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常见案件笔录制作指南.docx

    • 资源ID:3489122       资源大小:80.23KB        全文页数:63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6.99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6.99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常见案件笔录制作指南.docx

    常见案件笔录制作指南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常见案件笔录制作指南 目录 第一编 刑事案件笔录制作指南 报案笔录的制作 讯问笔录的制作 询问笔录的制作 现场勘查笔录的制作 搜查笔录的制作 人身检查笔录的制作 辨认笔录的制作 侦查实验笔录的制作 第二编 行政案件笔录制作指南 第一章 询问笔录的制作 第二章 勘验、检查笔录的制作 第三章 辨认笔录的制作 第四章 听证笔录的制作 第五章 告知笔录的制作 第六章 当场盘问、检查笔录、继续盘问笔录 附录:相关法律法规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四、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编 刑事案件笔录制作指南 第一章 报案笔录的制作 一、概念 报案笔录是指公安民警根据有关单位或个人向公安机关报告案件发生情况,所作的文字记录材料。报案笔录对侦查办案有两个重要的作用:一是可以为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和收集证据提供线索信息;二是作为法定的诉讼证据之一,可以为定案处理提供根据。因此,了解和掌握报案笔录的制作内容和要求,对做好接报警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实践表明,案件发生后到公安机关报案的一般是四种人:即被不法侵害的受害人;目睹案件发生的群众;受害人的亲友;被不法侵害单位的负责人或员工。不同类型报案人的笔录对案件侦查和处理的作用不一样。受害人与目睹案件发生的群众,对案件情况了解比较清楚,有的甚至与作案人有过正面的接触,其报案笔录不仅能为分析案情,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以及开展排查嫌疑对象、收集证据等侦查活动提供可靠的依据和线索,而且也属直接证据,对定案处理有重要的作用。而受害人亲友与被不法侵害单位的负责人或员工这两类报案人,主要特点是对具体案情了解不太清楚,但能够提供最了解案情的人,其报案笔录往往属于传来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相对较弱。因此,在接受报案时,要注意问明报案人是否为该案的受害人或发现人。如果报案人不是受害人或发现人,就要询问清楚谁是受害人或发现人,并在笔录里反映出来,这样才有利于下一步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制作方法 在接到报案后,除了因情况紧急,需要马上采取处置措施外,询问报案情况和制作报案笔录应当同步进行。及时制作报案笔录,既可以有效地防止证据消失,避免重复劳动,又可以为立案侦查和迅速采取各项侦查措施打下坚实的基础。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办案的实际需要,报案笔录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报案人的个人资料。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以及报案人与受害人、嫌疑人、其他证人的关系等等。记录报案人个人资料的作用是明确报案人身份,应尽可能多地留下报案人的联系方式,如其亲属的电话,同事的电话等,以确保在需要进一步核实案件情况时可以找到报案人。 200×年x月x日 侦查员:赵×× 方×× 200×年x月x日 第二章 讯问笔录的制作 一、概念 讯问笔录是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讯问活动中,依法制作的如实记载讯问情况的文字记录。经过查证核实的讯问笔录,是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之一。 讯问笔录反映着讯问活动的全过程,它记载着侦查人员的提问和所采取的讯问方法、犯罪嫌疑人有罪的陈述和无罪的辩解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等。它是正确处理案件和研究办案中问题、总结办案经验、检查办案质量的重要依据。因此,做好讯问笔录,对于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准确有力地打击犯罪,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制作方法 讯问笔录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首部 首部内容及其填写要求如下: 1.文书名称。使用讯问笔录专用纸记录时,文书名称已印制好。