日期;9检验人员的签名和日期;10检验、计算复核人员的签名和日期。(七)所有中间控制(包括生产人员所进行的中间控制),均应当按照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的方法进行,检验应当有记录;(八)应当对实验室容量分析用玻璃仪器、试剂、试液、对照品以及培养基进行质量检查;(九)必要时应当将检验用实验动物在使用前进行检验或隔离检疫。饲养和管理应当符合相关的实验动物管理规定。动物应当有标识,并应当保存使用的历史记录。第二百二十四条质量控制实验室应当建立检验结果超标调查的操作规程。任何检验结果超标都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完整的调查,并有相应的记录。,GMP(2010年修订)第十章 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第一节质量控制实验室管理第二百二十五条企业按规定保存的、用于药品质量追溯或调查的物料、产品样品为留样。用于产品稳定性考察的样品不属于留样。留样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一)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对留样进行管理;(二)留样应当能够代表被取样批次的物料或产品;(三)成品的留样:1每批药品均应当有留样;如果一批药品分成数次进行包装,则每次包装至少应当保留一件最小市售包装的成品;2留样的包装形式应当与药品市售包装形式相同,原料药的留样如无法采用市售包装形式的,可采用模拟包装;3每批药品的留样数量一般至少应当能够确保按照注册批准的质量标准完成两次全检(无菌检查和热原检查等除外);4如果不影响留样的包装完整性,保存期间内至少应当每年对留样进行一次目检观察,如有异常,应当进行彻底调查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5留样观察应当有记录;6留样应当按照注册批准的贮存条件至少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7如企业终止药品生产或关闭的,应当将留样转交受权单位保存,并告知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便在必要时可随时取得留样。(四)物料的留样:1制剂生产用每批原辅料和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均应当有留样。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如输液瓶),如成品已有留样,可不必单独留样;2物料的留样量应当至少满足鉴别的需要;3除稳定性较差的原辅料外,用于制剂生产的原辅料(不包括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溶剂、气体或制药用水)和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的留样应当至少保存至产品放行后二年。如果物料的有效期较短,则留样时间可相应缩短;4物料的留样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贮存,必要时还应当适当包装密封第二百二十六条试剂、试液、培养基和检定菌的管理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一)试剂和培养基应当从可靠的供应商处采购,必要时应当对供应商进行评估;(二)应当有接收试剂、试液、培养基的记录,必要时,应当在试剂、试液、培养基的容器上标注接收日期;(三)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或使用说明配制、贮存和使用试剂、试液和培养基。特殊情况下,在接收或使用前,还应当对试剂进行鉴别或其他检验;(四)试液和已配制的培养基应当标注配制批号、配制日期和配制人员姓名,并有配制(包括灭菌)记录。不稳定的试剂、试液和培养基应当标注有效期及特殊贮存条件。标准液、滴定液还应当标注最后一次标化的日期和校准因子,并有标化记录;(五)配制的培养基应当进行适用性检查,并有相关记录。应当有培养基使用记录;(六)应当有检验所需的各种检定菌,并建立检定菌保存、传代、使用、销毁的操作规程和相应记录;(七)检定菌应当有适当的标识,内容至少包括菌种名称、编号、代次、传代日期、传代操作人;(八)检定菌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贮存,贮存的方式和时间不应当对检定菌的生长特性有不利影响。第二百二十七条标准品或对照品的管理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一)标准品或对照品应当按照规定贮存和使用;(二)标准品或对照品应当有适当的标识,内容至少包括名称、批号、制备日期(如有)、有效期(如有)、首次开启日期、含量或效价、贮存条件;(三)企业如需自制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应当建立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的质量标准以及制备、鉴别、检验、批准和贮存的操作规程,每批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应当用法定标准品或对照品进行标化,并确定有效期,还应当通过定期标化证明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的效价或含量在有效期内保持稳定。