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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型水电项目建设管理指导意见 企业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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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型水电项目建设管理指导意见 企业标准.doc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发布2011-01-01实施2011-01-01发布中小型水电项目建设管理指导意见Q/CDT 203 21012011Q/CDT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管理标准目 次目 次前 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管理职责25 管理要求3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三级公司部门、岗位设置及相关职责13附录B (规范性附录) 项目主要建设程序和关键过程管理要点15附录C 工程投产快讯22前 言为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系统中小型水电项目的建设管理,确保中小型水电项目建设安全、质量、进度、造价良好受控,不断提高中小型水电项目建设管理水平,促进中小型水电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中小型水电建设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本标准的附录A、B是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中小型水电项目建设管理指导意见1 范围本指导意见主要明确了中小水电建设管理的总体目标,从要素管理和过程管理角度对项目招投标管理和安全、质量、进度、造价、信息管理的规范化提出了要求。本指导意见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中小型(总装机小于300MW,库容1亿m3)水电工程项目。海外建设项目适用本指导意见。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安全标准(DL 5180-2003)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2000)水电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 6123-2000)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52-2008)小型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SL-168-96)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规定(电综1998219)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大纲(2007年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水电站建设工程蓄水验收管理办法(水电规计2007009号)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枢纽工程专项验收管理办法(水电规计2008005号)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管理办法(水电规验办200890号)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管理目标考核管理规定集团公司项目建设期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暂行办法集团公司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考核办法集团公司水电建设工程达标投产考核管理办法集团公司水电建设工程工期指导意见3 术语和定义3.1 分子公司指集团公司二级责任主体,包括各省市分支机构、上市公司、省发电公司、直属企业。3.2 三级公司指分子公司所属的集团公司三级责任主体,包括直接管理单一工程的三级公司、管理多个建设项目的流域(区域)性公司。3.3 项目部指由其上级公司派驻项目施工现场,代表上级公司履行现场日常建设管理职责的机构。3.4 常规建设管理模式通过招标分别选择工程设计、监理、各标段施工承包商、主辅设备厂家,并由三级公司进行全过程建设管理的模式。3.5 设计总承包模式通过招标选择一家设计单位承担某区域(或流域)电站群(或梯级电站)全部设计工作的模式。3.6 施工总承包模式通过招标选择一家施工单位承担项目全过程土建、安装、调试施工的建设模式。3.7 EPC总承包模式通过招标选择一家有总承包资质的单位,承担项目的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直至工程试运、完工全过程后交钥匙的建设管理模式。3.8 设计值达标率分子公司(二级单位)所属工程项目全部机组投产后完成相关性能试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设计值情况的综合考评指标。其中水电项目设计值达标率考核:水轮机效率、机组稳定运行水头范围、机组额定出力、厂用电率、发电耗水率和枢纽区水土流失总治理度等六项指标。4 管理职责4.1 集团公司职责4.1.1 制定集团公司中小型水电项目建设管理的规定、标准。4.1.2 按有关规定对中小水电项目的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审查、批准中小项目建管模式、集团重点监管范围内项目的招标文件、招标计划和招标结果。4.1.3 审批中小项目的里程碑进度计划、执行概算,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4.1.4 对中小项目的安全、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考核;组织安全文明样板工地、达标投产考核、验收;必要时参与工程的阶段验收、安全鉴定和竣工验收工作。4.1.5 协调、决策中小项目建设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4.2 分子公司职责4.2.1 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水电项目建设实际,制定中小型水电项目建设管理制度、细则。