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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品)7天连锁酒店子公司分店税务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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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品)7天连锁酒店子公司分店税务管理制度.doc

    子公司、分店税务管理制度目录一、税务登记管理2(一)设立税务登记2(二)变更税务登记或有关信息3(三)注销税务登记4二、税务发票管理5三、纳税申报管理5(一)申报要求5(二)申报流程7四、税务信息管理9五、年检10六、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10七、税务机关稽查10八、税务责任处罚(试行)11 为了规范集团税务管理,减少税务风险,制订本制度。一、税务登记管理(一)设立税务登记1项目经批准立项后,应于开业前取得旅业或非旅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并于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成立日期起30天内到辖区税务机关(包括国税、地税)报到,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证;由于特殊原因暂时不能办理长期营业执照的,并估计开业后一个月内仍无法拿到营业执照的,应当于开业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或特殊纳税人税务登记,并尽量申请为旅业的税务登记和申购旅业发票;申请临时或正式税务登记证时需填写的各类申请表、审批表等,应发给税务专员审核后,方可加盖公章交主管税务机关。2一般情况下,自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0天内可领取税务登记证;子公司、分店领取税务登记证当天应当去所属税局专管员处报到,了解分店应缴纳的税种、税率,进行税种核定,并填写应缴税种登记表纳税人征收方式申请审批表、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发票领购申请表等,发给税务专员进行审核后,方可加盖公章交主管国税、地税局。3子公司、分店取得税务登记证当天传真或扫描给集团财务部办证专员和税务专员;填写子公司、分店税务管理制度附表的“国税登记信息表”和“地税登记信息表”中主管税局的名称、专管员姓名和电话等信息,并发邮件给税务专员。4子公司、分店取得税务登记证后,如果之前有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应及时注销已办理的临时税务登记证。5取得税务机关批准后的各类审批表,包括但不限于应缴税种及申报征收事项核定表(或纳税人征收方式申请审批表、应缴税种登记表)、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发票领购申请表等,应及时填写子公司、分店税务管理制度附表的“国税登记信息表”和“地税登记信息表”中相关信息,发邮件给税务专员,并于原件取得当天邮寄给总部税务专员,税务专员收到后交予各负责会计复印,留原件存档。6 子公司企业所得税可以汇总缴纳的,应当申请汇总缴纳,下属各分店需及时前往主管国税机关(个别地区企业所得税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的,应前往地税机关)备案,同时填写子公司、分店税务管理制度附表的“国税登记信息表”和“地税登记信息表”中“申报方式”等相关信息,发邮件给税务专员。税局出具的汇总纳税批文原件,于取得当天邮寄给总部税务专员,税务专员收到后交予各负责会计复印,留原件存档。7可以办理网上报税的地区,应当申请网上报税。有关网上报税的申请表及银行委托扣税协议书,需经税务专员审核后方可加盖公章。申请成功后的网上报税数字证书等原件应于取得当天邮寄给集团总部税务专员,税务专员交予各负责会计复印后,留原件存档。8地税登记办理完毕后应当及时办理发票的领购手续,子公司、分店应指定专人担任发票管理员,负责保管发票领购簿,并同时填写子公司、分店税务管理制度附表的“国税登记信息表”和“地税登记信息表”中发票管理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发票种类、开具方式等信息,并发邮件给税务专员。如有变动应及时告知税务专员。(二)变更税务登记或有关信息1原登记为非旅业的分店和因特殊原因未登记的分店,在取得卫生、环保、消防、特营四证后,应立即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变更。拿到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当天传真或扫描给税务专员和办证专员。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完成后30日内应完成国税、地税变更登记;变更税务登记的相关表格应当先发给税务专员审核后,方可加盖公章报出。