标化的过程和结果应当有相应的记录。,GMP(2010年修订)第十章 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第二节物料和产品放行第二百二十八条应当分别建立物料和产品批准放行的操作规程,明确批准放行的标准、职责,并有相应的记录。第二百二十九条物料的放行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一)物料的质量评价内容应当至少包括生产商的检验报告、物料包装完整性和密封性的检查情况和检验结果;(二)物料的质量评价应当有明确的结论,如批准放行、不合格或其他决定;(三)物料应当由指定人员签名批准放行。第二百三十条产品的放行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一)在批准放行前,应当对每批药品进行质量评价,保证药品及其生产应当符合注册和本规范要求,并确认以下各项内容:1主要生产工艺和检验方法经过验证;2已完成所有必需的检查、检验,并综合考虑实际生产条件和生产记录;3所有必需的生产和质量控制均已完成并经相关主管人员签名;4变更已按照相关规程处理完毕,需要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变更已得到批准;5对变更或偏差已完成所有必要的取样、检查、检验和审核;6所有与该批产品有关的偏差均已有明确的解释或说明,或者已经过彻底调查和适当处理;如偏差还涉及其他批次产品,应当一并处理。(二)药品的质量评价应当有明确的结论,如批准放行、不合格或其他决定;(三)每批药品均应当由质量受权人签名批准放行;(四)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放行前还应当取得批签发合格证明。,GMP(2010年修订)第十章 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第三节持续稳定性考察第二百三十一条持续稳定性考察的目的是在有效期内监控已上市药品的质量,以发现药品与生产相关的稳定性问题(如杂质含量或溶出度特性的变化),并确定药品能够在标示的贮存条件下,符合质量标准的各项要求。第二百三十二条持续稳定性考察主要针对市售包装药品,但也需兼顾待包装产品。例如,当待包装产品在完成包装前,或从生产厂运输到包装厂,还需要长期贮存时,应当在相应的环境条件下,评估其对包装后产品稳定性的影响。此外,还应当考虑对贮存时间较长的中间产品进行考察。第二百三十三条持续稳定性考察应当有考察方案,结果应当有报告。用于持续稳定性考察的设备(尤其是稳定性试验设备或设施)应当按照第七章和第五章的要求进行确认和维护。第二百三十四条持续稳定性考察的时间应当涵盖药品有效期,考察方案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每种规格、每个生产批量药品的考察批次数;(二)相关的物理、化学、微生物和生物学检验方法,可考虑采用稳定性考察专属的检验方法;(三)检验方法依据;(四)合格标准;(五)容器密封系统的描述;(六)试验间隔时间(测试时间点);(七)贮存条件(应当采用与药品标示贮存条件相对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长期稳定性试验标准条件);(八)检验项目,如检验项目少于成品质量标准所包含的项目,应当说明理由。第二百三十五条考察批次数和检验频次应当能够获得足够的数据,以供趋势分析。通常情况下,每种规格、每种内包装形式的药品,至少每年应当考察一个批次,除非当年没有生产。第二百三十六条某些情况下,持续稳定性考察中应当额外增加批次数,如重大变更或生产和包装有重大偏差的药品应当列入稳定性考察。此外,重新加工、返工或回收的批次,也应当考虑列入考察,除非已经过验证和稳定性考察。第二百三十七条关键人员,尤其是质量受权人,应当了解持续稳定性考察的结果。当持续稳定性考察不在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时,则相关各方之间应当有书面协议,且均应当保存持续稳定性考察的结果以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第二百三十八条应当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结果或重要的异常趋势进行调查。对任何已确认的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结果或重大不良趋势,企业都应当考虑是否可能对已上市药品造成影响,必要时应当实施召回,调查结果以及采取的措施应当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二百三十九条应当根据所获得的全部数据资料,包括考察的阶段性结论,撰写总结报告并保存。应当定期审核总结报告。