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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资企业住房公积金移交工作实用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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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资企业住房公积金移交工作实用手册.doc

    天津开发区外资企业住房公积金移交工作实 用 手 册 (目录) 第一部分 移交的背景、意义和主要安排第二部分 移交工作业务指南第三部分 移交工作政策问答天津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编制2014年9月15日序 言4第一部分 移交的背景、意义和主要安排5一、移交的背景、意义5(一)移交的缘由5(二)政策依据6(三)移交的意义6二、移交工作进展情况7三、移交工作安排9(一)移交原则9(二)移交范围9(三)移交日程安排9(四)移交后管理和经办体系调整10四、有关工作要求11第二部分 移交工作业务指南13一、开发区外资企业住房公积金移交过渡期间企业经办人员业务处理路线图13(一)住房公积金移交主要业务过度期间变化进程表13(二)业务处理路线图:14二、各项业务流程和注意事项17(一)结束经办开发区外资企业公积金业务注意事项17(二)归集手续和流程及注意事项17(三)申请贷款业务17(四)移交之后申请贷款流程21(五)申请提取业务21(六)还款业务21(七)委提公积金还款业务衔接办法和流程及注意事项22(八)补充公积金办理流程22三、咨询电话和地址22(一)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系统22(二)开发区有关部门23四、市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23第三部分 移交政策问答24一、政策部分24二、经办部分25序 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按照市委、市政府和滨海新区政府的要求,在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直接指导下,在开发区管委会的正确领导下,开发区外资企业住房公积金向天津市移交工作正式启动了。我区外资企业住房公积金移交工作是开发区管委会服务改革、服务发展、服务民生、服务群众的重大民生工程;是响应国家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加强我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经办服务水平的客观要求。管委会领导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列入开发区年度重点工作任务。2013年初专门成立了以人社、财政、审计、建交、法制、工会、商会、社险分中心、农行、工行等十部门组成的移交工作领导小组,管委会郎东副主任亲自担任组长并多次主持召开移交工作专题会议,部署有关工作。从2007年至今,几多坎坷,几多艰辛,历经数载不懈准备和努力,特别是近两年来在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开发区各部门的努力下,经过大量政策分析、数据清理、核对工作,解决了政策衔接、范围标准、实施步骤等方面的诸多难点问题。如今,移交的条件已经具备,时机步入成熟,成绩来之不易,我们将倍加珍惜,全力以赴开展好各项工作。我们坚信,开发区外资企业住房公积金向天津市移交工作的完成必将在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大潮中、在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书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为保持天津开发区在国家级开发区中的领头羊地位添砖加瓦。第一部分 移交的背景、意义和主要安排一、移交的背景、意义1988年,开发区为适应外资企业快速发展的形势,从维护外资企业中方员工的利益出发,在天津市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前就建立了独具特色的外资企业住房储蓄金制度,1997年颁布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储蓄金规定(管委会29号令)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储蓄金使用细则(管委会34号令)。2001年底,开发区管委会依据国家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结合自身特点,总结外资企业住房储蓄金制度建立以来的经验,颁布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住房公积金暂行规定(管委会78号令)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细则(管委会93号令),正式实施外资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外资企业职工原住房储蓄金转为外资企业住房公积金。开发区外资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运行二十多年来,对保护外资企业员工利益,解决职工购房需要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外资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以来,近千家企业参加缴存,涉及职工累计达30余万人,外资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优化了区域投资环境,保障了外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权益,稳定了职工队伍,推动了开发区房地产业发展。(一)移交的缘由1999年后,天津市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立了全市统一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与开发区外资企业公积金相比,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政策日趋完善、经办网点日益普及,服务效率不断提高。