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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研政治冲刺高效备考笔记(马哲部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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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研政治冲刺高效备考笔记(马哲部分).doc

    分封制”即古汉语“封建”的原始含义;古文献中之“封建”即“分封制”。西周时期,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和余子分封制。周王是全国的最高统治者,是诸侯们的共同主子,自称为“上天之子”,故又称“天子”。周王把国都附近的地区划分为王畿,由王室直接统辖。王畿以外的广大地区分封给许多诸侯,各建邦国。这样,在周王直接统治的四面八方分布着许多封国,称为“四方”。被分封的诸侯主要有三种类型:周王的同姓(姬姓)亲属;功臣;古帝王之后。周朝分封大多在周初的武王、成王、康王时进行。相传“(周公)兼制天下,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荀子·儒效篇在当时的封国中,最重要的是卫、鲁、宋、燕、晋等国。封国是世袭的,世代相传。诸侯在自己的封国内掌握政治、经济和军事等权力,不仅能聚族立宗,对下进行分封,组成强有力的宗族政治集团,还能在自己的封地内修建城池,征集军队,成为相对独立的政权。诸侯对周王保持着臣属关系,受封的诸侯国受到外来侵袭或发生内讧时,周王要给以保护或进行处理;诸侯对周王承担各种义务,如:镇守疆土、拱卫王室、交纳贡税、朝觐述职等。建立诸侯国的目的是为朝廷建立统治屏障,如果诸侯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超越周王赋予他们的特权,周王可以削减或废除给他们的封地和爵禄,甚至消灭他们。卿大夫、士一方面从属于上一级,一方面又有相对的独立性,有着严格的尊卑等级。家臣之“家”,在西周和春秋时期指的是建立在卿大夫的宗族和采邑中的宗族、政权合一的机构。史书中的家臣通常指的就是西周春秋时期周王室卿大夫及列国卿大夫的臣属,负责管理卿大夫的宗族和采邑事务。家臣一词最早见于左传·襄公二十九年,其文日:“公臣不足,取于家臣。”左传在此之前,虽未明书“家臣”,但关于家臣之人、事,却已屡次提及;其后,关于家臣的记述更是不胜枚举。诸侯国的卿大夫家臣相对于国君而言又可被称为“陪臣”。春秋时期的列国家臣阶层在政坛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各国家臣中,又以鲁国的家臣最为活跃。 鲁国的家臣制度,源于周代实行的宗法制和分封制。在这两种制度相结合的政治制度下,周王作为宗族的宗主和国家的统治者,对兄弟、功臣进行宗族和国土的分封,使其成为诸侯国君;在鲁国,国君再进行类似的分封以至于卿大夫;卿大夫又在“家”中设置了家臣。在家臣职官设置及职能方面,鲁国家臣体系带有明显的模仿周王室和鲁国公室官僚体系的特征,可称为“拟公性”。除此之外,春秋时期的鲁国家臣还体现出双重性、宗法性和流动性的特性。春秋时期,鲁国卿大夫的宗族和采邑不断扩大,为了能够很好的管理宗族和采邑事务,他们设置了更多的家臣,促进了鲁国家臣制度的完善。 鲁国家臣在政治、经济等方面,对家主都有很强的依附性或者依赖性,其利益是与卿大夫的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为了保护自身权益,家臣唯家主之命是听,成为卿大夫的附庸。卿大夫的家臣,相对于国君来说是一种离心力量,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国君的权力。