2营业执照其他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各子公司、分店应首先咨询当地主管工商、国税、地税部门,获知相应的程序、要求提供的各种文件等,将相关信息反馈给财务部法务专员、税务专员,经法务、税务专员同意后,方可办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天内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包括国税、地税)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的相关表格应当先发给税务专员审核后,方可加盖公章报出。3税务登记证内容发生变更的,各子公司、分店应于变更税务登记的当天将新的税务登记证传真或扫描发给集团财务部办证专员和税务专员;税务登记证内容及其他有关信息变更的,各子公司、分店应及时更新子公司、分店税务管理制度附表中有关信息,并发邮件给税务专员。4税务登记变更引起发票种类变更的(如由其他服务业变更为旅业等),应于变更当天通知税务专员、负责会计,并更新子公司、分店税务管理制度附表中有关信息,发邮件给税务专员。 (三)注销税务登记1子公司、分店经批准决定注销的,应首先咨询当地主管工商、国税、地税部门,获知相应的程序、要求提供的各种文件等,将相关信息反馈给财务部法务专员、税务专员,经法务、税务专员同意后,方可办理,并应及时通知会计人员,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先向原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就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二、税务发票管理1各分店应当按照财务营运手册之发票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使用和管理税务发票;发票管理员应当设立发票管理台账,对发票的购买、领用、退回和库存情况进行登记;以前已开具发票后客人因故要求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当收回原发票、贴在原存根联处,保证各联完整。2分店每次购买发票前,应当首先对库存发票进行盘点,并由分店店长在发票管理台账“备注”栏签名,以确保账实相符;对领用超过3个月尚未退回存根联的,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分店在税务机关核销发票时应当仔细检查,确认税局已加盖核销章并在税局发票管理系统中注销。3税务专员每月末通过邮件发送空白的当月发票月报表,所有已开业和虽未开业但已开始购买发票的分店发票管理员应于次月5日前填写上月及本年累计发票购买及使用情况,并回复给税务专员。4. 财务部稽核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店发票管理台账登记、发票的使用、保管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违规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5未取得购买发票资格的分店,不得擅自借用同城其他分店的发票使用,特殊情况必须先取得税务专员的批准。三、纳税申报管理(一)申报要求1税务登记证颁发日(或临时税务登记、特殊纳税人登记批准日)为分店纳税义务开始日,无论是否营业、是否取得营业收入、是否盈利,都必须进行增值税 / 营业税和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没有营业额的,需进行零申报;没有营业额但有成本发生的,应当如实填报成本金额和负的利润总额,不能只按零填写。2一般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应按季申报(国税),增值税 / 营业税、城建税以及其他附加税按月申报(地税);会计在申报国税、地税时,申报的税种、税率等必须以税务机关批复的应缴税种及申报征收事项核定表(或纳税人征收方式申请审批表、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等为准。3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分店,申报前先与税局专管员沟通小商品销售收入的缴纳问题。一般来说,增值税的申报只需要零申报,小商品销售收入应并入主营业务收入中缴纳营业税。(根据国税发【1996】202号文第二条规定,我们的小商品只对住客销售,不需要缴纳增值税。)4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等,应于合同签订后及时交纳印花税。可采取自行贴花、汇缴(即:应纳税额大于500元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完税证)等方式,或与当月营业税等地税一同申报;营业帐簿及权利、许可证照(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共五种证照)等应于取得后及时贴花。