,GMP(2010年修订)第十章 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第四节变更控制第二百四十条企业应当建立变更控制系统,对所有影响产品质量的变更进行评估和管理。需要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变更应当在得到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二百四十一条应当建立操作规程,规定原辅料、包装材料、质量标准、检验方法、操作规程、厂房、设施、设备、仪器、生产工艺和计算机软件变更的申请、评估、审核、批准和实施。质量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变更控制。第二百四十二条变更都应当评估其对产品质量的潜在影响。企业可以根据变更的性质、范围、对产品质量潜在影响的程度将变更分类(如主要、次要变更)。判断变更所需的验证、额外的检验以及稳定性考察应当有科学依据。第二百四十三条与产品质量有关的变更由申请部门提出后,应当经评估、制定实施计划并明确实施职责,最终由质量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变更实施应当有相应的完整记录。第二百四十四条改变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生产工艺、主要生产设备以及其他影响药品质量的主要因素时,还应当对变更实施后最初至少三个批次的药品质量进行评估。如果变更可能影响药品的有效期,则质量评估还应当包括对变更实施后生产的药品进行稳定性考察。第二百四十五条变更实施时,应当确保与变更相关的文件均已修订。第二百四十六条质量管理部门应当保存所有变更的文件和记录。第五节偏差处理第二百四十七条各部门负责人应当确保所有人员正确执行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验方法和操作规程,防止偏差的产生。第二百四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偏差处理的操作规程,规定偏差的报告、记录、调查、处理以及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并有相应的记录。第二百四十九条任何偏差都应当评估其对产品质量的潜在影响。企业可以根据偏差的性质、范围、对产品质量潜在影响的程度将偏差分类(如重大、次要偏差),对重大偏差的评估还应当考虑是否需要对产品进行额外的检验以及对产品有效期的影响,必要时,应当对涉及重大偏差的产品进行稳定性考察。第二百五十条任何偏离生产工艺、物料平衡限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操作规程等的情况均应当有记录,并立即报告主管人员及质量管理部门,应当有清楚的说明,重大偏差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会同其他部门进行彻底调查,并有调查报告。偏差调查报告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的指定人员审核并签字。企业还应当采取预防措施有效防止类似偏差的再次发生。第二百五十一条质量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偏差的分类,保存偏差调查、处理的文件和记录第六节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第二百五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系统,对投诉、召回、偏差、自检或外部检查结果、工艺性能和质量监测趋势等进行调查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调查的深度和形式应当与风险的级别相适应。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系统应当能够增进对产品和工艺的理解,改进产品和工艺。第二百五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的操作规程,内容至少包括:(一)对投诉、召回、偏差、自检或外部检查结果、工艺性能和质量监测趋势以及其他来源的质量数据进行分析,确定已有和潜在的质量问题。必要时,应当采用适当的统计学方法;(二)调查与产品、工艺和质量保证系统有关的原因;(三)确定所需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防止问题的再次发生;(四)评估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合理性、有效性和充分性;(五)对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过程中所有发生的变更应当予以记录;(六)确保相关信息已传递到质量受权人和预防问题再次发生的直接负责人;(七)确保相关信息及其纠正和预防措施已通过高层管理人员的评审。第二百五十四条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应当有文件记录,并由质量管理部门保存。