后来,随着私欲的膨胀,家臣又逐渐成为既背离家主,又与国君相离心的势力。 春秋时期,更为先进的县、郡制已经在一些国家确立并开始推广,但这一制度在鲁国却迟迟未能推行。春秋中后期,随着鲁国卿大夫们日益将主要精力放在了互相争权夺利上,各种权力越来越多的下放到家臣手中,致使一些地位较高、比较特殊,因而受到重用的家臣逐渐掌握了卿大夫的宗族或采邑中的大权,这种现象在鲁国“三桓”的采邑上最为严重。久而久之,这些掌握了大权的家臣,私欲不断膨胀。为了扩大自身的利益,他们不断削弱家主的权力,甚至想要取而代之,公然“张公室”、“执国命”,以至于发动叛乱,沉重打击了三桓家族以及鲁国公室的权益。面对家臣对自身权力和利益形成的严重威胁,鲁国国君同卿大夫联合起来,决心铲除强势的家臣。在孔子的建议下,鲁国开始了拆除三桓采邑坚固的城防设施,即“堕三都”的行动,希望借此消除家臣的权力基础。但是,长期掌握采邑大权并受益匪浅的采邑家臣们对此则持强烈的反对意见。为了维护自身权益,他们再度发动叛乱。在经历了一次次家臣叛乱,付出惨重的代价之后,鲁国国君和卿大夫们终于逐步收回了家臣手中掌握的大权,削弱了家臣实力和家臣制度,导致了鲁国家臣制度的逐渐消亡和家臣阶层的日益没落。 鲁国家臣的叛乱证明,以采邑制度为主的地方行政制度存在着诸多弊端,必然走向灭亡,新的中央集权制度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西晋“八王之乱”是历史上一个重大事件,历来关注和研究的人都比较多.这个事件关乎西晋时期两个层面的重要问题:西晋分封制和西晋的衰亡.前者在早期的研究中经常被认为是“八王之乱”爆发的主要原因,近年(略)不同意这个观点,但是也不否认其相关性;后者则被强调为“八王之乱”的后果.然而,这些研究在论述二者关系的时候,一般都(略)分封制及相关的诸王出镇制度看作是既定的事物,从中寻找和“八王之乱”爆发所需条件的吻合关系. (略)西晋的分封制做为针对宗室成员的制度,有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正是在这种演变中形成了西晋宗室的内乱问题,并对西晋政局和历史走向产生了重要影响.文章分三部分.第一部分考察西晋分封制的发展演变过程和诸王出镇问题的形成原因;第二部分详细分析宗室诸王在各个不同(略)况,形成对“八王之乱”事件的重新理解;第三部分从西晋宗室的角度考察它的发展变化和西晋历史走向的关系.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在历史中形成的“八王之乱”称谓并不确切,文中将有分析,文中提到时一来是约定俗成的使用方法的绍介,二来本文只取其表示导致西晋衰亡原因中宗室方面的意义.春秋初期,鲁国虽然尚能保持一个大国的地位,参与一些国际事务.但因为它“犹秉周礼”,坚持分封制度、宗法制度、井田制度等西周时期的传统礼乐制度文化,从而使它在一个变革时代逐步走(略)所以能够专鲁,也正是因为旧的分封制、宗法制为它提供了政治、经济、军事保障.三桓的发展造成了鲁君权力的逐渐衰微.三桓象鲁君一样,坚持传统制度,维护周礼,从而使陪臣势力坐大,反过来威胁三桓的政治地位,造成了鲁国“陪(略)政治局面.陪臣叛乱虽被平定,但是随着政权的不断下移,不仅鲁国国势日渐衰微,三桓也象鲁君一样逐步走向了灭亡(略)是造成鲁国与三桓衰败的外部原因,鲁及三桓衰败的根本原因,正在于他们“犹秉周礼”,死守西周以来传统的分封、宗法及礼乐制度.春秋时,鲁国虽然衰落了,但却孕育出了孔子思想,成为中华儒家文化的摇篮,其影响所及,无论是深度还是广度,都是意义非凡的.春秋时期诸侯国军权下移卿大夫导致君权衰落是一种普遍现象.笔者认为其根本的原因在于春秋时期的分封制(采邑制)、世族世官制、非常备军制.在这些制度下,诸侯国武装力量有(略)私属”(略)国军权的掌握来自于对民的掌握,对民的控制是控制军权的基础.公室与私家“国人”、“私属”实力对比的变化,导致了君权的下移.