应税合同签订后,需要填写缴款书或完税证申报,但因未拿到税务登记证无法申报的分店(如租赁合同印花税的申报),如果估计开业后两个月内无法拿到税务登记证的,应督促分店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如果估计开业后两个月内能拿到税务登记证的,应于拿到税务登记证的次月10日前与营业税等地税一并申报。物业租赁合同签订后需在房管部门备案、且在备案时已缴纳印花税的,应当取得完税凭证并将原件交总部税务专员,由税务专员复印存档后转交会计或法务部,以后应注意避免重复申报。5已办理网上报税的分店,由分店会计负责进行网上税务申报,不能进行网上申报的,各分店有责任协助上门申报;凡上门申报的,会计应当提醒分店,报出的申报表中填写的有关数据应当以会计提供的数据为准,不得随意变更,如果税局提出某些数据需要更改的,应立即打电话给会计,征得会计同意后方可更改,否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二)申报流程1税务专员每月末应建立当月的增值税 / 营业税及附加申报情况表,每季末应当建立本季度所得税预缴情况表,发邮件给所有会计,供会计人员输入有关数据;税务专员应当于每次报税截止日期前提前至少3天,邮件告知各分店店长有关的截止日期,并提醒纸质申报的分店,要指定专人、安排时间,在收到会计提供的数据后,于截止日期前交到税局,邮件同时抄送给投资发展部/分公司负责人。2每月收入全部入账以后,会计人员在增值税 / 营业税及附加申报情况表中填写营业收入金额、应计提的增值税 / 营业税金及附加,并及时上网申报或联系分店协助申报;该项工作应于每月8日前完成(需要进行国税增值税申报的,应于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各会计组长汇总组员的数据后,及时发给税务专员。逾期未填写数据的会计,由税务专员通报给会计经理,计入会计人员考核评分的依据。3每季度收入、成本全部结账以后,会计人员应在所得税预缴情况表中填写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金额;对拥有跨省分支机构的法人公司和非跨省的公司,该项工作应当于每月10日前完成;跨省分支机构法人公司的会计应当尽快取得总机构主管税局盖章确认的分配表并交给下属分支机构的会计;跨省法人公司的分支机构会计应当提前至少3天与分店沟通、提示截止日期,并于取得总机构盖章的分配表后立即交予分店;因会计的责任未提示分店有关的截止日期、未及时交付有关分配表而造成迟报、漏报的,追究会计人员的相关责任。4会计人员在纳税申报前通过邮件告知出纳应扣缴税款的金额,出纳确保扣款帐户中有足够金额,并在1个工作日内回复给会计;扣款帐户尚未开设的分店,由店长垫付税款后凭有效凭证报销。5(1)可网上报税的分店,由会计人员直接上网申报,申报成功后应当打印出申报表一式两份,按要求定期与有关会计报表一起交分店店长协助报送;对于报送税局的会计报表,需经会计核算组主管以上人员签署以后方可报出。(2)无法进行网上报税的,会计人员应计算当月营业收入、增值税 / 营业税金及附加或利润总额、当期预提所得税金额等,填写纸质纳税申报表,经会计核算组主管以上人员签署以后及时发给分店店长,由分店店长协助报送纸质资料,资料应当一式两份;对非按月申报的附加税金如堤转防护费等,会计人员应按要求定期计算、申报。无论是否网上报税,分店店长协助报送纸质资料时均应一式两份,一份交由税务机关留底,一份经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后收回;经确认的纳税申报表原件应当寄回税务专员集中归档。6会计人员纳税申报完毕后应发邮件给出纳,查询扣款情况,出纳应在1个工作日内回复给会计。会计检查扣款金额是否与增值税 / 营业税及附加申报情况表及所得税预缴情况表一致,并在该表中予以确认;如果发现扣缴不成功或金额不一致的,应及时查明原因,若是余额不足导致的,应及时通知出纳转款,并重新确认扣款,若是其他原因导致的,应及时联系专管员,进行沟通解决。店长到税局上门申报成功后,当天发邮件给会计反映申报及缴款情况,会计凭邮件在表中填写扣款情况。7会计收到税款扣缴银行回单后应复印两份,一份交税务专员,一份留底,以备日后检查使用。8税务专员应及时检查各子公司、分店的税务申报、税款扣缴等是否及时、准确,并向会计经理通报有关情况。四、税务信息管理1税务专员应及时核对分店发回邮件中的税务资料与收到的原件和传真件的内容、以及法务部发布的信息进行核对,同时督促各分店及时更新有关信息。2税务专员应当建立专门的税务档案,编制资料清单,及时搜集、登记和保管分店的各种税务信息资料,保证准确和完整;任何人如需借阅必须在税务专员处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并及时归还。3新成立的子公司、分店取得税务登记证后,税务专员应将相关信息及时通知会计核算部门,确定负责会计,开始纳税申报。4分店的日常相关税务问题,会计有责任直接通过电话与税局专管员进行沟通,通过电话难以沟通的,可以寻求分店协助前往税局了解;较复杂的税务问题,会计难以解决的,可告知税务专员共同处理。5会计人员变更的,应对所负责的子公司、分店的税务资料、网上报税密码、未完成税务事项等进行移交,会计经理/主管应当及时通知税务专员,由税务专员监交,经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三方签字确认后生效。五、年检各分店店长应及时关注各地税务机关年检要求,及时进行年检;当年新设立的子公司、分店,当年度无需进行年检。