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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品文档】最新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办法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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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品文档】最新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办法手册.doc

    邯郸市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收法规规定,按照“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分类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应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针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不同特点,按照一定的条件和标准,合理划分管理对象,区别管理方式,明确管理内容,实施有效的企业所得税税源控管。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区别原则。针对不同纳税人的特点,划分管理对象,区别管理重点,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二)效能原则。抓住税源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既突出重点,又便于操作,节约征纳成本,提高征管效能。(三)协调原则。既与流转税、征管、稽查、计统等局内部门相配合,又要加强与地税、财政、工商、统计、银行、文化、体育、劳动、审计等外部门协作,形成税收征管的合力。(四)服务原则。针对不同类别纳税人的税收服务需求,增强纳税服务意识,改进纳税服务方式,优化和创新纳税服务手段,实现管理与服务的有机结合。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坚持税源管理与税基管理相结合,坚持分类管理与纳税评估相结合,坚持依法征管与优化服务相结合。第二章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分类及标准第六条 根据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税源规模、涉税事项、行业特点、纳税方式、纳税地点、财务核算等情况,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为重点税源纳税人,特别涉税事项纳税人,特殊行业纳税人,汇总(合并)纳税企业,一般查账征收纳税人,核定征收纳税人和非企业单位七类。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类确定的时间。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年3月底以前将所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进行分类。对新办企业管理类别的认定,应在新办企业办理开业登记后个月内进行。第八条 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有关规定纳入汇总(合并)纳税范围的各级成员企业为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第九条 重点税源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就地纳税查帐征收企业,属于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纳税人:(一)市级国家税务局重点税源纳税人:1、销售收入:上一年度实现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2、应纳所得税额:上一年度实现企业所得税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3、利润(纳税调整前所得)总额:上一年度盈利(纳税调整前所得)总额在300万元以上的企业。(二)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重点税源纳税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重点税源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税收收入应达到本单位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量的50%以上。第十条 特别涉税事项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就地纳税查账征收企业(不含重点税源企业),属于企业所得税特别涉税事项纳税人:(一)享受减免税优惠期间,或优惠到期后三年内;(二)连续三年亏损;(三)关联企业交易额占企业交易额20%以上;(四)经营规模大(如注册资金、资产、销售额大等)但连续多年微利或亏损;(五)重大会计事项调整,或出现股权投资、债务重组,资产评估增值以及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且价值较大的;(六)实行合并分立、兼并的,或改组改制;(七)以前年度经税务检查发生过偷税行为的;(八)税前扣除财产损失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或上年度纳税检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占申报额20%以上,以及其他影响企业所得税税基的事项。第十一条 特殊行业纳税人。从事下列行业的纳税人,应纳入特殊行业纳税人范围: (一)房地产开发;(二)建筑安装;(三)废旧物资经营与利用;(四)各县(市)、区局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行业。 第十二条 一般查账征收纳税人。除重点税源纳税人、特别涉税事项纳税人、特殊行业纳税人、汇总(合并)纳税企业之外的一般查账征收企业,均应纳入一般查账征收纳税人范围。第十三条 核定征收纳税人。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纳入核定征收纳税人范围。第十四条 非企业单位。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都纳入非企业单位范围。第三章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内容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不同类别纳税人的管理重点,采取不同的方法,实施差别管理,增强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一节 重点税源纳税人的管理第十六条 列入监控范围的重点税源纳税人,应保持连续性,对连续两年达不到重点税源纳税人标准的企业,退出重点监控。除新办企业外,对于重点税源纳税人,在采集本年数据的同时还需采集去年同期的相关数据。第十七条 对重点税源纳税人,要采取重点管理,以全面管户为主,以税源监控和日常管理为重点,以税源分析和预测、纳税评估为手段,在各个环节实行全面精细化管理。 (一)税源监控。