晋国在实行分封制的同时也在实行一种县制,晋县后来成为各大卿族的势力范围,其实质与采邑无异.通过激烈的内部斗争,晋国军权逐渐集中于少数几大卿族之手(略)下移于几大卿族. 春秋时期诸侯国军权对君权的影响有其独特的方式.笔者将诸侯国军权分为对外作战时的军权和非对外作战时的军权.未见对外作战时的军权直接作用于内部武装冲突的事例.非对外作战时的军权主要指各方对所属第一、二类人员的掌握,这种军权对诸侯国内部权力格局具有决定作用.晋国后期各大卿族(略)营所属采邑(县),对第三类人员的掌握开始成为非对外作战时军权的重要内容.西周社会的国家制度,如官制、学制、田制、兵制、刑法、礼教等,均详细地规定在周礼中。其中最重要的是宗法制、分封制和因实行分封制而连带产生的井田制度。具体而言,在社会方面是宗法制度,政治方面是分封制,经济方面是井田。三者相辅相成,构成一体。其中,宗法制度是为了消弥承继的纠纷,并促使国家从天子起到士,合成一个大家族;分封制度使亲疏大小不同的封国进行相互牵制,分守“王土”,做王室的屏藩,并形成大民族的意识;井田制度则是维持这政体生命的养分。通过抽取贡税,支付诸侯卿大夫爵禄。然而,自东周以后,分封制逐渐崩溃,社会组织也发生重大的变化。经济的大幅度发展,致使新兴商人阶级对旧贵族统治秩序形成严重冲击。 秦汉时期,是新的统治秩序确立时期,整个社会发生了重大变化。具体而言:在社会制度方面的变化是,宗法制日渐崩溃,血缘关系日益松散;在政治制度方面的变化是,分封制衰败,地主制兴起;经济制度方面的变化是,井田制瓦解,土地私有制盛行;在社会思潮的变化方面,出现了儒法融合的情形。这些社会、政治、经济、思想诸方面的变迁,对西汉统治者将孝道融入其法制的方方面面都起着直接的决定作用。 社会制度的变迁:宗法解体,血缘关系日益松散。宗法制在秦代遭到重创,西汉继承秦制,但又没完全否定宗法制。在汉初一度形成了异姓诸侯王与同姓诸侯王并立的局面,后来发生的“七国之乱”,使西汉中央集权制度受到严重挑战。虽然后来汉武帝运用“推恩令”政策缓解了封国势力对中央集权制的威胁,但提倡孝道对维护中央集权制显得非常重要。政治制度的变迁:分封制瓦解,封建地主制兴起。因确立和巩固了地主阶级专制统治秩序,强调法治,那么将原本属于礼的内容的“孝”入律也是顺理成章的事了。在经济制度的变迁方面:井田制瓦解,土地私有制盛行。因土地私有制的确立及发展,大地主阶层出现,土地兼并现象越来越严重,如何保护脆弱的小农经济成为统治者要解决的重点问题。“孝道”精神恰恰适应了这种历史需求,以孝入律成为必然。社会思想的变迁:儒法合流。经历了春秋战国时期儒法两家关于礼治和法治德激烈论战之后,以法家法治思想在秦代得到胜利而告终。法家认为,严刑峻法是维护社会秩序与安全的唯一方法。法家对先王之道不报幻想,认为时代变了,解决问题的方法也要变化。 统治者不能依靠道德来进行统治,而必须通过奖惩(即严峻的刑罚)来进行统治。他们强调建立一套普遍适用的法律体系及政府与人民间带有感情色彩的固定关系,这无疑是后世专制思想的一个组成部分,实际上却是适应了当时对更大,更复杂的政治制度之需求的产物。结果,一方面造成礼治与法治的融合和妥协。表现在另一侧面,封建专制制度建立,但宗法制并没被彻底破坏。随着秦朝的二世而亡,继之而立的汉代,出现了法律的儒家化趋势。儒家的“礼”所确定的社会准则被吸收进法典之中。儒家所倡导的礼的精神甚至是礼的具体规范,都直接被写进法典,与法律融合在一起。可以说,汉代法律成为兼容儒家思想与法家学说的混合物。以孝入律是汉代法律儒家化特色的一个重要表现。汉代法律从立法的指导思想到法律条文的内容再到司法领域中,无处不体现着孝的精神和原则。首先从法律思想史角度来看:孝的观念源远流长,孝是百行之首,是宗法制度下家族社会的基本伦理。儒家把孝看得特别重要,孔子对曾子说:“夫孝,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在汉代,统治阶级也充分认识到:“知子者贤父,知臣者明君;子不肖则家亡,臣不忠则国乱;国乱不可以安也,家亡不可以全也。”因此,出现了“以孝治天下”的局面。