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条规定“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02年以后,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专门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天津市统一住房公积金政策和管理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天津市有关住房公积金的政策要求,为开发区外资企业员工与全市职工享受到同样规范的住房公积金政策,享受到同样快捷便利的服务,将我区外资企业住房公积金向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全面移交势在必行。(二)政策依据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切实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强整改工作的通知(建金管2006190号)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实施意见(建房改2002150号),经市政府同意,开发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管理的住房公积金移交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先后于2007年和2009年印发了关于做好天津市开发区住房公积金移交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071号)、关于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住房公积金执行全市统一政策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091号),对移交政策、步骤等进行了全面规定。2014年,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开发区外资企业住房公积金移交领导小组联合制定了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住房公积金移交工作方案和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住房公积金移交工作步骤,对政策衔接和移交工作有关具体实施办法做了进一步明确,并对移交工作分阶段进行了整体安排。(三)移交的意义开发区外资企业住房公积金向天津市移交有利于我区与全市政策的统一,优化招商引资环境,为企业和职工提供更加高效、便利的服务,实现企业和保民利益最大化。1提高服务企业水平,优化投资环境。移交后,由于经办设备和技术手段的提高,企业开户、缴费等业务办理程序和手续将更加便捷,可通过多家银行实现网上代扣代缴。同时,开发区外资企业职工个人有关支取公积金业务等不再必须由企业集中代办,极大减轻了企业经办压力。移交之后,仍然保留了移交范围内的外资企业招用外来务工人员为其提供住宿条件的可暂不缴纳公积金政策,保证政策平稳移交,对于优化招商引资环境持续发挥积极作用。2提高服务群众水平,便民高效。移交后,减少了经办环节,提升了经办效率,职工办理支取、申请贷款等时限将从原来的两个半月缩短至半个月内,职工可就近在市公积金网点就近办理业务。且职工在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区县和开发区之间流动,住房公积金缴费可以实现自由转移接续,真正做到了经办服务高效、便民、利民。3政策规定更为完善,兼顾弱势群体利益。移交后,住房公积金政策基本实现全市统一,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和相关规定完善,涵盖面更为宽泛,对我区企业和职工有利,特别是职工将可以享受各种帮扶弱势群体的优惠政策,如享受子女购房提取父母公积金、提取公积金支付廉租房租金、因患大病支取公积金等各项政策。二、移交工作进展情况2007年以来,开发区外资企业住房公积金向天津市移交工作经历了数年的准备和努力,2007年、2009年,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分别下发了文件,开发区管委会积极行动,努力推进移交工作,一是清理政策体系、二是整理基础数据,截止到2012年底之前的大量准备工作为后期移交奠定了良好基础。 2013年初,开发区管委会经慎重研究后向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出了关于重新启动移交工作的函,成立了开发区外资企业住房公积金移交工作领导小组,正式启动我区外商投资企业住房公积金向全市移交工作。经我区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共同努力,确定了移交范围,解决了政策衔接、设计了实施步骤,完成了大量的数据清理比对、历史档案复印整理等一系列工作。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制定了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住房公积金移交工作方案和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住房公积金移交工作步骤,即将进入正式移交阶段。一年半来有关工作和措施如下:(一)重启移交工作,建立组织领导机构,对移交工作进行整体部署和安排。2013年1月,管委会向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出关于商请重新启动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住房公积金向全市移交工作的函(津开函20136号),并成立了我区外资企业住房公积金移交工作领导小组。之后,开发区管委会多次召开移交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对移交工作进行整体部署和安排,研究疑难问题解决办法,监督工作进度。(二)我区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对接,建立联合工作机制。