巾帼志愿者管理办法.docx
巾帼志愿者管理办法汾阳市巾帼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巾帼志愿者的管理,全面推进我市巾帼志愿服务事业,根据中央文明委关于深入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意见和汾阳市志愿者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巾帼志愿者是指在各级妇联或巾帼志愿服务组织登记,不以获得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和体能等资源,自愿支持妇女儿童事业和自愿服务他人,帮扶家庭,奉献社会的个人。 第二章 巾帼志愿者 第三条 基本条件 年满18周岁的女性; 具有奉献精神; 具备与所参加的巾帼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妇联组织或巾帼志愿服务组织的规定和其他管理制度; 未成年人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 第四条 权利 参加巾帼志愿服务活动; 接受相关的巾帼志愿服务培训; 要求获得从事巾帼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获得巾帼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 对巾帼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权利; 可自愿申请退出巾帼志愿者组织。 第五条 义务 遵守汾阳市巾帼志愿者管理办法; 履行巾帼志愿服务承诺,参加巾帼志愿者服务组织安排的巾帼志愿服务工作; 不损害巾帼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保守巾帼志愿服务对象的隐私和秘密; 不得以巾帼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自觉维护巾帼志愿者组织和巾帼志愿者的形象;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章 巾帼志愿者服务 第六条 巾帼志愿者服务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经巾帼志愿者服务组织安排,由巾帼志愿者自愿支持妇女儿童事业,自愿服务他人,帮扶家庭,奉献社会的公益行为。 第七条 巾帼志愿者队伍活动理念:凝聚爱心、传播真情、弘扬新风、奉献社会。 第八条 巾帼志愿者精神:无私奉献、传递爱心、互助友爱、健康向上。 第九条 巾帼志愿者服务范围主要包括:宣传普及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及其相关知识、弘扬文明新风,倡导健康生活方式、爱心帮扶、心理疏导、调解家庭、邻里矛盾纠纷、传播科技、就业创业指导、法律援助、家庭教育指导、环境保护、灾害救助、社区服务、大型社会活动志愿服务等其他公益活动。 第十条 在城市,巾帼志愿服务要以社区服务为重点,在农村,要以帮助妇女增收致富为重点,无论在城市还是在农村,都要特别关注下岗职工、特困家庭、孤寡老人等弱势群体。巾帼志愿者可开展一次性的志愿活动,也可与服务对象签订长期志愿服务协议。原则上要求每名巾帼志愿者每年参加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20小时。 第十一条 需要帮扶的组织和个人,可以向妇联组织或巾帼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告知有关志愿服务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和潜在的风险。 第十二条 妇联组织或巾帼志愿服务组织应根据服务对象的切实需求,向巾帼志愿者发布服务信息、提供服务岗位。巾帼志愿者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巾帼志愿服务,也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开展巾帼志愿服务。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三条 巾帼志愿服务组织是从事巾帼志愿者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各级巾帼志愿者服务队、巾帼志愿者协会等。有相同的服务意向和志愿爱好的社会注册志愿者组织也可参加巾帼志愿者服务活动。 第十四条 汾阳市妇联负责全市巾帼志愿者工作的规划、协调、指导、表彰和宣传等,日常工作由市妇联宣传部负责。市妇联可根据工作业务组织实施相应的巾帼志愿者活动。 第十五条 各级妇联组织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巾帼志愿者招募、登记、日常管理及巾帼志愿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各级妇联组织应积极发展基层巾帼志愿服务组织,创建巾帼志愿者服务队或巾帼志愿者协会,发展巾帼志愿者队伍。有条件的地方可试行巾帼志愿者注册工作,推动巾帼志愿活动的开展。 第十七条 各级妇联组织要积极开展巾帼志愿者招募工作,积极培育巾帼志愿服务特色项目,建立开展巾帼志愿服务活动的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社会各界有志于从事巾帼志愿服务的热心人士可根据各级妇联组织发布的招募巾帼志愿者信息,根据自身特长,到妇联组织填写梧州市巾帼志愿者申请登记表,或通过汾阳市妇联网下载汾阳市巾帼志愿者申请登记表,填写后报市妇联登记,经审核合格后向登记人员颁发梧州市巾帼志愿者证书,证书由市妇联统一制作。