除了非常注重孝道教育之外,还将孝道精神作为立法的思想依据,并体现在法制的方方面面。其次,从家庭史的角度看:战国以前的家庭聚族而居,血缘关系浓重遗存。战国中叶以后,在战争的冲击下,聚族而居裂变为一个个“五口之家、八口之家”的个体小家庭,社会基础发生了重大变化。秦始皇统一天下以后,六国地区通行的父子兄弟同居已经少见了。同时,秦政府责成父子相告,打掉了父家长的威严。这样造成秦父权的衰弱,当时社会大势是旧孝道的沦丧。汉代的家庭结构承袭秦制,兄弟通常分居,汉代家庭是以夫妇及其子女所组成的核心家庭为主体,父子同居者不多,兄弟姊妹同居者更少,家庭人口约在四五人之间。这是汉型家庭结构的特色。在汉初探讨新的统治方法时,统治者大多认识到了孝道对稳固这种个体小家庭秩序的重要性。为了巩固汉代新生的政权,有必要通过提倡孝道来调整个体小家庭成员间的关系,并从而稳定社会秩序。于是对孝道的提倡成了汉代社会的主流思想。汉代的立法开始以儒家的等差性的孝道思想为指导思想,从而代替了原本承袭秦律而来的法家的普遍性法律原则的立法指导思想。汉代的法律正是在这种孝道思想的指导下制定的。 在立法内容上:孝道精神体现在西汉的各种立法中。在刑事法律方面,汉律对于违反孝道的行为要处以刑罚制裁,对不孝罪作了很多明确规定。对违反孝道的犯罪要给与很重的刑罚处罚。一般而言都是“弃市”或“枭首”;孝道还渗透到行政法领域。首先,在官吏管理方面:官吏的选拔要以孝为标准。相反,若一个大臣不符合孝道的要求,就要被罢官。官吏在职期间也要遵守孝道,如果违反孝行也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同时,负有举察责任的官吏如果不举孝廉也要受到处罚。另外,西汉政府还专门设置三老一职以宣扬孝道。其次,在奖励孝子和养老方面作了很多规定:孝子不但可以有做官的机会,除此之外,汉代政府还给孝子以经济奖励。奖励孝子还往往和养老结合在一起;西汉婚姻家庭法规中有关孝道的规定主要表现在对父权的维护上。首先,家长对子女有人身支配权,可以买卖,管教,甚至杀戮。其次,家长对家庭财产具有支配权。在婚姻有关的规定上,强调家长对子女的主婚权;在诉讼法方面出于孝道规定了一系列原则:亲亲得相首匿;宽宥老人犯罪;不孝罪为常赦所不原;宽宥复仇;无子听妻入狱等。 在司法实践中:除了在立法指导思想及法律内容方面具体体现孝道精神之外,在司法实践领域中,对具体案件的审判,也多按照孝道的精神来结案,而并非单纯依照法律条文办事。这一点,在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中均有体现。 以孝道融入西汉法制产生了重要的历史意义。首先,感化民众,稳定家庭。家庭成为社会政治实践的起点,成为社会道德实践、社会政治实践和社会教化的起点。基本的人伦关系解决好了,家庭道德贯彻得好,社会教化的目的达到了,也就能实现国家安宁的理想目标。其次,由“孝”入“忠”,维护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统治者积极推崇孝道是有原因的。孝作为一种普遍的社会规范,是有效的社会控制的手段。孝是忠的基础,有了“孝”就不难“忠”了。再次,贵贱不同罚,强化了尊卑关系。父母可以责打子女,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可以处死子女,而不负任何法律责任。而子女在孝道的束缚下都谨言慎行,谦卑有礼。这样无形中缔造了一种上下有序的社会状态,强化了尊卑关系,迎合了封建君主专制集权政治的需求。最后,推行孝道有利于维护小农经济的发展。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西汉把孝作为其统治思想的重要原则,建立以孝为核心的社会秩序,其最终目的是要维护作为其统治基础的小农经济。小农经济是非常脆弱的,若不用血亲关系来维系家庭内部的联结,在思想上强化孝道,很难达到治国安家的目的。因此,西汉政府将重农作为其统治的根本。为使重农政策落到实处,对勤于耕作的农民减免赋税,在经济上给以优惠。