,GMP(2010年修订)第十章 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第七节供应商的评估和批准第二百五十五条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对所有生产用物料的供应商进行质量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物料供应商(尤其是生产商)的质量体系进行现场质量审计,并对质量评估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行使否决权。主要物料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企业所生产的药品质量风险、物料用量以及物料对药品质量的影响程度等因素。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及其他部门的人员不得干扰或妨碍质量管理部门对物料供应商独立作出质量评估。第二百五十六条应当建立物料供应商评估和批准的操作规程,明确供应商的资质、选择的原则、质量评估方式、评估标准、物料供应商批准的程序。如质量评估需采用现场质量审计方式的,还应当明确审计内容、周期、审计人员的组成及资质。需采用样品小批量试生产的,还应当明确生产批量、生产工艺、产品质量标准、稳定性考察方案。第二百五十七条质量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物料供应商质量评估和现场质量审计,分发经批准的合格供应商名单。被指定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法规和专业知识,具有足够的质量评估和现场质量审计的实践经验。第二百五十八条现场质量审计应当核实供应商资质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的真实性,核实是否具备检验条件。应当对其人员机构、厂房设施和设备、物料管理、生产工艺流程和生产管理、质量控制实验室的设备、仪器、文件管理等进行检查,以全面评估其质量保证系统。现场质量审计应当有报告。第二百五十九条必要时,应当对主要物料供应商提供的样品进行小批量试生产,并对试生产的药品进行稳定性考察。第二百六十条质量管理部门对物料供应商的评估至少应当包括:供应商的资质证明文件、质量标准、检验报告、企业对物料样品的检验数据和报告。如进行现场质量审计和样品小批量试生产的,还应当包括现场质量审计报告,以及小试产品的质量检验报告和稳定性考察报告。第二百六十一条改变物料供应商,应当对新的供应商进行质量评估;改变主要物料供应商的,还需要对产品进行相关的验证及稳定性考察。第二百六十二条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向物料管理部门分发经批准的合格供应商名单,该名单内容至少包括物料名称、规格、质量标准、生产商名称和地址、经销商(如有)名称等,并及时更新。第二百六十三条质量管理部门应当与主要物料供应商签订质量协议,在协议中应当明确双方所承担的质量责任。第二百六十四条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物料供应商进行评估或现场质量审计,回顾分析物料质量检验结果、质量投诉和不合格处理记录。如物料出现质量问题或生产条件、工艺、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等可能影响质量的关键因素发生重大改变时,还应当尽快进行相关的现场质量审计。第二百六十五条企业应当对每家物料供应商建立质量档案,档案内容应当包括供应商的资质证明文件、质量协议、质量标准、样品检验数据和报告、供应商的检验报告、现场质量审计报告、产品稳定性考察报告、定期的质量回顾分析报告等。,GMP(2010年修订)第十章 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第八节产品质量回顾分析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按照操作规程,每年对所有生产的药品按品种进行产品质量回顾分析,以确认工艺稳定可靠,以及原辅料、成品现行质量标准的适用性,及时发现不良趋势,确定产品及工艺改进的方向。应当考虑以往回顾分析的历史数据,还应当对产品质量回顾分析的有效性进行自检。当有合理的科学依据时,可按照产品的剂型分类进行质量回顾,如固体制剂、液体制剂和无菌制剂等。回顾分析应当有报告。企业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形进行回顾分析:(一)产品所用原辅料的所有变更,尤其是来自新供应商的原辅料;(二)关键中间控制点及成品的检验结果;(三)所有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批次及其调查;(四)所有重大偏差及相关的调查、所采取的整改措施和预防措施的有效性;(五)生产工艺或检验方法等的所有变更;(六)已批准或备案的药品注册所有变更;(七)稳定性考察的结果及任何不良趋势;(八)所有因质量原因造成的退货、投诉、召回及调查;(九)与产品工艺或设备相关的纠正措施的执行情况和效果;(十)新获批准和有变更的药品,按照注册要求上市后应当完成的工作情况;(十一)相关设备和设施,如空调净化系统、水系统、压缩空气等的确认状态;(十二)委托生产或检验的技术合同履行情况。