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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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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docx

    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 ,全国唯一一家已经拥有省级批文的现货交易平台,已经提交国务院备案审核中。是广东省也是中国大陆*正式开放现货交易平台的第一家高规格合法现货平台。 全国唯一一家省级批文现货交易平台,具有绝对的合法性。全国唯一一家直接由交易中心直接每日返佣到居间代理商账号上的平台! 广交所粤贵银特点: 一、24小时交易,交易时间为周一早上8点-周六凌晨4点! 二、买涨做空双向交易!最低3万即可开户。 三、T+ 0灵活交易模式! 四、12.5倍国家最高允许杠杆比例! 五、双边万8手续费 。仅仅万分之1.25的仓息! 六、银行三方监管资金 ,资金安全保障! 七、24小时随时自由转账,无延误!随时到账! - 关于调整最大持仓手数的通知 为了满足会员单位及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根据会员单位的申请,交易中心依据试运行阶段的运行情况,在总结各方面的经验,根据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试行),本着保障系统稳定运行,逐步放开的原则,经研究决定: 一、将目前执行的单个投资者现货白银9999以及现货白银9995最大持仓数量限额由最大持仓手数为600手降低至最大持仓手数为200手。 二、当投资者持仓达到最大限额时,不得再向同或相反方向开仓交易,并且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交易部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粤贵银代理请点击本博客首页了解详细情况!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准备金制度 第三章 限仓与大户报告制度 第四章 强行转让制度 第五章 风险警示制度 第六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易风险管理,规范交易行为,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交易业务的公开、公平、公正和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交易中心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中心风险管理实行准备金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转让制度、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 交易中心、会员和客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准备金制度 第四条 交易中心实行履约准备金制度,现货白银9999的预付最低履约准备金为现货总价值的20%,预付最高履约准备金为现货总价值的50%;现货白银9995的预付最低履约准备金为现货总价值的8%,预付最高履约准备金为现货总价值的20%;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履约准备金标准。 第五条 交易的过程中,对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根据市场风险情况调整履约准备金的标准: 持仓达到一定水平时; 行情波动较大出现单边市时; 遇国家法定的节假日时; 交易中心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 交易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交易中心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履约准备金标准,应当予以公告;履约准备金标准的调整自公告之日生效执行,交易中心将不再向会员、客户另行送达书面通知。 第六条 交易中心调整履约准备金标准的,在当日结算时对该品种的所有持仓按照调整后的履约准备金标准进行结算。 第七条 单边市是指报价同方向波动幅度较大的行情。其中又分为同方向单边市和反方向单边市。 一个或连续几个交易日出现报价同一方向累计涨幅度达到规定的比例,称为同方向单边市。在出现单边市之后的一个或几个交易日出现报价向相反方向波动累计涨幅度达到规定的比例,称为反方向单边市。 第八条 对于现货电子交易某一交易日单边涨幅度超过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7%时,则在D2日17:00将现货白银9995履约准备金标准提高到12%,将现货白银9999履约准备金标准提高到30%;D1交易日单边涨幅度超过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0%时,则在D2日17:00将现货白银9995履约准备金标准提高到16%,将现货白银9999履约准备金标准提高到40%;D1交易日单边涨幅度超过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5%时,则在D2日17:00将现货白银9995履约准备金标准提高到20%,现货白银9999履约准备金标准提高到50%;D1交易日单边涨幅度超过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20%时,则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执行。 第九条 若D2交易日累计单边涨幅度超过D交易日结算价的10%时,则在D3日17:00将现货白银9995履约准备金标准提高到16%,现货白银9999履约准备金标准提高到40%;D2交易日累计单边涨幅度超过D交易日结算价的15%时,则在D3日17:00将现货白银9995履约准备金标准提高到20%,现货白银9999履约准备金标准提高到50%;D2交易日单边涨幅度超过D交易日结算价的20%时,则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执行。若D2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则D3交易日履约准备金标准恢复到正常水平。若D2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被视为D1交易日,参照本办法第八条执行。 第十条 若D3交易日累计单边涨幅度超过D交易日结算价的15%时,则在D4日17:00将现货白银9995履约准备金标准提高到20%,现货白银9999履约准备金标准提高到50%。D3交易日单边涨幅度超过D交易日结算价的20%时,则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执行。若D3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则D4交易日履约准备金标准恢复到正常水平。