最高统治者还屡屡称述经义,告诫各级官吏不要大兴摇役,滥用刑罚,以免妨害农事,在政治上保证重农政策的推刘邦在消灭异姓王后又大建同姓王国,作为朝廷的屏藩。在高祖晚年“子弟同姓为王者九国,唯独长沙异姓,而功臣侯者百有余人。自雁门、太原以东至辽阳、为燕代国;常山以南,太行左转,渡河、济、阿、甄以东薄海,为齐、赵国;自陈以西,南至九嶷,东带江、淮、谷、泗,薄会稽,为梁、楚、淮南、长沙国:皆外接于胡、越。”九个同姓国占据35郡,与异姓王长沙国在地域上连成一片,总封域占汉朝疆域一半以上。 文帝(在位元前179年前156年)初年,由于同姓王联合朝廷大臣诛灭了诸吕,立有殊功,以后力量更为膨胀。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他们的经济力量也不断增长。他们仍然是威胁皇朝的力量。文帝前三年(公元前177年),济北王刘兴居反,发兵欲西击荥阳。文帝前元六年(公元前174年),又发生了淮南王刘长谋反事件。所以,文景之时,削去藩国封地,扩大朝廷直接控制的郡县,就成为最突出的问题。景帝时期,平定了吴楚七国之乱。汉武帝(公元前140年前87年在位)实行“推恩令”,强干弱枝叶,监察地方。            周和西汉区别周武王实行分封制的目的是:“封建亲戚,以蕃屏周”分封的对象:王族、功臣、先代贵族。其中王族是最主要的受封者。功臣也能得到分封,如姜子牙,封至齐地分封制也是一种分级立宗制。通过层层分封,周王、诸侯、卿大夫、士构成了西周统治阶级内部的四个等级。每一个等级之间政治上是上下级关系,血缘上以宗法关系为主,姻亲关系是补充。西周实行分封制,在较长时期曾起了巩固政权的作用。西汉初分封同姓王做诸侯,企图以此巩固刘姓天下,但不久就产生了严重威胁中央政权的王国问题。推行郡国并行制,王国权力逐渐增大威胁中央,其实质是奴隶社会分封制的残余对封建上层建筑的威胁。自景帝开始“削藩”,又平定“七国之乱”收回王国官吏任免权,初步削弱王国的势力。汉武帝推行“推恩令”,从根本上解除了王国对中央的威胁,是西汉解决王国问题最关键的步骤。随之又夺去大批王侯的爵位,王国问题至此得到根本解决“分封制”在周朝时期是周王室把疆域土地划分为诸侯的社会制度,在“分封制”下,国家土地不完全是周王室的,而是分别由获得封地的诸侯所有,他们拥有分封土地的所有资源和收益,只需向周王室缴纳一定的进贡即可尽义务,即相当于中世纪欧洲诸王国与罗马教廷的关系,即现代意义上的联邦的基础。周王是共主性质的(共主是氏族社会遗留的领袖模式,禹为最后的氏族共主)。诸侯的土地理论上在其死后可由周王室收回重新分配,但一般是世袭。春秋时期,随著井田制的瓦解和争霸战争的发展,周朝王室衰微,“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的局面被“礼乐征伐自诸侯出”取代,周王“天下共主”的地位丧失,“分封制”开始破坏。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取消“分封制”,秦王朝在全国推行单一的“郡县制”。 汉朝承袭了秦朝“郡县制”,这种行政区划管理制度,与秦行政区划不同的是,在推行“郡县制”的同时又推行封国制,封国包括王国和侯国,这种两种并行制又称“郡国制”,两汉时期虽郡国并行,但仍以“郡县制”为主。汉朝初期,刘邦面对拼凑起来的诸侯势力和亡秦后的六国背景,首要任务是:勉力维持稳定局面,铲除异姓诸侯王,以分封子弟的方式,调和异姓诸侯王与郡国制的两极偏差,刘邦与项羽相争时,先后分封七个异姓王。称帝后,又分封同姓子弟九王,使后来中央政府及封国之间的斗争,延续了很长的时间。汉初恢复封建制,同时又施行郡县制,使郡国杂处,以相牵制,对维护中央集权和国家统一起到积极作用。西周的分封制是分封诸侯,目的是更好地牵制各诸侯国,各诸侯国按时进贡,巩固天子地位。而西汉的分封制度则是为了消弱各割据势力,以分封的方式分化瓦解,各个击破。楚汉战争中刘邦为争取胜利、分封功臣和名将、于是先后分封异姓王7人、但是刘邦对于他们并不放心。