第二百六十七条应当对回顾分析的结果进行评估,提出是否需要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或进行再确认或再验证的评估意见及理由,并及时、有效地完成整改。第二百六十八条药品委托生产时,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应当有书面的技术协议,规定产品质量回顾分析中各方的责任,确保产品质量回顾分析按时进行并符合要求。第九节投诉与不良反应报告第二百六十九条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设立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管理。第二百七十条应当主动收集药品不良反应,对不良反应应当详细记录、评价、调查和处理,及时采取措施控制可能存在的风险,并按照要求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二百七十一条应当建立操作规程,规定投诉登记、评价、调查和处理的程序,并规定因可能的产品缺陷发生投诉时所采取的措施,包括考虑是否有必要从市场召回药品。第二百七十二条应当有专人及足够的辅助人员负责进行质量投诉的调查和处理,所有投诉、调查的信息应当向质量受权人通报。第二百七十三条所有投诉都应当登记与审核,与产品质量缺陷有关的投诉,应当详细记录投诉的各个细节,并进行调查。第二百七十四条发现或怀疑某批药品存在缺陷,应当考虑检查其他批次的药品,查明其是否受到影响。第二百七十五条投诉调查和处理应当有记录,并注明所查相关批次产品的信息。第二百七十六条应当定期回顾分析投诉记录,以便发现需要警觉、重复出现以及可能需要从市场召回药品的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第二百七十七条企业出现生产失误、药品变质或其他重大质量问题,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还应当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一节 质量控制实验室,人员设施仪器和试剂文件,质量控制负责人应当具有足够的管理实验室的资质和经验,可以管理本企业一个或多个实验室。质量控制实验室的检验人员至少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并经过与所从事的检验操作相关的实践培训且通过考核,具体职责如下。(1)执行物料、产品、成品的内控标准及化验室和检验操作规程的有关标准和规。(2)正确使用检验用仪器及计量器具,做好计量器具校准、检定管理工作。(3)负责对检测数据和化验结果进行复核。(4)向有关部门汇报质量检验信息,为纠正偏差和提高产品质量提供依据。(5)负责对标定检定用标准品。(6)对物料、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留样、样品持续性考察,并出具检验报告。(7)执行物料产品和成品的内控标准和检验操作等实验室规程。(8)负责测洁净室(区)的尘粒数和微生物数。,质量控制实验室应当配备中国药典、标准图谱等必要的工具书。质量控制实验室的文件应当符合文件系统的原则,并配备下列文件。(1)质量标准;(2)取样操作规程和记录;(3)检验操作规程和记录(包括检验记录或实验室工作记事簿);(4)检验报告或证书;(5)必要的环境监测操作规程、记录和报告;(6)必要的检验方法验证报告和记录;(7)仪器校准和设备使用、清洁、维护的操作规程及记录。,第二节 检验管理,抽样抽样人员抽样方法检验记录与报告记录报告,抽样人员由质量检验部门指定的人员负责设计抽样方案,这需要经验、判断力、检验知识和技能和有关数理统计学相关知识,并由经授权的人员负责对物料、中间产品、成品和留样观察样本的抽样。,抽样方法抽样须建立操作规程,并包含下列详细规定:经授权的取样人;抽样方案、取样方法;所用器具;样品量;分样的方法;存放样品容器的类型和状态;取样后剩余部分及样品的处置和标识;取样注意事项,包括为降低取样过程产生的各种风险所采取的预防措施,尤其是无菌或有害物料的取样以及防止取样过程中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注意事项;贮存条件;取样器具的清洁方法和贮存要求。,抽样数量设计实施抽样前,应做好下列方案设计工作。(1)确定产品是否适用GB/T 6378.1抽样检验 用GB/T 6378.1进行抽样检验的产品一般具有下列特点:生产连续,原材料来源一致,工艺条件成熟,产品质量稳定。(2)确定采用计量检验或计数检验 计数抽样计划所需样本量大,但检验简便,计数检验更易于理解和接受。计量抽样计划所需样本量较小但检验程序复杂,且单位产品检验费用高,更耗时,但在获取精确信息更有优势,计量检验抽样适合与小型计量控制图联合使用。(3)确定检验的项目与要求 一般在检验规程中规定检验的项目与要求,抽样方案可单独编写也可直接放入检验规程书中。(4)列出产品可能不合格项目并分类 可编写专门的检验用产品质星不合格分类规程,也可直接在抽样方案中说明不合格的分类,当要检验的项目比较简单或不合格之间差异很小时,可不必对不合格分类。(5)确定产品“批次”按药品生产的“批”规定执行。(6)规定检验水平 检验水平有多种,多数采用一般检验水平。