4.2.2 策划、拟定中小项目管理模式并报经集团公司批准;及时将集团公司重点监管范围项目的招标文件、招标计划、招标结果报集团公司审查、批准。4.2.3 组织编制、审查中小项目的里程碑进度计划、执行概算,报集团公司审批,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4.2.4 对所属中小项目的安全、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考核,组织安全文明样板工地、达标投产过程考核和自检验收;参与工程的阶段验收、安全鉴定和竣工验收工作。4.2.5 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向集团公司报告中小项目建设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4.3 三级公司职责4.3.1 负责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安全、质量、进度、造价管理,建立工程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责任制,监督、指导、检查、考核下级公司、工程项目部的建设管理和目标实现情况。4.3.2 负责项目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招标评标工作的具体事宜。4.3.3 负责项目融资、结算、支付、电价谈判等事宜。4.3.4 负责协调移民、环保、送出等外部条件。4.3.5 负责投产前的各项生产准备工作。4.3.6 组织工程达标创优的策划和实施。4.3.7 参与工程事故的调查处理。4.3.8 配合工程安全鉴定、质量监督工作。4.3.9 参与工程验收工作。4.3.10 负责建设期信息和档案管理。4.3.11 三级公司部门、岗位设置及相关职责见附录A。5 管理要求5.1 总则5.1.1 各分子公司必须加强对所属中小型水电项目建设管理的监督指导,督促三级公司根据集团公司工程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管理机构和各项工程管理制度,配备满足工程管理需求的管理人员,建立责任制,加强项目安全、质量、进度、造价控制。5.1.2 各分子公司对其所管理、所属建设项目负全面管理责任;各三级公司对其所管流域、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负全面管理责任;项目部对建设项目负现场直接管理责任。分子公司、三级公司主管是本级工程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其他分管副职对其分管项目或业务负领导责任。5.1.3 中小型水电项目建设必须遵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正确处理“安全、质量、进度、造价”的关系。加快建设进度、降低工程造价,须以保证工程安全、质量为前提。5.1.4 系统内边远中小水电(含境外)项目,可视实际情况采用适宜的管理模式组织建设,如需进行EPC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或其它形式总承包的,经分子公司报集团公司批准,可以采用总承包的管理模式组织建设。总承包商必须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5.1.5 分子公司、三级公司,对任何形式的总承包均负有管理责任,必须对工程安全、质量、进度、造价等进行严格监管,不得以包代管。5.1.6 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主承包商的分包管理,制定工程分包管理的制度并认真实施。招标文件、合同文件中要明确有关分包管理的规定。主体工程原则上不能分包。非主体工程和劳务分包应报三级公司审查、同意。工程严禁转包。5.1.7 采用任何形式的建设管理模式,建设各承包方均应执行集团公司的安全、质量、进度、造价管控总目标,落实集团公司基建三线考核目标指标,执行集团公司的有关工程管理规定,并配合集团公司、分子公司组织的各类监督、检查,按提出的整改要求落实整改。5.2 项目建设目标中小型水电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实现以下工程建设总目标。5.2.1 安全目标:杜绝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不发生重大机械事故、设备损坏事故,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不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不发生重大垮(坍)塌、溃坝(堰)、水淹厂房事故;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争创集团公司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5.2.2 质量目标:不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的质量事故;单元工程合格率100%,建筑单元工程优良率80%,安装单元工程优良率90%;设计值达标率90%;有效控制质量通病,提高施工工艺,观感质量达到国内同类项目先进水平;按集团公司规定如期实现工程达标投产。5.2.3 进度目标:实现集团公司批准的里程碑节点进度,按期或提前投产发电。5.2.4 造价目标:执行概算低于批准的设计概算;工程结算低于执行概算;造价控制水平优于行业平均水平。5.2.5 各建设项目应根据上述总目标和集团公司下达的三线考核目标,制定各自的安全、质量、进度、造价控制目标、指标;海外项目参照集团总目标与项目所在国协商确定建设目标。项目建设目标应在相关招标文件、合同(协议)中予以明确,并严格执行。5.2.6 工程项目管理目标(包括三线考核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按照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管理目标考核管理规定(Q/CDT203/1202/2009)及有关项目管理绩效管理考核办法执行。5.3 建设管理模式5.3.1 三级公司可根据项目建设特点,从管理跨度、管理经验、管理成本等因素考虑,选用不同的建设管理模式:包括:常规建设管理模式、设计总承包模式、施工总承包模式、EPC总承包模式及其他组合建设模式。5.3.2 推荐建设模式:如根据项目建设管理需要拟采用总承包的,宜优先采用施工总承包模式,设计、监理单位及主机厂商单独招标选择。5.3.3 无论选用何种建设管理模式,均应经分子公司同意并报集公司批准;总承包单位必须通过招标选择确定;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承担工程监理,监理单位必须由业主单独招标。