所以用同姓子弟为王来取代他们、而郡县制发展是历史的潮流、于是又郡国并行、当时的郡县也有监督王国的权利、这就是当初郡国并行的原因、郡县制代替分封是历史发展的潮流、分封易造成地方割据、后来的七国之乱是最好的例子、所以郡国并行是有历史原因的、而且据说当时对于到底是实行郡县制还是分封制是有争论的、毕竟秦虽然实行的郡县制还是2世而亡、而分封制的西周却传了几百年郡县制的设置,是为了加强中央的集权,避免出现春秋战国时期诸侯并立的局面;分封制的设置,是看到秦王朝在农民起义和义军的战争中孤立无援而亡的场景,为了避免,所以分封;这两种制度的并立,是希望起到两者相辅相成的作用分封的意义分封制是西周的政治制度。从目的看,是为了巩固奴隶制国家政权。从具体做法看,周王把王族、功臣和先代的贵族分封到各地做诸侯,建立诸侯国。从本质上看,分封制作为一种国家制度,它属于上层建筑,主要是解决统治阶级内部矛盾。奴隶社会的主要矛盾是奴隶主与奴隶之间的矛盾,奴隶主阶级内部的矛盾是次要矛盾,但次要矛盾有时也居主导地位。分封制作为我国奴隶社会的上层建筑是建立在井田制这一经济基础上的。实施分封制的意义有:它总结了历史经验,把建立地方政权与巩固自己统治有机结合起来,周王朝在分封诸侯的过程中,又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使王室能有效地对整个领土进行控制。分封制使统一的社会制度在诸侯国中得以普遍实行,周王室用权力与义务的规定,使周天子成为名副其实的诸侯之君,改变了夏商时代国王为诸侯之长的状况。分封制促进了诸侯国社会历史的迅速发展,统一的奴隶制度在各诸侯国得以建立和发展,使奴隶制经济有了繁荣的基础。分封制加速了各族融合的进程,受分封的偏远诸侯国逐步接受了中原文化,一些大诸侯不断向周围的夷、戎、狄等少数民族用兵,进而兼并其土地,进行了文化渗透。分封制是西周的政治制度。从目的看,是为了巩固奴隶制国家政权。从具体做法看,周王把王族、功臣和先代的贵族分封到各地做诸侯,建立诸侯国。从本质上看,分封制作为一种国家制度,它属于上层建筑,主要是解决统治阶级内部矛盾。奴隶社会的主要矛盾是奴隶主与奴隶之间的矛盾,奴隶主阶级内部的矛盾是次要矛盾,但次要矛盾有时也居主导地位。分封制作为我国奴隶社会的上层建筑是建立在井田制这一经济基础上的。实施分封制的意义有:它总结了历史经验,把建立地方政权与巩固自己统治有机结合起来,周王朝在分封诸侯的过程中,又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使王室能有效地对整个领土进行控制。分封制使统一的社会制度在诸侯国中得以普遍实行,周王室用权力与义务的规定,使周天子成为名副其实的诸侯之君,改变了夏商时代国王为诸侯之长的状况。分封制促进了诸侯国社会历史的迅速发展,统一的奴隶制度在各诸侯国得以建立和发展,使奴隶制经济有了繁荣的基础。分封制加速了各族融合的进程,受分封的偏远诸侯国逐步接受了中原文化,一些大诸侯不断向周围的夷、戎、狄等少数民族用兵,进而兼并其土地,进行了文化渗透。分封制和井田制是西周时期完善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分封制起到维系、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保证奴隶制国家对奴隶和平民进行统治的作用,是西周奴隶制国家强盛的政治保证。井田制规定了奴隶制生产关系的主要内容,是决定奴隶制经济形态存在、发展和西周政治统治的经济基础。分封制和井田制相互影响,二者的存在成为西周奴隶制国家兴盛的支柱。西周末年以后,王室衰微和大国争霸局面的出现表明分封制的瓦解。在丧失政治保证和生产力发展的影响下,井田制在春秋后期逐渐被封建土地私有制取代,奴隶制度存在的经济基础最终瓦解,新的封建经济基础随之产生。井田制的瓦解标志着奴隶制度的崩溃。 