各地的申请人可到所在市、妇联组织登记。 第十九条 各级妇联组织要定期开展巾帼志愿者培训工作,向巾帼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基本理念、志愿服务相关技能等方面的培训,不断提高巾帼志愿者的服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二十条 开展巾帼志愿服务时,巾帼志愿者应佩戴巾帼志愿者标识,展示巾帼志愿者旗帜。各级妇联组织可视情况组织巾帼志愿者进行宣誓。 第二十一条 各级妇联组织应按照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建立巾帼志愿者档案,建立巾帼志愿者服务时间累计和绩效评价制度。巾帼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结束后,一般应由服务对象对巾帼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签署意见。表现优秀的巾帼志愿者,各级妇联组织应向本人所在单位通报。 第五章 激励和表彰 第二十二条 巾帼志愿者的激励采取晋升“星级”制。星级共分五级,以累计每志愿服务30小时,为一个晋升“星级”单位,最高至五星级。星级奖章、证书由市妇联统一制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妇联组织将依据巾帼志愿者的服务业绩、服务时间适时对星级巾帼志愿者进行评选表彰,评为优秀巾帼志愿者的将作为推荐各类先进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 对不遵守本办法,不履行巾帼志愿者义务,连续三年没有参加任何巾帼志愿服务的巾帼志愿者,负责登记的妇联组织有权取消其巾帼志愿者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妇联可根据本办法精神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办法的修改、解释权属市妇联。 盐城市巾帼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巾帼志愿者的管理,全面推进我市巾帼志愿服务事业,根据中央文明委关于深入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巾帼志愿服务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妇女、帮扶家庭、奉献社会为宗旨,广泛普及志愿理念,大力弘扬志愿精神,引导带动广大巾帼志愿者成为良好社会风尚的倡导者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传播者、实践者。 第二章 巾帼志愿者 第三条 巾帼志愿者是指在各级妇联登记,不以获得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和体能等资源,自愿帮助、支持妇女儿童事业和自愿服务他人,帮扶家庭,奉献社会的各界人士。 第四条 基本条件 年满18周岁的女性; 具有奉献精神; 具备与所参加的巾帼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妇联组织的相关规定和其他管理制度; 未成年人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 第五条 巾帼志愿者权利 参加巾帼志愿服务活动; 接受相关的巾帼志愿服务培训; 要求获得从事巾帼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获得巾帼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 对巾帼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相关法律法规及妇联组织赋予的其它权利; 可自愿申请退出巾帼志愿者组织。 第六条 巾帼志愿者义务 遵守盐城市巾帼志愿者管理办法; 履行巾帼志愿服务承诺,参加巾帼志愿者服务组织安排的巾帼志愿服务工作; 不损害巾帼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保守巾帼志愿服务对象的隐私和秘密; 不得以巾帼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自觉维护妇联组织和巾帼志愿者的形象; 相关法律法规及妇联组织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章 巾帼志愿服务 第七条 巾帼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经妇联组织安排,由巾帼志愿者自愿支持妇女儿童事业,自愿服务他人,帮扶家庭,奉献社会的公益行为。 第八条 巾帼志愿者队伍活动理念:凝聚爱心、传播真情、弘扬新风、奉献社会。 第九条 巾帼志愿者精神:无私奉献、传递爱心、互助友爱、健康向上。 