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企业文化差异:冲突与融合[全文].doc
中外合资企业文化差异:冲突与融合工商管理2001级2班 李辉 012705242 摘要中外合资企业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产生的一种新型的产业结构,一方面给中国的产业结构带来了生机和活力,另一方面却也对传统产业形成了冲击。所以我们要辨证的看待中外合资企业的合理性与弊端,有所选择的适用。关键词中外合资企业 管理 出资合资企业不仅是中国利用外国资金的基本形式,也是中国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学习国外先进管理经验的重要渠道。但是,必须看到由于中外合作双方来自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其社会政治法律制度不同,文化背景不同,由此而形成的经营理念、管理决策思维、企业行为方式等也有着很大的差异,因此在合作过程中出现管理冲突是不可避免的。正确认识中外双方的文化差异,努力搞好不同文化的融合,消除管理冲突,对促进合资企业的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1></a>.中外合资企业文化差异不同文化背景特别是中西文化背景带来的差异,在合资企业管理中有多方面的表现。概括来说,这些差异主要有: (一)价值观方面。价值体系的核心构造不同,表现为人格取向中的文化冲突。 以中国、日本为代表的东方文化是以儒家伦理为基础发展起来的。这是一种以农民社会为主体的农业文化,又是以宗法血缘关系为根基的宗法制度文化;以欧美等国为代表的西方文化是在古代希腊文化和犹太基督教文化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是平民为主体的商业社会文化和市民社会文化。因此,东方文化发展取向是重群体、重道德、重实用,西方文化发展取向则侧重个体、重科学、重思辨。这两类不同性质的文化系统决定了东西方人格特质构造和发展取向的整体差异。 东方人格体现的是长期农业文化积淀而成的人际角色认知、行为模式。个性需求以及自我价值取向。它的基本特征是:较强依附性和内向型;以自然之和谐为真;以人际和谐为善,以天人之和谐为美;注重行为的节俭、封闭、悠闲;突出以家庭成员为中心。西方人格是在西方宗教文化、商业文明熏陶下形成的价值观、社会心态以及行为模式等性质的综合体。它的基本特征是:具有强烈的自主性和个人主义体验;具有明显的外向开放色彩;体现了社会互动中的平等和民主模式。 (二)管理模式方面。市场体制不同,表现为经济模式中的文化差异。 英美式市场经济、德国社会市场经济和日本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模式的三种代表形式。这些不同的市场经济模式隐含着不同的文化背景和价值观念。基于价格取向的不同,美国和英国的市场经济被称为个人资本主义,日本和德国的市场经济被称为社团资本主义。两者的基本区别是,前者强调个人价值,强调企业的最大利润,强调消费者经济学;后者强调社团价值,强调企业的感情投资,强调生产者经济学。 作为市场经济基础的跨国公司最充分地体现着文化与经济的关系。跨国公司通常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全球经营战略更为其提供了发展机会。但由于战略目标与实施行为的矛盾,常常使跨国公司全球战略陷入困境。多元的、遍布确定的国际文化环境和文化摩擦,是导致跨国公司市场机会的损失和低效率的根本原因,从而难以实现预期收益。跨国面临的文化困扰,或由于管理者忽视文化摩擦,而使得跨国公司全球战略遇到障碍。某一决策在理论上无可挑剔,在实施中却遇到重重阻碍;同一决策,在甲贯彻实施效果颇佳,在乙地却未必得心应手。或者是因为文化造成的摩擦难以通过产品多样化、组织结构复杂化等经营策略来克服,文化造成的偏差只能通过调整文化来纠正。 (三)组织结构方面。从层级制度上看,表现为组织设计中的文化冲突。企业组织设计中的文化因素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明确个人在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保持一定的权力距离。二是建立适当的管理控制系统,正确地评估个人的努力程度。在权力距离较大的组织中,个人在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并不那么重要,集体主义倾向占主导地位。在这种文化氛围下,组织的评估体系和方法是由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建立起的是以团体为单位的培训和奖励机制,每个成员都将自己看作是协作体内的组成分子,与其他成员保持密切的合作关系。相反,在权力距离较小的组织中,个人主义的倾向要求业绩评估必须以个人的行为、效率和成就为基础,充分肯定对个人组织的贡献。 在组织设计时,一些外商企业常常为精心设计的目标落空而迷惑。殊不知,外商企业的经营绩效不仅取决于自身战略计划和组织的性质,而且与所在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文化亦有密切的联系,不同民族的工作动机和价值观直接影响着海外投资绩效。欧洲人注重权力和地位,美国人欣赏创新精神和成就,日本人则崇尚团队精神和协调。有关研究还表明:在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人们的价值取向会发生变化。在经济困难时期,个人更乐于接受权力主义或家长式的渠道;而在经济繁荣时期,人们则倾向于要求公平与民主。集体主义文化使得 企业能够采取联合式的国际竞争策略;而个人主义导向的公司往往在强调个别公司利润最大化的基础上参与竞争,很少和其他公司联合,甚至政府通过制定反托拉斯法来限制企业之间的合作。例如,日本企业强调合作精神,企业从原料提供到产品销售都是稳定的协作,这实际上是一种非价格贸易壁垒,它能有效地阻止外国竞争者的进入。美国企业则没有这种相互依赖的联系,个人主义文化决定了他们通过革新和创造来提高产品质量并赢得竞争,与协作相比较,更希望个人的智慧、技能和贡献得到社会的承认和回报。这就是说,具有技术和产品质量的优势的企业进入美国市场比进入日本市场要容易。 (四)管理文化方面。决策思维与模式不同,表现为经营管理中的文化冲突。随着管理科学的发展,企业中人的地位和作用经历了三次飞跃:从追求物质经济利益的经济人到处于社会关系中的社会人,再到受价值观念所支配的文化人。所有优秀的企业无不重视企业文化以及作为企业文化主体的人在企业创新中的作用。 东方文化如行云流水,是世界最容易存活的文化,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它的适应性强、灵活性强。但是,过于灵活的必然结果是不重视正式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环境变化采取实用主义的态度,因时制宜。因此,在企业管理中制度往往不受企业管理者重视。