加强日常管理,全面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资金周转、财务核算状况、涉税指标(包括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等动态变化情况,采集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基本信息及其能耗、物耗变动区间的管理信息,掌握其所属行业的市场情况、利润率情况,建立健全财务和税收指标参数体系。(二)重点涉税事项管理。1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要求,严格审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并对取消审批的项目做好核实和资料备案工作。2加强企业投资、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涉税事项管理,分析判断适用税收政策是否准确,资产计税成本确定是否正确,有无故意避税行为。3分户建立台账,记录其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税款缴纳、减免税、亏损或弥补亏损、广告费结转、工资结余(工效挂钩企业)、企业改组改制资产计税成本、固定资产折旧、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等信息。(三)汇算清缴。加强纳税申报后的逻辑审核和信息比对工作,纳税申报表中的收入项目、扣除项目要与企业流转税申报表中的有关项目和财务会计报表的销售(营业)收入、投资收入、营业外收入、其他收入进行比对。税前扣除和减免税、弥补亏损项目要与各项费用、减免税、亏损弥补、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等日常管理台账的数据进行分析比对。利用“一户式”存储信息和日常管理信息,分析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三项”费用等纳税调整的准确性。(四)纳税评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所得税重点纳税人每年进行分户纳税评估。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根据重点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资料和财务会计报表、涉税审核审批资料、行业信息以及日常管理掌握的征管信息,对重点纳税人逐户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并对纳税评估结果及时进行处理。(五)税源分析和预测。要充分依托信息化手段,综合运用对比分析法、相关分析法、结构分析法等方法,对每户重点纳税人从收入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等项目的总量、增幅、增量、增量贡献率等方面进行纵向和横向分析。凡有关项目同期增减变化额度或者幅度较大的,应及时深入企业了解变化原因,从经济变动、税收政策、征管状况等方面分析对收入变化的影响,并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季度预缴申报结束后,凡重点税源纳税人所得税同期增减变化在20%以上的,税收管理员应及时深入企业了解情况,并将收入分析报告报县(市、区)级国家税务局。(六)纳税服务。要认真做好对重点税源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的宣传辅导,重点是当年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算清缴程序、要求和法律责任。及时解决重点税源纳税人的合理要求,切实维护和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 特别涉税事项纳税人的管理第十八条 特别涉税事项纳税人是税款流失风险较大的一类企业,应采取预警管理。主要着眼于纳税人可能产生的税法遵从度风险事项、风险时期,采取相应管理措施,规避管理风险。对各类特殊管理户,税收管理员均应定期巡查,加强监控。第十九条 享受减免税优惠期间、或优惠到期后三年内的纳税人管理。(一)严格落实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对减免税事项按照审批类和备案事项分别管理。(二)建立纳税人减免税管理台账,详细记录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依据、项目、年限、金额等内容。(三)核实纳税人减免税条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结合日常检查、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每年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进行清查、清理,发现非减免税项目纳入减免税项目、税收优惠期与非税收优惠期之间利润转移、关联企业之间利润转移、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减免税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条 连续3年亏损,或经营规模大但连续多年微利或亏损纳税人的管理。加强实地调查,将其列入重点评估企业,逐户进行纳税评估,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分析亏损原因,重点审查企业的成本、费用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成本费用分摊的合理性,加强与同行业企业所得税税负比较,分析连续亏损或微利的原因是否为正常因素,并写出分析报告,发现虚报亏损问题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 关联企业交易额占企业交易额20%以上纳税人的管理。按照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关联交易应按规定申报或报税务机关备案。重点分析企业关联企业之间交易价格、费用标准的合理性,对关联交易双方中一方处于减征、免征、亏损期,另一方为征税期或盈利期的实施重点管理,防止企业利用关联交易避税。第二十二条 以前年度税务检查发生偷税行为纳税人的管理。加强纳税评估、日常检查和跟踪管理,调查审核相关问题整改情况,防止类似问题的发生。经常深入企业,掌握纳税人的能耗、物耗等情况和生产销售情况,以及人员工资、房屋租金、成本、费用情况,准确掌握其应纳税所得额。第二十三条 企业重大会计事项调整、股权投资、资产、债务重组、资产评估增值以及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且价值较大的管理。(一)掌握和分析企业重大会计事项调整股权投资、资产、债务重组方案中涉及企业所得税收问题及其处理的准确性。对业务复杂、政策难以把握的涉税事项应及时请示上级税务机关。(二)密切关注纳税人重大会计事项调整对所得税税基的影响,加强对股权投资(转让)收益或损失、资产计价、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以及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等方面的税收管理,并建立相关管理台账。第二十四条 合并分立、兼并或改组改制事项的管理。 掌握纳税人合并分立、兼并或改组改制中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处理。对被吸收合并、兼并的企业,应组织企业所得税清算,加强对资产增值、亏损额及其弥补亏损的管理;对分立企业,加强分立后财产损失分割、亏损额划分,以及历年欠税等涉税事项的管理,并建立管理台账。第二十五条 影响企业所得税税基事项的管理。(一)对纳税人税前扣除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实地核实纳税人申报的真实性,核查税前扣除数额的准确性。 (二)对纳税检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较大的纳税人,应加强日常纳税辅导,按季(月)检查财务核算情况,指导纳税人做好年度汇算清缴,做好纳税评估。 第三节 特殊行业纳税人的管理第二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分行业管理。(一)成本费用控管。通过行业调查,摸清行业的工作流程、投入产出比、能源耗用等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核算信息,找出成本费用管理的内在规律。(二)定期分析收入、税负和弹性。加强年度、季度、月度的分行业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研究建立科学实用的行业企业所得税收入预测模型,完善收入预测机制。重点分析不同行业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增长的弹性和宏观税负,进行横向和纵向对比,查找薄弱环节,强化管理措施。(三)纳税评估。开展典型调查、综合分析测算,建立不同行业的利润率、平均税负、平均物耗能耗、投入产出等指标体系,结合行业的宏观数据、行业的历史数据、管理中采集的数据等因素,合理确定预警值,建立行业评估数学模型,综合运用模型和对比分析方法,开展行业评估。(四)检查。通过日常管理和行业评估,对税负率明显偏低的行业和日常管理中发现问题较多的行业,进行重点检查和行业专项检查,查找管理漏洞,完善管理措施。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和建筑安装行业所得税管理。(一)加强与国土局、工商局、地税局、发改局、规划建设管理局、房管局、财政局、银行等部门联系,定期采集房地产开发的相关信息。(二)日常管理中,应以项目管理为主。按楼盘项目设立管理登记簿,对项目登记(立项)、在建、销售、竣工、结算等进行全过程监控,做好项目登记、信息采集、项目清算等环节的税收管理工作。(三)加强收入、成本、费用的管理,严格划分各项目间成本、期间费用,准确计算各期应税所得。对纳税人申报的销售收入与营业税收入及时比对,有问题的应及时通知纳税人约谈或补缴税款。通过日常监管,适时掌握开发项目状态,分析评估申报纳税情况真实性。对已完工的项目,及时督促按规定清算。第二十八条 废旧物资经营与利用企业所得税管理。 结合增值税的控管,加大对产废企业和利废企业的评估和检查力度,发现的增值税涉税问题,要及时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第四节 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管理第二十九条 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应落实好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反馈、监督检查等各项制度。(一)汇总纳税资格。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或经省局明确;(二)申报制度。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季申报,报送申报表及财务报表,年度申报表实行逐级汇总制度。(三)涉税事项审批审核。严格审批企业的财产损失、管理费、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减免税、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等申请事项,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工作,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台账。 (四)信息反馈。定期了解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制度的执行及其变化情况,督促成员企业在规定时间报送“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五)就地监管。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要严格就地监管,做好汇算清缴,定期进行日常检查,落实查补税款的入库工作,检查处理结果及时通报上级税务机关直至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总部所在地税务机关。(六)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根据业务往来的类型和性质,对业务往来交易额进行认真分析认定,评价业务往来是否合理、是否符合一般经营常规,业务往来支付或收取的价款、费用是否符合公平成交价。对不符合公平成交价的,选用相应的方法进行纳税调整。重点加强对业务往来双方中一方处于减税、免税、亏损期,另一方为盈利或征税期的管理,防止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及其成员企业利用关联交易避税。 (七)联合审计。探索有效的税务联合审计工作,加强企业总部和成员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协作,稳步推进跨区域经营的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和集团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财务管理、生产经营、业务往来情况以及纳税申报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审核,实现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对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和集团企业及其成员企业同步开展税务联合审计。 第五节 一般查账征收纳税人的管理第三十条 对企业所得税一般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在管理上,应坚持以管事为主,以行业管理为重点,以纳税评估为手段,强化税源监控。(一)涉税事项的管理。1做好审批和备案管理。重点抓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财产损失、管理费、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等审批事项的调查核实、审批审核工作,加强取消审批项目的资料备案工作和后续管理工作。2建立管理台账。根据管理的实际需要,明确纳税申报时需报送的相关信息,对弥补亏损、减免税、工资结余(工效挂钩企业)、企业改组改制资产计税成本、固定资产折旧、广告费、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等具有时间延续性的税前扣除项目,实行台账管理。3加强对新办企业和亏损企业的管理。对新办企业,要加强的税收政策培训,要及时跟踪管理,了解其生产经营情况和行业情况,督促其准确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核算,正确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对亏损企业,特别是与同行业经营情况不一致的亏损企业,要了解其产生亏损的真实原因,并于汇算清缴结束后逐户写出亏损企业情况报告。(二)汇算清缴。以所得税与会计差异项目的纳税调整、减免税政策和汇算清缴要求为重点,进行纳税宣传、政策辅导和解释,提高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质量。做好催报催缴工作,保证企业所得税款及时入库。(三)纳税评估。