第十条 巾帼志愿服务范围主要包括: 宣传普及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及其相关知识; 弘扬文明新风,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引领广大妇女开展文化娱乐和体育健身活动; 对困难家庭进行爱心帮扶,提供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 调解家庭、邻里矛盾纠纷,和睦家庭、邻里关系; 对农村妇女开展实用技术培训; 开展妇女就业创业指导; 开展妇女维权法律援助服务; 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开展环境保护、灾害救助志愿服务; 开展社区服务、大型社会活动志愿服务; 其他公益活动。 第十一条 在城市,巾帼志愿服务要以社区服务为重点,在农村,要以帮助妇女增收致富为重点,无论在城市还是在农村,都要特别关注下岗职工、特困家庭、孤寡老人等弱势群体。巾帼志愿者可开展一次性的志愿活动,也可与服务对象签订长期志愿服务协议。原则上要求每名巾帼志愿者每年参加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20小时。 第十二条 需要帮扶的组织和个人,可以向妇联组织,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告知有关志愿服务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和潜在的风险。 第十三条 妇联组织应根据服务对象的切实需求,向巾帼志愿者发布服务信息、提供服务岗位。巾帼志愿者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巾帼志愿服务,也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开展巾帼志愿服务。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四条 盐城市妇联负责全市巾帼志愿者工作的规划、协调、指导、表彰和宣传等,日常工作由市妇联宣传部负责。市妇联机关各部室均可根据工作业务组织实施相应的巾帼志愿者活动。 第十五条 各级妇联组织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巾帼志愿者招募、登记、日常管理及巾帼志愿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各级妇联组织应积极发展基层巾帼志愿服务组织,创建巾帼志愿者服务队,发展巾帼志愿者队伍。有条件的地方可试行巾帼志愿者注册工作,推动巾帼志愿活动的开展。 第十七条 各级妇联组织要积极开展巾帼志愿者招募工作,积极培育巾帼志愿服务特色项目,建立开展巾帼志愿服务活动的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社会各界有志于从事巾帼志愿服务的热心人士可根据各级妇联组织发布的招募巾帼志愿者信息,根据自身特长,到妇联组织填写盐城市巾帼志愿者申请登记表,或通过盐城市妇女网下载盐城市巾帼志愿者申请登记表,填写后报妇联宣传部登记,经审核合格后向登记人员颁发盐城市巾帼志愿者证书,证书由市妇联统一制作。各地的申请人可到所在县妇联组织登记。 第十九条 各县妇联要在每年的12月份将巾帼志愿者登记表按志愿者队伍分类报有关部室备案,市妇联将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颁发“盐城市巾帼志愿者证”。 第二十条 各级妇联组织要定期开展巾帼志愿者培训工作,向巾帼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基本理念、志愿服务相关技能等方面的培训,不断提高巾帼志愿者的服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二十一条 开展巾帼志愿服务时,巾帼志愿者应佩戴巾帼志愿者标识,展示巾帼志愿者旗帜。各级妇联组织可视情况组织巾帼志愿者进行宣誓。 第二十二条 各级妇联组织应按照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建立巾帼志愿者档案,建立巾帼志愿者服务时间累计和绩效评价制度。巾帼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结束后,一般应由服务对象对巾帼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签署意见。表现优秀的巾帼志愿者,各级妇联组织应向本人所在单位通报。 第五章 激励和表彰 第二十三条 巾帼志愿者的激励采取晋升“星级”制。星级共分五级,以累计每志愿服务30小时,为一个晋升“星级”单位,最高至五星级。星级奖章、证书由市妇联统一制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妇联组织将依据巾帼志愿者的服务业绩、服务时间适时对星级巾帼志愿者进行评选表彰,评为优秀巾帼志愿者的将作为推荐各类先进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五条 对不遵守本办法,不履行巾帼志愿者义务,连续三年没有参加任何巾帼志愿服务的巾帼志愿者,负责登记的妇联组织有权取消其巾帼志愿者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县妇联可根据本办法精神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办法的修改、解释权属市妇联。 附件5: 盐城市巾帼志愿者服务情况记录表 时 间 服务对象 服 地 点 服务小时数 务 内 容 及 过 程 服 务 认 证 备 注 (注:服务认证由接受服务的组织或个人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