名称后括号内的讯问次数要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2.起止时间。即讯问的开始和结束时间。注意精确到某时某分,如果是整点开始或结束,“分”前也不能空白,应填上“00”。如果是讯问羁押于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笔录上的起止时间应与提讯证上的时间一致。 3.讯问地点。无论是在公安机关,还是在被讯问人的住处、单位、学校或其他指定地点,都要写清楚,而且要写具体,如:“xx市看守所第x提讯室”,不能仅写“xx市看守所”、“xx县公安局”。 4.侦查员、记录员姓名、单位。这里应当由侦查员和记录员本人分别在横线上亲自签名,不能相互代替;侦查员和记录员单位不能省略不填。 5.犯罪嫌疑人。主要是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要弄清其姓名的写法,即究竟是哪几个字。犯罪嫌疑人是少数民族的,应当写明其汉译音译名,必要时也可以在汉语音译名后注明其使用的本民族文字姓名;如果是外国人,应当写明其汉语音译名,必要时也可以在汉语音译名后注明其使用的本国文字姓名。注意姓名写法应与其身份证上的姓名写法相同,还应与讯问结束后犯罪嫌疑人在笔录上的签名完全一样。 正文 正文部分是制作讯问笔录的重点。正文内容及其填写要求如下: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178条规定,第一次讯问,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户籍所在地、暂住地、籍贯、出生地、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等情况。 记录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时,除记明其户籍上注明的常用姓名外,还应问清楚犯罪嫌疑人的曾用名、别名、化名、绰号、小名、笔名、网名等情况。把有关犯罪嫌疑人姓名的情况写全,有助于同有关部门联系核实其身份,协助进行有关的调查工作。因为有的犯罪嫌疑人,其本名往往不为人所知,而小名或绰号等则为大家所熟知。 出生年月日以公历计算,周岁为准。在确定未成年人法律责任、计算其年龄时,应当是实足年龄,以日计算。如过了14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才认为已满14周岁。要注意把犯罪嫌疑人回答的出生年月日与其身份证件上记载的出生日期加以核对。 写明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出生地、籍贯等,可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查明案件有关情况,便于诉讼过程中执行某些强制措施以及联系和送达法律文书。例如,办案民警可以迅速与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联系,了解其在当地的情况。现住址应填写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即现在的经常居住地。一般来说,经常居住地就是户籍登记中的地址,如果不一致,应当在记明经常居住地的同时,写明户籍登记的住址。如果犯罪嫌疑人带有身份证件,可以核对一下,如果没有,则记下其自报的住址。记录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时要具体,农村的应精确到乡、村、组,城市的应精确到街道号码、楼号、门牌号。如果有的街道几经改换,应以现用名为准。 写明职业和工作单位,有助于配合其他项目核实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便于查明其作案手段是否与其职业有关,是否涉及本单位;便于查明其平时表现;有助于查明其是不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有助于在与其家属联系不上或不便联系的情况下,由单位代为转达。单位名称要写全称,必要时在前面加上地域限制如“河北”或“保定”等字样,以便准确认定。只要本人在该单位工作,即可认定该单位为其工作单位,不一定单纯凭人事档案是否在该单位来定。职业应当填写从事工作的种类及其职务。没有工作单位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个体工商户、在校学生、农民或无业等。如犯罪嫌疑人系农民,其职业应填写“务农”或“农民”,不能写为“无业”。如果在原籍务农,在外地进行犯罪活动时无固定职业及住所,可以写为“原籍务农”,并在其后写上或用括号注明“xxxx年xx月xx日离开原籍后无固定职业及住处。”如果进行犯罪时有固定职业,则应写为“原籍务农,现在本市xx省农业银行xx分理处任保安”。 记录家庭成员主要写明犯罪嫌疑人的父、母、兄、弟、姐、妹、夫、妻、子、女。其他亲属如果与其关系密切,也可记下,一般情况下则不记。记录时主要写明其姓名、年龄、职业和联系电话。 记录社会经历即简历可以查明其作案是否与其过去所从事的职业有关,以便确定侦查方向。记录时要突出重点,一般上学期间的经历简写,工作经历可以稍微具体一点。 记录是否受过刑事、行政等处罚情况,一方面是为突出其过去曾有过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查明本次犯罪是否属于多次犯罪,是否属于加重处罚范围,是否应按累犯处理等。 