5.4 项目招标管理5.4.1 各中小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招标管理的有关规定,以招标的形式选择项目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制造单位。分子公司、三级公司应结合工程管理实际,建立、完善有关工程招标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认真抓好落实。5.4.2 项目招标领导小组。三级公司无论承担多少项中小项目的建设管理,作为三级责任主体,一般仅统一成立一个招标领导小组。招标领导小组应由三级公司、分子公司、集团公司及其他投资方人员组成。具体由分子公司报集团公司审批。5.4.3 按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原则上均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并采用公开招标、资格预审的方式进行招标。个别采用邀请招标的,必须符合招投标法规定的条件,并在向发改委上报可研报告时附报招标范围、方式及有关说明的内容,履行报批和备案手续。5.4.4 无论采用何种建设管理模式,集团公司重点监管范围内项目(总承包单位、项目设计、项目监理、项目施工、主机和主要辅机设备等)的招标计划、评标结果等,均须经分子公司报集团公司审批,其它由分子公司审批。招标计划未经集团公司审查同意,不得发售标书;招标结果未经集团公司审查批复,不得正式签订合同。5.4.5 上市公司所属项目、非集团公司重点监管项目,其招标计划和评标结果,应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其它非必须招标项目可采用议标、委托等形式选择承包人。5.4.6 招标、评标、定标必须严肃纪律,规范行为,坚持“三公”、诚信、择优原则;招标、评标过程要有监督部门参加;评委、招标领导小组成员要遵守相关回避制度,严禁营私舞弊。5.4.7 中小型水电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按国家、行业有关法规和集团公司工程招标采购管理规定(Q/CDT203-0301-2009)执行。5.5 项目安全管理5.5.1 建设项目必须成立项目安全委员会。主任由三级公司行政正职担任,副主任由三级公司分管副职、施工承包商的现场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担任,成员由三级公司有关部门和项目部负责人、承包商及其他相关方面的现场负责人参加。5.5.1.1 项目安全委员会的主要工作a) 贯彻上级有关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的规定和指示;b) 通过并发布现场各承包商必须遵守的、统一的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相关规定;c) 决定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重大议案和重要措施;d) 协调承包商之间涉及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的关系。5.5.1.2 项目安全委员会下设安监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安监办公室人员原则上由三级公司、项目部的专职安监人员和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工程师组成。5.5.2 三级公司应根据国家、行业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中小水电管理实际,制定安全管理方面的制度和细则,至少应包括以下制度:a) 安全管理责任制;b)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制度;c) 安全例会制度;d) 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管理制度;e) 安全“七不准”实施细则;f) 施工安全评估及风险防控管理制度;g) 重大危险作业、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h) 施工期防洪度汛管理制度;i) 施工供、用电管理制度;j) 施工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k) 施工设备安全管理制度;l) 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m) 基建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管理制度;n)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o) 事故统计、报告制度;p) 安全考核和奖惩制度。5.5.3 分子公司、三级公司对所属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分子公司、三级公司行政正职是所属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各分管副职对分管项目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建项目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对其分包项目的安全生产负监督管理责任和事故连带责任;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国家、行业规定和承包(委托)合同(协议),对其应履行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5.5.4 三级公司应根据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项目部门设置和人员配备,制定各部门、各岗位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制。要特别强调工程管理部门、现场专兼职安全人员的职责,并认真监督落实;应监督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总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部门、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制,并认真监督落实。5.5.5 项目招标时,应将对投标人的安全资质、业绩要求、安全目标要求明确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中,不符合安全资质、业绩要求的不能入围投标;未对各项安全目标作出实质性响应者视为废标。