(7)规定接收质量限AQL 接收质量限(AQL)是指对连续序列批进行验收抽样检验时,可容忍的最差过程平均不合格品率。如果对产品质量不合格进行了分类,应对各类不合格规定对应的AQL。(8)确定抽样方案类型 标准程序规定从S法(使用样本标准差的计量验收抽样方案)开始,采用一般检验水平,另外可采用法(使用过程标准差假定值的计量验收抽样方案)。(9)规定检验严格度与转移规则(10)确定抽样的时机(12)确定抽样检验的流程,第二节 检验管理,抽样抽样人员抽样方法检验记录与报告记录报告,第二节 检验管理,抽样抽样人员抽样方法检验记录与报告记录报告,取样前应先核对被取样品的品名、规格、批号、编号、数量等是否与请检单相符,包装是否完好无损、标志及其内容是否齐全。确认无误后,对样本按自然数“1”开始顺序编号,按抽样方案采用随机数骰子法、随机数表法、伪随机数法、扑克牌法取样。,第二节 检验管理,抽样抽样人员抽样方法检验记录与报告记录报告,在检验记录中,所有记录必须用黑色签字笔或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清楚,端正完整。更改错误时,应保持原记录仍可辨认,并签上更改人的名字或盖章,仔细做好记录并核对后签名,然后交负责人复核并签名。,检验报告单要以检验原始记录为依据,是决定物料、中间产品是否流入下道工序,成品是否出厂的依据。因此填写检验报告单时,检验依据必须明确,检验结论必须清楚,并有检验人员签章、检验部门负责人复核签章、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和部门签章。,第三节 留样管理,留样的概念留样的要求留样的范围物料与中间产品留样成品留样留样的观察期限留样的期满处理,留样 指企业按规定保存的、用于药品质量追溯或调查的物料、产品样品。用于产品稳定性考察的样品不属于留样。,每批药品均应当有留样,如果一批药品分成数次进行包装,则每次包装至少应当保留一件最小市售包装的成品。留样的包装形式应当与药品市售包装形式相同,原料药的留样如无法采用市售包装形式的,可采用模拟包装。每批药品的留样数量一般至少应当能够确保按照注册批准的质量标准完成两次全检(无菌检查和热原检查等除外)如果不影响留样的包装完整性,保存期间内至少应当每年对留样进行一次目检观察,如有异常,应当进行彻底调查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物料(主要物料)为检验量的3倍,中间产品为检验量的2倍。物料、中间产品与成品质量出现异常,或质检员认为有必要时抽取留样检测。物料更换厂家、改变工艺,需每年做一次留样分析,并做好记录。留样观察期限为:物料留样观察时间至产品的有效期后一年。中间产品留样观察时间至产品放行。每批成品留样数量为全检量的三倍;新产品投产前三批产品留样量为全检量的六倍。用作特殊研究的产品,根据实际需要增大留样数量。在留样观察期限内,每季度检查物理外观一次,每年抽取相应的23批作全检;在每半年检查发现物理外观有异常变化时也要做全检。在留样观察期限内,发现留样产品质量有异常情况,留样观察员应填写质量变化通知单,立即向厂质监科负责人报告,质监科应及时与技术科分析原因,并作出处理。凡有重大工艺改进或检测方法改变的产品,应视为新产品,应重新进行留样跟踪观察。,留样观察员负责检查留样观察室的温度、相对湿度,每天记录一次。留样观察员根据观察结果,详细填写留样观察记录(有品名、规格、批号、数量、检测项目、数据、日期、结论等)。将留样观察结果、质量变化情况进行系统分析,做好分析报表,每月、季度书面小结一次,半年、年终总结一次,并及时报告质监科,并纳入质量档案。,留样产品供观察、研究及摸索产品在贮存期间质量变化规律之用,任何人不得取用或赠送。必要时必须经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办理手续后方可取用留样样品。观察期满的留样产品,由留样观察员填写留样处理申请表,报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处理。,第四节 持续稳定性考察管理,持续稳定性考察分类持续稳定性考察要求供试品单批生产量要求供试品的质量标准要求包装要求专属检查方法要求诚信要求持续稳定性考察细则原料药影响因素试验加速试验长期试验药物制剂,持续稳定性考察 是指对在有效期内考察已上市成品的质量和部分待包装产品,以发现药品与生产相关的稳定性问题(如杂质含量或溶出度特性的变化),并确定药品能够在标示的贮存条件下,符合质量标准的各项要求。,考察方案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每种规格、每个生产批量药品的考察批次数;相关的物理、化学、微生物和生物学检验方法,可考虑采用稳定性考察专属的检验方法;检验方法依据;合格标准;容器密封系统的描述;试验间隔时间(测试时间点);贮存条件(应当采用与药品标示贮存条件相对应的中国药典规定的长期稳定性试验标准条件);检验项目,如检验项目少于成品质量标准所包含的项目,应当说明理由。,考察批次数和检验频次应当能够获得足够的数据,以供趋势分析。通常情况下,每种规格、每种内包装形式的药品,至少每年应当考察一个批次,除非当年没有生产。某些情况下,持续稳定性考察中应当额外增加批次数,如重大变更或生产和包装有重大偏差的药品应当列入稳定性考察。此外,重新加工、返工或回收的批次,也应当考虑列入考察,除非已经过验证和稳定性考察。,持续稳定性考察分三类:影响因素试验;加速试验;长期试验。