六、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1税务专员于每一年度终了后,与会计核算人员共同确定列入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调查的子公司、分店,并在下年2月底前邮件发送所得税汇算清缴调查表,各子公司、分店咨询当地国税部门后填写调查内容并回复给税务专员。2根据各地国税部门对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要求,财务部确定最终汇算清缴方案,需要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由财务部牵头,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统一进行安排;进行自报的,由会计核算人员为主提供有关资料,报出前应经主管以上人员审核,分店店长、当地负责人协助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协调并报送有关纸质资料。3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应当至少一式两份,一份交税务机关,一份由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后收回,有书面凭据的应当取得有关书面凭据;承担汇总下属成员店的汇总店(公司),应当从税务机关取得汇总的汇算清缴凭证,以便成员企业报送给当地税务部门。有关凭据有原件供留存的的,应当将原件寄回税务专员,税务专员交会计复印后存档;没有原件留存的,应当复印后同时传真发给税务专员和会计。七、税务机关稽查集团于总部集中设立会计账簿进行核算,税务机关书面提出稽查要求时,子公司当地负责人、分店店长应协助与税务部门进行沟通,先将电子账簿上交给税务稽查部门;仍需对原始凭证进行稽查的,由财务部统一进行安排。八、税务责任处罚(试行)1区域分公司、行政部、法务部对与税务登记有关的资料,如未经税务专员审核而盖章报出的,财务部可建议该部门领导降低该经办人员当期的绩效考核等次,并予通报批评。2区域投资发展部取得税务登记后,应当及时向集团税务专员和法务专员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未在取得税务登记当月及时提供的,财务部可建议投资发展部降低有关人员当期的绩效考核等次,并予通报批评;由于未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而导致纳税申报迟报、漏报的,除通报批评外,公司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由相关责任人承担。3分店每月未按要求及时填报发票月报表并发给税务专员的,税务专员将分店名单通报连锁店财务支持中心,纳入分店日常考核指标,同时抄送财务稽核部。4分店未按要求设置日常发票管理台账的,一经稽核部门查出,可以向人力资源部建议降低分店店长的当期考核绩效,并向人力资源部提出对分店店长降级使用的建议;已设置发票管理台账、但填写不规范、记录不完整的,稽核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向人力资源部建议降低分店店长的当期考核绩效。5会计未按要求及时填写月度或季度纳税申报检查表的、以及会计在要求分店协助上门申报时未按本规定提醒有关事项(如数据不得更改、报税资料需一式两份并取得税局回执等)而致分店报税错误的或未取得相关资料的,由税务专员通报给会计经理并抄送稽核部,作为会计人员考核评分的依据。6会计未按要求及时纳税申报以致漏报或迟报、以及会计未按要求提前提示分店在报税截止日期前上门申报以致延迟申报的,税务专员可将情况通报稽核部、会计核算部,同时建议会计核算部降低该会计人员当期的绩效考核等次,公司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其中的50部分。因会计自身原因连续两次因税金申报延迟导致分店被罚的,公司有权开除。7实行纸质上门申报方式的分店,未经会计同意,擅自更改数据申报的,财务部将向人力资源部建议降低该分店店长的当期考核绩效,并予通报批评,给公司带来的损失由该分店店长全部承担。8分店未经税务专员同意,擅自将发票借给其他分店的,财务部将向人力资源部建议降低借出发票分店店长的当期考核绩效,并予通报批评,因此给公司带来的损失,由借出发票的分店店长全部承担。9因分店管理不善,导致税务发票遗失的,财务部将向人力资源部建议降低分店店长的当期考核绩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该分店店长、发票管理员、直接责任人各承担30%。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件:(一)分店填写并邮件发送给税务专员的表格:1、子公司、分店地税登记信息表2、子公司、分店国税登记信息表3、发票月报表(二)分店管理表格:发票管理台账(三)财务部共享填写表格:1、增值税 / 营业税及附加申报情况表2、所得税预缴情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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