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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幼儿园与幼儿之间的法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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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幼儿园与幼儿之间的法律.docx

    幼儿园与幼儿之间的法律幼儿园与幼儿之间的法律关系 庞国华 十一小学幼儿园 幼儿园法定义务:保育保护,不等于监护 一天,某幼儿园的老师组织该园中二班的小朋在教室外上游戏课。游戏课活动场所的地板选用的都是防滑砖,任课老师也一直在旁边组织、观察小朋友的活动。但突然间,意外还是发生了张强小朋友在蹦跳时意外摔倒。老师马上将他送到医院检查,经医生诊断,张强右手骨折,医药费花去1800多元。 事后,张强的家长要求幼儿园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理由是:虽然孩子摔倒属于意外,但毕竟事情发生在园内,幼儿园就是暂时或临时的监护人,在这段时间内幼儿园没照顾好孩子,理应承担医药费、营养费及家长误工费的赔偿。幼儿园则不同意家长的赔偿要求,认为幼儿和幼儿园之间并不存在监护关系。 幼儿与幼儿园之间到底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张强父母的要求有没有道理呢?幼儿园是暂时或临时的监护人? 民法通则: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校对未成年人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 由此可见:幼儿与幼儿园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幼儿园的身份是管理人,不是监护人,父母把幼儿送到幼儿园,并没有明确将监护职责委托给幼儿园。所以,幼儿园是暂时或临时的监护人的观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按过错原则来确定幼儿园的责任! 张强在幼儿园游戏课上意外摔伤,幼儿园对此并无过错,并且幼儿园在游戏中也注意了安全问题,同时老师在整个游戏活动中也始终在观察、组织,忠于职守,履行了注意、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因此无需承担责任。 建议: 1、家长或监护人没有明确地将监护职责委托给幼儿园时,幼儿园对幼儿不承担监护职责。 2、幼儿园为避免和减少事故的发生,认真、全面、切实地履行对幼儿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3、家长不能认为把孩子送到幼儿园后就都是幼儿园的事,平时也应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意识教育,做到防患于未然。 幼儿园法定义务:丁丁晕倒送命 丁丁今年3岁,是某幼儿园小班的小朋友。一天中午吃饭的时候,丁丁告诉老师他不想吃东西,老师忙起来就没有多问,由着丁丁没吃饭就午睡了。下午小朋友们都在上游戏课的时候,丁丁忽然晕倒,老师急忙将他送至园医处治疗。园医对丁丁进行常规处理后,未见其病情有所好转,有的老师便提议立即将丁丁送医院治疗,可值班的老师认为,丁丁不过是因为中午没有吃饭而晕倒的,没什么大问题。双方一番讨论,结果延误了时间,致使丁丁没能得到及时的治疗,最后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丁丁的家长得知情况后,要求幼儿园赔偿60万元,否则就带领亲戚在幼儿园不走,并声称要向媒体披露。 面对这种情况,幼儿园该怎么办?园方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是,要承担多少? 在事故发生后应积极采取救助措施!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于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的方法救助。 事发后,当值老师误判病情,没有将孩子及时送诊,在事故发生后积极采取救助措施,也没有及时通知幼儿家长,未能履行其法定义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因此应承担主要责任 园方要承担的责任? 民法通则: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用。 由于教师的行为是履行职务的行为,所以对幼儿的民事赔偿责任应由幼儿园承担。 建议: 1、作为幼儿园,应清楚了解自己的法定义务,该履行的义务一定要认真履行。 2、幼儿园老师在日常的工作中,发现幼儿有任何异常现象,都要认真对待,绝不能掉以轻心,或凭主观推测,轻率处理。 3、家长也应了解幼儿园的法定义务,以便监督幼儿园切实履行,并在事故发生后冷静处理,依法维权。 幼儿园法定权利:郑海课堂捣乱,可以请他出去 郑海是某幼儿园大班的小朋友。他平时非常顽皮,爱跟别人打架,不爱学习,是班上有名的“淘气鬼”一天在识字课时,任课老师让他回答问题,他答不出来,就故意学动物叫,声音怪里怪气,扰乱课堂秩序。任课老师批评他,他还做鬼脸,并顶撞老师。老师无奈,只好把他带出教室,交给其班主任对其批评教育。郑海的家长知道后,认为老师不应当在上课时将其带出教室,说老师这样做是违法的,侵害了孩子的教育权,要求幼儿园因此道歉。 幼儿园老师是否有权这样做? 本案中,郑海作为在园幼儿,确实有接受教育的权利。但他在课堂上不遵守纪律,扰乱课堂秩序,干扰了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影响到整个班级教学的正常进行,侵害了其他幼儿接受教育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任课老师将他带出教室,是为了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也是为了保障其他幼儿的受教育权,因此是完全合理合法的。幼儿家长要求幼儿园道歉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幼儿家长应当积极配合幼儿园共同做好对幼儿的教育工作。 建议: 1、幼儿园应明确自己的法定权利,在教育、保育过程中依法行使法定职权。 2、幼儿家长应当尊重幼儿园对幼儿的正常的教育权利,积极与幼儿园配合,做好对幼儿的正面教育工作。 幼儿园过失行为:老师擅离教室,刘红意外受伤 一天,某幼儿园中班小朋友正在上科学课,任课的张老师因有人来找,就离开了教室前去接待。张老师走后,幼儿丁晓离开自己的座位,走到小朋友刘红的座位旁边玩耍,无意中将一支铅笔插人了刘红的右眼。刘红顿时大声哭叫,被路过教室的其他老师发现。张老师随后闻讯赶来,立即与其他老师一起将刘红送往医院。经医院诊断:刘红的右眼眼底出血,视网膜破损,后住院一个后出院,但右眼无法再恢复到原来的视力。 出院后,刘红的父亲向法院起诉,要求幼儿园和丁晓赔偿刘红受伤的全部经济损失,并追究幼儿园的其他法律责任。 本案中,幼儿园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本案中,刘红小朋友受到伤害系在园期间发生,老师在上课时擅离工作岗位,以致不能发现事故苗头并及时制止事故发生,是一种保育、教育职责上得严重失职行为,幼儿园明显存在过错。虽然幼儿园未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但刘红受伤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其未尽职责的不作为而造成,与之有因果关系,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除了园方,加害人的家长平时对子女教育不够,也是导致事故的原因之一。丁晓上课不遵守课堂秩序,以致伤到其他小朋友,因此丁晓也存在一定得过错,因此丁晓的监护人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因此本案幼儿园和加害人的监护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对此案判决如下: 1、该幼儿园赔偿刘红治疗费用4000元; 2、丁晓的监护人赔偿刘红治疗费用1000元。 张老师应当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建议: 1、幼儿园应积极反思,认真检查工作或管理中的漏洞,加强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 2、幼儿园要教育老师和保育员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减少、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 3、在日常生活中,幼儿园的教师和家长应注意提高幼儿的安全意识,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以防患于未然。 4、家长应教育幼儿与其他小朋友友好相处,不要去主动攻击、伤害其他小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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