西周的分封制和井田制问题分封制分封制是西周的政治制度,分封的目的是为了巩固奴隶主国家政权,分封的对象和做法是把王族、功臣和先代的贵族分封到各地去做诸侯,建立诸侯国;被封诸侯的义务是:要服从国王的命令,要向周王贡献财物,要派兵随从周王作战;周王先后分封的重要诸侯国有:鲁、齐、燕、卫、宋、晋等;分封的作用是:巩固了西周的统治,拓展了疆域。春秋时期,分封制崩溃。崩溃的原因是周王室日益衰微,大诸侯国为争夺土地、人口及对其他诸侯国的支配权,不断进行兼并战争,形成了诸侯争霸的局面。葵丘会盟,齐桓公的霸主地位得到正式承认,标志着分封制崩溃。秦朝统一后,建立郡县制,分封制结束。 井田制井田制是我国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开始实行于商朝,盛行于西周,瓦解于春秋,废除于战国。井田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周王,周王把土地分赐给诸侯臣下,但臣下只能世代享用,不得转让和自由买卖,还要交纳一定的贡赋。从生产方式上,奴隶主贵族强迫奴隶集体耕种,剥夺奴隶的劳动成果。井田制瓦解的根本原因是生产力的发展,井田制这种生产方式不能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出现了私田。春秋后期,鲁国实行初税亩,承认了私田主人对土地的所有权。随之而来的是新的剥削方式的出现。封建地主对农民的剥削方式的出现,导致了井田制的崩溃。 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1分封制和井田制的关系:分封制是奴隶社会的政治制度;井田制是其经济制度,分封制建立在井田制基础之上,没有井田制就没有分封制。井田制是奴隶社会的经济基础,分封制是与之相适应的上层建筑。两种制度都适应了当时生产力发展的水平,使西周走向强盛。 分封制、井田制与奴隶制国家的盛衰:分封制和井田制是西周时期完善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分封制起到维系、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保证奴隶制国家对奴隶和平民进行统治的作用,是西周奴隶制国家强盛的政治保证。井田制规定了奴隶制生产关系的主要内容,是决定奴隶制经济形态存在、发展和西周政治统治的经济基础。分封制和井田制相互影响,二者的存在成为西周奴隶制国家兴盛的支柱。西周末年以后,王室衰微和大国争霸局面的出现表明分封制的瓦解。在丧失政治保证和生产力发展的影响下,井田制在春秋后期逐渐被封建土地私有制取代,奴隶制度存在的经济基础最终瓦解,新的封建经济基础随之产生。井田制的瓦解标志着奴隶制度的崩溃。家族制度封建时代的农业经济,是建立在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的分散的个体的小生产的基础之上的。这样,田土地段的被分割则不可避免。特别是在中国封建社会里,长期以来由于土地可以买卖等原因,土地所有权的流动变化很大。而随着人口增长,土地被分割的现象日益严重。这样,各个土地所有者的土地并非各自连成一片,而是互相交织,呈现犬牙交错的状态。宋代以后尤其是在江南一带,这种情况更为突出。遗存至今的大量鱼鳞图册以及黄册等文书档案所载各业户土地占有分布状况,即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虽然土地占有集中的趋势在中国封建里一直存在,但土地占有的集中乃是与田土地段的分散结合在一起的。这就给土地占有者,特别是给那些占有土地多的大户,在对土地实行集中统一的经营管理上带来极大的不便。 人口也是生产管理与分配上的一个难题。若是一个长期同居而不析分的大家庭,其人口不仅数量多,而且门派房分、上下亲疏等宗族关系也极为复杂。其日常务之繁剧,固不待言;而经济上租谷钱财的分配,则更为棘手,难免产生种种矛盾。"家务繁剧,难以统理";(注: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卷八乾隆黟县胡氏阄书汇录。)"