2013年4月,我区移交领导小组与市住房委召开了第一次协调会,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市住房委办公室(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总体协调工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开发区外资企业移交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工作。(三)确定了清理范围和标准,明确了工作目标和市区两级对接部门,多次沟通协商联合推进工作。2013年7月,我区与市公积金中心确定了移交各项工作范围,明确了责任分工和市区两级对接部门,确定了各项工作完成时限。之后多次与市公积金中心召开联席会议沟通协商移交工作,解决了政策、经办、数据对接等诸多疑难问题。(四)完成缴费信息和贷款信息核查工作,规范数据信息,清理工作成效显著。至2013年10月,区社险分中心完成了30万职工缴费及身份信息核查工作。农行、工行完成了7500笔未结清贷款核查工作。2014年初,我区将职工的15位身份证号集中升位到了18位,进一步规范了数据信息,各项清理工作成效显著,为顺利实施移交打下良好基础。(五)针对移交政策与市中心达成一致,最大限度保留了对我区有利政策。2013年12月,市公积金中心同意基本保留开发区原缴费比例(单位13%,个人9%,和单位13%、个人13%)不变、外企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住宿可暂不缴纳公积金、延续原住房储蓄金支取办法等三项政策。(六)召开征求企业和职工意见座谈会,听取群众要求。2014年7月,在工会和商会的配合下,共召开了三次区内规模以上企业座谈会,征求企业和职工对移交工作的意见。(七)完成移交方案和步骤,上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2014年7月,我区与市公积金中心就移交方案和步骤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并于8月中旬上报了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移交工作安排根据开发区外资企业移交工作领导小组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制定的天津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住房公积金移交工作方案和天津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住房公积金移交工作步骤,为了确保开发区外资企业住房公积金系统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系统各项业务实现无缝衔接,保证企业和职工利益,顺利实现移交,将主要工作安排如下:(一)移交原则移交工作本着尊重历史、尽快统一、促进发展的原则开展,按照关于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住房公积金执行统一政策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091号)执行。移交后开发区原有缴存比例基本维持不变,可以按照单位13%个人9%的比例缴纳,也可以按照单位13%个人13%的比例缴纳,开发区外资企业招用外来务工人员提供住宿条件的,可暂不缴纳公积金,部分职工按原住房储蓄金政策在工商银行支取公积金的规定继续执行,今后全市政策调整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实现与全市政策统一。(二)移交范围移交基金的范围为开发区外资企业住房公积金。移交人员的范围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由企业在市公积金中心开立职工个人账户,并将截至移交时点的职工缴费情况和个人账户余额转至其在市公积金中心新开立的职工个人账户;已经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不在此次移交范围内,由开发区外资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办法处置。(三)移交日程安排开发区外资企业住房公积金向天津市移交过渡期为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在此期间,开发区和天津市有关部门将完成外资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数据、资金及档案材料的全面移交。2014年10月除缴费增员以外的各项业务仍正常在开发区经办,2014年11月开始各项业务衔接办法详见后续章节,从2015年2月开始,各项业务实现在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系统正常经办。1缴费业务,2014年10月,企业正常缴费职工仍在开发区社保中心缴费,但停止新增员业务,企业在市公积金中心开发管理部为员工集中开户。自2014年11月开始,社保开发分中心和承办银行停止办理缴存和支取业务申请,企业在市公积金中心开发管理部为职工办理首月汇缴手续,并为10月增员职工办理补缴。2申请贷款业务,2014年12月31日前,职工申请办理该项业务仍在农行开发分行、工行开发分行,2015年1月1日以后可在各具有公积金贷款经办资格的银行网点办理。原在农行、工行已办理贷款的职工还款银行不变。 3按月委提公积金还款业务,2014年12月社保开发分中心完成最后一次提取工作,后续有委提需求的职工须提前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相关协议。2015年2、3月份开始由市公积金中心办理。 各项业务办理流程和经办衔接办法详见后续章节。 (四)移交后管理和经办体系调整移交前,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外资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社保开发区分中心为外资企业住房公积金运营经办机构,农行开发分行、工行开发分行为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移交后,2015年1月1日起,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停止外资企业住房公积金日常业务管理工作,社保开发区分中心停止除住房储蓄金以外的外资企业住房公积金日常业务经办,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受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领导,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和经办依据全市统一政策和规定执行。 