企业管理者对制定制度毫无兴趣,即使执行正式的制度时,也常常因所谓特殊情况或特殊需要而被“灵活”放弃。正式制度的作用被弱化,只能依赖于“人治”。这样,企业管理者个人在道德、知识、能力等各方面的水平就决定了企业的成功或失败。衰败的企业因更换某个领导人就可能使企业变得蒸蒸日上欣欣向荣,反之,成功的企业也可能因领导人的调整而陷入困境,一人兴厂一人败厂的情况是屡见不鲜的。 西方文化则以制度为基础,企业管理追忆讲究原则追求效率,但是也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缺陷。 第一,企业高层决策、经营理念文化的融合,就是双方在经营宗旨、经营目标、经营观念、决策思维。决策模式等多方面进行渗透与融合,力求使双方达到经营目标一致,经营理念相融,决策思维相通,决策模式符合客观实际。 第二,企业中层管理文化,包括管理思想、管理方法滑理模式、管理风格等多方面的融合。 合资企业外方管理人员大多在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中成长,而且还保持着与国外母公司的联系,他们大多有一整套适应市场要求并反映时代变更的现代企业管理思想、管理理论与管理方法。这就要求中方管理人员摒弃保守心理,对有用的先进管理理论和经验虚心学习,大胆吸收。 总之,要通过双方观念上的互补、制度上的共建,方法上的互学,机制上的互鉴,形成制度规范、观念新颖、方法科学、机制灵活的管理体制。实现在决策上自主,经营上完全受市场的引导,产品上形成自身特点,企业形象上为广大消费者所称道,关税上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形成规范的在岗培训与个人职业发展计划以及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 第三,企业大众文化的融合,包括价值观念、风俗习惯、生活及行为方式等多方面的融合。企业文化在企业经营管理中起着灵魂作用。合资企业的企业文化是中外文化融合的内在统一与外在表现,中外文化多方面融合则可以通过企业文化建设而得以最高形态的实现。合资企业要以实现中外文化的融合为宗旨,以实现双方的良好合作为目的,充分把握好中外文化的共性和个性、优势和劣势,吸收双方文化的精髓,做到“取长补短,共同吸收,开创特色”,注重结合企业实际,形成具有本企业特色的生产经营组织、技术、产品和管理等多方面组成的整体文化;形成企业统一的经营理念,统一的企业宗旨和企业目标,统一的管理思想,统一的企业伦理道德与行为规范,这样不仅能消除中外文化的差异与冲突,而且能更好地融合这种差异,形成共同的奋斗目标,和谐的工作氛围,较强的凝聚力与向心力,从而实现双方的良好合作。 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形成规范的在岗培训与个人职业发展计划以及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 二.中外合资企业为何成立容易成功难?近年来,我省外商投资企业数量发展很快,到1996年底,全省共有外商投资企业5389家,外商认缴的注册资本额50.77亿美元,充分显示了我省招商引资工作的发展。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一些原因,有一些外商投资项目未能获得成功,尤其是一些中外合资企业。合资企业,为何成立成功难?经过笔者调查发现有以下几种情况所致: 一、 外方资金根本未予投入发生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因为发生了不可抗力,如恰逢合资外方政府实行外汇管制或投资管制;有的是因为外方在签定合同后反悔,不愿继续合作;还有的是因为合作项目的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外方认为合作没有前途等。 二、 对外方所投入的技术、设备作价过高,严重背离其实际价值 当外方以技术或设备投资时,如果对此作价过高,则使外方通过技术或设备的作价便已获得高额利润,从而对合资企业投入运转后的经营状况不再关心。三、 合资双方出资比例、出资构成不合理在某些合资企业,外方出资比例小,且现金投入少,致使外方对合资企业的未来命运漠不关心。 四、 外方利用不法手段挖合资企业利益的"墙角"在个别合资企业里,外方虽将现金或技术、设备如期按质投入,但在之后的生产经营过程中,通过转移(原料或产品)定价等手段规避法律,从而达到逃避税收或外汇管制的目的,致使合资企业微利甚至亏损。从上述情况分析可以看出,因外方原因导致合资企业失败,主要表现在外方的空头投资行为。某些不法外商利用我国少数企业经营者观念陈旧,缺乏现代化经营管理能力,以及我国法律制度和执行体系在某些方面还不够健全的客观事实,进行空头投资,赚取非法利润。由于中方原因导致的合资企业失败不乏以下几种情况:一、 中方人事变动,改变合作初衷在合资企业兴办过程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最初与外方洽谈合资企业有关事项的负责人不再担任决策人或调离原岗位,而继任人员与原负责人经营指导思想不一致,不愿再按原方案合作,而外方却不愿改变初衷,致使合资企业无法运营或无法达到最初的经营目的。 二、 在老企业基础上嫁接改造的合资企业,"老厂吃新厂"由于很多合资企业是由中方的老厂拿出一部分厂房或一部分车间与外商合资而形成的一个新的企业。由于缺乏法制观念,许多老厂的厂长同时兼任合资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自认为反正老厂、新厂都是我的,我说了就算,钱从哪出,入哪里都无所谓。但实际上,这们做不仅会严重损害合资外方的利益,而且会影响我省投资环境的改善。 三、 盲目建立中外合资企业有些项目只适用松散的中外合作方式,而不适宜建立中外合资企业。但由于一些行政干预或中方企业领导虚荣心等原因,中方一定要建成中外合资企业,但外方只同意按其原意提供合作条件,致使合资合同很难签订甚至违反我国法律规定,无法获得批准,致使某些前景不错的项目以失败告终。从上述情况看出,因中方原因导致合资企业失败,主要表现在中方合营者在企业运营中,缺乏与国际接轨的经营管理能力,不遵守合资合同、章程的规定,滥用管理权,致使合作双方发生分歧,合营失败。 三.在实行对外开放引进外资中如何体现平等互利的原则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始终是我国对外开放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积极引进外资,建立各种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所赖以遵循的准则。在我国的“涉外经济合同法”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若干法律、法规中都对此有明确的规定,表示在引进外资的过程中必须要同时保障中外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既维护中方的利益,也要照顾到外方的利益。