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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产地检疫申报点建设方案.doc

    • 资源ID:3456936       资源大小:15.50KB        全文页数: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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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产地检疫申报点建设方案.doc

    XX县产地检疫申报点建设方案XX县产地检疫申报点建设方案根据市畜牧兽医渔业局转发农业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动物产地检疫申报点建设的通知(省农函20101053号)精神,为推行动物产地检疫运行机制,规范开展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结合XX县畜牧业生产和检疫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市畜牧兽医渔业局转发农业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动物产地检疫申报点建设的通知(省农函20101053号)精神为依据,以控制、扑灭动物疫病为宗旨,以监促检,以检促防,严防动物疫情从流通环节传播,最大限度减少因动物疫病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促进产地检疫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二、产地检疫申报点建设目标 在我县现有的动物产地检疫现状的基础上,按照市畜牧兽医渔业局转发农业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动物产地检疫申报点建设的通知(省农函20101053号)要求,加强产地检疫申报点建设,建立适合我县的动物产地检疫申报点,增强我县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能力,为保障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提供技撑。计划从2011年开始,用3-5年时间完成我县41个动物及动物产品产地检疫申报点建设工作,产地检疫申报点建设标准力求达到 四有四到位四规范 。 四有 即有房子、有设备、有人员、有经费; 四到位 即人员系质到位、检疫设施到位、便民服务到位、防检监结合到位; 四规范 即操作规范、出证规范、记录规范、管理规范。 三、申报点建设 (一)部署启动阶段。县畜牧兽医渔业局结合产地检疫申报点建设方案,结合本县实际,起草动物产地检疫申报点建设方案,全面启动XX县产地检疫申报点建设工作。 (二)检疫申报点设置。根据各镇动物饲养量、地理分布以及交通条件,按照全面覆盖、方便群众、有利于动物卫生安全的原则,科学设立XX县产地检疫申报点。申报点情况:一是负责跨省调运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申报点1个;二是负责出县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申报点8个;三是负责县境内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申报点32个。详情见动物及动物产品产地检疫申报点设置一览表。 (三)实施推进阶段。认真贯彻落实产地检疫申报点建设方案,积极争取各级财政支持,积极落实各项措施,分阶段、有重点地完成各项工作计划,在未来3-5年内基本完成我县动物及动物产品产地检疫申报点建设。 (四)申报点人员配备、经费预算。详情见每个产地检疫申报点人员配备、办公楼(房)和检疫设备的资金投入预算一览表。 四、产地检疫申报点工作要求 1、建立动物及动物产品产地检疫申报制度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货主(畜主)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产地检疫申报制度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派出机构或就近设立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养殖户自行上市销售的动物及其产品,由养殖户凭免疫证提前3日到所在镇畜牧兽医水产站或报检点报检,由检疫员或协检员到户(场)实施检疫。对动物及其产品经营人员到产地采购的,应于当日先到镇畜牧兽医水产站报检,由镇畜牧兽医水产站指定的检疫人员或协检员到户或到场实施检疫,并由检疫员办理产地检疫证明。 货主(畜主)应当如实申报以下内容:依法需要检疫的动物品种名称、数量、用途、免疫情况、健康状况、地址、联系方式等。申报可采取书面、电话等方式进行。 2、产地检疫申报的受理。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或镇畜牧兽医水产站或报检点接到动物产地检疫的申报后,要认真填写动物产地检疫申报登记表,按下列规定程序受理检疫申报:1、问明情况;2、对符合受理权限范围的,接受申报;对不属于受理职权范围的,告知申报人向有权受理的单位申报;3、告知申报人预期检疫时间及需要准备的事项。 3、产地检疫操作程序。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或镇畜牧兽医水产站或报检点受理产地检疫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派出人员实施现场产地检疫。检疫过程中要认真填写动物产地检疫记录表,并保存5年以上。检疫员配备检疫箱等必要的检疫、采样器械。检疫员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产地检疫:1、了解当地疫情;2、查验免疫证明、免疫档案和免疫耳标;3、临床健康检查;4、经检疫合格的,收缴动物免疫证,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对马、牛、猪等大中型牲畜或集中大批量出栏的畜类实行一畜一证,同一日、同一产地、同一批次,可以一批一证,证随畜走;经检疫不合格的,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并监督执行。检疫员要熟知工作范围、工作职责要求,掌握检疫程序、项目、方法和标准等。 4、产地检疫证的查验 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或流通,必须经检疫合格,并获得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地检疫证的查验,主要在流通、屠宰和交易等环节,由动物检疫人员实施查证验物。对未持有产地检疫证或证物不符者,按规定进行补检,并照章加倍收费。 5、产地检疫证明回收 为保证产地检疫工作各个环节的衔接,减少操作过程的漏洞,对产地检疫证明的回收在三个环节上实施。 (1)在动物和动物产品运出县境时,货主可凭有效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在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或镇畜牧兽医水产站动物检疫人员处换取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无疫区证明,并收回产地检疫证明,不再收取运输检疫费。 (2)直接进入屠宰场的动物,由负责定点屠宰检疫的检疫员收回动物产地检疫证明,经宰后检验合格,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收取屠宰检疫费。 (3)对进入生产环节的动物,由买方向卖方索取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凭此证到饲养地镇动物防疫机构变更畜禽养殖户防疫档案的牲畜存栏数量。镇畜牧兽医水产站动物检疫人员收回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6、产地检疫的收费 产地检疫收费标准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52号等文件规定收取。 7、违法行为的查处 对依法应当实施产地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及其产品,不得进入定点屠宰场和流通领域;已经进入交易、运输和屠宰等环节的,一经查实,按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予以严惩。对不依法主动报检的畜牧规模养殖场(户)或报检不全的,除依法查处外,同时取消各类农业项目申报资格,不得享受能繁母猪的补贴、保险及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评审等一系列扶持政策。 五、建立组织,加强领导,保障实施 县畜牧兽医渔业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和各镇畜牧兽医水产站站长为成员的产地检疫申报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动物产地检疫申报点建设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具体组织实施。各镇畜牧兽医水产站要做好辖区内与动物产地检疫相关的各项工作,确保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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