此外,文化程度是指国家承认的学历,以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为准。文化程度分研究生、大学、大专、中专、高中、初中、小学、文盲等档次。 上述基本情况,除姓名、别名、曾用名、化名、绰号等有关姓名的内容可以集中在一问一答中记录外,其余各项内容一般应采取一项一问一答的形式,尽量避免把全部基本情况都集中记录在一问或一答之中。 在第二次及以后的讯问中,上述情况一般可以不必再记。但如果对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有疑问,需要进一步核实,或要改变、补充以前的供述,则可以有针对性的进行讯问和记录。 2、告知诉讼权利和义务 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款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但在实践中,有许多犯罪嫌疑人对此并不了解。侦查员在第一次讯问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或者让犯罪嫌疑人阅读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向其讲解其中的有关内容,当犯罪嫌疑人听清其内容后,在讯问笔录上将这一过程记录在案。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讯问笔录上签名时,要一并签上“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已收到。” 对于采取强制措施之日告知的,办案人应当让犯罪嫌疑人在强制措施的附卷联上签注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已收到”,并注明日期。 履行告知程序时,首先将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交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侦查人员要向其宣读。然后,问其是否看清或听清了告知书的内容。如果看清了或听清了,应当在笔录上记明。还要问犯罪嫌疑人有何要求,如是否需要聘请律师,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对于犯罪嫌疑人有具体要求的,一定要如实记录下来。如: 问:这是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给你阅读,你如果不识字,我们可以给你宣读。 答:我可以看。 问:你看清楚了吗? 答:看清楚了。 问:你有什么要求? 答:我想请我弟弟帮我聘请律师。 问:讯问结束后,我们会把你的这一要求转告你弟弟。刚才给你的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你已经看过了,我再强调一下,你应当如实回答我们提出的问题,当然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你可以拒绝回答,你听清楚了吗? 答:听清楚了。 3、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 案件事实既包括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也包括其对自己进行的无罪辩解。如果是第一次讯问,开始要围绕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来记录。如果犯罪嫌疑人承认有罪,就如实记录他供述的犯罪过程和具体情节;如果他否认有罪,也要如实记录他的无罪辩解。然后再记录问话人就其供述或辩解中不清楚、不全面或自相矛盾的地方提出的问题及其回答。同时,还要根据讯问的具体情况,按讯问计划或讯问提纲,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以敦促其及早把全部问题或主要问题交代清楚。 记录案件事实,要围绕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重点把握如下几个基本要素: 时间。这里的时间以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为主,也包括其他与犯罪事实有关的时间,如犯罪嫌疑人产生犯罪动机的时间、预谋策划的时间、购买犯罪工具的时间、销赃的时间等。记录人员要有时间概念,这样能够保证笔录内容脉络清晰,前后有序。特别是在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时,对时间这一要素更要重视。 记录犯罪的时间要尽可能具体。但由于种种原因,犯罪嫌疑人对其作案时间及其他与犯罪有关的时间不一定说得很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如下几种方法:能够比较准确认定时间的,可记为“xxxx年x月x日x时”或“xxxx年x月x日xx时许”;只能记住时期而忘了具体时间的,可记为“xxxx年x月x日”或“xxxx年x月x日上午”;连日期也记不清的,可记为“xxxx年x月间”、“xxxx年x月以来”或“xxxx年x月至xxxx年x月间等。 地点。这里的地点和前面的时间一样,以实施犯罪的地点为主,兼及其他所有与犯罪有关的场所。