当前,正处于清理工作结束、移交工作开始之前的宣传培训阶段,这一时期是关键时期,宣传培训的效果直接关系到移交成败。开发区外资企业住房公积金移交工作领导小组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联合制定了培训方案和培训日程,宣讲会之后还安排了定期答疑会,2014年10月企业在市公积金中心系统开户之前还会另行安排培训会详细讲解开户流程和手续及所需材料。请大家积极参与、密切关注。四、有关工作要求开发区外资企业住房公积金移交工作关系重大,万众瞩目,当前,数据清理工作已结束,确定了移交方案和步骤,各项准备工作就绪,即将进入正式移交阶段。成绩来之不易,时机难得,为做好移交工作,提出以下四点要求:(一)提高认识,强化责任各有关企业务必高度重视本次移交工作,强化责任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一把手责任制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工作,大型企业要及时增加人手,制定实施方案,统筹安排,本着对企业和职工负责的态度开展工作。(二)狠抓落实,加强联络,注重时限。移交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企业要狠抓落实,注意有关工作的时限,2014年11月份务必完成移交人员在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首次缴费工作。因此,各企业要立即行动,做好相关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完成相关工作。移交期间,各企业要加强同开发区移交工作领导小组及市公积金中心的联络,开发区与天津市有关部门已联合建立了与企业定期沟通和答疑机制,各企业在工作中如果发现问题须及时总结,及时反馈,可通过拨打咨询电话、加入qq群、微博,预约申请召开答疑会议等多种方式反映问题,有关部门将在第一时间予以解答。(三)尽快掌握各项经办业务,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服务职工移交工作是一项涉及业务面广、数据信息量大、涉及资金规模大、经办程序新的系统工程,涵盖归集、贷款、支取等各项业务,涉及30余万职工的数十亿缴存资金,职工高度关注,群众利益无小事,直接关系区域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大局。因此,各企业人事经理、业务经办员和工会干部务必加强学习,深入钻研,及时掌握各项业务办理程序和新旧系统衔接办法。确保数据信息准确,各项业务操作正确。同时,要加强对移交政策和方案的宣传解释工作,及时解答职工在办理贷款、支取等业务方面的关切问题,避免职工对政策的误解以至于产生信访事件,提示职工在移交过渡期须关注的按时还款、委提等注意事项,切实为职工做好服务工作。外资企业住房公积金移交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移交工作的完成离不开广大企业和职工的鼎力支持与积极配合,感谢大家长期以来的支持,拜托大家在移交的关键阶段齐心协力共同做好工作。第二部分 移交工作业务指南一、开发区外资企业住房公积金移交过渡期间企业经办人员业务处理路线图开发区外资企业公积金移交过度期间为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为帮助企业经办人员做好过渡期间的工作,我们设计了相应的路线图,供企业经办人员参考。与住房公积金密切相关的主要业务包括:开户、新增人员、缴存、申请贷款、提取、委提等,下表显示了以上主要业务在过渡期间的变化进程:(一)住房公积金移交主要业务过度期间变化进程表月份开户新增人员缴存贷款申请提取委提2014年9月正常(开)正常(开)正常(开)正常(开)正常(开)正常(开)2014年10月暂停暂停正常(开)正常(开)正常(开)正常(开)2014年11月正常(市)正常(市)正常(市)正常(开)暂停正常(开)2014年12月正常(市)正常(市)正常(市)正常(开)正常(市)正常(开)2015年1月正常(市)正常(市)正常(市)正常(开)正常(市)暂停2015年2月正常(市)正常(市)正常(市)正常(市)正常(市)正常(市)说明:公积金贷款条件要求申请贷款时必须连续缴纳公积金满12个月,因2014年11月已不在开发区缴费,所以2014年12月已不满足在开发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同时市公积金系统虽然接受了2014年11月的缴费,但因没有2014年11月之前的缴费数据,所以2014年12月还不具备直接审理公积金贷款申请的条件,所以采取受理但不审理,2015年1月历史数据移交完成之后进行审理,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保证在2015年2月完成放款。因2014年11月已在市公积金缴费,所以可以按照市公积金管理规定提取公积金,但因没有2014年11月之前的缴费数据,所以只能在市公积金系统中个人账户的余额范围内提取取,2015年1月历史数据移交完成之后,自2015年2月起可以正常提取。虽然2014年12月开发区继续做委提业务,但因2014年11月已不在开发区缴费,如个人账户余额不足,会导致无法足额委提,需要个人注意保证及时足额还款,以免造成逾期罚息和不良征信记录。2015年2月需要在是公积金系统办理委提的人员,可按照全市统一规定重新办理为题业务。开户、新增人员和缴存是经办人员需要及时处理的业务工作,贷款申请、提取和委提是使用公积金的职工个人办理事项,需要经办人员及时提示需要使用公积金职工注意。(二)业务处理路线图:2014年9月:正常办理各项开发区外资企业公积金业务;参加开发区组织的外资企业公积金移交工作培训会议,并认真阅读本手册;在企业员工容易到达的场所张贴开发区统一制作的外资企业公积金移交工作宣传材料,解释职工的疑问,解决不了的问题及时咨询相关部门。2014年10月:20日前,正常办理开发区外资企业公积金缴费,因无法办理新增人员业务,请将新增人员的材料和本月正常缴费人员的材料分别准备好,主要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缴费基数、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率和缴费额等,做好在是公积金系统开户工作的准备。解释职工的疑问,解决不了的问题及时咨询相关部门。