评标时要严格审查投标人的主要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施工资源的投入,并对中标人的承诺落实情况进行监督。5.5.6 三级公司应在施工总布置基本确定后,组织建设各方或委托有关单位结合项目实际和集团公司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考核办法,编制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规划,明确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方针、目标,划分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区域,提出厂区硬化、绿化和交通道路要求,明确各类安全、环保设施标准和警示、标识要求,规范现场安全作业活动。上述规划须报分子公司审批,并报集团公司备案。三级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安全文明施工规划,提出年度安全文明施工目标和实施计划,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制定安全文明施工细则并认真抓好落实。5.5.7 安全评估和重大危险源管控5.5.7.1 对处于地质、气象等自然灾害多发地区的建设项目,三级公司要在工程开工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一次系统的施工安全环境评估,重点对地震、泥石流、滑坡、塌方、滚石、山洪、雷电等对现场生产、生活营地、施工区域和工程设备造成的安全威胁进行评价,在危险程度分级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防控对策、应急预案并认真抓好实施。5.5.7.2 三级公司应在开工初期,督导有关承包商,及时对高边坡、深基础、大洞室施工,大型脚手架(板)、交叉施工,大型垂直升降、吊装作业,交通、防火、防汛、用电以及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等,进行危险源辨识、评估、登记,在危险程度分级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防控对策、应急预案并认真监督实施。5.5.7.3 施工环境安全和重大危险源要实行动态管控,一般每年评估1-2次,发生重大情况后随时追加评估,并据以完善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5.5.7.4 三级公司应建立应急指挥和救援体系,定期、不定期组织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应急指挥协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5.5.8 施工期防洪度汛5.5.8.1 防洪度汛是事关水电工程建设成败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和关键工作,三级公司要成立专门的防汛指挥领导机构,组织制定项目总体度汛方案和年度防汛方案及应急措施。5.5.8.2 三级公司要建立和加强与地方政府防汛有关部门及建设各方的沟通联系,提高水文、气象监测、预报、传递的及时、准确性,切实抓好度汛形象进度、防汛物资储备、抢险队伍组织等各项度汛方案措施的落实。5.5.8.3 认真总结、记取行业防洪度汛的经验和教训,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确保防洪度汛工作万无一失。5.5.9 安全检查和文明工地考核5.5.9.1 项目部应注重抓好项目日常安全检查。驻地安全员应每天到各主要工作面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指正;每周组织一次由施工、监理等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参加的现场联合安全检查,并在此基础上召开周安全例会,总结分析一周安全情况,提出问题和整改该要求。5.5.9.2 三级公司原则上每个季度均应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安全检查前,应根据集团公司开展季节性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和文明样板工地的考核要求,制定详细的检查实施计划。其中,安全机构与制度建设、现场安全设施完善情况、作业活动规范情况、重要设备安全情况、分包管理和教育培训情况、安全“七不准”落实情况、重大危险源管控情况等应作为检查治理的重点内容。5.5.9.3 三级公司要督导项目部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分类统计分析、逐项提出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员和完成时限,保证实现闭环整改。5.5.9.4 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文明施工的长效机制,把对施工现场和文明工地创建中存在问题的查改作为一项经常性安全工作,通过不断检查、整改,持续提升项目安全和文明施工水平。5.5.10 安全费用管理。根据国家规定,三级公司应按建安投资的1.5%计列项目安全措施费用,作为完善和改进安全施工条件的专项费用。此费用列入工程概算,不作为招标竞争性报价,并专户核算、专款使用。三级公司应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建立专项制度严格监督费用的使用和管理。5.5.11 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安全事故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大四级。各建设项目必须确保实现第二章规定的安全目标。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严格按“四不放过”的要求进行调查处理。对人身、工程、设备安全有重大威胁的事故,要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确保生命财产损失降到最低。5.5.12 安全奖惩制度。5.5.12.1 三级公司应与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订项目安全协议和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明确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责任目标,规定责任单位安全保证金比例和安全抵押金数额。