记录与犯罪有关的场所要尽可能具体,否则会影响清楚地展现犯罪事实,影响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有时作案目标相同,因为作案的地点不同,会影响对犯罪事实性质和危害的认定。如犯罪嫌疑人在仓库盗窃电话线与在通讯线路上盗割电话线,由于作案的地点不同,前者涉嫌盗窃罪,后者则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且社会危害较大。 有时同一案件不同犯罪嫌疑人在交代同一作案地点时所使用的名称不一定完全一致,因为作案地点周围的知名单位或建筑物较多,有的以这一单位为参照物,有的则以另一建筑物为参照物。出现这一情况也是正常的,不需要让犯罪嫌疑人统一口径,只需如实记载清楚即可。当然,在案卷其他材料中要有能够说明这一表述虽不一致但确属同一地点的文字材料或照片,以免造成办案人员认识上不一致,影响对案件的处理。 当事人。当事人是指与案件事实和处理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做笔录时要尽可能记清他们的姓名、年龄、性别、特征、住地、工作单位、简历及主要社会关系等,以便于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首先要记清答话中涉及到的其他犯罪嫌疑人,为下一步抓获所有犯罪嫌疑人及认定每个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责任奠定基础。 其次要注意记清答话人供述的被害人特征情况。因为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往往不熟悉,不知道其姓名、身份等情况,但能提供其特征。所以详细、客观地记下被害人包括体貌、衣着、动作、口音等特征,可以和被害人的供述或现场勘查结果互相印证。 动机。动机是导致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心理的内心起因,属于犯罪主观方面。准确地记录犯罪动机,一是有助于区分犯罪的性质。如因故与他人发生争执并故意将其殴打致轻伤与随意寻衅殴打他人致轻伤且情节恶劣,其性质是不同的。前者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后者应定性为寻衅滋事罪。二是有助于考察犯罪嫌疑人犯罪的主观恶性程度,量刑时可以作为一种情节参考。如为追求享受而盗窃与为亲人治病而盗窃,虽然其性质同为盗窃,但前者的恶性程度比后者深,处罚时会相应重一些。三是有助于分析研究犯罪产生的原因,从而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犯罪的对策。 在记录时,首先要围绕问话人的思路搞清犯罪嫌疑人有无犯罪动机,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如果主观上既无故意又无过失,那么就不构成犯罪。如果确有犯罪动机,再弄清是什么样的犯罪动机?这一犯罪动机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产生的等等。 目的。犯罪目的是犯罪嫌疑人在主观上所希望达到的外部结果,也属于犯罪主观方面。不是每个犯罪都必须具有犯罪目的,但直接故意犯罪一定有犯罪目的。准确地记录犯罪目的,有助于正确认定案件的性质。例如,故意伤害致死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关键就是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时要达到一种什么目的:是仅仅让受害人受点皮肉之苦、给他一次警告?还是要致其于死地呢?这时候,犯罪目的就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了。 在讯问中,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有的是犯罪嫌疑人在供述中主动交代出来的,有的则是其叙述犯罪的来龙去脉涉及犯罪起因时,经问话人有针对性的提问才能回答的,有的是在讯问完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内容和犯罪事实后再重点讯问犯罪动机和目的,有的则可能专门就犯罪动机和目的讯问一次。不论是哪一种情况,都要详细记明犯罪嫌疑人是在什么原因驱使下、什么心理支配下进行犯罪的,特别是一些复杂的犯罪活动,如共同犯罪,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活动比较复杂,要针对犯罪预备的主观故意部分重点记录,以便于确定案件性质。 手段。犯罪手段是犯罪嫌疑人为达到其犯罪目的而采取的具体犯罪方法。在笔录中准确地反映犯罪手段,有助于区分犯罪性质、反映犯罪的主观恶性程度和衡量情节轻重,同时也使一起案件事实显得要素齐全、清楚完整。 在查阅卷宗材料时,我们发现有个别案件的讯问笔录忽略了对作案手段的记述。但更为常见的情况是任意使用概括性语言记录而使犯罪手段显得模糊不清。例如,反映强奸犯罪和抢劫犯罪特征的“以暴力胁迫手段”是一种概括性的法律语言,在提请批准逮捕书中提请逮捕的理由,或起诉意见书中移送起诉的理由时才可以使用,在讯问笔录这种最原始最基础的诉讼材料中就不能这样概括,而必须尽可能记录或描述案件发生时具体、详细的原始状态。越具体越详细越原始,就越能反映事实的真相,越能反映不同案件的个性。那么怎么反映不同案件的“暴力胁迫手段”呢?