请提示员工:本月开发区公积金系统正常受理贷款申请,符合条件的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放款;本月开发区社险分中心正常受理公积金提取业务;本月开发区公积金系统正常开展委提业务。2014年11月:完成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各区服务部办理开户,并完成首月缴费;切记为2014年10月份新增的员工补缴上月的公积金;解释职工的疑问,解决不了的问题及时咨询相关部门。请提示员工:本月开发区公积金系统正常受理贷款申请,符合条件的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放款;本月开发区社险分中心不受理公积金提取业务;本月开发区公积金系统正常开展委提业务;2014年12月:在市公积金系统中的单位业务均已能够正常进行,包括缴费和增减人员等;解释职工的疑问,解决不了的问题及时咨询相关部门。请提示员工:本月如申请公积金贷款,需向农行开发分行和工行开发分行按照市公积金规定提交文件,经办银行当月只受理不审理,2015年1月历史数据移交完成之后再审核,符合条件的2015年2月底之前可实现放款;本月开发区社险分中心不受理公积金支取业务,市公积金系统受理提取业务,但在2015年1月历史数据移交完成之前,只限支取在市公积金系统个人账户的余额;本月开发区社险分中心继续做委提业务,但因2014年11月已不在开发区外资企业公积金缴费,本月委提有可能因个人账户余额不足而无法实现足额委提,需要个人注意保证及时足额还款,以免造成逾期罚息和不良征信记录。2014年1月:在市公积金系统中的单位业务均已能够正常进行,包括缴费和增减人员等;解释职工的疑问,解决不了的问题及时咨询相关部门。请提示员工:本月如申请公积金贷款,需向农行开发分行和工行开发分行按照市公积金规定提交文件,经办银行当月只受理不审理,2015年1月历史数据移交完成之后再审核,符合条件的2015年2月底之前可实现放款;本月开发区社险分中心不受理公积金提取业务,市公积金系统受理提取业务,但在2015年1月历史数据移交完成之前,只限支取在市公积金系统个人账户的余额;本月开发区社险分中心停止委提业务,市公积金系统也不开展委提业务,需要个人注意保证及时足额还款,以免造成逾期罚息和不良征信记录。2015年2月:在市公积金系统中的单位业务均已能够正常进行;在市公积金系统中的个人业务均已能够正常进行。 今后如申请公积金贷款,可就近向全市公积金经办银行确定的任一网点提交文件。二、各项业务流程和注意事项(一)结束经办开发区外资企业公积金业务注意事项企业和职工须保存好农行社发卡,以便继续还款和停缴职工支取等用途。企业经办员须保存好目前征缴信息系统的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缴费基数、缴存金额等数据,以便今后查验。(二)归集手续和流程及注意事项企业在市公积金系统办理单位账户设立、单位缴存和个人账户设立等业务,将按照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操作规定 有关规定办理。10月中下旬,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将会组织移交范围内单位进行培训,详细讲解单位账户设立手续、单位缴存、个人账户设立等手续。(三)申请贷款业务2014年11月30日(含)之前申请的公积金(组合)贷款需提供以下资料:1.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份,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如有共有权人,需提供共有权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借款人及配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3份,共有权人及配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3份(首页、户主页、本人页、配偶页,变更页)(工行:贷款人为外地户口的,还需要提供本地联系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各三份,并填写“本地联系人基本情况表”(银行提供)。)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3.首付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4份。4.开发商提供资料:买卖合同原件4份,售房许可证复印件4份,预告登记原件并复印件2份,买卖合同复印件2份(从头到尾全印)。(工行:开发商还需提供“贷款推荐书”,内容包括开发商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5.借款人及配偶正楷字方章。6.还款卡原件及复印件2份。7.借款人公积金查询单,如使用配偶额度的需提供配偶查询单,复印件1份。(工行:组合贷款中借款人为外地户口的,还需到社保打印“社会保险缴费证明”(A4纸)。)8.契税完税证原件并复印件2份。借款人自行到开发区社保中心一楼打印公积金查询单,随后携带贷款资料到农行津滨支行一楼公积金贷款咨询窗口进行预审和预约。2014年12月1日开始,申请办理公积金(组合)贷款需提供以下资料: 个人资料 A.借款人及配偶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身份证丢失或过期的,提供临时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开具的贴有照片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4份。配偶为军官或士兵的,提供军官证或士兵证及复印件3份;配偶为非中国籍公民或港澳台侨胞的,提供护照及复印件3份。 2、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及复印件3份。 3、2014年1月1日前提出申请的,还应提供借款人及配偶由开发社保中心出具的公积金查询单。(请开发社保确认) 4、借款人及配偶正楷人名章。 5、借款人本市户口簿或蓝印户口簿或暂住证及复印件2份。 6、借款人年龄已满法定退休年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提供相关证件及复印件3份。 7、借款人无配偶的,应在贷款承办银行签订无配偶声明3份。 B.借款人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房的,还应提供未成年子女资料 借款人与未成年子女在同一户籍的,提供同户籍户口簿及复印件3份;不在同一户籍的,提供未成年子女出生证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3份。 