1收集纳税评估的分行业投入产出比、产品能耗比、行业平均利润率以及行业平均所得税负等数据,制定分行业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2通过对同行业单户企业的调查分析,进一步总结行业规律,建立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模型和指标参数,建立行业性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机制。3对较多偏离指标参数、常年微利、零税负申报或连续3年亏损的纳税异常企业进行重点纳税评估。(四)日常检查。结合日常管理和预缴所得税的情况,重点检查企业所得税纳税异常企业的物耗能耗、人员工资、其他成本费用税前扣除的真实性。加强关联交易的管理,重点监控企业是否利用关联方处于减免税、亏损期等转移利润。(五)加强调研。开展深入广泛的调查研究,全面了解本辖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基本情况,掌握税源底数和税源结构,对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及时进行汇总整理,以发现所得税管理中的共性问题和薄弱环节,从而采取扎实有效措施,强化管理,堵塞漏洞,提高征管质量。 第六节 核定征收纳税人的管理第三十一条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主要围绕督促纳税人正常纳税申报,以合理核定为重点,以户籍管理和调查核实为手段,提高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逐步引导其向查账征收方式转变。(一)户籍管理。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通过税务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掌握的户籍进行比对,及时掌握纳税人户籍变动情况。加强国、地税定期相互传递新办企业税务登记户数、变更户数、迁移户数及注销户数等信息,做到定期联系和信息共享,防止漏征漏管。(二)核定征收方式的鉴定和调整。1通过调查了解,掌握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为鉴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提供依据。2要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同一区域同类企业的所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核定征收的公平合理。3结合日常巡查,随时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及时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税所得率。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4对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要区分不同核定方式加强管理。对按销售收入确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要强化对财务会计报表销售(营业)收入的监控,按期将企业申报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与增值税、营业税申报的收入总额比对。对按成本费用支出确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要通过加强发票、工资表单、材料出库单等费用凭证的管理,加强对成本费用支出真实性的控管。5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要引导其建账建制。通过加强纳税辅导和政策宣传、集中培训、个别辅导等办法,提高其财务会计核算水平,逐步实现向查账征收方式转变。要引导和规范社会中介机构帮助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代理记账。6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要分解到月或季,督促其在规定期限内按月或按季纳税申报和预缴。对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要督促其做好年终汇算清缴工作。 第七节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第三十二条 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从户籍和收入费用控制两方面进行管理。(一)加强登记管理。加强同工商、民政、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确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履行法人登记、非营利法人登记、税务登记手续,及时纳入所得税管理。(二)严格免税收入的管理。重点审核财政拨款的证明、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或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财政部门的核准文件、专项补助收入的拨款证明、收取会费的批复文件、政府资助等证明资料。(三)强化非营利性组织的免税管理。非营利性组织必须履行非营利性组织法人登记,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公益性服务活动,机构的财产及其收益不得用于分配,机构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公益目的,投入人对投入的财产不保留或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工作人员及其管理人员的报酬应控制在当地平均水平的一定幅度内,不得变相分配机构的财产。否则不得作为免税管理。(四)加强成本费用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取得与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要分别核算。难以划分清楚的,要合理确定与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和免税项目有关的支出项目的分摊比例。(五)加强财务会计制度的管理。应要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严格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转制为企业的,应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六)加强审核工作。对纳税申报中的应税收入、免税收入与财务报表、日常管理信息进行审核比对。分析扣除项目纳税调整情况、各支出项目的合理性。第四章 管 理 方 法第三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以属地管理为主,适度的集中管理为辅。(一)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管,在同级监管的原则基础上实行就地集中监管。(二)就地纳税的企业所得税征管,按税收征管法规定实行属地管理。(三)非增值税企业,以及特殊行业的企业所得税征管,原则上相对集中在一个税源管理部门管理。第三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以户籍管理为主,以行业管理为辅。(一)重点纳税人的管理,凡条件具备的,应结合增值税共同管理。(二)一般查账征收纳税人的管理,按行政区划,分行业归口到相应的税源管理部门进行管理。