就是如实且具体地记录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行为、动作、使用的工具以及带有威胁性的语言等。如“我拿刀逼着他”、“我用枪顶住他的后脑勺,说你他妈敢动,明年的今天就是你的祭日。当时他吓得都尿裤子了,于是就乖乖地”、“一手拿着菜刀,一手脱她的衣服”或“用自行车压住他头部,使他动弹不得,然后搜走了他身上的700元钱”、“我说你要不听话,就把你上次偷钱的事告诉老师,她害怕了,才同意我的要求”等。又如同样是入室盗窃,怎样入室的?方法则不一样:有的是从窗户跳进去的,有的是用卡片捅开门进去的,有的则是用螺丝刀等工具把门锁破坏掉进去的等。同样是找理由骗开房门入室抢劫,而这里的理由又有多种,应尽量写具体,如以送信为由、以送水为由、以送报纸为由等等,不能笼统写为“找理由”或“借故”。 经过。犯罪经过包括预备犯罪、实施犯罪以及逃跑和被抓获等整个过程。其中实施犯罪的环节是记录的重点,又称为主要情节。同样是实施犯罪,在不同的案件中,其复杂程度也不一样:有的特别复杂,又可以分为若干具体的情节;有的则非常简单,几句话就可以说明。但不管犯罪经过多么复杂,一篇规范的讯问笔录,应该尽可能完整地再现原始犯罪过程,使阅读笔录的人能形象地把握案件全貌。 如有一份讯问笔录记录得比较好,把犯罪嫌疑人李某的杀人过程,包括一些细节以及心理活动,都完整具体地记录下来。在笔录中记了李某开始见被害人张某进屋时,他“挺紧张的,说不出话来”;又记录了李某威胁受害人的话“你知道我是来干什么的?我带着刀子呢!你看我敢不敢杀了你”,同时又写明犯罪嫌疑人说这话时“口气挺软”。这就把李某开始是企图以威胁手段达到强奸受害人的目的写清楚了。笔录中还着重记下了李某用的“三棱刮刀是从裤子后兜掏出来的”,说明这是事先准备好的,是有预谋的。接着笔录中又记明在张某拒不就范的情况下,李某“一闭眼便给了她一刀”,因怕张某喊叫,随后李某用大衣堵住她的嘴,又扎了一刀。通过以上所记录的内容,就把犯罪嫌疑人心虚而又凶残的嘴脸如实勾画了出来。后来又记录了李某如何伪造现场以及在逃离前用皮筋别住插销再用力关门让插销自动插上的过程,表明了犯罪嫌疑人的狡猾。这份笔录将整个犯罪过程和各个环节记录得完整连贯,没有出现线索中断的现象,尤其是准确记下了一些细节和犯罪嫌疑人作案时的心理状态,使人感觉很逼真,有如身临其境。 结果。即犯罪的危害结果。既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现实的、直接的破坏或损害,也指由此而必然导致的潜在破坏或损害。后者虽然不影响案件性质,却影响到量刑的轻重。 需要说明的是,讯问笔录中所反映的犯罪结果,并非经过严格、科学的审查和司法鉴定后的犯罪结果,而仅指犯罪嫌疑人陈述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对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和程度完全可能知道,也可能不太清楚或完全没料到,所以他的答话中涉及的犯罪结果可能和公安机关最后认定的犯罪后果一致,也可能不一致。不过这没有关系,讯问笔录的主要作用就是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所以只要如实记录和反映出他知道的犯罪结果就可以。 另外,有些案件由于没有特定的侵害对象,并不会或并不一定会产生明显或具体的危害结果,如非法持有假币、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等案件,其危害结果是抽象的。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非得明确记录犯罪结果,只需将犯罪过程记写清楚就可以了。 证据。在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无论是作有罪供述还是无罪辩解,都应该或可能提出有关证据,公安机关对其犯罪行为进行定性和处理,也必须要有足够的证据。实际上办案人员在查清有关案情的过程中,根本的一项就是寻找能证明案件事实真相和犯罪嫌疑人有无责任的各种证据,所以在记写讯问笔录时,记录人一定要有强烈的证据意识,不能遗漏有关证据的一些答话,哪怕是一点线索。 记录答话中涉及的证据情况,主要应把握如下几点:一是作案工具的来源、特征及其下落;二是赃款赃物的特征、数额、存放位置与环境。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有些案件中的赃物无法如数追回,如果被害人又不能提供原始发票,那么认定赃物的具体价值时就会遇到一定困难,这就只能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被害人来证明赃物的价值了。讯问时要重点记录犯罪嫌疑人被抓获时缴获赃物的经过、赃物的下落以及销赃或转移赃物的时间、参与人、地点和处置方式等,以便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事实主要由上述“九要素”构成,其中,“经过”是线,其他八种要素则是点。实际上,上述“九要素”只是犯罪事实的基本要素,根据案情的不同,有的案件还包括其他一些特殊要素即该案所特有的影响量刑定罪的某些事实和情节,如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责任、有无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如何、有无立功表现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年龄等,也都应该写清楚。 