人众事繁,难以综理";(注: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卷一崇祯十七年胡氏立阄书。)"众业经久,内有分法琐碎,人事浩繁,难以清白";(注: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卷五正统休宁李氏宗祠簿。)"子孙众则心志难于合一,房分多则租谷不便于瓜分";(注: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卷四康熙十一年休宁吴国树等立天字阄书。)以及因为人众而"管业不便"、"共业不便"、"锄种不便"、"兴养不便"、"修理不便"等等,像这类因对土地和人口难于实行集中统一的经营管理、而不得不析分家产的说法,在明清时代的有关阄书上屡见不鲜。 问题不止于此。累世同居与析产分户,还不只是一般管理事务上的繁简和方便与否的问题,从根本上说,其乃是直接关系到生产与经营管理上的积极性的大问题。如上所述,至春秋战国时代,社会生产力发展到相当高的水平,与此同时,土地私有亦发展扩大,并成为此后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主要趋势。在以私有制为主的封建时代,一个大家庭在生产上采取同居共业这种经营方式,共业者即使都是同一个家庭的成员,最后也是行不通的。因为这种在生产上实行共业,分配上搞平均主义的吃大锅饭的方式,本来是原始氏族公社时代的一种生产经营方式。它是以原始公有制为基础的。在私有制为主的封建社会里,它就成了一种落后的生产经营方式了。其根本原因是,在私有制度之下,这种吃大锅饭式的共业经营方式,不但不能提高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反而破坏这种积极性。早在战国时期所发生的社会经济大变动中,就显示了这种历史发展的趋势。当时的思想家们即阐述了其中的道理,"今以众地者,公作则迟,有所匿其力也;分地则速,无所匿迟也。"(注:吕氏春秋卷一七审分览第五·审分篇。)生产上如此,经营管理上也是如此。所以,从根本上说,析产分户是与中国封建时代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一种生产经营方式。正因为如此,析产分户这一历史现象并不限于拥有众多人口和土地的大户,而是广泛存在于封建社会的各个阶层之中。 迄今谈及诸子均分制对封建地主经济所起作用,以及它对中国封建社会向近代转变的影响时,论者多强调其对地产的瓜分、不利于资本的积累与集中等负面作用和影响。 众业和族产虽然在名义上都是该家族全体成员或部分成员共同所有之财产,但就其所有形态来说,又有两种情况,一是众存未分,二是共业分股。遗存至今的文书档案有关族产的具体记载表明,至明清时代,那种尚未析分清楚而作为家族全体成员或部分成员共同所有的族产,即所谓"众存",或某某"众"所有之族产,已是少数。这主要是一些祖坟茔地、祠产、学田、役田等。而族产之大多数,虽未正式析分,仍采取一种同族共业形式,但其家族各房分人户依诸子均分制的原则合得几股,却是十分清楚的。在许多家族,即使祖坟茔地,也作了如此析分。而这也正是族产呈现出多层次多分支结构的根本原因。但这种析分所得产业,又与"己业"有所不同。其在形式上仍与族众保持一种共业关系。族产虽已分股但在形式上依然"共业",可以说其所采取的乃是一种共业分股的方式。既然已经分股,这种产业便开始失去了"族众"所有的性质。各户(人)分得的股份,则不可避免地要投入到买卖、典当等交换过程中去,尽管这种买卖主要是在家族内部进行的。 总之,一方面,族产的存在表明了传统的宗族势力对社会经济的影响。而一方面,族产的私有化也是不可避免的,这也是一种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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