三级公司应监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认真履行合同、协议中规定的安全职责,对上述单位安全体系的建立、运行和安全绩效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兑现奖惩。5.5.12.2 对未能认真执行承包合同、协议和责任书中明确的安全职责和目标要求、造成不良后果的承包商,应按规定扣罚其安全保证金和抵押金,情况严重的,应中止承包合同。5.5.13 中小水电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工程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规定(Q/CDT203/0401/2009)、工程建设安全检查与评价管理规定(Q/CDT203/0403/2009)、工程建设重大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大唐集团制20071号)等。5.6 项目质量管理5.6.1 三级公司应根据国家、行业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中小水电管理实际,制定质量管理方面的制度和细则,至少应包括以下制度:a) 质量责任制度;b) 质量检查、评定及工程验收管理制度;c) 质量监督、安全鉴定管理制度;d) 专项施工质量控制办法;e) 关键部位质量工艺策划制度;f) 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g) 质量奖惩制度;h) 达标投产实施细则。5.6.2 分子公司、三级公司对所属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负全面管理责任;分子公司、三级公司行政正职是所属建设项目的质量第一责任者;各级分管副职对分管项目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对其分包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监督管理责任和事故连带责任;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国家、行业规定和承包(委托)合同(协议),对其应履行的质量工作负直接责任。5.6.3 三级公司应根据国家、行业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项目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制定各部门、各岗位管理人员的质量职责,要特别强调工程管理部门、现场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的职责,并认真监督落实;应监督项目监理、设代、总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制度和各部门、各级管理人员的质量责任制,并监督其认真落实。5.6.4 项目招标时,应将对投标人的质量业绩要求作为资格审查条件,将各项质量目标(包括达标创优)、质量保证金要求等纳入招标文件及其合同条款中。不符合质量业绩要求的不能入围投标;未对各项质量目标作出实质性响应者视为废标。评标时要严格审查投标人的主要质量工艺措施和相应的资源投入,并对中标人的承诺落实情况进行监督。5.6.5 总承包项目的质量监管5.6.5.1 对于EPC总承包、设计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以及收购项目原业主提出总承包交钥匙等任何形式的总承包项目,在总承包合同或收购协议中,均须明确承包方应执行集团公司的质量总目标及有关管理规定,并接受上级公司、质量监督机构的检查、监督。5.6.5.2 必须明确三级公司有权参加项目设备、材料、施工过程的质量抽查;有权参与隐蔽单元工程、重要分部工程、重要单位工程的检查、验收;有权参与或组织工程截流验收、水库蓄水验收、机组启动验收、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安全鉴定、枢纽工程等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有权参与或组织质量大检查、质量分析会以及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听取质量情况汇报、调阅质量信息资料,对质量结论有质疑和否决权;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者进行追究和处理。5.6.6 三级公司应在项目(装机规模50MW的中型项目)开工前,按照集团公司达标投产的考核办法要求,成立达标投产工作领导小组,编制达标投产实施规划,并督导过程实施、组织检查整改。项目部具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对标实施。5.6.7 三级公司应在项目开工前,结合达标创优目标要求,进行专项质量工艺策划,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或聘请专家编制质量工艺方案和作业指导书,重点研究制定以下工艺措施并认真实施:5.6.7.1 专业施工质量控制措施,包括:土石方开挖、基础处理及渗控、高边坡治理、坝体填筑、混凝土浇筑、预应力锚固、地下洞室施工等质量控制措施。5.6.7.2 关键部位质量工艺措施:包括大坝砼仓位设计,过流面、消能防冲结构、厂房梁板柱结构等重要部位专项工艺设计;金结、机电安装及调试工艺质量措施。5.6.7.3 坝顶、厂房装饰装修工艺设计,管线、电缆、排线布设工艺设计等。项目质量工艺控制措施应报三级公司审查批准,报分子公司、集团公司备案。5.6.8 施工过程质量验评5.6.8.1 项目部、监理、施工单位应制定质量检验及验收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在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应组织有关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质量验评标准和规程的规定,编制工程项目的“验评范围表”,对质量检验项目、检验等级、检查评定标准进行规定,并报质量监督机构认可。5.6.8.2 水电项目施工质量检查,一般分为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三级;每一级检查,又分为施工准备检查、施工过程检查和验收签证检查。5.6.8.3 施工准备情况的检查由监理单位负责组织进行。开工前,监理单位应对有关设计文件、图纸进行审签,对作业指导文件进行审批,组织技术交底,对材料、设备、机具、场地、劳动力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复检,检查合格后方可下达开工令。