,影响因素试验目的:是探讨药物的固有稳定性、了解影响其稳定性的因素及可能的降解途径与降解产物,为制剂生产工艺、包装、贮存条件与建立降解产物的分析方法提供科学依据。(1)高温试验 开口60 若有明显变化则置40(2)高湿度试验 开口恒湿25相对湿度90%5%放置,若吸湿增重5%以上,则在相对湿度75%5%条件下,同法进行试验。(3)强光照射试验 开口置有适宜的光照装置内,于4500lx500lx考察供试品的外观变化。贮存条件与建立降解产物的分析方法提供科学依据。加速试验在温度402、相对湿度75%5%的条件下放置6个月。考察项目检测。长期试验在温度252、相对湿度60%10%的条件下放置12个月,每3个月取样考察检测,12个月以后仍需要继续考察。将结果与0个月比较,以确定药物的有效期。,第五节 放行与质量事故处理,放行物料放行产品放行不合格品处理质量事故管理质量事故质量事故处理质量事故报告,物料的放行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物料的质量评价内容应当至少包括生产厂商的检验报告、物料包装完整性和密封性的检查情况和检验结果;物料的质量评价应当有明确的结论,如批准放行、不合格或其他决定;物料应当由指定人员签名批准放行。,产品包括药品的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产品的放行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在批准放行前,应当对每批药品进行质量评价,保证药品及其生产应当符合注册和本规范要求,并确认以下各项内容:主要生产工艺和检验方法经过验证;已完成所有必需的检查、检验,并综合考虑实际生产条件和生产记录;所有必需的生产和质量控制均已完成并经相关主管人员签名;变更已按照相关规程处理完毕,需要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变更已得到批准;对变更或偏差已完成所有必要的取样、检查、检验和审核;所有与该批产品有关的偏差均已有明确的解释或说明,或者已经过彻底调查和适当处理;如偏差还涉及其他批次产品,应当一并处理。药品放行前应由受权人及QA对有关记录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配料、称量过程中的复核情况,各生产工序检查记录;清场记录;中间产品质量检验结果;偏差处理;成品检验结果等。符合要求并有质量受权人或指定的审核人员签字后方可放行。,批记录审核是审核所有与本批产品相关的记录是否齐全,受权人或审核人员必须按批记录清单逐一检查,资料不全时,退回有关部门补充资料。记录齐全时,则应检查下列内容:所有生产和检验记录的标识包括品名、批号、代号是否一致;原辅料、包装材料的代号、批号及配料量与配料要求是否一致;生产过程是否遵循现行工艺规程和岗位SOP要求;是否执行了相应在清洁和清洗操作;生产记录是否齐全并经有关人员签字;批产量是否进行物料平衡计算并在规定的限度内;原辅材料中间产品、成品检验结果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生产过程偏差是否记录并经过调查核实;生产环境是否符合规定。,生产过程中不合格中间产品,由车间会同有关人员调查原因提出处理措施,并进行风险评估,报质量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对在确认不影响最终产品质量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返工或者重新加工,如确认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则应报废或销毁。成品检验结果不合格,应由质量管理部门会同生产部门对生产过程进行追踪调查,查明原因,由质量管理部门组织风险评估,提出处理意见,确认重新加工可以达到产品质量标准可以返工处理,否则应在质量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销毁。,质量事故是指生产的产品的质量达不到质量标准的规定或包装不良而变质的,生产出的产品收率极低,产生大量的废品。,质量事故是指生产的产品的质量达不到质量标准的规定或包装不良而变质的,生产出的产品收率极低,产生大量的废品。发生质量事故时应会同技术、生产部门分析质量事故原因,提出解决办法,并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以避免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未找到原因及解决办法前应暂停生产。所有的分析、质量事故调查的结果、建议及付诸实施的计划都应该是书面的。如果以后再发生同类质量事故的话,则要考虑是否要对工艺过程进行重新验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末经处理不放过。,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制药系,THE END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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