第三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以查账征收方式为主,核定征收方式为辅。(一)对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经审查认定,应改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以定率征收为主,控制定额征收。(三)核定方式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作调整。第五章 实施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工作要求第三十七条 强化监督,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将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纳入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和年度目标考核,细化考核内容,明确考核标准,并将考核制度与执法责任制有机结合起来,定期考核税收管理员实施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情况,对疏于管理,出现管理漏洞和差错,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按税收执法责任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邯郸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邯郸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涉外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涉外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以信息技术为依托,以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汇算清缴软件的数据为基础,以纳税评估、涉外税务审计和反避税为手段,以核实纳税人经营成果,提高所得税贡献率为目的。第三条 涉外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遵循“区别、效能、协调、服务”的原则。第二章 分类标准第四条 对纳税人分类的依据为上年度汇算清缴、财务管理情况及历年税收征管等情况,按下述标准分为A、B、C三个类别。(一)“A类”是指销售利润率不低于全市同行业平均水平、近三年在涉外企业所得税方面没有发现严重违法问题,且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1减免税期结束后,由赢利变为亏损或利润陡降的纳税人。2关联交易额较大的纳税人。3跳跃性盈利的纳税人。(二)“C类”是指处于筹办期及非正常经营的涉外企业。(三)“B类”是指除“A类”、“C类”之外的涉外企业。第三章 分 类 方 法第五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分类实行动态管理。第六条 市局负责对全市汇算清缴数据进行分析,确定行业销售利润率等指标,于汇算清缴结束后下发各县(市)、区局。第七条 各县(市)、区局应在11月底前转发市局下发的指标信息,提出指导性意见,并督促税务分局(所)依照本办法确定的分类标准,对所辖企业进行认真的分析,初步确定企业类别,上报县(市)区局审核。第八条 县(市)区局应结合各级涉外税务审计、反避税和税务稽查对涉外企业的检查、调整情况,审核税务分局(所)的分类结果,将审核后的最终分类结果于12月底前下发税务分局(所),同时上报市局备案。纳税人类别有效期为1年。 第四章 管 理 措 施 第一节 “A类”企业第九条 对“A类”企业管理的主要手段是分析评估,税务分局(所)要按照分类管理的要求,每年在汇缴清缴工作结束后,对“A类”企业的销售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应纳企业所得税等情况集中进行一次全面分析评估。除发现有重大偷、避税疑点及专项、专案检查外,一般不实施涉外税务审计和反避税调查。第十条 税务分局(所)利用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汇算清缴软件对“A类”企业的经营、税收指标进行分析,凡利润增长幅度与收入增长幅度相差±10%以上的,要逐户调查分析原因;对利润增长幅度低于收入增长幅度10%且存有疑点的,要按纳税评估要求组织实施纳税评估。第十一条 经分析评估,发现企业存在偷税、避税嫌疑的,按规定实施涉外税务审计和调查,一经查实,按规定移交反避税、稽查部门,同时降为“B类”管理。 第二节 “B类”企业第十二条 对“B类”企业应定期实施纳税评估,在纳税评估的基础上,可采取涉外税务审计、反避税、税务稽查等手段进行监控管理。第十三条 对开业三年以下(含三年)的“B类”企业,由税务分局(所)在汇算清缴期间对企业开业以来申报情况进行评估分析,凡是累计盈利的企业,不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凡是累计亏损的企业,应重点进行纳税评估,评估面达到100%。对开业四年以上(含四年)的“B类”企业,县(市)区局通过税收征收管理系统、汇算清缴软件,筛选出连续三年以上亏损、跳跃性盈利、收入上升利润下降和税收优惠期满后由盈利转为亏损的企业,责成下级单位进行纳税评估,评估面达到100%;其他企业,县(市)区局要有计划地安排纳税评估,评估面要达到50%以上。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局要按季拟定评估计划,并于季初10日内上报市局备案。第十五条 经纳税评估发现企业存在偷税疑点,但在纳税评估中难以查实的,应列入季度涉外税务审计计划,其中,由“A类”降为“B类”的企业,应作为审计重点,按照涉外税务审计工作规程的要求,运用“涉外税务模板”实施审计。对审计中发现企业历年经营成果异常,且偷税嫌疑比较明显的,应追溯以往年度进行审计。各县(市)、区局于每季度末将涉外税务审计情况统计表及被审计企业税务处理决定书一并归档,有重大问题的要上报市局备案。对审计中发现避税、偷税疑点的企业,应及时移交反避税、稽查部门处理并于季度末将处理情况上报市局。第十六条 经评估、审计发现企业存在避税嫌疑的,税务分局(所)应及时移交反避税部门。对列入市局反避税调查对象的,税务分局(所)要配合市局严格按照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规定实施反避税审计调查。 第三节 “C类”企业第十七条 对“C类”企业中的筹办期企业,监控重点是筹办期发生的非生产性收入是否申报纳税、费用资本化及筹办费的列支是否符合规定。第十八条 筹办期不足一年的企业,税务分局(所)应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3个月内对企业筹办期内涉税事项进行纳税评估。筹办期超过一年的企业,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评估一次,并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6个月内对企业筹办期内的涉税事项进行综合评估。开办费金额较大的企业,应于开业第1年结合汇算清缴情况实施涉外税务审计。第十九条 经评估、审计确认的开办费,应建立登记台账管理,监控企业分期摊销开办费的情况。第二十条 对“C类”企业中非正常经营的企业,税务分局(所)应定期巡查并结合其它税种的相关信息进行监控,严格防止税收流失。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邯郸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邯郸市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管理,按照既保证出口退税及时、足额到位,又有效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级国税机关退税部门负责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等级的评(认)定工作。