5.6.8.4 施工单位要强化施工过程中各个环节、各个工序的质量检验,对各个工序实施班组、作业队、项目部三级检查制度,规范检验、记录、签字程序,上一工序质量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监理单位应以单元工程为基础、以工序控制为重点,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5.6.8.5 一般单元工程的质量检验由施工单位的质检部门组织进行,并报监理工程师签证确认。对施工及检验记录不齐全、整理填写不规范的,监理单位有权拒绝验收,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5.6.8.6 属于隐蔽工程、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单元工程,施工单位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一般提前24小时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的自检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施工、设计、地质等各方代表共同检查评定。监理单位签署质量结论时,应认真考虑勘测设计等单位的意见。5.6.8.7 分部工程应在其所含单元工程全部完成并经检验合格的基础上,由施工单位进行一次系统的整体检查后,报监理单位组织联合检查。设计、施工、建设等单位均应在分部分项验收签证上签字并签署意见,监理单位签署验收结论。5.6.8.8 设备安装调试要严格按“一卡五方”制度规定做好交接验收工作,严控工序过程质量,通过工序过程质量,确保分部试运、分系统试运和整套启动试运质量。5.6.8.9 中小型水电工程质量验评的组织和评定,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及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系列)执行。5.6.9 质量监督5.6.9.1 工程项目在开工前均需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由国家、政府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监督。5.6.9.2 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办法按电力质量监督总站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大纲及有关要求,实行质量巡视制度。5.6.9.3 质量监督的职责和权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不代替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质量管理工作。海外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由集团公司参照电力质量监督总站的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例行和关键阶段的质量监督巡视检查。5.6.10 安全鉴定5.6.10.1 水库蓄水和枢纽竣工验收前,必须由发改委指定的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工程安全鉴定。安全鉴定的组织实施,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鉴定结论作为验收工程的重要依据文件。海外工程的安全鉴定,原则上由集团公司指定指定有资质的机构,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5.6.11 工程验收5.6.11.1 项目的单位工程验收、阶段验收、竣工验收,根据国家、行业现行验收规程进行。阶段验收包括工程截流验收、水库蓄水验收、机组启动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包括枢纽工程、库区移民、环保(包括水保)、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档案、工程决算等专项竣工验收。5.6.11.2 工程验收的条件、内容、标准和具体组织等,水电工程按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等有关规定执行;水利项目按水利水电验收规程等有关规定执行;小型项目按小型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执行;海外项目验收按集团公司关于明确境外水电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工水(2010)97号执行。5.6.11.3 三级公司要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有关规定,做好验收计划安排、及时报送申请验收报告,并督促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等单位各自做好相应的验收准备。三级公司、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等单位应在提交验收的文件中,对工程质量进行详实的介绍和评价。5.6.12 达标投产验收。在项目主体完建、最后一台机投产12个月内,三级公司应按集团公司要求组织达标投产自检。总装机100MW的项目,由分子公司组织达标预检,由集团公司组织达标复检并授牌;其它由分子公司组织达标复检并授牌,复检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5.6.13 质量检查与整改:项目部技术质量管理人员应每天到各主要施工面参与质量检验或抽查施工现场质量控制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三级公司职能部门应至少每周到工地进行一次质量检查,并不定期召开质量分析会;分子公司职能部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组织项目质量检查,检查前制订检查计划,检查结束后应进行总结和评价,提出整改要求。质量检查、整改应以督导建设各方质量体系建立和运行、恪守施工规范标准、杜绝质量事故、消灭质量通病、提高施工工艺为重点。季节性质量检查可考虑与安全检查结合进行。5.6.14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水电项目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各建设项目必须杜绝较大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防止一般质量事故。一旦发生质量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按“四不放过”的要求进行调查处理。