那么在引进外资中如何体现平等互利的原则也应该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同的引进外资的形式,都有一套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作为保障,从而使平等互利的原则能够更好的贯彻到实际工作中。下面我仅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这样一种引进外资的具体形式作以分析,看一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是如何把平等互利原则总结进中外合资企业的法律制度的。(一)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本身的定义看平等互利原则的体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合营者与中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资企业。“合资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所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一经定义,便已经把平等互利的原则摆在了第一位。中外合资企业由中国合营者和外国合营者共同设立,合营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这也成为中外合资企业一项法律特征。此外,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法律地位来分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合营企业中外合资各方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负有限责任。所以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在平等的起点上的。同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二条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分别规定:“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按照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在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可以看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中国国籍,收中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是中国法人,中国法人的法律地位同样为平等互利原则的执行建立了良好的大前提。(二)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资各方的出资比例和方式看平等互利原则的体现1.合资各方的出资比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我国法律对外国投资者仅在原则上规定了上限,而未规定下限,这样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更多的吸引外资,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平衡中外双方的投资地位,从而加强外商对合资企业经营管理的责任。2.合资各方的出资方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同时又对货币、实物、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具体出资方式作了详细的规定。如:以实物出资时,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实物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第一、为合资企业生产所必不可少的;第二、中国不能生产,或虽能生产,但价格过高或在技术性能和供应时间上不能保证需要的;第三、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这样细致的分类与规定同样也是基于平等互利的考虑,以保证合资双方的各自利益,同时避免滥投资、虚假投资、欺诈与浪费等现象的出现。 (三)从中外合资企业的组织结构看平等互利原则的体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是指对内管理企业生产、财务、劳动人事等事物,对外代表企业进行采购、销售、投资等活动的常设机关。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的基本形式是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因此,其组织机构的基本管理机关是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即总经理领导下的经理部门)。对于合资企业的组织机构和管理权限以及解决争议的办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都依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作出了规定。例如,第六条规定“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根据 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 副总经理(或正副厂长)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合营企业职工的雇用、解雇,依法由合营各方的协议、合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合营各方发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由合营各方协议在其他仲裁机构仲裁。”这些都体现了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充分保障合资双方利益的基本精神。综上所述,发展中外合资企业应有清醒的头脑,面对外资的进入,要尽量保证本国资产的比重,一面提高自身科技水平,一面学习外国的先进技术,才能发挥中外合资企业的优势。 PAGE PAGE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