若D3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被视为D1交易日,则参照本办法第八条执行。 第十一条 连续三个交易日累计涨幅度超过20%时,交易中心有权决定并公告是否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对部分或全部会员所属客户提高履约准备金标准;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或全部会员提高买卖价差;暂停部分或全部会员开新仓;限制部分或全部会员提取资金、限期转让、强行转让、停市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化解市场风险。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根据市场情况需要调整履约准备金标准的,必须通过交易中心内部交易系统、交易中心网站或其他方式,予以公告。 第三章限仓与大户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实行持仓限额制度。会员持仓限额是指交易中心规定的会员对某一现货品种净持仓的最大数量。客户持仓限额是指交易中心规定的客户对某一现货品种持仓的最大数量。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规定客户每笔交易的最大下单量和最大持仓量如下表: 现货品种 现货白银9999 现货白银9995 单笔最大下单量 60手 60手 最大持仓量 600手 600手 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客户持仓达到持仓限额的,不得开新仓。 第十六条 交易中心实行大户报告制度。交易中心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 第十七条 会员或者客户对某一现货品种持仓达到交易中心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或者被交易中心指定必须报告的,应当于下一交易日16:30之前向交易中心报告。客户未报告的,会员应当向交易中心报告。交易中心有权要求会员、客户再次报告或者补充报告。 第十八条 达到交易中心规定报告标准或者交易中心要求报告的会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会员大户持仓报告表,内容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现货品种名称等; 资金来源说明; 其持仓量前五名客户的名称、交易账号、持仓量、交易准备金及风险率等; 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达到交易中心规定报告标准或者交易中心要求报告的客户,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客户大户持仓报告表,内容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客户名称和交易账号、现货品种名称、现有持仓量、交易准备金及风险率等; 资金来源说明; 机构客户的实际控制人资料; 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会员应当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保证客户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一条 交易中心有权对会员或者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核查。 第四章强行转让制度 第二十二条 交易中心实行强行转让制度。会员或者客户存在违规超仓、未按照规定及时追加准备金等违约行为或者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交易中心对相关会员或者会员对客户采取强行转让措施。 第二十三条 当综合类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中心对其持有净头寸实行强行转让: 交易系统以“会员风险率”来衡量综合类会员风险情况。当综合类会员风险率低于50时,交易中心将向此会员公告其存在强行转让风险;当综合类会员的风险率低于30时,综合类会员的净头寸将会被强行转让; 当日结算后,综合类会员的期末交易准备金低于交易中心规定的最低交易准备金,且未在下一交易日17:00之前补足的; 因违规受到交易中心强行转让处罚的; 根据交易中心紧急措施应进行强行转让的; 其他应予强行转让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综合类会员被强行转让后,其所属客户的交易暂时转交给结算类会员,价格损失由综合类会员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综合类会员承担。综合类会员须于当日结算后的次日17:00以前补足最低交易准备金,可恢复与其名下客户的交易。 第二十五条 当客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会员对其持仓实行强行转让: 交易系统以客户“风险率”来衡量客户的风险情况,当客户风险率低于100时,客户准备金不足,需要追加准备金,否则客户只能减少持仓,直至客户风险率等于或者大于100%;当客户风险率低于50时,会员将客户持仓进行全部强行转让; 因违规受到交易中心强行转让处罚的; 根据交易中心紧急措施应进行强行转让的; 其他应予强行转让情况。 会员应当严格执行上述风险控制措施,交易中心有权监督并在有需要时按照上述措施直接实施。 第二十六条 相关的计算公式 会员持有净头寸 = 客户净头寸 会员交易净头寸 会员风险率 = (盘中实时的交易准备金 ÷ ) ×100% 客户风险率 ×100% 第二十七条 强行转让价格以达到强行转让标准后所能成交的第一个报价来执行。 第二十八条 因受到市场原因、价格原因或其他原因,导致强行转让无法执行或执行后剩余资金无法偿付因强行转让导致的亏损时,若亏损额超过按照风险率计算的亏损额,则亏损由该客户剩余资金承担,直至转让完成;若该客户剩余资金不足以偿付时,由该客户所属会员先行承担,然后由会员向该客户追索。 第二十九条 强行转让的执行程序: (一)当客户风险率低于100%时,当综合类会员风险率低于50时,交易系统自动发出追加交易准备金通知书; (二)当客户风险率低于50%时,当综合类会员风险率低于30时,交易系统自动对客户或综合类会员进行强行转让。 第五章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十条 交易中心实行风险警示制度。