具体按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执行。对人身安全、工程安全、设备安全有重大威胁的质量事故,要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确保生命财产损失降到最低。5.6.15 质量责任目标考核和奖惩5.6.15.1 三级公司应根据项目合同的质量要求和集团公司工程管理目标考核要求,细化、分解质量责任和目标指标,分子公司、三级公司、项目部逐级签订质量目标责任书。每年底前,由三级公司组织,对项目质量管理绩效情况、达标投产年度考核情况等进行自评,自评结果经分子公司审查并提出奖惩意见后,报集团公司审批。各项目根据集团公司的批复意见兑现奖惩。5.6.15.2 完成集团公司年初下达的各项质量目标、包括达标投产考核要求的项目,将可兑现相应目标考核奖励。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合同规定兑现质量奖;反之,对未实现质量目标、甚至发生质量事故的,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罚。5.6.15.3 获得省(部)级和国家级优质工程的项目,可专题上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有关单位进行必要的奖励。5.6.15.4 中小型项目质量管理执行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管理规定(Q/CDT203/0501/2009)、工程建设质量检查评价管理规定(Q/CDT203/0503/2009)、水电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要点(工水201028号)、工程达标创优管理规定(Q/CDT203/0502/2009)、水电建设工程达标投产考核管理办法(大唐集团制2010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5.7 项目进度管理5.7.1 中小水电建设项目的工期控制,不得突破核准(水电工程可研)或批复(水利工程初设)工期。集团公司在分析国内同行业已投产同类项目建设工期情况的基础上,以“平均先进”为原则,在集团公司水电建设工程工期指导意见(工水200944号)中提出中小型水电工程指导工期见下表。中小型水电工程指导工期表工程规模分类标准项目主体开工至首台机投产时间后续机组平均每台投产间隔时间中型工程0.1亿m3库容1.0亿m350 MW装机300 MW1622个月12个月小型工程库容0.1亿m3装机50 MW1216个月1个月说明:1)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如控制总进度的关键线路项目为拦河坝(含河床式厂房、坝后式厂房),以主河床截流为主体工程开工起点;如控制总进度的关键线路项目为发电厂房系统,则以厂房主体土建工程施工或地下厂房顶拱开挖为项目主体工程开工起点;如控制总进度的关键线路项目为输水系统,则以输水系统主体工程施工为项目主体工程开工起点。2)属同类规模的项目,具体根据工程量大小、难度等在上表所列工期范围内选择控制工期。3)海外项目在与所在国约定的基础上,参照上述指导工期执行。5.7.2 在项目获核准(水电工程)或批复(水利工程)后,三级公司应及时组织有关参建单位,以核准或批复工期为基础,认真研究制定工期控制计划,并将主要节点工期、重要里程碑进度计划,经分子公司组织审查后报集团公司审批。主要节点和里程碑包括:施工导流工程开工;主河床截流或围堰合拢;大坝工程开工、完工;厂房工程开工、完工;引水洞(渠)工程开工、具备通水条件;水库下闸蓄水;机组安装开始、结束;厂用系统受电;首台机组启动(进入有水调试)、完成72h试运行;末台机组启动(进入有水调试)、完成72h试运行。5.7.3 三级公司应按集团公司关于工程进度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工程进度控制管理办法;及时组织编制总体工程施工综合进度计划(一级进度)报分子公司审批;督促承包商在开工前根据一级进度计划编制主要单位工程施工综合进度计划(二级进度),二级进度计划经监理审查后由三级公司批准。5.7.4 根据编制次年投资计划的要求,三级公司应及时组织编制下一年度进度计划,确定年度里程碑形象进度,经分子公司审查后报集团公司审批,作为集团公司安排年度投资计划、控制项目总体进度和进行年度工期目标考核的依据。5.7.5 三级公司应将一级进度计划作为进度控制的核心,加强对施工进度有关因素(如图纸交付、设备供货、资金筹措、质量安全、外部条件)的协调和控制,通过对图纸、设备、材料供应计划和施工进度计划实施情况的定期盘点,评估进度计划实施与控制的效果,提出下一步的控制要求,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5.7.6 进度计划编制单位应定期盘点各级进度计划。里程碑进度计划由分子公司在每季度经济活动分析中重点盘点一次;一级进度计划由三级公司控制,每月组织盘点一次;二级进度计划由监理单位控制,每周盘点一次。当各级进度计划出现偏差时,应按“下一级计划服从上一级计划”的原则,及时按程序调整进度计划,并及时调整关联进度计划。盘点后应出具进度盘点(分析)报告,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5.7.7 三级公司要保证进度计划实施的严肃性,切实抓好设计优化和现场施工组织,千方百计保证设备供货,积极从技术、经济、组织等多方面采取措施,努力挖潜,提高工效,加快进度,确保各关键节点特别是重要里程碑进度的实现;同时,务必高度重视征地移民、环保、送出等外部条件的协调和落实,确保不因外部原因影响机组投产发电。5.7.8 分子公司、三级公司,要进一步加强对所属水电建设项目的管理,加强工期检查考核,确保各阶段工期目标的实现;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将对各水电建设项目里程碑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行目标考核,并按有关规定实施奖惩。5.7.9 中小型水电建设项目进度管理按照集团公司工程进度管理规定(Q/CDT203/0602/2009)执行。5.8 项目造价管理5.8.1 工程造价管理应严格落实集团公司工程造价管理规定(Q/CDT203/0701/2009)的相关要求,树立全过程成本管理和风险控制意识,强化设计和合同管理,切实控制工程造价,提高项目在电力市场中的竞争力。5.8.2 切实保证中小水电勘察设计工作深度,加强设计优化,提高设计质量是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要在充分考虑项目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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