分类管理等级的评(认)定,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邯郸市内所有出口企业。第二章 分类管理等级评定的标准第四条 根据我市出口退(免)税管理实际,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等级设置A、B、C、D四级。第五条 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出口企业,其等级可以评定为A级: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2、必须是生产大型成套机电设备等生产周期通常在1年以上产品的生产企业;3、上年出口额5000万美元以上;4、从未发生过偷骗税问题;5、上年无应申报未申报或逾期申报的情况;6、上年出口退(免)税审核通过率为100%;7、企业拥有一定规模的资产,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可抵押所退(免)税款。第六条 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出口企业,其等级可以评定为B级: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B级以上;2、企业拥有一定规模的资产,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可抵押所退(免)税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口企业,自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得评定为B级以上(含B级):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的;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4、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不满1年的;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一律评定为D级:1、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2、近3年来发生过骗税的;3、年出口额少于200万元的。第八条 A级、B级、D级以外的出口企业,直接认定为C级。第三章 分类管理的实施第九条 对外贸企业和A级生产型出口企业,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可直接向市局退税部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B级、C级、D级生产型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时,需经县(市)、区局退税部门初审。第十条 对A级、B级出口企业,在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时,应同时附送下列纸质凭证: 1、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提供出口货物的出口发票;外贸企业提供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出口货物报关单。3、出口收汇核销单。A级、B级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对尚未到期结汇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部门按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手续。A级、B级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经退税部门审核,对审核有误和出口企业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4、结汇水单。第十一条 对C级出口企业,在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时,应同时附送下列纸质凭证: 1、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提供出口货物的出口发票;外贸企业提供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出口货物报关单。3、出口收汇核销单。4、结汇水单。5、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第十二条 对D级出口企业,除按C级企业管理外,主管税务机关还应对其退(免)税申报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对享受退税的外购货物,必须加强调查核实,需要函调的,对函调部分暂缓退税,并视回函情况按规定处理;对自产货物,必须在核实其生产能力、纳税情况无误的情况下方可办理退(免)税。 第四章 评定组织与程序第十三条 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工作从每年6月初开始,7月底结束。自当年的8月份至次年的6月份,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新的分类管理等级对出口企业进行退(免)税管理。第十四条 A级、B级和D级出口企业的评定工作,经县(市)、区局退税部门审核后,报市局退税部门核定、审批;C级出口企业的认定,由县(市)、区局退税部门直接认定。 第十五条 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评(认)定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实施动态管理,对出口企业明显不符合已评(认)定的分类管理等级的,应及时降低为相应的分类管理等级。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邯郸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附件1: 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申请评(认)定表申请企业:(盖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出口企业名称税务登记号码海关编码注册类型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退(免)税认定时间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企业申请退税部门认定企业类型企业类型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信用等级是否是大型成套设备生产企业是否是大型成套设备生产企业上年出口额(万美元)上年出口额(万美元)近2年是否涉税违法违规行为近2年是否涉税违法违规行为上年未申报、逾期申报率/条数/上年未申报、逾期申报率/条数/上年退(免)税审核通过率上年退(免)税审核通过率企业申请分类管理等级县(市)区局退税部门意见: 经考核,评(认)定该企业分类管理等级为 级。(公章)年    月    日市局退税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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