C.借款人与家庭成员以外的其他人共同购房(即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外的人)共同购房的,还应提供其他共同购房人资料 1、其他共同购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4份。 2、其他共同购房人有配偶的,提供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3份,结婚证或与配偶同户籍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婚姻证明及复印件3份;无配偶的应在贷款承办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无配偶声明3份。 购房资料 A.购买商品住房的应提供: 1、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4份及复印件1份。 2、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缴款凭证及复印件4份。 B.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应提供: 1、天津市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4份及复印件1份。 2、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缴款凭证及复印件4份。 C.购买私产住房的应提供: 1、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资金监管贷款)4份及复印件1份。 2、天津市私产住房交易委托资金代收凭证及复印件4份。 3、房地产评估机构对交易住房的评估报告3份。 D.担保资料 1、保证担保 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应提供: 天津市房屋登记证明(登记类别为所有权预告登记)及复印件2份。 借款人有配偶或有共同购房人的,借款人配偶或共同购房人及配偶应在贷款承办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房屋共有权人同意抵押声明3份。 2、抵押担保 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应提供: 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或质量证书、开发商房地产权证)复印件2份。 借款人有配偶或有共同购房人的,借款人配偶或共同购房人及配偶应在贷款承办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同意以共有财产抵押(质押)保证书2份。 3、质押担保 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应提供: 中心和贷款承办银行认可的银行存单或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及复印件1份。 借款人有配偶的,配偶应在贷款承办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同意以共有财产抵押(质押)保证书2份。 E.中心和贷款承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资料齐全后到农行津滨支行或工行渤海路支行办理。(四)移交之后申请贷款流程 2014年11月30日(含)之前申请的贷款,由农行津滨支行、工行开发分行按原开发区贷款流程办理。 2014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含)申请的贷款,职工携带相关资料到农行津滨支行、工行开发分行办理,由农行津滨支行、工行开发分行按市中心贷款流程办理。 2015年1月1日后,在市中心个人账户开立成功并取得住房公积金龙卡的职工申请贷款,可到任意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按市中心贷款流程办理。(五)申请提取业务1、移交期间提取业务衔接办法自2014年11月开始,开发区农行金融超市不再受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业务申请,之前已经受理的提取业务,将按原有方式于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提取完毕。2、移交之后提取业务流程移交之后提取业务于2014年12月开始,由市公积金中心受理。(六)还款业务移交之前已经放发的公积金贷款还款主体和渠道不变。已在开发区外资企业公积金办理了委提手续的,需要在2015年2月在是公积金系统重新办理委提手续。(要特别注意开发区外资企业公积金2014年12月委提可能因个人账户余额不足而无法实现全额委提,2015年1月不再有委提。)(七)委提公积金还款业务衔接办法和流程及注意事项1、移交期间衔接办法对已办理了开发区外资企业公积金贷款委托按月提取手续的人员,社保开发分中心在2014年12月份做最后一次委托按月提取工作,之后委托按月提取工作自然终止,但开发区外资企业公积金2014年12月委提可能因个人账户余额不足而无法实现全额委提,请企业经办员通知员工在此期间确保社发卡中有足够还款额,以免生成罚息和不良征信记录。2015年1月不开展委提业务。2、移交完成之后自2015年2月开始,仍需按月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的人员,须按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到市公积金中心各区县管理部签定委托提取协议。(八)补充公积金办理流程用人单位向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提交××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领取天津市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审批表,实施方案和审批表经单位工会或职代会表决通过后,单位和工会盖章,报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房地产科审批,之后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房保障处报送一份申请材料备案。