尾部 按照预定计划,需要讯问的内容问完记明了,最后一句话一般是问犯罪嫌疑人以上所述是否属实,能否全部负责,答话则记下其肯定的回答。如: 问:你以上讲的是事实吗? 答:是事实。 有的案件讯问工作还没有结束,问话人在最后可能还会再增加一问,以提醒犯罪嫌疑人准备继续交代问题。如: 问:你以上所交代的是否属实? 答:完全属实。 问:今天先问到这里,你回去再认真考虑考虑,还有什么问题没有交代,下次再接着谈。把笔录看一下,和你说的是不是一致,签上意见。 答:好。 讯问结束,要履行法律手续。具体有如下内容:把笔录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没有阅读能力的,要向其宣读。如记载有误或者遗漏,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更正或补充,并在改正或补充的文字上捺指印。讯问笔录经犯罪嫌疑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其在笔录的末尾写明对笔录的意见,即:“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相符。”并签名或捺指印。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书写能力,由办案人员代为书写上述内容,并由其本人捺指印。 最后犯罪嫌疑人还要在笔录除最后一页以外的每页末尾右下角签名、捺指印。 在结束讯问和履行法律手续时要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犯罪嫌疑人签署对笔录意见的后一句不能写成“和我说的基本一样”或“大致相同”。必须是“相符”“完全相符”等。如果有不一样、不相符之处,可以让他更正或补充。 2、犯罪嫌疑人更正或补充笔录差错或遗漏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如果改动或补充的文字较少,可以直接在差错或遗漏处添改,并在上面捺指印;二是如果改动或补充的文字较多,为避免笔录文面太乱,可以在笔录结尾处以问答形式把改动和补充内容反映出来,而不必改动前面的记录。如: 问:以上所记内容和你说的是否一致? 答:我觉得有几处不一样。你们没有理解我的意思。 问:哪几处不一样?你指出来。 答:第4页倒数第3行至第2行这三句应该这样写第6页第8行到第11行这一段应该这样写第7页第2行中的“是x月x日”前应该加上“可能”两个字,因为我不能确定是这一天。第13页第9行的“我收拾你”这一句不对,我没有这样说过,我的原话应该是“我饶不了你”。 问:还有哪些不符的地方? 答:没有了。 3、如果在讯问中犯罪嫌疑人态度恶劣,既不回答问题,又拒绝签名、捺指印,或者只回答问题,但拒绝签字捺指印,应当先进行教育,使其就范。教育的内容和经教育犯罪嫌疑人的态度是否转变等情况,可以简要记下来,以反映其悔过表现或恶劣的态度。如果教育无效,侦查员、记录员还要专门在笔录尾部加以注明。如: 该人既拒不回答问题,又拒不在笔录上签字。 侦查员xxx 记录员xxx xxxx年x月x日 本次讯问笔录共9页,张xx既拒绝阅读,也拒绝签字。 侦查员xxx 记录员xxx xxxx年x月x日 三、制作讯问笔录的注意事项 如实客观地反映和记载案件实际情况,准确无误地体现和传达犯罪嫌疑人的本意 制作讯问记录时切忌主观随意性,问话人和记录人不能先入为主,带着框框问、记。如果笔录歪曲了犯罪嫌疑人的本意,那么这份笔录无论记得怎样,也不能起到应有的证据作用。所以记录人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不能随意掺入个人主观成分,尤其是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情节、责任、后果等主要内容,一定要客观准确地反映其原意、本意,有的要记录原话。不能按照记录人自己的意思或想当然地去替代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能只记录有罪供述,而对无罪辩解及其理由不予理睬;不能任意涂改、撤换或毁坏笔录中的供述内容,如果在讯问笔录上弄虚作假,有意伪造、歪曲,将会触犯法律。 突出重点、抓住关键 讯问笔录既要全面完整地反映问答内容,又要抓住重点和关键内容。前面讲如实反映犯罪嫌疑人的本意,并不是要求将其说过的每一句话都要一字不漏地、录音式地记录下来,事实上也不可能这样。为了提高记录的速度、保持说与写的基本同步,必须对问答内容进行恰当的归纳和整理,从而把问话和答话中的重点内容、关键内容记录下来。 同时还要注意,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和犯罪嫌疑人的回答一律用“问”和“答”表示,不能用其他符号,如“?”“:”、“”、“”、等代替。实践中有的记录员为提高书写速度,先将“问”和“答”省略,最后再补上的做法倒是可以借鉴的。 既要记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也要记录他在讯问中的各种表现 讯问笔录反映的主要内容当然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但伴随着他的有声语言,还会出现各种无声语言,即体态语言,包括神态、表情、动作等,如低头、哭泣、摇头、叹气、抓头发、顿足、捶胸等。