交易中心认为必要的,可以单独或者同时采取要求会员和客户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和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第三十一条 出现下列异常情况之一的,交易中心有权向会员或客户提醒风险,或者要求会员或客户报告相关情况: 交易价格出现明显异动; 会员或客户交易异常; 会员或客户持仓异常; 会员或客户资金异常; 会员或客户涉嫌违规违约; 交易中心接到涉及有关会员或客户的投诉; 会员涉及司法调查; (八)交易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三十二条 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因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或者计算机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会员出现交易、结算、交割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 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况。 出现以上所列各项异常情况时,交易中心可以决定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点差、调整滞纳金率、调整交易手续费率、提高履约准备金标准、限期转让、强行转让、限制出金等紧急措施。因交易异常情况及交易中心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根据认为会员或者客户违反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的,为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交易中心可以对该会员或者客户采取下列临时处置措施: 限制入金; 限制出金; 限制开仓; 提高履约准备金标准; 限期转让; 强行转让。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交易中心推出新的交易品种如有需要,将补充新交易品种风险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交易中心。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交易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粤贵银的详细情况及代理请点击本博客首页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清算银行与银行账户 第三章 客户账户 第四章 会员账户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金属现货交易及贵金属现货电子交易业务交易资金活动的管理,明确交易资金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交易中心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及客户的交易资金是指会员及客户以现金形式直接用于交易中心交易活动的资金。 第三条 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管理交易资金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中心组织的交易资金活动,交易中心、会员、客户及其他交易活动参与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清算银行与银行账户 第五条 交易资金清算银行是指与交易中心签订协议,存放会员及客户的交易资金,协助交易中心、会员、客户办理交易资金清算的商业银行。 第六条 交易中心应当在清算银行开设专用准备金账户,用于统一存放会员及客户的交易资金。 第七条 会员及客户应当在清算银行开设专用清算账户,用于存放其交易资金及相关款项。 第八条 在会员使用清算银行的专用清算账户前,交易中心、会员应当与清算银行签订交易资金存管协议。在客户使用清算银行的专用清算账户前,交易中心、客户应当与清算银行签订交易资金存管协议。 第九条 会员、客户应当将交易资金通过清算银行的专用清算账户存放于交易中心的专用准备金账户。只有存放于交易中心的专用准备金账户的资金方可用于会员、客户在交易中心的交易业务。 第十条 交易中心与会员之间的交易业务资金往来应当通过交易中心专用准备金账户和会员专用清算账户办理。 第十一条 会员与客户之间的交易业务资金往来应当经过交易中心专用准备金账户,在会员专用清算账户与客户专用清算账户之间办理。 第十二条 会员、客户各自存放于交易中心专用准备金账户的交易资金属会员、客户各自所有,只能用于下列情形: 依据会员、客户的要求划拨交易资金; 会员、客户因未了结交易缴纳准备金; 会员、客户因交易支付交易手续费、交割费、交割货款、滞纳金、税款;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会员、客户的交易资金,不得以现金方式或者通过会员、客户在清算银行开设的专用清算账户以外的银行账户,存入交易中心专用准备金账户或者从交易中心专用准备金账户转出。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在清算银行开设的专用准备金账户,只能用于会员、客户的交易资金的存放。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在清算银行的专用准备金账户中的资金,只能用于会员、客户的交易业务,并与交易中心的自有资金分别保管,严禁任何形式的混用、挪用。 第三章 客户账户 第十六条 会员应当对其客户存入交易中心专用准备金账户的交易资金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客户设立明细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客户的出入金、盈亏、履约准备金、各项税费等。 第十七条 会员为每一客户设立的交易明细账户称为客户账户。会员应当为每一客户的客户账户设定一个账号,作为会员在交易中识别其客户身份的唯一标识。会员的一个客户只能设定一个客户账户,客户账户不得与会员的其他客户混用。 第十八条 交易中心应当对客户存入交易中心专用准备金账户的交易资金实行分账管理;交易中心为每一会员名下的每一客户设立资金明细账户,按会员和按日序时登记核算客户的出入金、盈亏、履约准备金、各项税费等。 第十九条 交易中心为每一会员名下的每一客户设立的资金明细账户称为客户资金账户。交易中心应当为每一客户的资金账户设定一个账号,作为客户资金账户的唯一标识。每一会员的每一客户只能设定一个客户资金账户,客户资金账户不得与任何其他客户混用。 第四章 会员账户 第二十条 交易中心应当对会员存入交易中心专用准备金账户的交易资金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会员设立资金明细账户,交易中心为每一会员设立的资金明细账户称为会员资金账户。交易中心应当为每一会员的资金账户设定一个账号,作为会员资金账户的唯一标识,按日序时登记核算会员的出入金、盈亏、准备金、各项税费等。 第二十一条 交易中心为每一会员设立的交易明细账户称为会员账户。交易中心应当为会员交易账户设定一个账号,作为交易中心在交易中识别会员的唯一标识。一个会员只能设定一个会员账户,会员账户不得与任何其他会员混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交易中心。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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