三、咨询电话和地址 (一)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系统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策咨询和投诉)咨询电话:022-12329官网地址:各分中心电话和办公地址于后续培训期间公布。市公积金中心开发区分中心经办联络qq群 132123973 (二)开发区有关部门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开发区分中心(经办咨询)地址:开发区第三大街广场东路20号滨海金融街东区E4 电话: 66370790-8502、8503农行开发区分行津滨支行 地址:天津开发区南海路23号 电话:25326672 25325524 工行开发区分行渤海路支行 地址:天津开发区第四大街10号 电话:25328314 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咨询) 电话:25201237官网地址:四、市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天津银行、渤海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盛京银行、北京银行、中德银行、农商银行。第三部分 移交政策问答一、政策部分1、移交之后按什么比例缴费?答:移交之后开发区外资企业仍基本保持原缴费比例(单位13%、个人9%,)不变。其他比例的,单位和职工缴费比例相同的可保留,单位和职工缴费比例不同的可在以上几种比例包括双11的比例范围内选择一种缴费。移交后同一家企业新入职员工与老员工政策相同,今后随全市统一政策调整。2、移交之后缴费基数如何调整?答:移交之后缴费基数于每年7月随全市统一调整。3、企业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住宿的是否可暂不缴纳公积金?答:移交范围企业可继续享受该项政策。4、移交后缴费基数有上限和下线吗?答: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设有上限和下线,每年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1680元,最高不得超过18180元。5、超缴费基数上限职工如何缴费?答:移交后,统一按全市政策,公积金缴费设置上限标准是国家和天津市大政策确定的,所以今后不能超上限缴纳公积金。6、移交后贷款政策有什么变化?答:移交后,按全市统一政策办理贷款,可在任意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的指定网点办理。7、移交后支取政策有什么变化?答:移交后,按全市统一政策支取公积金,子女购房支取父母公积金,租住廉租房和公租房支取公积金,大病支取政策与全市统一。7、原工行经办的按住房储蓄金政策支取公积金的如何处理?答:原有政策涉及人员继续延续该项政策,仍由工商银行继续经办。并轨后新购房人员按天津市政策执行。8、职工与企业因缴费基数与比例发生争议的如何投诉解决?答:因缴费问题职工与企业发生争议的,可到市公积金中心各分中心投诉,也可拨打市公积金中心咨询投诉电话。二、经办部分1、移交后开发区农行社发卡如何处理?答:现有的农行社发卡继续保留,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农行办理贷款的职工继续凭农行社发卡还款;二是其它社会保险待遇的发放。2、住房公积金征收业务如何处理?答:2014年10月,企业缴纳住房公积金必须成功,不能出现申报不及时、账号金额不足等划款不成功的情况,否则单位所有职工以后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将受影响。自2014年11月开始,社保开发分中心停止征收住房公积金业务,缴费单位需要到市公积金中心开发管理部进行相关业务的办理。其中在市公积金中心无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需要办理新开户手续;在市公积金中心已有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可直接缴纳公积金。具体参见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缴纳业务流程。3、新增缴费人员如何处理?答:2014年10月社保开发分中心停止办理新增缴存职工业务。对于10月份新增人员,单位于11月份在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补缴。4、移交前公积金个人帐户如何处理?答:对于移交的人员,其公积金个人帐户统一转移至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如果原来在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有帐户的,进行帐户合并;对于不在移交范围内的人员,其公积金个人帐户由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另行制定相应的方案。5、移交期间提付业务如何处理?答:2014年11月开始,开发区农行金融超市不再受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业务申请,之前已经受理的提取业务,将按原有方式于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支付完毕。对于有公积金贷款的按月提取人员,社保开发分中心在2014年12月份做最后一次按月提付工作,之后按月提付工作自然终止。移交后,仍需按月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的人员,须按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到市公积金中心各区县管理部签定委托提取协议。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期间,由于移交业务衔接,会出现委提中断现象,请企业经办员通知员工在此期间确保社发卡中有足够还款额,以免生成罚息和不良征信记录。6、移交期间贷款业务如何处理?答:(1)2014年11月30日前受理的贷款申请,贷款银行须在12月31日前发放完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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