有些体态语言表现了犯罪嫌疑人的思想、感情和态度,是对有声语言的重要补充,必须有所选择地加以反映。如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不作回答,情况各异。有的是情绪抵触,故意对抗讯问;有的是侦查人员的提问打中了要害,正在琢磨对策;有的是正在犹豫,下不了决心,等等。不论是何种情况,记录员都应在记录上记:“答(不/无语)”。 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气焰嚣张、无理取闹、呼喊反动口号、拒绝签字等情况都应在笔录上记清楚。这样既有利于侦查人员分析研究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动态,以便制定相应的讯问对策,又可以作为结束侦查时对犯罪嫌疑人提出从严处理的意见依据。 对答话中关键的方言土语、犯罪隐语等保持原貌,必要时可用括号加以注明 在讯问活动中,对犯罪嫌疑人讲的一些黑话,一般不要原话记录,但对涉及犯罪性质或重要情节的黑话,必须在笔录上“原版”反映时,除应加引号外,还要对黑话的本义或者指代内容通过追讯记明。 要特别注意对第一次讯问的记录 因为第一次讯问笔录所记载的内容有可能是最真实可靠的口供,如果记录下来,有利于查获犯罪的其他证据以及查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利于扩大战果;如果记录有所遗漏,在以后的讯问中,犯罪嫌疑人建立起了对抗讯问的防御体系,讯问工作就会变得艰难起来。 讯问特殊对象的记录方法 1、讯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的记录方法。 讯问语言不通的外籍犯罪嫌疑人或者少数民族犯罪嫌疑人,根据法律规定,应请翻译人员参加。 讯问语言不通的外籍犯罪嫌疑人,涉及外交形象问题,情况复杂,无论讯问、记录要求都很严格。因此,要选择业务水平高的侦查人员和记录员,充分做好审讯前的准备工作。讯问前要让翻译人员熟悉案情,明确讯问计划和应注意的事项。讯问开始侦查人员要问犯罪嫌疑人:“你愿意使用哪一种语言交代问题?”当犯罪嫌疑人选择了他愿意使用的语言之后,若需要翻译,侦查人员要问犯罪嫌疑人:“我们拟请×××当翻译,你是否同意?”如果犯罪嫌疑人同意,再进行讯问;如果犯罪嫌疑人提出异议,要根据情况调请翻译人员,记录人员应将上述情况记在笔录里。记录侦查人员的提问,要力求简单、明确、严密,并要讲究分寸,不能留有空隙让犯罪嫌疑人“可钻”。否则,犯罪嫌疑人会进行纠缠,影响讯问工作的顺利进行。记录犯罪嫌疑人的回答,要按翻译人员翻译的内容如实记载。当然,翻译人员的翻译要准确无误,否则就会影响笔录的质量。讯问结束时,翻译人员要向犯罪嫌疑人宣读讯问笔录。在外籍犯罪嫌疑人提出要求的情况下,可以将系统的讯问笔录翻译成犯罪嫌疑人本国语言让其看。犯罪嫌疑人认为没有错误,应在中文笔录或者本国文字笔录上写明“以上笔录用某语向我宣读过(或我已看过),和我说的相符”,并签名或者捺手印。最后,侦查人员、记录员在笔录上签名,翻译人员也应在笔录末页写明“由某语译成汉语”,并签名。 讯问语言不通的少数民族犯罪嫌疑人与上述做法大同小异。不同之处是在讯问时,“应当用当地通用语言进行审讯”。值得注意的是讯问时要照顾民族特点,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切忌讲出一些伤害民族自尊心的话,以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影响讯问、记录工作的顺利进行。 2、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的记录方法 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因此,在讯问笔录中要把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讯问的情况详细记载。聋哑犯罪嫌疑人从受教育程度分,可分为通晓汉语、部分通晓汉语、懂得规范聋哑手势的聋哑人,也有既不通晓汉语、文字,又不懂规范聋哑手势的“土哑巴”。对于没有受过专门训练,连普通哑语都不懂的“土哑巴”,可以请邻居或懂“土哑巴”手势的人协助。不管请什么人协助,记录员一定要把犯罪嫌疑人表示的意思弄懂后再记,以免出现差错。对重要的情节,应把聋哑犯罪嫌疑人的手势动作和翻译人员的翻译同时记录下来。对于有书写能力的聋哑犯罪嫌疑人,可以选择笔问笔答或者口问笔答的讯问方式。 3、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记录方法 刑事诉讼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如果有法定代理人到场参加讯问,讯问前侦查人员要向其讲明参加讯问应注意的问题,并询问法定代理人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等。记录员要把这些内容记入笔录。在讯问过程中,法定代理人的正当插话或者替犯罪嫌疑人无理申辩、指名指事问供、打骂犯罪嫌疑人等干扰讯问的表现,记录员也应当将这些情况记录下来。应当注意的是,记录时要能反映出未成年人的语言特点,不得按照记录员本人的语言习惯随意变更。实践中,有的记录员把一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答话反映在笔录上,却成了成年人的语言或者满篇“之、乎、者、也”,这就从形式上降低了讯问笔录的真实性。讯问结束时,应当询问法定代理人对本次讯问有无违法之处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讯问结束后,除侦查人员、记录员、犯罪嫌疑人签名外,法定代理人也应在笔录末页签名。 讯问笔录应反映讯问的策略和方法 在讯问活动中,犯罪嫌疑人之所以承认自己有罪,进而如实供述犯罪的手段、情节、目的、动机,大多是因为侦查人员采取了正确的策略和方法,付出了很大的心血,而非犯罪嫌疑人自觉自愿。对此,讯问笔录中应充分予以反映。实践中,有些记录员在制作讯问笔录时,往往只注意记录犯罪嫌疑人的答话,而忽视侦查人员的问话。还有一些记录员,当犯罪嫌疑人开始交代问题时才开始记录。比如,有的讯问笔录仅仅在开头记一句:“把你的犯罪行为交代一下”之后就是“接着讲”、“继续讲”、“讲下去”,等等。这是录口供,根本不是合乎规范的讯问笔录。从这样的笔录中,根本无法看出讯问的策略、方法,更谈不上从中研究讯问的得失。这也是导致目前极少见到成功案例或资料的重要原因。同时,这种做法也不符合客观、全面、如实记录讯问全过程的要求。因此,记录员在制作讯问笔录时,应注意记录反映讯问的策略和方法的内容。 四、文书格式式样及实例 五、亲笔供词 (一) 概念 亲笔供词是犯罪嫌疑人就其犯罪事实而自行书写的文书。犯罪嫌疑人可以请求书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书写。它同讯问笔录一样,经过查证核实后,是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之一。 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通常在下列情况下,侦查人员可以让犯罪嫌疑人书写亲笔供词: 1. 犯罪嫌疑人承认了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要求书写亲笔供词时。 2. 犯罪嫌疑人承认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让犯罪嫌疑人把犯罪的具体情节或个别问题写出来时。 3. 犯罪嫌疑人承认了自己有罪,但有些犯罪情节难于启齿(如强奸案件)或一时难于讲清楚时。 4. 犯罪嫌疑人对他所知道的同案人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愿意亲笔书写时。 5. 当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涉及某些特殊问题(如科学技术问题、宗教问题等),侦查人员不能立刻明白这些问题,而需要与有关的专家、学者研究或者用有关书籍作参考,才能判断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真伪时。 6. 有关问题比较复杂,需要让犯罪嫌疑人勾画犯罪现场、人物相貌、书写有关文字、描绘作案过程时。 7. 根据其他实际需要时。如需要做文字鉴定的,案件证据相对单薄的。 (二) 制作方法 亲笔供词在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格式中,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侦查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对有书写能力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让其书写供词。亲笔供词的一般包括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内容。 1.首部。首部包括文书名称、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以及在什么情况下书写的,即写明是应侦查人员要求,还是自愿请求等。 2.正文。犯罪嫌疑人应如实地写明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情节和后果,以及所知道的与犯罪有关的人和事,等等。 3.尾部。犯罪嫌疑人应在供词末页紧接供词的最后一行签名、盖章或捺手印,并注明时间。 在实际办案中,对犯罪嫌疑人主动请求亲笔书写供词的,侦查人员事先要问清楚写什么内容,提出具体要求:一要实事求是,不扩大,不缩小;二要把案件事实和所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人和事,尽量地写清楚;三要在写错的地方、补充改正的地方捺手印。当侦查人员发现亲笔供词不符合要求时,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重写。犯罪嫌疑人主动请求重写的,应当允许。 (三)使用 亲笔供词由犯罪嫌疑人制作完毕后,交给侦查人员。侦查人员收到亲笔证词后,应在首页右上方写明“于×年×月×日收到”并签名。侦查终结时,亲笔供词应入卷。 (四)文书格式式样及实例 于200×年x月x日收到犯罪嫌疑人张××的亲笔供词。 侦查员 刘×× 亲笔供词 我叫张××,男,49岁,蒙古族,××省××市人,××省中医学院93级骨针班自费生,现暂住××市××区健康路8号。200×年x月x日因涉嫌杀人被××区分局拘留,x月x日被逮捕。应侦查人员要求,现将我的犯罪过程及动机

    注意事项

    本文(常见案件笔录制作指南.docx)为本站会员(小飞机)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